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浅析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Women’s Remarriage in the Song Dynasty
DOI: 10.12677/OJLS.2024.123245, PDF, HTML, XML, 下载: 41  浏览: 108 
作者: 孙婷婷: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Song Dynasty Women Remarriage The Legal Issues
摘要: 纵观中国历史上妇女再婚的情况,宋代妇女的再婚盛行现象无疑具有突出的特色。究其原因,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人们的婚姻观和择偶观倾向于考虑更多的物质利益,同时社会风气的开放包容也降低了女性贞节观的影响力,尤其是宋代再婚法律的宽容为妇女的再婚自主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种种因素导致了宋代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现象的普遍性。从法律层面可以看出,宋代妇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但在封建社会的影响下,宋代妇女的再婚自主权是有界限的。因此,要用历史的眼光辩证地看待宋代妇女再婚法律,在了解宋代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其背后的限制性因素,有利于合理地汲取宋代妇女再婚法律中体现的当代启示,进而为当代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Abstract: Throughout Chinese history, the prevalence of remarriage among women in the Song Dynasty undoubtedly had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s.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in the developed commodity economy of the Song Dynasty, people’s views on marriage and mate selection tended to consider more material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the open and inclusive social atmosphere also reduced the influence of women’s views on chastity. In particular, the tolerance of remarriage laws in the Song Dynasty provided a solid guarantee for women’s autonomy in remarriage. Various factors led to the prevalence of remarriage among divorced women or widows in the Song Dynasty.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it can be seen that women in the Song Dynasty had a high legal status, bu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feudal society, the autonomy of women in remarriage in the Song Dynasty was limit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ialectically view the remarriage laws of women in the Song Dynasty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Based on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regulations of women's remarriage in the Song Dynasty, it is necessary to deeply analyze the restrictive factors behind them, which is conducive to drawing on the contemporary inspiration reflected in the remarriage laws of women in the Song Dynasty in a reasonable manner, and providing useful experience and less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文章引用:孙婷婷. 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浅析[J]. 法学, 2024, 12(3): 1706-171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3245

1. 引言

一般认为,在男尊女卑、强调封建礼教的古代社会,妇女的婚姻会受到各种束缚,尤其是在“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妇女的再婚自由会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和压迫。然而,在社会风气开放包容的宋代,上至公主士大夫宗室妇女,下至底层贫民妇女,整个宋朝妇女的再婚现象都十分普遍,宋代妇女相较于其他朝代而言拥有较大的再婚自主权。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能拥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这与宋代婚姻法律对妇女再婚权利的关注和重视是分不开的。在了解宋代妇女再婚盛行的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和分析宋代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制,有利于我们结合历史环境和社会大背景对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进行科学的评价。关注和分析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妇女再婚自主权的实质,也有利于为当代婚姻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启迪,这对于当代法律解决婚姻问题、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宋代妇女再婚盛行的原因

2.1. 物质利益的驱使

一方面,宋代土地兼并严重、赋税沉重,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生活艰难,丧夫之妇迫于生计需要改嫁他人。另一方面,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转变,重利轻义的财婚盛行,司马光在《书仪》中说:“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知多少。” [1] 嫁资与聘礼是缔结婚姻的关键因素。为了生活中有更多的物质保障,离婚妇女或寡妇愿意再婚,一些唯利是图的家人甚至还会强迫妇女再婚。

2.2. 宋代法律的宽容

与明清相比,强调女性贞节观、反对妇女再婚的理学在宋代仍处于萌芽阶段,不仅没有上升为正式的法律规范,反而经常受到压制,对妇女再婚的影响相对较小。恰恰相反,基于战争频繁国家需要大量男子劳动力、效仿隋唐时期对妇女再婚的宽松法律等因素,宋代法律对于妇女再婚问题十分宽容,设有专门支持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再婚自主权,增强了妇女再婚的主动性。

2.3. 社会风气的开放

唐代武则天、太平公主等杰出女性站上政治舞台,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受前朝影响,宋代社会也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再婚女性,加之女性在手工业等领域创造财富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也为她们在婚姻自主选择上争取了更多的社会权益。总体而言,宋代社会风气中并不排斥反而鼓励女性再婚,离婚或丧夫的妇女也不以再嫁为耻,同时寡妇守节观念比较淡薄,且社会舆论更强调务实精神,所以妇女再婚的现象十分普遍。

3. 宋代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制

3.1. 宋代妇女享有再婚的权利

宋代的国法和家法族规都是允许妇女再婚的,妇女享有离婚再嫁权。宋代法律对妇女再婚的特别情形做了专门规定,北宋法律规定:若丈夫携财外逃,使得妻子无法养活自己,则妻子可随时改嫁 [2] ;南宋法律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而且可保有聘财。” [3] 这项规定确立了外出不归者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限,一旦超过了期限,就视为夫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自动解除,保障了妇女的再嫁权利。对于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的情况,妻子可以直接提出离婚再嫁。对于骗婚的情况,女方可直接改嫁,骗婚之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除了离婚再嫁权,宋代妇女还享有夫死改嫁权。法律明文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 [4] 丈夫死后,妇女的居丧期限由最初规定的27个月缩短至百日,过了居丧期妇女可再嫁,且阻止寡妇再嫁的行为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由此可见,宋代法律在寡妇再嫁问题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

3.2. 宋代妇女再婚的法律后果

宋代妇女再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女性对自己的嫁妆及其名下财产有着支配权和终身所有权,再婚时也随女方一起出嫁。另一方面,对于夫家财产分割的方式,取决于妇女再婚的两种不同形式,即外嫁和寡妇在婆家招进后夫的“接脚”。外嫁的妇女没有对前夫财产的继承权,但寡妇携子改嫁的,可以带走实际上属于其子的那一部分财产,若前夫之子死亡,则该财产将会被登记为户绝财产归还给官府。对于招接脚夫上门的寡妇,拥有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但接脚夫没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为了防止寡妇财产被接脚夫违法侵占,法律规定对于与前夫无子的寡妇在前夫死后可花费的前夫家产不能超过五千贯,若有子,则寡妇和接脚夫对前夫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宋代妇女再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受影响,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仍要继续履行。生父生母依然要抚养子女,孩子原则上都归属于父家,但也可以跟随母亲再嫁。再婚的母亲依然能依靠前夫之子获得恩荫与封赠,子女对再婚的母亲依然有生前尽孝、死后服丧的义务,这也是中国传统“孝文化”的体现。

4. 对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的评价

4.1. 要用历史的眼光辩证地看待宋代妇女再婚法律

在妇女生活史上,宋代妇女拥有的再婚自主权相对较大,这颇具历史进步意义。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宋代法律能关注到妇女的法律权利问题,且对再婚妇女的权益保护较为明确和完善,折射出了宋代妇女较高的法律地位,这十分难得且值得肯定与赞扬。

然而,在强调“家本位”的宗法家族社会中,妇女的再婚自主权主要表现为家族内部的自主权,家族的族长或父母长辈能干预妇女的再婚自由,家族成员在决定妇女是否再婚的选择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妇女的私有权仍十分有限。现实中一些案例也能反映妇女在再婚问题上的私有权不足,比如:贫困的家族成员为了躲避赋税和徭役,不惜将年迈的母亲另嫁他人;年轻女性的再婚,也会受到父母等亲属的强迫与包办;立志为丈夫守节的寡妇,要么会遭到娘家人的阻拦,要么会被觊觎亡夫遗产的婆家人强迫改嫁。这体现了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反映了宋代法律在妇女享有充分再婚自主权的保护上依然有待改进。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其法律制度与其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总体而言,宋代妇女再婚法律相较于前后朝代是相对完善和进步的。然而,在中国封建社会这样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三纲和三从四德等陈旧观念依然会禁锢人们的思想,部分民众依然会以不平等的眼光看待再婚妇女,这对妇女再婚权利而言又是另一种形式的限制,可以看出,宋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仍具有局限性,这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研究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要用历史分析方法和辩证思维能力去进行深层次探究与实质性剖析,不能以偏概全、草率定论。

4.2. 要合理地汲取宋代妇女再婚法律中体现的当代启示

宋代的法制文明程度相对较高,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其中在婚姻法方面的规定及判例,不仅向后人展示了当时的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念,而且对后世婚姻法的制定和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虽然宋代距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其再婚法律体系对当今已不具有普适性,但通过对其进行系统性解读,还是可以从中合理地汲取到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当代经验与教训,这对补强当今的再婚法律体系颇有益处。

一方面,宋代再婚法律中所体现的人道主义关怀是值得传承的。宋代法律不仅重视保护寡妇这一弱势群体的再婚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出现过类似现代“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案例 [5] 。这种对婚姻关系中弱势方和无过错方利益进行保护的行为,彰显了宋代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也体现了宋代法律体系中的人道主义关怀。另外,其人道主义关怀还体现在再婚妇女的养老问题上。宋代法律规定,妇女再婚也不影响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反过来,子女对再婚母亲也有赡养义务。在人口日益老龄化的当代中国更应传承宋代法律中蕴含的养老文化,强化子女对再婚母亲的法定义务。可以说,子女对再婚母亲的理解、尊敬、关爱、陪伴与赡养不仅是孝道这一传统美德的体现,也是作为子女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更是一股为当代中国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力量。

但另一方面,传承人道主义关怀的同时,也要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理论是中国传统法律观的产物 [6] 。宋代法官在审查再婚涉及的民事案件中,情理法兼用且重情理而轻法意,倾向于给予再婚妇女更多的人文关怀,容易造成曲公法徇人情、舍法意用人情的判例。可见,宋代的天理、国法、人情一体化理论也是存在缺陷的,天理、人情冲击了法律的权威,导致司法审判中出现合情合理比合法更重要、不道德比不合法更严重的现象。相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演变为了现代司法体系中处理“情理法”关系的基本准则,“法”永远是三者中首要的评判准则,这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协调和平衡情理和法律。实际上,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情、理、法三者有机融合考验着当代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智慧,只有坚持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相得益彰,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

无论如何,理论还需联系实际,宋代妇女再婚法律中所体现的当代启示还需通过实践去适配现实的情况,这样才算是合理地吸收了我国古人的立法智慧。毋庸置疑,现实生活复杂多变的局面往往超出了法律法规的预设范围,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使得它难以完全适应人类社会的进步,也就不可能完美地适配现实生活中多样化的案件处理。所以,法律法规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和完善。随着执法环境的日新月异和人民对更规范法律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与实践接轨的问题,相关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只有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精神,巩固优秀的法律成果,并在不断摸索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更好地完善法律并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法善治的需求。

5. 结语

宋代重视利用法律调整民间活动,特别是在妇女社会影响力的扩大对宋代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的环境下,宋代更加重视婚姻法律体系中对妇女的权益保护,尤其是其中对妇女再婚权利的保护彰显了宋代法律的人文情怀与历史进步性。但是,囿于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宋代法律依然不能保证妇女享有充分的再婚自主权,宋代法律体系自身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通过研究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我们能从中获得许多对当代法律建设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比如:在法律层面给予再婚女性更多的关注和权利保护,尤其是在当前丈夫家暴和出轨等不良行为频发的社会背景下,当代法律应重视女性在婚姻与家庭中的地位、付出和作用,并对女性再婚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权利保障,这样才能更进一步地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如今,女性在社会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妇女在再婚中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实现男女两性在社会地位中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对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大有裨益。总之,宋代妇女再婚法律中体现的当代启示,要辩证地看待、合理地汲取,以史为鉴,才能不断促进相关法律朝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司马光. 书仪[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23.
[2] 黄若霏. 宋代妇女再婚法律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 2023.
[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 名公书判清明集[M]. 第2版. 北京: 中华书局, 2002: 353.
[4] (宋)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M]. 上海: 世界书局, 2010: 115.
[5] 唐自斌. 略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利问题[J]. 求索, 1994(6): 125-128.
[6] 戴建国, 郭东旭. 南宋法制史[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1: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