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新《体育法》的立法技术特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词频分析与统计
A Test of the Legislativ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New Sports Law—Word Frequency Analysis and Statistics Based on the Sport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4.122188, PDF, HTML, XML, 下载: 31  浏览: 67 
作者: 张晋元, 吴聿彤: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关键词: 体育法词频统计社会网络分析Sports Law Word Frequency Statistics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摘要: 文章以新《体育法》实施为背景,运用词频统计分析法得到新《体育法》代表词的分布规律,借助社会网络分析软件对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之间的亲密程度进行可视化分析。通过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式,旨在挖掘该法在除附则之外的11个章节中潜在的知识信息与精髓。研究发现,新《体育法》在立法技术上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立法语言的科学化、立法体系的创新性、立法原则的明晰性、调控方式的多样性、规制对象的全面性与立法视野的开阔性等方面。立法技术是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正确理解新《体育法》的立法技术特点,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该法,促进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与进步。
Abstract: Ta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Sports Law as the background, the article uses word frequency statistical analysis to obtain the distribution law of the representative words of the new Sports Law, and visualizes the intimacy between the representative word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with the help of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software. By means of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the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potential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essence of the law in the 11 chapters except the bylaws. It is found that the highlights of the new Sports Law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techniques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scientificity of the legislative language, the innov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the clarity of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the diversity of the regulatory approach,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regulatory objects and the openness of the legislative vision. Legislative technology is a key factor in measuring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and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feature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new Sports Law will facilitate the better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nd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the sports industry.
文章引用:张晋元, 吴聿彤. 试论我国新《体育法》的立法技术特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词频分析与统计[J]. 法学, 2024, 12(2): 1288-130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88

1. 引言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订完成,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新《体育法》的修订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建设体育强国与健康中国为目标,为体育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力量。该法着重调整了全民健身、体育仲裁、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部分,对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众多亟待修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在该法的修订和颁布后,众多学者积极投入到对本法的研究中,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薛鹏飞、连小刚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发现学校体育事故法律规制体系中的立法理念滞后、专项立法缺失、条文不够细节等问题,由此提出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失分担机制,在《体育法》中增设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专项条款,调整归责原则等改善方法 [1] 。张恩利、刘新民通过梳理我国户外运动安全法律保障、执法工作与司法实践,发现我国户外运动安全法律保障不足的原因是立法者对于安全问题认识不足,部门立法缺乏横向沟通;户外运动立法难获立法者重视和支持;现有立法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能边界;户外运动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分歧。他们提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完善法律保障 [2] 。姜熙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与逻辑分析法解读《体育法》“竞技体育”章的法律条文。研究发现此章促进了新时代中国竞技体育法治的发展,为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但仍需要完善配套性立法 [3] 。虽然上述学者已对《体育法》提出了许多深入的看法,但大多是从定性角度来分析,而笔者欲从定性与定量双重角度来对《体育法》进行解读,拓展该法的分析角度以期获取新的见解供读者参考。

2. 文本筛选与技术路线

笔者根据《体育法》的章节安排将文章主体分为11个部分,即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因第十二章内容与实行日期与及特殊情况相关,不在此次研究范围之内,故舍去。

首先,为使之后所需的社会网络分析图谱清晰简洁,笔者对选取的各项法律条文进行重新编号,规则是以章名首字拼音的首字母和法律条文的阿拉伯数字组成,若拼音字母与已有的字母重复,则选取第二个汉字首字母列为第一个符号。由此第一章总则的条文编号为Z1、Z2……Z15;第二章全民健身的条文编号为Q16、Q17……Q23;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条文编号为S24、S25……S38;第四章竞技体育的条文编号为J39、J40……J52;第五章反兴奋剂的条文编号为F53、F54……F60;第六章体育组织的条文编号为T61、T62……T68;第七章体育产业的条文编号为Y69、Y70……Y76;第八章保障条件的条文编号为B77、B78……B90;第九章体育仲裁的条文编号为C91、C92……C100;第十章监督管理的条文编号为D101、D102……D108;第十一章法律条文的编号为L109、L110……L119。

其次,笔者利用ROST-CM6软件对选取文本进行分词。由于软件并不能完全对文本内容进行完全有效的分词,笔者将根据语义、中文阅读习惯与法律基础知识,对初次分词后的文本进行人工复核。复核结束后,再利用ROST-CM6软件进行词频分析,选取排名前160的词语,并对无意义的虚词与表达意思一致的词语进行剔除,接着将这些词语派分到各个主题中(各个主题名称即各章名)。最后笔者再通过Ucinet 6软件将代表词和各项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制成社会网络分析图谱展示出来,逐个对其进行分析。

3. 新《体育法》的词频统计与分析

3.1. 关于总则

3.1.1. 词频分析

Table 1. Word frequency statistics for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Sports Law

表1. 《体育法》总则方面的词频统计

习总书记重视体育强国建设,将体育强国的建设与中国梦紧密联系,把体育事业发展融进“两个一百年”规划当中,大大提高了体育事业的地位,奠定了体育大国的基础 [4] 。

“国家”一词频率最高,达到60次,紧接着依次是“体育行政部门”39次,“公共”20次,“体育事业”12次。这说明出“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把人民作为发展“公共”“体育事业”的主体。随后“维护”“推动”“体育工作”“范围”出现7次,“各自”出现5次(见表1)。这意味着在“体育工作”方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维护”和“推动”体育工作的发展。最后,“坚持”“科学技术”“原则”出现4次,“采取”“主管”出现3次,这些代表词的词频较低,但我国的立法语言向来简明扼要,所以这些代表词即便出现次数不太多,但其背后仍然存在着一些重要信息。以“原则”一词为例,其在整部法律文本中只出现4次,但不可否认的是,《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国体育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其不仅对《体育法》的运用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体育法》主体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准则。此外,《体育法》基本原则还是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等方面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原则 [5] 。

3.1.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1. Map of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between general provisions’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1. 总则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通过上文的词频统计与简单分析,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了解《体育法》总则方面的文本信息分布,但是简单的数字并不能看出每个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亲密程度。笔者使用的社会网络分析软件Ucinet 6先将代表词与关联条文之间的数据关系转化为矩阵形式,再运用利用软件中内置的Net Draw功能组件将矩阵关系转化为可视化的分析图谱,以此揭示代表词与法律条文之间的亲密度(见图1)。图1为清洗掉孤立点后的关系图谱,黑色方块图标代表与总则相关的代表词,白色圆形图标代表《档案法》的各项法律条文。图标越大,说明该节点的控制力越强,影响范围越大,中间中心性程度越高。另外,关键词与单项法律条文的亲密程度取决于两者连线的粗细程度,连线越粗,两者的亲密度就越大(下同)。

图1中,最大的圆形图标是Z7,其关注“采取”“体育事业”和“国家”。其次是Z4,Z4最为亲密的代表词是“体育工作”,除此之外还关注“主管”“各自”与“体育行政部门”。紧随其后的是J49,其关注“体育行政部门”“原则”“国家”。Z14较为关注“维护”“原则”“坚持”“国家”,S25关注“范围”“国家”和“体育行政部门”。就代表词而言,“国家”一词的图标最大,即“国家”的中间中心性最大,这表明其与各项法律条文之间亲密度最高,受关注程度最高。“国家”和“体育行政部门”几乎贯穿《体育法》各个章节,表明国家对体育工作和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视与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性。通过分析可知,立法者在该章将重点放在了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国家发展体育事业采取的政策等方面,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在体育立法与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性。

3.2. 关于全民健身

3.2.1. 词频分析

Table 2.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fitness for all aspect of the Sports Law

表2. 《体育法》全民健身方面的词频统计

现如今国民健康已是衡量国民幸福度的标准之一,而提高国民健康最有效的方法是对健康问题的干预,体育则是干预人体生命健康的重要因素 [6] ,因此推动全民健身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一词出现频率最高,23次,“社会”出现10次,“定期”出现了7次,“公民”出现6次,“指导”“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出现5次(见表2)。这一章节中,代表词相较于其他几章数量较少。以上代表词说明国家鼓励“社会”各组织、各机关“定期”“开展”促进全民健身的活动,重视“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健康问题,体现了全民健身普及的广度。同时国家提倡专业人士在“公民”健身及运动过程中进行“指导”工作,指导全民科学健身。

3.2.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2.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map between fitness for all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2. 全民健身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开展”一词的中间中心性最大,其次是“社会”(见图2)。从单项法律条文方面来看,Q18中间中心性最大,其关注“开展”“定期”“指导”“公民”“社会”等词,这说明“开展”“社会”全民健身工作需“定期”对“公民”体质健康进行评估,针对性提出专业“指导”意见,倡导科学健身。Q23与政策照顾的特殊群体紧密相关,社会需对特殊群体的体育锻炼提供便利与保障。总之,全民健身是一项社会性运动,国家更是把全民健身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为此鼓励社会定期举办公民参与度高的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科学进行,确保体育健身工作的落实。

3.3.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3.3.1. 词频分析

“应当”一词出现频率远超其他代表词,高达73次。分析来看,“应当”蕴含了强制的意味,背后蕴藏着立法者对青少年的关怀。“教育”和“体育活动”是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主要实现形式,分别达到16次和14次。“学生”作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主体,达到15次。“建立”紧随其后,频次是14次,“举办”“组建”和“运动队”频次分别为8次、4次与6次。这说明举办运动会与组建运动队是体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接下来“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分别出现7次、6次和5次(见表3)。这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关于体育运动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和“检查”的范围。而“体育设施”“各级”“体育运动学校”这些代表词代表的是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基础条件,其频率皆是4次。此外,“体育活动”“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词展现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多样性,对于有着特长和潜力的学生,学校可以进行选拔并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而对于其他学生,学校通过开展体育活动和运动会等方式来增强其身体素质,不同程度地满足他们的需求,体现人性化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Table 3.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Sports Law in the area of youth and school sports

表3. 《体育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方面的词频统计

3.3.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3.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between youth and school sport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3.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在代表词方面,“应当”一词中间中心性最大(见图3)。一方面说明整部法律文本中倡导性的法律条款较多,这显示出国家对于青少年加强运动和提高身体素质的期望;另一方面,这种倡导性条款也暗示出国家在运动领域中希望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的实践。此外,从图中可以看出,与“学生”“教育”“举办”“体育运动学校”亲密度高的法条数量较多,这意味着体育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方面应注重各项体育活动的举办,同时体育运动学校也要注重学生的义务教育课程。总之,课堂教育和体育教育对于每一位青少年都非常重要,其重要性就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因此,在教育青少年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教育,应该全面推进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发展,努力打造全面发展的人才。

3.4. 竞技体育

3.4.1. 词频分析

Table 4.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competitive sports area of the Sports Law

表4. 《体育法》竞技体育方面的词频统计

国家层面上,竞技体育既是国家对外交流的直接方式,也是国家形象的折射;文化层面上,竞技体育激发公民拼搏意识,宣扬坚持不懈的精神;在教育层面,竞技体育可以促进公民强身健体,树立规则与团体意识 [7] 。

“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的主要表现形式词频最高,达到35次。相关人员方面,“运动员”出现27次,“教练员”出现6次,“裁判员”出现5次。训练要求方面,“按照”频次14次,“提高”频次10次,“水平”出现9次,“实行”8次,“加强”8次,“培养”达到7次,“办法”达到5次。运动员保障方面,“优秀”“公开”“权利”都出现4次(见表4)。该部分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教练员与裁判员的资格、运动员的培养方式与其相关权利的保障提出要求。

3.4.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4.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map between competitive sport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4. 竞技体育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单项法律条文方面,J49中间中心性最大,最关注运动员选拔办法。J42其次,其与“运动员”亲密度大,注重关注运动员培养方式。接着是S31,关注“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训练”“优秀”。S31指出要保障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与工作。J43关注“运动员”“加强”“实行”。J43要求国家对运动员需进行科学的训练。J39关注“体育赛事”“水平”“提高”“运动员”。J39指出运动员肩负全国希望,要鼓励运动员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代表词方面,“体育赛事”“运动员”二词中间中心性最大,其次是“按照”,该部分重点关注一事——体育赛事,一人——运动员(见图4)。此章节从国家对运动员的期望,训练要求,再到退役后的生活保障,进行了全方面的阐述,对运动员服役期间及退役后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持。

3.5. 反兴奋剂

3.5.1. 词频分析

Table 5. Frequency statistics for anti-doping aspects of the Sports Law

表5. 《体育法》反兴奋剂方面的词频统计

反兴奋剂工作的全力推进是体育赛事公平的保证。新法首次单独设立“反兴奋剂”专章,是反兴奋剂法治化的体现。本章节代表词较少,“国务院”出现15次,体现出国家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现12次,“体育运动”出现10次。针对兴奋剂的“使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建立反兴奋剂“制度”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任何”“禁止”二词绝对性强,各出现5次与4次,表现出国家对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使用兴奋剂的强烈反对与抵制(见表5)。

3.5.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5.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between anti-doping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texts

图5. 反兴奋剂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单项法律条文方面,L118最大,关注“体育运动”“使用”“国务院”“禁止”,这说明国家禁止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使用。F53关注“体育运动”“使用”“任何”“禁止”。F54关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F54确立了反兴奋剂制度下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合作部门要对兴奋剂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代表词方面,“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度”“禁止”等词中间中心性较大。本法倡导体育部门与各行政部门内外合作,共同建反兴奋剂制度,但是相关职责的划分与下放并未在本法与《反兴奋剂条例》中得到体现,因此法律文本中仅体现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作用对反兴奋剂制度的完善而言远远不够,下一步应在《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见图5)。

3.6. 体育组织

3.6.1. 词频分析

Table 6.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area of sports organisation in the Sports Law

表6. 《体育法》体育组织方面的词频统计

本章节的代表词大多关于各类体育组织的作用与职责(见表6)。“制定”“科学”“代表”三词频率远高于其余代表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与规范的制定是维护比赛公平公正的第一步,体育活动的开展与体育项目的发展离不开体育规则与项目规范的制定。“科学”一词与总则中“科学技术”一词遥相呼应,体育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需要体育科学社会团体的奉献,再一次强调了国家对于体育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视。“各类”出现了6次,体现出体育组织的多元性,“依照”与“积极”各5次,“依照”与“制定”相联系,反映出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要提升其规范性。最后,“接受”“发挥”“参与”词频都是4次。这些代表词重在厘清各类体育组织的职责范围。

3.6.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6.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map between sports organisations’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texts

图6. 体育组织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较大的白色圆形图标有T61、Q18、S38。T61关注“参与”“依照”“制定”“积极”。T61是对各类体育组织总纲性的指导。Q18关注“制定”与“科学”二词。S38关注的是“各类”与“制定”。此外,“科学”“代表”连线较粗。单项法律条文方面,“制定”一词图标最大,其余代表词大小相似(见图6)。这意味着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此外,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总之,体育组织参与国际事务是提升中国体育事业上的国际地位与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方面。

3.7. 体育产业

3.7.1. 词频分析

Table 7. Frequency statistics for the sports industry aspect of the Sports Law

表7. 《体育法》体育产业方面的词频统计

体育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朝阳产业,也是影响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因素,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部分。“发展”出现频率最高,达31次,与出现12次的“促进”与“服务”二词共同体现了国家对发展体育产业,尤其是体育服务业的积极态度。“健全”出现8次,“规范”出现7次,目前体育产业良莠不齐,需要律法加以规制促其蓬勃成长。“职业体育”出现6次,职业体育是体育产业的重要内容,但各项目之间发展不均衡,由此规范与发展职业体育显得极为重要,本章节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没有直接进行定义,而是从行为方面阐述其发展要求,定义较为宽松,为今后的改善留下余地。“人才”出现6次,近几年大型体育赛事中的部分人才来自各个高校,高校为体育产业提供专业人才,满足体育产业不断发展的需求。本部分“交流”与“协调”出现5次,“完善”与“充分”出现4次(见表7),国家提倡体育产业的融合发展、协调发展不仅需要多部门水平层级部际之间协调合作,还需要在垂直层面加强上级与下级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各产业之间也要充分交流,共享资源。

3.7.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7.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map between sports industry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7. 体育产业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单项法律条文方面,Y72、Y70、Y73图标较大。Y72与“完善”“职业体育”“发展”等词亲密度较高,是对职业体育的未来发展提出的规划。Y70关注“发展”“规范”“促进”等词,意味着体育产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Y73关注“发展”“协调”“促进”“健全”,国家重点促进区域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区域内的体育产业需相互协作,共享资源,并根据当地优势,发展具有特色的体育产业(见图7)。

3.8. 保障条件

3.8.1. 词频分析

Table 8.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ditions of guarantee of the Sports Law

表8. 《体育法》保障条件方面的词频统计

“体育场地”“鼓励”“设施”三词出现频率相对较高,分别为29次、25次、22次,为“鼓励”全民健身,国家强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配置”“开放”与维护。“不得”“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出现14次与5次,表明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等工作具有前置条件。并且针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可擅自“侵占”“开放”“享受”二词则体现了保障条件的核心内涵,即为民服务。“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出现5次(见表8),是对活动“组织者”的要求,体育保险制度的缺失也是中国职业足球“假赌黑腐”的原因之一,不仅使球员自身职业生涯面临黑暗,还会使俱乐部遭受巨额损失,因此完善体育保险制度既可提高运动员自身价值又可保障职业体育的发展 [8] 。

3.8.2. 亲密度分析

代表词方面,“鼓励”一词中间中心性最大,其次是“设施”。单项法律条文方面,B90中间中心性最大,关注“体育意外伤害保险”“组织者”“鼓励”,立法者鼓励健全相应保险制度,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与参与者协商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型体育赛事组织者与高危型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但整部《体育法》中并未定义何为大型体育赛事,易使大众对大型体育赛事的认定产生争议,不利于今后与此相关的纠纷解决。在往后的修订或相应配套条例中,立法者应对“大型”的标准进行规定,可以从参赛人数、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B87紧随其后,除与“体育场地”“设施”“不得”三词亲密程度较大外,还关注“单位”与“侵占”,可以看出公共体育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在无允许的情况下对设施进行侵占与破坏。接着是B86,关注“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开放”。B86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不仅可以缓解百姓对体育场地设施的迫切需求,还能够减轻财政压力、减少人力物力浪费。S28与B86关注的代表词类似,J52关注“组织者”“不得”“国家有关规定”,是对组织者行为的限制。B82关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得”,是对公共场地设施建设要求(见图8)。

Figure 8.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between the terms of guarantee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8. 保障条件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3.9. 体育仲裁

3.9.1. 词频分析

Table 9. Frequency statistics for the sports arbitration aspect of the Sports Law

表9. 《体育法》体育仲裁方面的词频统计

体育仲裁是体育内部自治与外部司法相协调的重要表现,构建合理的仲裁制度是获得国际、国内组织与争端解决机构认可的关键 [9] 。本章节代表词较多,体现了体育仲裁部分在体育法中的重要地位。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公正”“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主题主要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体育仲裁范围,“决定”出现5次,“申请”出现12次,“体育社会组织”出现6次,“取消”出现4次;二是体育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组成规则,“规定”出现31次,“仲裁委员会”出现6次,“仲裁庭”出现6次,“组成”出现6次;三是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机制”出现14次;四是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出现7次,“裁定”出现12次(见表9)。严格的体育仲裁程序与规定细致的仲裁庭、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办法是公正解决纠纷的基础。立法者将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与其他仲裁不产生管辖困境,并使该部分条文简洁明了,以此建立起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

3.9.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9.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map between sports arbitration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texts

图9. 体育仲裁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单项法律条文方面,C96的中间中心性最大,关注“处理”“体育社会组织”“决定”“申请”“纠纷”与“当事人”,体育仲裁是当事人对内部纠纷解决结果及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C92关注“体育社会组织”“决定”“处理”“申请”“纠纷”,此条文对可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了相对细致的规定。其次是C98,与“裁决”“仲裁庭”“撤销”“人民法院”等代表词亲密度较高,划定了撤销裁决的范围(见图9)。代表词方面,“规定”中间中心性最大,“机制”其次。体育仲裁需由当事人进行申请,并严格依据程序进行,公正裁决,国家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内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既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也可减轻仲裁委工作压力,有利于建设我国“体育组织内部救济–体育仲裁–外部司法”三位一体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3.10. 监督管理

3.10.1. 词频分析

Table 10.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supervisory and management aspects of the Sports Law

表10. 《体育法》监督管理方面的词频统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为监督主管部门,各出现16次与12次。一般体育赛事活动方面,“职责”“中止”出现5次,“履行”“措施”“及时”出现6次,“符合”与“安全”出现11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条件方面,“高危险性”9次,“体育项目”5次,“安全”11次,“批准”9次,“措施”6次,“公布”6次,“不予”4次(见表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与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条件较高,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实地核查方可批准。除此之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会被社会监督,将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为体育执法提供保障。

3.10.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10. Map of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between supervisory management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10. 监督管理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单项法律条文方面,D105图标最大,中间中心性最强,与其亲密的代表词较多,有“批准”“体育项目”“高危险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符合”“安全”“措施”“有关部门”“不予”“公布”等,可见经营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准入要求之高。D106关注的代表词与D105相似。其次是D102,关注“安全”“中止”“及时”“履行”“职责”与“措施”,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做好安全措施,如遇突发状况,应履行职责及时中止比赛,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代表词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间中心性较大,足以说明主管部门责任之重(见图10)。

3.11. 法律责任

3.11.1. 词频分析

Table 11. Frequency statistics of words in the area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Sports Law

表11. 《体育法》法律责任方面的词频统计

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更有利于体育法治的进一步发展。由表11可知,“依法”词频最高,达到22次。此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代表词中“违反”出现13次,“违法所得”出现12次,“未经”出现5次,违反“体育道德”出现4次,“营私舞弊”出现4次,“弄虚作假”出现4次,“情节”“严重”各出现4次、5次,违反“体育赛事规则”出现5次;与处罚行为有关的代表词中,“给予”出现11次,“责令”出现11次,“没收”出现8次,“改正”出现9次,“罚款”出现7次,不得“从事”出现7次;其余的代表词中,“人员”达到17次,“行为”出现10次,“领导”与“经营”频次是4次(见表11)。以上统计分析反映出《体育法》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将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化和精细化设计,是完善立法文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提高立法技术、追求科学立法的关键步骤,同时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后盾。通过规范和精细化设计,《体育法》的要求将更加明确,和精准,有助于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11.2. 亲密度分析

Figure 11.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map between legal responsibility proxies and individual legal provisions

图11. 法律责任代表词与单项法律条文间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在单项法律条文方面,中心性较大的图标有L112、L109、L113、L110、L111与L118,可见与法律责任相关的条文都基本集中在第11章。L109关注“人员”“依法”“行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词,讲述的是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类型。其余较大的图标关注的代表词基本相同,条文之间的不同点是违法主体的差异(见图11)。由此可知,本章节主要是对不同的主体因违法行为所需承受的违法责任进行阐述,内容结构上清晰明了;规则原因方面主要有未经许可进行活动、违反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责任类型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新法的法律责任从旧法的6项条文增加至10项,不仅对体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也更好地衔接了不同类型的责任条款,保障了体育法的有效落实。

4. 新《体育法》在立法技术上的创新

4.1. 立法语言的科学化

修订后的《体育法》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彰显了《体育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实现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比如,新法总则部分第2条在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几处修改:首先,删除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条款,因为其与“促进体育事业”重复,精简了内容。其次,增加了“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条款,这明确了体育立法的根本原则。再次,将“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修改为“以全民健身为基础”,删去了“活动”二字,法律条文的内涵便发生了变化。此外,新法保留了旧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表述,延续了我国体育事业一贯的工作方针。最后,删除了“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增加了“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表述,使用“体育事业”这一包容性更强的概念,为我国体育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强的包容性。值得一提的是,新《体育法》对“应当”“不得”等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语言的应用,使得法律更具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 [10] 。

4.2. 立法体系的创新性

新修订的《体育法》在中国体育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创新是建立了中国的体育权利体系,新法颁布后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老弱病残幼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以及运动员受教育权等诸多权利。这体现出中国体育法治建设从以前的“管理型”模式转向了更注重“权利型”模式,进一步强调并保护了人民的体育权利,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体育事业发展思想,彰显了中国体育立法的理念正式转向权利本位。相比其他国家的体育法,新修订的《体育法》中法定的权利内容更加丰富,表明了对中国体育领域发展的重视和对公民体育权利、体育福祉的高度关注。除此之外,新修订的《体育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体育事业各领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一举措不仅对推动中国的体育事业向着更加规范化、公正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广大中国民众享受体育权利和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4.3. 立法原则的明晰性

新《体育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体育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治原则的表述上,新《体育法》明确了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理等。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治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第三个层次是与体育事业与活动相关联的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通过明确体育法基本原则,既有助于制定下位法时有章可循,又能够使各类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参与主体在履行相关职能和法律义务时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此外,近年来中国体育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如国务院2021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为促进全民健身、提高国民体质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综上所述,国家在实现“健康中国”建设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体育法律体系,明确体育法治的基本原则,加强体育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的体育扶持政策和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从而推动体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4.4. 调控方式的多样性

旧《体育法》在我国过去30年的体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旧法在调控机制上还有很多不足,其中包括体育法主体的许多权利义务还不够明晰,反兴奋剂和体育产业等重要内容没有纳入规范范围。这些问题限制了体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和提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体育法》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为调控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很大的突破。其中,第15条规定的“全民健身日”和“体育宣传周”的举措,不仅可以促进全民健康和个人身心健康,还可以扩大体育活动的影响。第19条规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了指导和指导,促进了体育活动的规范和发展。在新《体育法》中,特别是第二章关于全民健身的规定,明确了全民健身的重要性,并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保障提供了指导。此外,新《体育法》的调控方式也更加综合,不仅参与主体是全方位的,而且还涵盖了各种手段和措施,以促进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总体来说,新《体育法》的规定和内容是刚性的。同时,还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以便软法发挥作用。因此,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优势。单纯从立法角度来看,新《体育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指导,为今后的体育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4.5. 规制对象的全面性

体育法治是依托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等来规范体育事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虽然体育法通常被归入部门行政法的范畴,但其实体育事业和体育活动还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与民法、刑法、国际法等重叠和互动,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环境。为了更好地推进体育法治建设,编纂体育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目前实际的状况可能还不是很成熟。新《体育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其显著特点是它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将原来旧法的8章扩展到了12章,并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反兴奋剂、体育产业和体育仲裁等。就体育类型来讲,新法包括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职业体育或其他类型的体育。这些变化为体育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以下是一些表现为规制对象全覆盖的法律条文,第16条规定,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倡导全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18条规定,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第21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积极办好全民健身活动。第23条强调全社会要关心支持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参加健身活动,各级政府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便利和保障。

4.6. 立法视野的开阔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体育在这一大战略和大格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体育是一种文化形态,是一种国家形象,也是一种软实力,可以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世界友谊、深化民间往来,推动国际事务的发展。新《体育法》明确了我国对外体育交流的原则。旧《体育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与鼓励体育对外交往,并强调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与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的原则,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新《体育法》中依然保持不变,但新《体育法》更加具体地强调了国际体育合作的意义和价值,明确提出“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活动”,预示着未来中国将在国际体育活动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成为新《体育法》亮点。新《体育法》增设的反兴奋剂和体育仲裁两个章节,表明我国在反兴奋剂方面接轨于国际规则,而体育仲裁本身就是一个国际法范畴的问题,这意味着我国在国际体育治理方面的角色将更加重要。新《体育法》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体育的开放性发展。在开放性方面,新《体育法》有着更大的视野。它强调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支持体育产业向全球市场开放,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它还支持和鼓励体育人才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扩大人才的国际化交流。新《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国体育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新修订的《体育法》增设了新的章节,完善了现有的法律条文,提出了更多的细节规定,这为未来我国体育法实现法典化和立法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体现了我国体育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追求和努力。

5. 结语

与1995年制定的《体育法》相比,新法在立法技术上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愈来愈多研究表明,《体育法》在立法技术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良影响,这也是《体育法》不断修改的原因之一。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提升对科学立法形式的认识,同时深入研究解决现存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操作路径。在修订《体育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回应当前和将来的体育需求和发展趋势,提高《体育法》立法技术质量的操作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对法律条款进行协调、修改和完善文本的结构和内容等方面,以期更好地契合新时代的法治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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