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有效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程序设计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问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即使在被告人本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照样按照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有罪 [1] 。这一全新的制度规定由于被告人不在场,打破了我国传统的对席式庭审模式,因此不可避免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的权利方面造成损害。此次修法适时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打击重大腐败犯罪、追回外逃赃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这无疑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创新之举 [2] 。
2. 缺席审判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
缺席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在当事人或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和判决的制度。因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在追求效率这一价值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兼顾效率和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法律应当尽可能的对被追诉人包括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异议权在内的权利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3] 。缺席审判制度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程序中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首先,它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了因当事人缺席而导致的程序中断;其次,有助于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通过打击犯罪后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方面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4] ;再者,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法院也能依法判决,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5] 。最后,它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了因一方当事人缺席而拖延诉讼进程,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不仅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
3. 缺席审判制度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影响
3.1. 正面影响
3.1.1. 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而拖延诉讼进程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采取缺席策略,以期拖延诉讼进程,达到个人目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希望通过缺席审判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原告可能希望通过缺席来阻碍诉讼的进行。此种情况下,缺席审判制度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反之,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也会影响国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后果。“法制建设的完善使得现代法治国家提高了公民对政治参与的认同感,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程度亦是衡量国家民主文化程度的标志之一” [6]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来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公众对法律和法治国家的自信。
3.1.2. 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导致案件过分拖延,被害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及时的保障。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刑事裁判结果是民事审理的前提条件时,如果刑事判决部分过分迟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请求也会因此得不到有效处理。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设,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得到保障。此外,由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相对于完整的诉讼构造而言相对残缺的诉讼结构 [7] ,因此赋予了被告人全面的诉讼权利保障体系,法院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审理、对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判断、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即使当事人未能到庭,法院也会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缺席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3.2. 负面影响
3.2.1. 当事人可能因缺席审判而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缺席审判意味着当事人无法亲自出席庭审,也就无法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更无法直接展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8]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果都没有自行委托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未出席庭审活动时,受委托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权代表被告进行辩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因被告的缺席而消灭。
3.2.2. 判决结果可能对缺席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情权不但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其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权利。由于缺席当事人无法参与庭审,也就无法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或上诉,如果裁判结果未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会影响救济权利的行使,这无疑增加了缺席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由此可知,判决结果可能对缺席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缺席审判可能会给社会公众留下不良印象,使当事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受到损害,进而可能影响到其个人生活和事业发展。
3.2.3. 司法公信力可能受到质疑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反腐目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之一,提升了对社会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而在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之前,贪污腐败犯罪分子大多只有在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因此难以处分其涉案财产。实践中对在逃分子采取劝说、遣送及引渡等复杂的司法协作方式不仅给很多“红通分子”多年逍遥法外的便利也耗费了大量司法和外交资源。因此及时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提高我国打击腐败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促进国际司法协作以及维护我国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9] 。但是如果缺席审判的适用不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进一步削弱司法公信力。因为缺席审判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可能会让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3.2.4. 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
缺席审判如果缺乏检察机关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沦为部分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具。某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可能会利用缺席审判程序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当事人谋取私利,导致枉法裁判,从而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
4. 现行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不足
4.1. 法律规定不够细致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前提 [10]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中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因故不能到庭的,可以中止审判”。但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因故不能到庭”,法律并未明确。需要指出的是,从刑事诉讼法中对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来看,对于被告人和其近亲属二者独立的上诉权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准确执行。缺席审判制度的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又独立行使上诉权,明显会违背被告人的意愿,同时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因此,在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独立享有上诉权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具体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2. 司法实践的困扰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往往面临诸多困扰。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缺席审判制度、提高其适用效果、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1] 。以一个离婚案件为例,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工作为由未能到庭。法院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以不知道判决结果为由申请再审。这种情况下,法院在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另外,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例如,在原告起诉被告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担公告费、翻译费等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受较大压力,影响其权益的保障。
4.3. 当事人辩护权益保障不足
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应当以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为构建土壤,以良好的程序正义理念为坚实基础 [12] 。尽管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了各方面的规定,但是缺席审判是一项天然有缺陷的制度 [13] 。在总体上还不够完善,虽然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十分重视,但是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立法上和适用上的诸多问题。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核心权利,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的,在缺席审判案件中更加应当受到重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如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成本过高等。例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由于身处外地,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判决原告败诉。这种情况下,法院未能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使得原告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
5. 完善缺席审判制度的对策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因此,我们需要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以提高其操作性和实用性。
首先,明确“因故不能到庭”和“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因故不能到庭”和“正当理由”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这给法官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例如,“因故不能到庭”的具体情形可以包括因病、因公、因家庭原因等 [14] ;而“正当理由”则可以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对于这些特殊情况,法院应当设置相应的保密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中止审判和延期开庭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中止审判和延期开庭的条件和程序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明确。例如,对于中止审判的情况,应当明确中止的期限、重新开庭的条件等;对于延期开庭的情况,应当明确延期的时间、申请延期的程序等。最后,强化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缺席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这时,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例如,法院可以提供远程视频庭审、书面陈述等途径,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总之,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提高缺席审判制度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 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为了提升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强化对法官的专业训练,提升他们对该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首先,应该通过举办专业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对法官进行全面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全面理解缺席审判制度的各项规定,并能够熟练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例如,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有经验的法官进行授课,或者组织法官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交流等,让司法人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理解缺席审判制度。其次,应该强化案例指导,提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能力。可以发布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让法官在处理相似案件时,能够参考同类案件正确地应用缺席审判制度。例如,可以组织案例研讨会,让法官们共同探讨案例,分享处理经验,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处理能力。最后,应该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应当详细阐述应用缺席审判制度的原因和根据,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这个决定。例如,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情况,解释为何在这个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制度,以及这个决定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等,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通过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强化案例指导,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以提高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效果,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司法实践水平。
5.3. 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缺席审判制度下,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审理缺席案件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当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15] 。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于因经济困难、文化程度较低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此外,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通过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其次,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而言可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政府和法院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诉讼成本。具体措施包括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缩短审理时间;减免部分诉讼费用,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行诉讼费用分期支付制度,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分期支付诉讼费用,缓解其经济压力。最后,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为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导致无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5] 。因此,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他们了解诉讼程序、准备诉讼材料、行使诉讼权利等。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诉讼指导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服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了解并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还可以通过发布诉讼指南、典型案例等形式,普及诉讼知识,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等措施,可以保障当事人在缺席审判制度下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6. 结论
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我国司法事业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难免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司法实践的困扰和当事人权益保障方面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规定、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缺席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会逐步推进。在立法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在司法实践方面,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缺席审判的理解和掌握,以减少司法实践的困扰。在当事人权益保障方面,应该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从理论和实践上去不断完善这一审判制度,最终达到更好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现司法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