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ree Speech
DOI: 10.12677/OJLS.2024.121068, PDF, HTML, XML, 下载: 50  浏览: 187 
作者: 孙夕雅: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关键词: 网络言论法律规制利益冲突Internet Freedom of Speech Legal Regulation Conflict of Interest
摘要: 伴随着新兴网络平台的逐步崛起,公民对个人言论自由权利的使用范围和途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部分网民滥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而形成的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有法律在解决因滥用网络自由而导致的各种侵权问题上还不完善,致使网民滥用网络言论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和被侵犯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有必要利用法律这一把利剑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本文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通过借鉴国外规范网络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今后治理网络言论的启示。
Abstract: With the gradual rise of emerging online platforms, the scope and way of citizens’ use of their personal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 have changed greatly. The current Internet users abuse network platform published improper remarks and the formation of network violence serious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and society, and the existing laws in our country in the infringement problems caused by the abuse of network freedom is not perfect, the Internet abuse network speech behavior not effective regul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s cannot effectively protec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citizens’ right of reputation, privacy and other legal rights, and create a good network atmosphere, 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sword of law to regulate the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so as to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nd long-term peace and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and by drawing on the relevant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regulate the network, analyzes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future governance of the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n China.
文章引用:孙夕雅.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 法学, 2024, 12(1): 477-48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68

1. 引言

近几年,关于网络暴力的事件频频登上热搜。粉发女孩郑灵华因一张照片被网暴自杀 [1] ,武汉女孩车祸身亡后妈妈因穿着时尚被网暴 [2] ,抖音网红“管管”因不能忍受网络暴力在直播时服下农药自杀 [3] 等等。这不禁让我们思考:“网络言论自由的底线在哪”。在互联网开放的时代,由于网络言论具有任意性,因此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言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更大的个人空间,但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处理问题,要使其在规范化的道路上充分利用它的正面效应,并防止它的负面影响,所以网络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网民的言论要具有道德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奠定良好的网络伦理的基础。

2. 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2.1. 网络言论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和游行等权利1。然而,所有的权益和自由都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包括言论自由在内。一旦跨越了界限,它有可能变成谣言。在古代,谣言有双重含义,第一是没有被广泛接受的传说,第二是民间流传的,用于评论时事的歌曲和谚语。在当代社会中,谣言被定义为那些没有明确事实依据但却被编造出来,并通过一定途径进行传播的言论 [4] 。谣言和言论自由存在两个方面的边界,一方面是实质边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确保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另一方面是形式边界,主要是基于言论的性质和其潜在危害来确定言论自由的界限,这为司法部门在确定两者之间的界限时提供了参考 [5] 。

网络言论是言论这一传统概念的延伸 [6]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宽带网络等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媒体给予公民表达网络言论的新途径。

2.2. 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法律规制是指国家制定或批准的对人们的行为或活动进行命令、许可和禁止的法规。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不仅是当代社会的需要,也是法律所要达到的一种社会成果 [7] 。由于网络的性质使权利的界限更加难以界定,在互联网上造谣生事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8] ,当前网络言论存在的不良现象主要包括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极端思想等。这种不良思想容易造成诱导网民极端思想、造成社会思想恐慌,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由此可见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

3. 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3.1. 关于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言论,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相关领域还是有不少空白,虽然在我国《民法典》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很难适用到现实问题中来 [9] 。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了我国的公民权利,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2,但是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言论自由的相关原则,由此可以想象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现状 [10] 。纵观我国关于网络的规定,说到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没有网络自身的特点,语言也几乎一模一样。例如:201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网络安全治理问题的根本性法律。虽然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强调了不得侵害的法益,但是关于网络言论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够详细3。网络言论的法律监管主要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法律规定非常模糊,犯罪分子会利用法律漏洞实施违法行为,公民无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缺乏行业自律性

由于网络言论具有隐藏性、多元性和偏差性,这导致了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权利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如果想拥有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就需要网络空间的监管。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有心无力,需要依靠网络行业自律来达到这样的目的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4。除此之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会评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和公益奖”。虽然我国存在多种形式规范行业自律的途径,但是政府对互联网监管的力度更大,行业自律的空间有限 [12] 。现在的关键在于要放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限制,发挥它们的主观能动性,确保互联网行业能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3.3. 救济力度轻

对网络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及时查处互联网网页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民言论的即时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几乎没有对网络用户进行保护的条款。我国《刑法》规定:“网上造谣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5。”这是一种亲告性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被处理。其角度仍是对不法犯罪的监管和规制,而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受害人有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只能限于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危险等,对被害人的救济力度过轻6

4. 域外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的经验和启示

4.1. 域外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的经验

4.1.1. 美国网络言论的法律基础

美国是互联网的缔造者,也是第一个限制和规范网络内容的国家。《电信法》于1996年颁布,明令禁止使用互联网传播恐怖主义、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对美国的其他违法行为。仅在二十世纪后期到二十一世纪初网络蓬勃发展时期,美国就通过了一百三十多部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居世界之首 [13]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美国互联网有序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正是有了这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美国你不仅能听到不同的声音,而且可以见证一个又一个历史性事件的诞生,例如当时黑人运动的领导人马丁·路德·金就是典型使用言论自由的正面例子 [14] 。

4.1.2. 英国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

对网络言论的治理也需要互联网行业自律,它不仅在互联网治理中占有重要位置,也逐步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流。英国走在世界互联网发展的前沿,在以互联网行业自律为主的国家中具有典型性 [15] 。英国于1996年成立了“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又称“互联网自律基金会”,是由英国网络商自组织发起并由其组成的半官方性的互联网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其对互联网内容的监管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黑名单,IFW会编制一个名单,如果某个域名有违法行为,就会出现在黑名单中,这个名单中一般会包含500~800个域名,而且名单每天都会更新两次,以保证这些网址仍然可以访问。英国境内网页中的违法内容一旦被立刻移除,将不会再出现在名单内,只有相关内容被删除后,其他网站才会从名单中清除。另一个是举报热线.IWF 网站基于网络为可疑在线内容提供线索,并得到政府的认可,这在英国是唯一的。IFW以其“热线”举报系统对抗互联网服务的滥用,通过“告知删除”服务示警ISP在邀请警方调查发布者的同时,注意IFW管理权限内的任何潜在违法内容。

4.1.3. 俄罗斯和新加坡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

俄罗斯和新加坡都注重对互联网监管力度,以此来规制网络言论 [16] 。2016年1月1日,俄罗斯“被忘却权”法正式实施,俄罗斯公民有权要求在俄罗斯运营的搜索引擎删除以其名义发布的虚假内容或侵犯其个人隐私的虚假信息。有关人士需以本人的名义提交申请书,并将本人的资料及有关证明提交给操作者。在接到该申请书后10个工作天之内,搜寻引擎操作员应负责受理该申请书。可见,俄罗斯特别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新加坡主要的管制范围是对伦理和政治规范的违背。从伦理角度看,严禁在因特网上散布淫亵、宣传极端暴力,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极端暴力。在政治领域,禁止互联网传播煽动社会冲突和危害政府稳定的内容,例如:大民族主义、攻击新加坡政府或者其领导人。《互联网操作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严禁播放“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治安,公共安全,国家和谐,以及其他新加坡法所禁止的内容”。此项法律连同《广播法》一起,已是新加坡网络行政的基本法律。

4.2. 对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启示

4.2.1. 提高立法层次

虽然我国存在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但在这些法规中大多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立法层次不高。这些文件多以“规定”、“暂行规定”和“办法”的形式出现,立法主体庞杂,治理重心不明确 [17] 。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民意除此之外,由于立法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有必要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明确法律条文时,要把相关的概念、范围和限制等内容做到明确,使得该法具有执行性,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和预测可能性。

4.2.2. 加强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对其进行必要而适当的补偿,使其在最大程度上缓解其生活的困难,并保障其合法的权益,使其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程度的实现。在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中,缺少司法救济是我国需要完善的地方之一。当公民的网络言论权利受到侵害寻求公力救济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有效救济措施。若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发生冲突时,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权益。只有做好公民的“善后工作”,社会才能稳定发展 [18] 。

4.2.3. 提高守法主体的素质

第一,提高网民的个人素养和文化修养,增强公民明辨是非的能力,是净化网络氛围的有力保障 [19]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面对恶劣的不良网络信息时,要自觉抵制,勇于检举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适当的善意方式,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限制损害结果的扩大。第二,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加大普法教育宣传,很多网民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容易受到他人的不良言论的煽动,因此跟风做出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让网民从意识层面上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让网民在面对危险有害的信息时,有自己的判断和想法 [20] 。第三,发挥网民主体监督的作用。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是实现网络监管功能的先决条件。网络用户是网络中的主要群体,在全民参与政治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沟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对公权运作中的偏离与不规范进行批判与制约,从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21] 。

5. 结论

我们已进入互联网网络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成为影响时代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进步的最大变量。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影响范围广泛,是其他技术领域所不能及的。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们的权利边界越来越模糊,滥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起步较早,在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填补我国法律漏洞,净化我国互联网环境。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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