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马法婚姻与《民法典》婚姻的区别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Roman Law Marriage and Marriage in The Civil Code
DOI: 10.12677/OJLS.2024.121070, PDF, HTML, XML, 下载: 59  浏览: 99 
作者: 周代梅: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罗马法婚姻民法典Roman Law Marriage The Civil Code
摘要: 本文将浅析罗马法婚姻与《民法典》婚姻之间的区别。首先,在婚姻缔结方面,罗马法时期采用“coemptio”或“usus”形式,注重事实或合同的确认;而《民法典》则规定了明确的结婚程序,如自愿和公证结婚登记,强调法定程序和真实意愿。其次,财产制度方面的不同也显著。罗马法时期夫妻财产相对独立,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强调共同取得和管理财产的方式,体现了更为明确的财产关系。离婚制度也是两者差异之一。在罗马法时期,离婚相对自由,只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婚姻。相比之下,《民法典》对离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虐待和重婚等情形,限制了离婚自由度,更注重保护婚姻的稳定性。总体而言,罗马法婚姻与《民法典》婚姻在缔结方式、财产制度和离婚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既反映了社会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演变,也体现了《民法典》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范,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Roman law marriage and marriage under The Civil Code. Firstly, in terms of marriage formation, Roman law relied on the “coemptio” or “usus” forms, emphasizing the confirmation through facts or contracts. In contrast, The Civil Code stipulates a clear marriage procedure, such as voluntary consent and official registration, emphasizing both the legal process and genuine intent. Second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exist in the property regime. During the Roman law period, spousal property was relatively independent. However, The Civil Code explicitly defines the concept of communal property, emphasizing the ways in which property is jointly acquired and managed, reflecting a more precise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relations. Divorce regulations also highligh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Roman law, divorce was relatively unrestricted, requiring only mutual agreement. In comparison, The Civil Code provides specific conditions for divorce, including instances of abuse and bigamy, limiting the freedom to divorce and placing a greater emphasis on protecting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In conclusion, Roman law marriages and The Civil Code marriages exhibit significant disparities in terms of formation, property regimes, and divorce regulations. These differences not only reflect the evolution of societal culture and legal principles but also underscore The Civil Code’s meticulous and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marriage to meet the demands of contemporary society.
文章引用:周代梅. 浅析罗马法婚姻与《民法典》婚姻的区别[J]. 法学, 2024, 12(1): 491-49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70

1. 婚姻的概述

罗马法作为现代民法的起源,其对婚姻有着清晰的规定。所谓婚姻者,一男一女之结合,而永续个人之共同生活也。也即结婚是男性和女性两者之间的结合,关乎着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种男女间在生活上的结合均构成合法婚姻。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会带来一系列重大的变化,比如人身关系的变化,财产关系的变化以及家庭关系的变化等等。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一个新家庭的产生和两个家庭的结合,对于家庭关系的处理至关重要,故婚姻法也应运而生。婚姻法是保护结婚双方权益的一种法律,婚姻法的产生让很多结了婚的人有了更大的安全感。在罗马时期,罗马法就婚姻的缔结和结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也对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浩瀚的罗马法中,家父权是其中最为有特色的条款之一 [1] 。现代婚姻的规定主要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加以规定,不仅就原有的条件进行完善,还顺应时代热点,以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使得在家照顾家庭的人有了更多的保障,也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等,避免夫妻双方因为一时冲动而结束婚姻关系,从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罗马法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为后世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民法典》作为一部社会的百科全书,对婚姻家庭进行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定。

2. 罗马法婚姻的主要特点

2.1. 婚姻的成立和意愿

与《民法典》中婚姻编不同,罗马法对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的条件有所不同。在罗马社会,婚姻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在罗马法中,对结婚条件进行了规定,更有两项新增的规定,这两项规定是有关结婚能力的,即一项是结婚双方应当享有通婚权,另一项是获取父亲的同意,但这一项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处于父权之下,不管其年龄多大,均应经过父亲同意才可缔结婚姻 [2] 。当然,想要成立合法婚姻,那必须具备愿意结婚的共同意愿,罗马法中,婚姻更多地看作是一种社会事实,与个体的意愿和行为相关。婚姻的成立依赖于双方配偶之间的意愿和行为,表现为社会协议,这种意愿和行为需要以某种方式明确表达,通常需要一定的社会仪式,但并不一定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

2.2. 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罗马法,未规定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嫁资问题)。妻子可以保持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她是自权人(caput)的话,她将继续维持独立地处于她父亲的家庭。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妻子不会被视为丈夫家庭的一部分,也不会与子女的家庭有关。

这种罗马法的观念反映了古罗马时代对婚姻和夫妻关系的看法,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社会协议,同时在财产关系方面保持了妻子的独立性。这与一些近代法律和基督教传统下的婚姻观念存在显著差异,因为近代法律更注重法定程序和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

3. 婚姻的缔结

3.1. 《民法典》中婚姻的缔结

《民法典》作为现代法的代表之一,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对结婚的要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结婚是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的情况、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婚姻无效的情形、胁迫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

男女双方均具有结为夫妻的意愿并且自己同意结为夫妻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这既违背了自愿原则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现在男女调整为二十周岁以上其中女生是二十周岁,男生是二十二周岁;不能结为夫妻主要是指近亲不婚,包括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结婚登记是必要条件,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不可缺少的条件,自愿结婚的男女应当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而获得在法律上的身份,结婚以后,双方可以约定,互相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婚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无效婚姻有三个方面:和多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即重婚;近亲结婚的;男女的年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除了无效婚姻,还有其他两种情形,一种是胁迫婚姻,另一种是可撤销婚姻。胁迫婚姻指的是因为受到威胁和压迫而结婚的;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指有疾病而隐瞒的情形,疾病指的是重大的有影响的疾病。婚姻的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都是其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婚姻无效,自然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方面的纠纷。

3.2. 罗马法中婚姻的缔结

古罗马法对婚姻和性别角色有一些独特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婚姻主要强调了丈夫的权力,通常被称为“夫权”。在婚姻中,妻子在法律上被视为丈夫的从属,类似于女儿从属于父亲的关系。这意味着妻子的权利和地位受到丈夫的控制。如果妻子的丈夫是她的家庭的家长,她在法律上就像他的父亲的孙女一样。她的权利和财产受到丈夫或丈夫的家庭的支配。如果妻子是自己家庭的家长,也就是她拥有自己的家庭,那么夫权的建立将导致一种类似于收养的效果。这意味着她的丈夫将成为她家庭的一员,拥有一些类似于儿子的权利和义务。关于财产归属,通常情况下,妻子的财产归属于丈夫或丈夫的家庭。此外,妻子对于自己的丈夫拥有类似于子女的继承权,这意味着在妻子去世后,她的财产可能会传给丈夫或丈夫的家庭。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古代罗马法,现代社会的法律和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强调婚姻中的平等和个体权利,不再支持类似的从属关系 [3] 。

在古罗马法中,婚姻有几种不同的方式来确立“夫权”,即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这些方式包括:1) 买卖婚,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其中妻子实际上以一种类似于买卖的方式嫁给了她的丈夫。这使妻子不再处于她父亲的监护之下,而是被置于丈夫的支配之下。2) 祭祀婚,这是需要宗教仪式的婚姻形式,通常只在特定宗教团体的成员中进行,这个宗教仪式确认婚姻的神圣性质,并随之建立夫权。3) 时效婚,时效婚规定,如果妻子与丈夫生活在一起一年,那么夫权将自动建立。这种方式强调了妻子在婚姻中的时间和持续关系对夫权的建立起到了关键作用。总的来说,这些方式在古罗马法中强调了丈夫在婚姻中的权力,将妻子视为从属于丈夫的地位。妻子可以通过单方面提出离婚来结束婚姻,但在丈夫同意之前,她仍然被视为受制于夫权。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规定与现代法律和社会价值观不同,现代婚姻重视平等和个体权利。

3.3. 小结

通过对现代民法和罗马法缔结婚姻条件或者形式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来,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原有的婚姻缔结条件与现代的婚姻缔结有着巨大的差别。现代婚姻更强调自愿,自愿是一切关系成立的前提;而在罗马法中,女性与男性的结合,更多的是以男性为主导,女性的选择权范围很小甚至于没有,女性附庸在男性的身份和地位之上,并没有自愿可言。相比于罗马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婚姻的缔结有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强调男女自愿平等,而不是让女性依附于男性之上。

4. 家庭关系

4.1. 《民法典》中的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主要包括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姓名权、夫妻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家事代理权、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等。夫妻地位平等是首要的原则,夫妻之间的地位没有高低之分。在共同的生活中,夫妻不管是对财产、子女以及日常的生活中,都有同样的处理权利。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关系的一大支柱之一,是家庭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子女不管是否是婚生子女,在家庭关系中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对于财产的继承各方面,都有继承的权利。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照看和抚养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身份的改变而发生改变。

4.2. 罗马法中的家庭关系

罗马法中的家庭关系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合是否合法,所谓合法,指的是男性和女性都是罗马的市民或者二者至少有通婚的权利。只有双方的结合是合法的,其子女才享有相应的权利 [4] 。根据罗马法的规范规定,子女的地位分为随母亲和父亲两种,但是不管是随母亲还是父亲,双方的结合一定要合法,如果母亲或者父亲不享有通婚权,那么这些子女将成为罗马市民。

在古罗马法中,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婚姻结合方式被称为“姘合”,这与合法婚姻有一些不同之处:1) 社会地位差异,姘合通常涉及到社会地位相差很大的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尽管社会接受了这种结合,但它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这意味着这种关系在社会上被容许,但在法律上没有相同的地位和权益。2) 非替代婚姻,姘合从来不是婚姻的替代形式。根据古罗马法,一个男人不可以同时拥有两个妻子,但没有法律规定他不能同时拥有一个妻子和一个或多个姘妇。因此,姘合不是合法婚姻的替代品,它们在法律上没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3) 年龄和关系限制,姘合关系通常受到一些年龄和关系的限制,只能在特定的年龄范围和关系范围内实行,这有助于界定哪些关系可以被认可为姘合。总的来说,姘合是古罗马法中的一种非正式婚姻关系,虽然在社会上被接受,但它们在法律上不享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权益。姘合与合法婚姻并存,但受到不同的规则和限制。

随姘合制度发展起来的制度叫“准正”,准正在历史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准正制度的作用就是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规定得与婚生子女一样,也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 [6] 。这项制度出现在君士坦丁统治时期之前,这项制度出现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那些姘合的人相互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其所生子女也随着父母的结婚,身份得以变化,成为婚生子女,即准正。这项制度的限制在于它只能针对现存的姘合关系,那些曾经或者现在不是姘合的关系则不可以适用 [5] 。

4.3. 小结

从民法典和罗马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是随着社会进步的大法典,其以平等为原则,主张家庭关系的平等与和谐。但在古老的罗马法时代,并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和自愿,更多的是看男女双方的地位和身份,男女双方的地位和身份不仅仅决定着自己的命运,也决定了其子女的命运和前途身份。虽然准正制度的出现弥补了姘合制度的一些缺陷,但是其使用范围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并未完全实现平等,它只是少数人的平等和权利。

5. 离婚

5.1. 《民法典》中的离婚制度

《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军婚的保护、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复婚登记以及离婚以后的财产权和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等 [5] 。

协议离婚指的是男女二人自己愿意离婚,达成合意后签订离婚协议,随后二人应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教育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诉讼离婚,顾名思义,即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财产分割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法律还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和对有困难一方进行帮助 [7] 。

5.2. 罗马法中的离婚

在古罗马社会中,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相对简化。如果一个男女愿意在一起生活并且有结婚的意愿,那么他们的婚姻就被认为成立了。同样,婚姻的终结也取决于双方或一方的自愿,而不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婚姻的开始和结束都强调了自由意愿。在奥古斯都时代,某些情况下,离婚时可能需要在七名证人面前发表声明,然而,在共和国的晚期,离婚的完全自由受到公众舆论的限制。另一个制约因素是罗马人的习惯,通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需要家庭委员会的建议,也可能会涉及监察官的干预。在公元前的最后一百年,尤其是在上层社会,离婚变得相对容易,这意味着婚姻不再被视为一种不可逆的承诺,而更多地受到个人的决定和意愿的支配。这种简化的婚姻和离婚流程反映了罗马社会在这个方面的文化和法律演变 [6] 。

优士丁尼将离婚归纳为四种类型:合意离婚、基于正当理由的片面离婚、无原因片面离婚和善因离婚。合意离婚就是双方达成合意以后解除婚姻;基于正当理由的片面离婚顾名思义,夫妻一方犯了法律规定的错误而导致的离婚;无原因片面离婚则是指没有任何原由而离婚,这种离婚是无效的,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善因离婚类似于不可抗力,婚姻关系的二人都没有过错而导致的离婚 [7] 。在古罗马的婚姻体系中,如果婚姻建立伴随着夫权的确立,通常情况下,离婚只会终止夫妻的共同生活关系,而不会终止夫权。夫权的终止需要采用与夫权建立时相对应的程序来实现。这意味着离婚只会解除夫妻之间的生活关系,但在法律上,丈夫仍然保持对妻子的支配权。如果需要终止夫权,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或协议来执行,类似于夫权建立时的法律程序。这个制度反映了古罗马法中对夫权的重要性,夫权通常被视为一种永久性的权利,只能以特定的方式来终止。这与现代婚姻和离婚的处理方式有很大不同,现代社会中重视夫妻平等和个人权利。

5.3. 小结

通过对《民法典》中离婚制度和罗马法中离婚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罗马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从自由合意离婚发展到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经历了很长的时间。现代民法对离婚的内容规定得较为详尽,更与结婚条件相呼应,不管夫妻双方作出何种决定,达成合意一定是大前提,其他的方面均是在大前提下进行。

6. 总结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罗马法作为最古老又相对先进的法律,其许多制度理念仍然对现在的法律进步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比如近亲不能结婚,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也不能结婚等等。不同的环境会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各种法律制度之间好的或者是有差异的地方,便是促进法律不断前行的一种力量,罗马法作为法律的源头,为后世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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