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意义研究
Research on the Thought of “Prudent Punishment” and Its Modern Value Significance
DOI: 10.12677/ASS.2024.132152, PDF, HTML, XML, 下载: 37  浏览: 102 
作者: 宫 贺: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关键词: 慎刑儒家矛盾化解法律价值Be Cautious in Punishment Confucianism Conflict Resolution Legal Value
摘要: 中华上下五千年,儒家思想犹如划破世界的惊雷,在诸多优秀的思想中闪耀而出,影响了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儒家思想影响无处不在,比如儒家在政治方面就渴望“仁政”,投射至司法领域,开启了我国“慎刑”思想的先河。“慎刑”思想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中,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在律法的严苛与谦抑中照耀着黎民百姓。“慎刑”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独具特色的重要因素,它不仅仅表现在思想层面,同样也表现在制度层面。只有深入地理解“慎刑”思想,把握好历史上的“慎刑”制度精髓,才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的化解,才有利于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更好地耦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法律实效与社会目的的有机统一,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慎刑”思想深入研究,不仅仅可以了解其在古代的产生、发展、演变,同样可以将其思想创新性地运用在现代社会,弘扬其珍贵的价值。
Abstract: For five thousand years in China, Confucianism was like a thunderbolt that shattered the world, shining out of many excellent ideas and influencing generations of descendants of Yan and Huang. The influence of Confucianism is ubiquitous, for example, Confucianism yearns for “benevolent governance” in politics and projects it into the field of justice, opening the way for China’s “cautious punishment” ideology.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has shone like a brilliant star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illuminating the common people in the strictness and humility of the law.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is a unique and important factor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 which is not only reflected in the ideological level, but also in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Only by deeply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and grasping the essence of the “cautious punishment” system in history, can it be conducive to the timely and effective re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 better coupling of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organic unity of legal effectiveness and social goals, and the better realization of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A thorough study of the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not only enables us to understand its emergenc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in ancient times, but also enables innovative application of its ideas in modern society, promoting its precious value.
文章引用:宫贺. “慎刑”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意义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2): 1133-1138.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2152

1. 引言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慎刑”思想在尧舜时期产生了萌芽,经历了西周长时间的演变,最终成熟于盛唐。“慎刑”思想的产生离不开传统的民本思想、宗法观念、血缘关系、宗教观念,在诸多因素中,只有将“慎刑”思想做到“古为今用”,才能精准地理解其现代价值意义,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建设。

2. “慎刑”思想的释义及其兴起发展

对于“慎刑”这一概念的解读,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法学界通常认为它的对立面是“严刑”,“慎刑”代表着“从轻”“从宽”处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慎刑”的反面从来都不是“严刑”,并且一直不等同于“轻刑”,秉持“慎刑”思想被慎重判处的刑罚有时候也可能是“重刑”。“慎刑”的反义词应是“滥刑”,而“重刑”的对立概念才是“轻刑”。所以要想正确认识“慎刑”的概念,就必须从它的语义以及背景出发。

2.1. “慎刑”思想的释义

大维度来看,“慎刑”可以算作一个比较重要、相对核心的法哲学概念。其起源早,历史长,涉及的范围大,涉及问题多,从立法到司法、执法,都有涉及 [1] 。可以这样理解慎刑,即慎刑应该是一个刑法理念,是一个制刑原则,是一个程序机制,还是一种司法伦理。从语义上看,“慎”字可以理解为“小心认真的做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全面的反映在刑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现在从大维度以及词典中“慎”字的语义解释中,基本可以总结出“慎刑”的一个基本定义,统治者在经历一代代起义者反抗严苛的刑罚后,及时吸取教训,按照本朝的实际社会条件,制定出最为合适,最有效力的一整套刑罚制度和刑罚理念,统治者能够谨慎合理的理解并施用刑罚,保持“中立谨慎”的态度,不超越当时当地的社会背景,不会毫无节制的滥用刑罚,做到有理有据有度。这对于造成冤假错案具有很好的防范作用。

除了上述谈论的谨慎用法之外,还要追根溯源,从立法开始就应该审慎为之,多方考察当时的历史背景、人文情况等,保证立法合理适度。

2.2. “慎刑”思想的兴起与发展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经过长期发展演进,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而对于“慎刑”思想的思考,更是源远流长,至于这种思想最早开始兴盛的原因,既有上层统治文化的影响,也有民间文化演变的影响。综合来说,影响来源于民本主义思想、宗教文化和德治思想三个方面的因素,接下来将一一阐述 [2] 。

2.2.1. 民本思想的影响

民本思想从夏商周落败,神权统治日益衰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萌芽,当时一度认为只有重视民众、爱护民众的统治者才能够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周朝尝试用“神权”压倒“民权”的计划落空,整个奴隶制社会也因此分崩离析,这也明显承认了不是唯皇权独大的,表示民权对神权的反抗已经开始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家学说林立,都开始探索治国理政的道路,发展到封建社会时期,尤以儒家学派的影响力最为广泛,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思想,强调“仁”的儒家学说以民本思想为基础,渐渐影响了包括刑法体系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由于对民众的重视程度加深,以及刑罚制度的完善,统治者权力受限,不再像之前一样滥用刑罚,变得审慎用刑,这就促使了“慎刑”思想的出现和发展。

2.2.2. 宗教文化的影响

作为民众基本的信仰,宗教也在法律体系方面发挥了很多作用,在我国影响力最大的两种宗教是道教和佛教。道教主要推崇自然法则,认为民众是政治的基础,统治者若是站在民众的肩膀上指点江山,滥用权力,这是不顺应自然规律,违背自然道理的,他主张一切生活顺应自然,包括民众的生活以及皇权政治,优秀的统治者应是体恤民众,审慎用刑。佛教至今都影响深远,主张慈悲为怀,追求精神满足,崇尚善,批判恶,提倡人性用刑,反对滥用刑罚。这二大主要的宗教虽然具体的教义差别很大,但都指向同一方向那就是重视道德教化,反对滥用刑罚,支持“慎刑”思想。古代中国自然能够为“慎刑”思想的发展壮大提供肥沃的土壤。

2.2.3. “德治”思想的影响

秦朝时期,统治者将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理念,过度使用刑罚,滥用重刑。到了汉朝,更加推行“仁政”,认为从政者的德行能够被上天所感知到,如果行为暴虐,滥用权力,上天就会降灾于民间,所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尊重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对于犯罪不严重的罪犯,尽可能厨艺较轻的刑罚,贯彻从宽处刑的司法理念,慎重用刑,这对于“慎刑”的普及是一个有力举措。另一方面,封建家庭伦理制度潜意识的改变了人们滥用刑的思想,统治者为了显示封建大家长的地位,常常恤以宽仁,谨慎用刑,以此维护自己为政者的声誉。这就是政治层面对“慎刑”思想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3. “慎刑”思想的制度体现

制度是思想的体现。慎刑和滥刑、淫刑相对。与滥相关的,还有枉滥、冤滥,冤、枉都指以无罪为有罪、以小罪为大罪,明显是背离了“刑称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没能慎刑。实际上,“慎刑”思想落实到制度,是有标准的,是有底线不能背离的,这就是“刑称罪”。如果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则是滥刑。

3.1. 体现在特定犯罪主体的量刑上

3.1.1. 老幼量刑

“矜老恤幼”是对我国传统孝道“百善孝为先”的延展。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按照矜老恤幼原则,主要还是以鳏寡孤独为对象,大多朝代都有对老幼犯罪从轻处罚的政策 [3] 。比如在西周时代,对于耋耄之年的老人,其本人犯罪后,将不受奴役的刑罚;在春秋战国时期,对于十五岁以下的孩童犯罪,实行“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六十古稀,对于年过六十的老年人,实行“小罪情减,大罪理减”;东汉时期规定年纪不到八岁或者年纪已超八十岁的人,若不是亲手杀人,都不进行处罚;唐朝时期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了应判处流刑以下之罪的,可用金赎刑;在明朝时期,规定对于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身体有残疾的人,在判处刑罚时应区别对待。明清两朝对犯罪主体在死刑适用的年龄上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具体归纳为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若犯杀人罪应判处死刑时,应上请皇帝进行裁决,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除犯反逆罪外,均不对其进行处罚。

3.1.2. 妇女量刑

妇女在刑罚适用上的特殊规定体现了我国古代“慎刑”思想。古代妇女的政治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也相对较轻,不同于男子的处罚方式,某些朝代妇女犯罪之后,可以释放回家,只需每月缴纳三百给官府,由官府故人上山替女子服劳役。对于犯罪的孕妇,也可等其生产一百日后,再行处罚,纵观古代的大部分案例,虽然也对妇女进行处罚,但从文化整体发展上来看,当时对妇女量刑进行了区别对待。

3.1.3. 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创立,存留养亲,在法理上的理解是:犯人家中有年老的直系亲属无其他子嗣,急需侍奉,犯罪的人所犯的死罪并非十恶之列,经过批示,犯罪的流刑可以缓期执行。存留养亲制度能存在如此之久,正是因为他能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

3.2. 体现在特定程序的适用上

3.2.1. 复核复奏制度

在古代死刑是一种极刑,而“复核复奏制度”政策类似于一种在生与死之间的缓冲带,对于罪犯而言是及其珍贵的一种救济政策 [4] 。该制度创始于三国时期,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实际产生的效果并不好,并没有全面的体现出“慎刑”思想。该制度在北魏时期该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要求死刑案件必须皇帝核准后才准执行,但仅限于奏请,并没有复奏,直至隋朝时期,规定死刑案件必须三次复奏,皇帝批准后才可执行,这一制度的逐步发展,充分体现了“慎刑”思想在人们心中的重视程度,显示出刑罚适用的谨慎以及对生命权的重视。

3.2.2. 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遇到疑难案件,先征求朝臣们的意见,集思广益,发表意见,最终由最高统治者作出决定;在西汉时期,“会审制度”进行了结构性发展,演变成为了凡是遇到复杂、疑难、棘手、重大案件,需要由监察、司法、刑狱三方共同审理的一种制度;两晋之后,“会审制度”依然是由三个机构审理,但是发展成为了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机构会审的制度;明代的朱元璋皇帝,则将“三司”修改为大理寺、都察院和刑部,顺利成章,新的“会审制度”也将由新的机构进行审理;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热审、秋审、朝审制度。可以看出,无论哪一个朝代会审制度都是力求严格严谨的,从程序上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审判的每一步都是谨慎、慎重的,力求在案件的处理上保证量刑准确,是“慎刑”思想的有利体现。

3.2.3. 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历届朝代吸取历史教训,开始重视“慎刑”思想之后,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皇帝和官吏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在押犯人进行巡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一种措施。唐代时期,录囚制度趋于完备,皇帝也开始亲自审录囚徒,并把这个制度固定下定期实施;明代由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代替皇帝审录囚徒。正式因为这个制度的出现以逐步完善,历史上很多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提高了当地司法官员的自觉性,为维护官员审判的声誉,审判时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以免出现后续录囚平反的错误,改善了司法状况,是“慎刑”思想的最后一关。

4. “慎刑”思想的现代价值意义

4.1. “慎刑”思想与刑法中谦抑性原则的呼应

4.1.1.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概念

“谦抑”在词典中的意思就是自我设限,抑制自我。日本学者首次将谦抑的概念引入刑法领域,对于刑法中的谦抑性原则可以作这三种解释,第一刑法具有被动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动用刑法之前,其他的规定制度等已不再起作用,刑法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存在;第二是内容特定的特征,刑法并不囊括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公民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第三是兜底性的特征,刑法作为社会最为严厉的规则,在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情况下,刑法务必要考虑了,但也要综合考虑各种规则的调整作用。

4.1.2.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概念

在古代,习惯于区分刑法和其他规则的调整范围,有些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社会矫正来规制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一般不上升到适用刑法典的地步,这体现了古代刑法中浓浓的被动性、特定性和兜底性的谦抑性原则。这在一定程度就是学者一直所讨论的“慎刑”思想,统治者为了显示自己的仁慈,谦抑性原则就成为一种很好的缓冲剂,经常慎用刑罚,宽以待人,由此可见,坚持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是古代君王治国的一种极为有效的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这就提醒世人,“慎刑”思想的出现就是基于这样一种对有效降低犯罪率的期望应运而生的刑事活动指导思想,“谦抑性原则”体现的正是古代刑事法律对“慎刑”这种法的价值的追求。

4.2. “慎刑”思想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慎刑”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传统之一。我国古代史社会中的太平盛世都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统治者采用“慎刑”思想,给予犯罪的人相应的惩罚,不滥用刑罚,保证了社会人心安定、社会秩序井然有条。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应借鉴“慎刑”思想的有益部分,以史为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指导。第一“慎刑”思想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在社会治理中,法律就是要讲标准、有温度、强力度,而“慎刑”思想正是这其中的“尺度”。法治要求法律要依法办事,若社会上有人触犯了法律,按照“慎刑”的思想,依照法律,在适用本罪刑罚的基础上,以审慎的态度从轻、合理处罚,保证公平正义,这种法律与群众的关系必然会营造和谐自然的社会环境。因此“慎刑”思想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第二“慎刑”思想是生命权的基本保障。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刑罚中死刑可剥夺人的生命,虽然目前为止,死刑并没有得以废除,但死刑的处罚应持有审慎的态度,这正是投射出了“慎刑”的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又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5] 。因此,“慎刑”中关于死刑复核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4.3. 宽严相济,重视道德教化

在封建社会早期,统治者就意识到,仅仅强调遵守法律也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有限,并且对于某些问题来说显得过于苛刻,虽然法律和道德的同一性是争议很大的问题,但道德对于法律执行的补充作用是确定的,并且道德的补充作用更为温和,对社会的冲击力更小,所以在现代社会要想继续发扬“慎刑”思想,就应该更加重视道德发挥的作用。操作上来说,可以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活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全民重视法律、依法办事的理念。

5. 结语

在中国法制发展的几千年历史里,“慎刑”思想一直存在,并且持续被统治者和法学家所称赞,得到了发扬。它既包含着仁政、以人为本的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同时也体现了宽容、民主的人权主义思想,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制思想的结晶。各类学者对“慎刑”思想的研究较为丰富,深读之下,兴趣盎然,继而借本篇文章深入研究。本篇文章从“慎刑”思想的语义和法理方面研究它的理论来源,对其思想内涵作了粗浅的探讨,对于“慎刑”思想兴起和发展的背景,从民本思想的影响、宗教文化的影响和德治的影响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剖析,研究了其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意义,以期引起读者对“慎刑”思想的新思考,提出更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举措。

参考文献

[1] 吕丽. 中国传统的慎杀理念与死刑控制[J]. 当代法学, 2016, 30(4): 37-47.
[2] 张晋藩. 中华法系特点再议[J]. 江西社会科学, 2005(8): 47-52.
[3] 王春林.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矜老恤幼原则[J].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6(4): 68-69+72.
[4] 王立民.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及其思想基础[J]. 政治与法律, 2002(6): 81-83.
[5] 赵秉志.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J]. 中国法学, 2011(6):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