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启示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New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riendly Communities for Children
DOI: 10.12677/OJLS.2024.121055, PDF, HTML, XML, 下载: 78  浏览: 152 
作者: 潘文婷: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社会工作系,浙江 杭州
关键词: 儿童友好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启示Child Friendly Community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Enlightenment
摘要: 儿童的成长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未来命运。因此,儿童的成长环境成为各国学者关注的重要议题。近年,为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中发展儿童事业的号召,各地区大力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收获不少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对于相关文献的梳理,在我国2021年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找到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诸多启示,分别在个体需求满足、人文环境关注和城乡社区发展方面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建设工作建议。将新法条文与当前建设工作紧密结合,有利于当前社区建设障碍的消除和工作路径的优化,不仅能为儿童群体带来更安全舒适的社区生活环境,还有助于国家各地社区的共同发展。
Abstract: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children directly affect the future destiny of a country. Therefore, the growth environment of childre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of concern for scholar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In recent years, in response to the cal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cause in the national “14th Five Year Plan”, various regions have vigorously carried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 friendly communities, and have achieved many positive results. At the same time, some shortcomings in current work have also been identified. Through a review of relevant literature, this article finds many inspir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ld friendly communities in the new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mplemented in China in 2021, and proposes reasonable and feasible construction work suggestions in terms of meeting individual needs, caring for the humanistic environment, and developing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The close integration of the new law provisions with current construction work is conducive to the elimination of obstacles i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work paths. It not only brings a safer and more comfortable community living environment for children, but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common development of communities across the country.
文章引用:潘文婷.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启示[J]. 法学, 2024, 12(1): 380-38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55

1. 引言

儿童是世界的未来,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关注儿童群体的成长与发展是每个国家不容推卸的重要责任。每个儿童都需要有充足的机会实现自身权利、发展自身潜能,各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应当积极营造有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2021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广大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该《指导意见》在在统一各界共识、凝聚社会力量、全面保障儿童权利、推动城市向“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 。儿童事业是国家的重要事业,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回顾以往研究可知,我国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但工作开展过程中仍发现存在一些不足。面对儿童群体,友好社区服务提供与个体需求的对应还存在问题,多元需求有待满足 [2] ;针对社区服务,当前研究讨论更多集中于儿童所处的实体环境,人文环境的关注度有待提高;另外,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进程不一致,资源分配仍是有待关注的重要影响因素。针对以上问题,还未有完善的服务改进或风险规避体系形成,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学习模板”。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修订为进一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央到基层,通过政府强力推动,一个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正在形成。新法更关注儿童能力与权利、给予儿童更宽广的成长空间;更注重未成年人居住环境的人文安全、完善多方保护机制;更强调政府责任、注重协调机制的建立。从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中,能够找到针对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诸多启示,弥补当前儿童友好社区营造中的不足,产生社区建设的新思路,为儿童群体打造利于成长的美丽家园。

2. 儿童友好社区相关研究

2.1. 我国儿童友好社区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共同富裕阶段目标的实现,社会群体间的差异性被更多关注,新时代下儿童群体的需求也被进一步发掘并满足。各国对于儿童群体的成长问题密切关注,不仅推进面向儿童群体的专业服务飞速发展,更是将儿童所在社区环境的建设工作提上日程。1996年,联合国人居署就制定了“国际儿童友好城市方案”,强调了城市社区环境在儿童成长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中国“儿童友好城市”的创建目标与策略措施》,并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将面向儿童群体的公共服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责任划分,并强调儿童自身权利的行使。随后,我国的专家学者进一步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和教育理念,尝试营造出中国情境下的儿童友好社区。在2016年,我国将儿童友好纳入到了社区治理的标准内容当中,并进行了中国社区儿童早期公共服务体系的探索。截止2019年,全球已经有400余个城市获得“儿童友好城市”的国际官方认证,主要着力于儿童友好游乐空间、权利、安全保护等方面 [3] 。我国四川、广州、宁波、郑州、杭州等地也纷纷开展独具地域特色的社区建设工作。近年,成都的相关部门积极学习儿童社区建设的新型理念,将“15分钟公共空间体验网络”和“半小时自然体验圈”等概念融入到各项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当中 [4] 。另外,广东省还在建设过程中强调城乡社区的差异,详细制定地区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计划 [5] ;宁波北仑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既关注到了儿童所处的生态环境,也重视儿童的身心成长状态,采用了小组和社区社会工作方法双管齐下的模式为儿童成长保驾护航;郑州则将艺术与社区场地规划相融合,为儿童提供宽广的活动与学习空间 [6] ;杭州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当中,多次强调“1米视角”,从中找到儿童被忽视的现实需求,强化社区儿童公共服务体系。

已有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分别在个体、家庭、社会层面产生了积极效果。首先,促进了个体成长发展。社区,作为儿童日常生活中十分重要的社会环境,承担着满足儿童各项生活需求的任务。儿童社区生活所要求的安全性、娱乐性、教育性等都依托社区内的各项服务来实现,以达到幼有所养、幼有所乐、幼有所学等目标 [7] 。社区对于儿童来说,不仅仅是由钢筋水泥打造的高楼大厦,还应该是儿童释放自己天性、实现自身权利的抽象环境。新时代下,儿童友好社区不是提供某项针对性服务的特色社区,而是有利于儿童群体全面健康发展的滋养性“土壤”。其次,促进了家庭幸福美满。在家庭层面,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有利于整个家庭的成长与幸福感提升。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进一步加快,许多年轻父母忙于为家庭经济奔波,难以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子女教养方面。家庭亲职能力不足、病态家庭结构等问题较为常见 [8] 。此时,儿童友好社区在家庭亲职能力方面给予充足的支持,能够减小父母陪伴缺乏带给儿童个体的伤害,促进家庭整体健康发展和家庭所有成员幸福感的提升。另外,近年社区服务在家庭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文体类社区活动有促进居民交流、提升居民素养等效用。使社区中各个家庭成员的素质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带动积极向上家风与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 [9] 。家庭文化交流与和谐社区的打造相互推动,一方面,社区服务有助于居民间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加强了各基本单元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家庭又能够发挥教养育人、创新社区文化的作用。最后,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将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放置到更大范围的生态圈中讨论,可以发现,这样的社区建设虽然出发点在儿童群体的利益,但是成功带来的多边效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儿童。社区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是逐渐扩散的,针对儿童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还影响到了社区中各个年龄阶段的居民,大部分居民对于儿童群体的关爱加深,对于国家的儿童事业发展更加重视。经过足够长的时间,环境的改变必定影响到整个社会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正向变化,有助于我国新一代的人才培养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最终实现。

各地相应工作的开展,使得儿童友好社区这一概念被更多社会公众熟知,儿童群体的需求和当前儿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被一再重视。当前的工作开展的确为国家儿童事业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各地的社区建设收获不少成效,积极影响由儿童扩散到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但是,在文献梳理过程中,发现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还存在服务供给与需求、城市与农村地区方面的落差。可见,儿童友好社区的未来发展空间仍然较大,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做出战略规划。

2.2. 当前社区建设中的不足

2.2.1. 个体多元需求有待满足

在分析社区服务与儿童实际需求的匹配程度时,专家、学者们发现,社区儿童的多样化需求并未得到充分满足,当前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还需在儿童需求调查和权利实现方面注入更多力量。首先,已有社会调查显示,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偏好存在差异,致使他们对于社区服务与社区环境存在多样需求 [10] 。近年,地方政府纷纷响应中央号召,推动改变社区文娱场地的设计与规划,力图满足儿童对于安全舒适户外活动空间的需要。但由于资金或场地的限制,改变与设计往往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难以覆盖所有年龄阶段儿童成长过程中异质性的空间需求。其次,社区中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较弱,也会导致儿童多样需求的满足程度低,对于儿童知识掌握的不足是社会工作者能力的短板之一。在社区建设中,大部分社区工作者并不具备针对儿童群体的丰富工作经验。缺乏对于服务对象特性的了解,容易导致后期服务的提供针对性不强。面对如此情况,较多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却仍然未对儿童意愿表达能力和决定权引起重视,忽略儿童在社区建设中可发挥的独特力量。在工作前期未真正体察儿童群体的真实需求,较少将社区服务聚焦于儿童参与,使得儿童权利的发挥并不充分,例如某些儿童友好社区的场地设计并未经过儿童群体的意见征集等现象。

2.2.2. 人文环境关注度不足

近年来,各大城市效仿上海,学习“15分钟社区生活圈”的规划理念,以社区应对城市问题,让居民回归到健康、丰富多彩的社区生活中。随着社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重要性的提高,居民对于所在社区有了新的需求。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长期封闭或半封闭的社区生活使得在社区中的“持续学习”成为居民关注的重点之一,社区的教育作用被一再强调 [11] 。目前网络技术在社区教育中的应用 [12] 、家庭教育活动的开展 [13] 成为社区建设的重点工作。

但面向儿童群体的人文环境改善工作仍然未引起足够多的关注。首先,儿童文化学习的需求满足程度并不高。上海某社区的调查显示,居民对于儿童活动中心的知晓度不到10%,半数左右居民认为生活区内缺少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文化设施以及儿童活动场所。可见,社区内儿童各类文化学习的资源提供存在较大缺口。其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过程中未对人文环境安全引起更多重视。许多社区改造的规划方案中能够看到对于硬件设施的升级与维护,但是却鲜有针对社区人文环境改造的具体服务。例如,某些社区街道的广告张贴和电子显示屏运用中,不良文化的传播现象并未引起重视,这极有可能为儿童的社区生活带来消极影响,阻碍儿童的身心发展。另外,家庭环境中的人文安全也应当是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家庭成员不适当的教养方式,是人文环境中的一大风险因素。除了在实体环境中能够进行的改变,社会工作者还需要对社区中的基本单元加强关注。

2.2.3. 城乡社区差距有待弥合

就目前的各项研究和新闻报道看来,城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差距。相比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进程,农村在该方面的工作开展较为落后,仍然处于道路探索阶段。首先,在专业理论方面,城市社区显然更占优势。早在20世纪90年代第二次联合国人类居住大会上,就首次提出了“儿童友好型城市”的概念。并且我国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也明确了“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指标。城市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具备坚实的理论支撑与清晰的方向指导,正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空白,这使得儿童友好社区在农村的营造阻碍重重。其次,人才支持的缺乏也使得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进展极为缓慢。目前,农村社区建设缺乏来自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正式支持力量,多依靠政府引进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来支撑。但是农村社工站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稳定和经验富足的人才队伍,来探索农村社区的独特发展道路。城乡在儿童社区建设上的落差不利于中国儿童群体的全面健康发展,城市应当在该方面做好引领、援助的作用;农村则需要在模仿中开辟出专属的社区发展模式,以弥合我国城乡社区间的“裂缝”。

3. 新法启示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建议

3.1. 尊重儿童决定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强调监护人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这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双重保护,以及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儿童的自主权与决定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了新的诠释。

同样地,在社区建设中,儿童的意愿表达能力和自主决定权应当拥有广阔的施展空间。儿童在3岁左右进入了自我管理阶段,开始发展出较强的自我意识,能够管理和决定自己的大部分行为。不论是家庭成员,还是社区服务人员,都应当满足儿童需求表达的意愿,以实现儿童作为家庭成员或社区成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可行使的权利。服务对象层面,儿童个体应当自主表达需求,勇敢维护并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家庭中,针对刚进入学龄期的儿童,其家庭成员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性格和公民意识、权利意识,以便日后儿童能够顺利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龄儿童则应当主动把握社区内的活动机会与议事机会,适当行使自身决定权,培养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大局观。工作者层面,提升工作者专业能力和联动多方资源是重要任务。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个体应当主动学习儿童群体的相关知识,扩大专业学习的范围,了解儿童身心发展特点,明确儿童随着时代与环境而变化的各种生活需求;组织整体还可积极发挥同辈督导作用,使组织内的理论知识学习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例如,在面向儿童征集社区事务意见时,以儿童议事会的形式来代替问卷调查,这能够在明确对象需求与服务计划的同时,增强儿童归属感与自我效能感,提升儿童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 [14] 。当然,相关人员和部门还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的包容性,明晰自身资源筹措者角色,加强与其他专业领域的联系,积极联动周边可运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为儿童群体制定更全面的服务计划,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拓宽资源库。

3.2. 提高对社区人文环境的关注度

修订后的法案对于儿童青少年的外宿环境和网络环境都有了更严格、更细致的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增加了监护人联系和违法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面对网络环境,强调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可见,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所处的人文环境更加重视。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进程中也需要对于儿童所处的实体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持双方面的关注。

3.2.1. 丰富社区内文化生活

近年,“社区文化建设”“社区教育”等字词被广泛提及。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人民有了新的美好生活愿景,对于精神富足的关注度大幅提升。面向儿童,社区内的教育与文化生活更是必不可少。杜威就曾说过,教育是儿童生活的过程,而不是将来生活的预备。儿童需要在社区内不断生长、不断发展,文化与教育时时刻刻渗透在他们的生活中,因此社区内相关文化设施与活动场所的建设需要受到紧密关注。在空余场地较多的社区,社区内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充分挖掘利用本社区资源,积极推动社区人文环境的改善,链接专家资源,为社区进行合理的场地规划;在资源较缺乏的社区,社会工作者需要扮演好资源筹措者、中介者角色,走出社区,探索周边可利用的文化资源,形成社区内外的资源联动与共享。另外,社区儿童的文化学习也不能只依赖硬件设施的升级,还需要社区工作团队和外部社会服务机构为社区文化学习的软服务进行更多路径探索,如有意识细分社区儿童群体,开展针对不同年龄层的儿童文化教育小组或兴趣小组。

3.2.2. 关注社区人文安全

社区工作者们需要意识到,社区建设中设施安全和人文安全对于儿童来说,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平衡才能为儿童成长发展带来正向的助推力。初期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重点放在儿童友好公园、儿童中心等社区场地的规划上,这的确为儿童群体带来了更适宜的娱乐、学习空间。但偏重于硬件设施的改善工作,使得儿童居住环境人文安全的隐性需求被忽视。人文安全的需求既是儿童个体的一种文化学习需求,也是社区整体的文化建设指标。友好社区建设应当以儿童为本,将儿童的文化需求与安全需求作为出发点,依据上级制度,细化、完善本社区的制度建设,营造出适宜儿童又独具本社区特色的文化环境。社区改造前,社区工作者应当注重完善社区人文安全的评估制度与工作,对于社区内张贴的广告、展示窗和电子显示屏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评分,警觉其中的不良文化传播。社区环境改善过程中,除了对场地建设进程的监督,社区工作者还可以结合社区居民情况,开展“家庭文化营造”、“亲子运动会”、“百家宴”等活动,作为社区文化建设的良好依托。当然,人文安全的营造有赖于社区中各年龄阶段、各身份角色居民的共同努力。因此在社区活动开展过程中,社区工作者需关注儿童群体文化需求满足和人文安全意识培养;更需要时刻衡量这些服务对于非儿童群体的影响,增强非儿童群体的关爱儿童意识。社区人文环境改善后,社区工作者还需要进行效果巩固,除了进行定期的人文安全评估,还应当积极进行宣传工作,将本社区建设的成功经验通过网络媒体、外部机构等多方力量进行推广。这不仅有利于更大范围内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更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儿童群体的正向关注。

3.3. 推动城乡社区建设共同进步

新法中增加了“政府保护”专章和要求居委会、村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强调了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指导未成人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关爱留守儿童等多方面职责。微观层面,多层级保护的设置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为个体联动了更多保护资源。宏观层面,这考虑到了地方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推动当地儿童事业、社区建设事业的发展。

3.3.1. 深化社会工作在农村的介入

在社区当中,面对儿童群体的事务,需要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介入来增加工作推进的柔和性。当前,国家大力发展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介入为农村地区带来了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的积极成效。但目前农村社会工作的普及程度远不及城市,较多村民对于社会工作的了解程度不高、相关服务与需求匹配程度有限等情况时常出现。可见,社会工作在农村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的介入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首先,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应当主动承担更多的社区建设与发展责任。近年,农村地区大力推进社工站建设。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士应当看到其中的专业生存空间和可发挥效益。专业对口的学生应积极投身到这样的工作中,为乡村振兴与本专业的发展助推;资深的社会工作者与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教师应当关注农村社工站建设中专业理论的缺乏,主动给予一线工作者强有力的情感支持和技术指导。以专业力量为农村儿童友好社区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农村社工站、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关注自身在当地的人情融入。农村社会往往比城市更注重人情往来,各组织、机构与当地村民的情感联系会深刻影响到组织、机构的归属感与村民认同感。因此要开展面向儿童群体的服务,农村社会工作者还需要在情感上获得当地居民的信任,工作开展过程中不仅需要时刻谨记、遵守社会工作伦理,还需要关注其中的情感处理,让服务对象成为服务支持者尤为重要。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良好的情感联系,往往能够推动组织、机构的落地生根和工作进程的正向加速。

3.3.2. 国家对于城乡社区发展的推动

新法中全新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进一步细化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这项新增为未成年人家庭亲职能力建设提供更多支持,加强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当然,国家还应当看到保护工作发挥效用的有限性,儿童群体不仅要被保护好,未来还要发展好。除了在儿童护方面发挥强大兜底作用,国家还需要在儿童成长发展工作中做好引领带头工作。

目前城乡资源差距仍然明显,城乡的儿童群体发展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国家需要将共同富裕理念注入到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中,以成功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启示农村的社区建设和儿童工作开展(见图1),先“友好”带动后“友好”,不强调同一物质水平的社区建设,而在于城乡的发展建设步调与方向一致。首先,国家需要加强对于农村专人专岗设置的监督工作,确保儿童工作开展的坚实根基。其次,国家应当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出台相关的人才支持和项目扶持政策,为农村社区带来新的建设活力和建设思路,探索出适于农村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独特道路。例如,萧易忻主张儿童友好社区在农村中要有农村发展观的第三条路思维,其运作的过程需要有社会工作的资源整合思考,更要在儿童增能这个常被忽略的面向上有策略地引导 [15] 。最后,国家在儿童相关会议与新闻报道中,应积极宣传儿童友好社区对于儿童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城乡社区建设存在的独特性和共促性,以推动城乡地区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方面的相互学习合作,扩大儿童事业在全国的发展空间。

Figure 1. The revelation of the new law and the path of building child-friendly community

图1. 新法启示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路径

4. 反思与讨论

4.1. 专业力量的不可或缺性

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社会工作专业独具的利他性、包容性使得其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社会工作者的多边角色扮演起着重要的进程推进作用。面对个体,社会工作者能够承担服务直接提供者、支持者、倡导者等角色;面对各地社区,能够扮演资源筹措者、中介者、研究者等角色;面对国家,又化作行政管理者、政策影响者等。从中能够发现,社会工作在社区建设的微观(个体层面)、中观(社区、机构层面)、宏观(社会整体层面)三个层面都具有较大的介入空间和较强的专业契合度。社会工作者就像是机器零件之间的润滑剂,只有他们借助自身的专业力量促进三个层面形成良好的互通联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才能被推广到更大空间范围,我国的儿童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4.2. 国家力量的不可忽视性

儿童友好社区致力于为全体儿童提供有助于健康成长的美丽家园。这项事业的开展应当是不区隔城乡环境的,不将任何一地区的儿童排除在外。近年,国家对于城乡差距问题全面关注,在政府等多方力量的支持下,城乡经济水平差距有极大改善。据2020年的《绿皮书》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额和相对差距都在缩小。那么,国家在儿童事业方面所能发挥的引领力量也不容忽视,政府需要在政策、人力、物力方面加大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推动构建起城乡的合作、交流体系,使得城乡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具备地区性特色的同时,又有着较强的团结合作精神。

4.3. 多方主体的合作性

当然,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的重担不是哪一层面或哪一方能够单独挑起的,各个层面的各类型主体应当明确社区建设的主要工作方向,贡献自身力量,共同促进最终目标的达成。作为服务对象,也不能失去自身主动性,被服务者不等同于被动接受者,仍然可以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工作中,勇敢表达需求和行使权利;作为服务间接受益者,需要认识到服务的原有目的,受益的同时思考自身能在其中起到的助推作用;作为工作者,并不能简单提供流于形式的服务,需要感知服务背后对应的对象真实需求,挖掘本质与内外潜能是重要任务;政府方面,虽然不涉及具体的服务提供,但需要时刻明察服务开展与社区建设的走向和成效,站在宏观视角,把控各项资源的合理调节。只有多方主体通力配合,相关的建设工作和事业发展才能更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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