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藏品法律风险预警——兼域内外涉NFT案例分析
Risk Warning of Legal Risks Related to NFT—Case Study of NFT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DOI: 10.12677/ds.2024.104193, PDF, HTML, XML, 下载: 33  浏览: 88 
作者: 冯亚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关键词: 数字藏品商标侵权版权侵权法律风险NF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egal Risks
摘要: 当前域内外存在大量涉NFT案例,通过对案例中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的梳理,探析NFT数字藏品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综合性应对措施。域外涉NFT纠纷包括利用NFT进行非法获益违法犯罪和涉NFT商标侵权纠纷,其所涉及的风险主要是金融类风险以及多元化商标侵权风险。而国内的涉数字藏品纠纷多集中于著作权人维权以及消费者维权纠纷领域,主要反映版权侵权风险、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以及数藏平台资质缺失的风险。通过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域外经验,需要从数字藏品类别、平台综合治理方向进行数字藏品法律风险防御。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NFT in the domestic and overseas. Based on sorting out the facts, focus of dispute, and court rulings in these case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legal risks in the field of NFT and proposes the comprehensive countermeasures. Extra-territorial disputes involving the NFT include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involving the use of NFT to gain illegal benefits and disputes involving the NF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the risks involved in such disputes mainly include financial risk and diversifie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risk. The disputes involving digital collections in China mostly focus on the rights of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 mainly reflecting the risk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he risk of damage to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risk of lack of qualification of digital collections platforms. By analyzing the causes of risks and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it is necessary to defend against legal risks of digital collec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categories of digital collections and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platforms.
文章引用:冯亚萍. NFT数字藏品法律风险预警——兼域内外涉NFT案例分析[J]. 争议解决, 2024, 10(4): 13-18.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4193

1. 引言

NFT是一种在区块链上记录和处理的具有多维、复杂属性的数据对象。1由于NFT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分割、不可篡改等特征,NFT应用在多重场景,包括艺术藏品交易、数字记录与展示、身份识别、市场营销等领域。数字藏品是NFT的应用形式之一,数字藏品将视频、音频、图片等数字资产或实体资产写入智能合约,形成独立的代码,实现数字藏品的交易与流通。

NFT作为新兴事物,因其唯一性和可确权性迅速成为行业联动的风口,法院面对NFT引发的争论持谨慎但开放的态度,既要为维护市场秩序、公众利益进行一定限制,也要为激励产业发展留下空间。NFT在流通领域具备数字作品与数字商品的双重属性:作为数字商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模式能够发生财产权的移转;作为数字作品,作品著作权不移转,但是发生作品的复制、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 [1] 。

当前由于NFT发展主要集中于数字藏品领域,因而域内外涉NFT纠纷多集中于数字藏品领域。通过分析现有涉NFT案例,探究当前数字藏品交易存在的诸多风险,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寻求解决方法。

2. 域外案例及风险问题

域外涉NFT纠纷总体上可以分为利用NFT进行非法获益违法犯罪和涉NFT商标侵权纠纷,其所涉及的风险主要是金融类风险以及多元化商标侵权风险。

2.1. 非法获益违法犯罪纠纷引发金融风险

NFT非法获益违法犯罪纠纷着眼于NFT的金融属性讨论,在美国NFT第一案“Friel v. Dapper Labs案”2中,用户针对Dapper Labs提出非法证券交易指控,认为Dapper Labs发行的NFT数字收藏卡实质上是一种未注册的证券,且还存在人为操控产品市值。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23年2月做出裁定,NFT卡牌构成证券。3“Opensea经理内幕交易案”4因数字资产领域的欺诈、洗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非法获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纠纷。因此,在NFT金融化的情境下,如果NFT交易没有进行有效监管与信息公开,其交易过程暗藏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风险。

从金融角度来看,随着NFT市场扩张和交易类别衍生,极具金融产品属性的交易模式会发展出不同的发展空间,部分NFT作为抵押品进入借贷市场,或借由其自身价值进行租赁以获取超额收入,其金融产品特性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2] 。

2.2. 涉NFT商标侵权纠纷揭示多元风险

涉NFT商标侵权纠纷则着眼于现有商标能否扩展至NFT领域,具体问题包括商标注册时NFT在商品分类上的属性判断、商标侵权的认定要素、商标侵权的抗辩情形。

Juventus FC v. Brockeras案因Blockeras平台未经授权铸造、销售与商标“JUVE”和“JUVENTUS”相关的NFT引起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注册时NFTs的商品分类。此前的《尼斯分类》中没有关于NFT的类别,因此法院将NFT纳入第9类“未纳入尼斯分类的商品”的申请类别项下的“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可以预见随着NFT应用领域的扩张,商标布局中蕴含的风险会逐步增加。

Hermès v. Rothschild案5、NIKE v. Stock X案、Yuga Labs v. Ryder Ripps案6的争议焦点均在于商标在虚拟世界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如何认定混淆。以上案件中,法院采用“罗杰斯测试”7判断作为NFT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元宇宙世界中,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及其组合商标由现实走入虚拟,引发了虚拟世界中商标使用标准思考,对此问题的思考还会随着声音商标、动态商标等非传统商标陆续进入而长期存在。

2.3. 小结

通过对域外涉NFT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受NFT金融属性的影响,其交易存在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风险,此外,在NFT相关商品与服务的注册、商标性使用的判断上均存在争议,因此NFT领域存在商标侵权多元风险。

域外NFT所面临的风险对于我国而言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我国数字藏品不具备NFT的资金属性,但随着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设,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会增强,因此域外NFT的金融风险值得关注。此外,域外NFT交易中存在的商标多元风险也值得注意,尤其是当前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缺少对于NFT及其服务的类别认定,因而商标风险需要提前进行防御部署。

3. 国内案例与风险问题

与域外案例相比,我国的涉数字藏品纠纷多集中于著作权人维权以及消费者维权纠纷领域。“胖虎打疫苗案”一审与二审8均引起极大讨论,判决聚焦于NFT数字藏品法律属性的认定、以及平台责任承担的讨论。“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案”9对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以及数藏电商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等问题进行论述。“云视空间创世魔方案”10涉及权益无法兑现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而“陈焱帆、丁浪案”11因数藏平台关停致合同不能履行引起数字藏品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纠纷。数字藏品涉刑第一案“Meta藏宝阁诈骗案”12,则涉及利用数字藏品进行诈骗。此外,“光艺数藏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13则涉及到数藏平台资质问题是否影响买卖合同问题。

3.1. “胖虎打疫苗案”与版权侵权风险

“胖虎打疫苗案”二审判决指出数藏平台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商相比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数藏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版权审查方面存在欠缺,未能应对版权侵权风险。类比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平台,权利人在进行著作权维权投诉前需要提交作品权属证明、作品首次发表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或者版权授权许可材料,此外京东维权平台还需要补充作品原创性证明材料,以此确认权利人具有维权资格。

数藏平台在作品上链过程中,需要审核铸造者是否为作品的权利人或许可人,确认铸造者有权将作品铸成NFT并享有后续发行等各项权利。“胖虎打疫苗案”中平台用户铸造并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与画家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作品完全一致且图中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侵权行为表征明显。Bigverse平台的NFT上链程序中,用户每次仅提交单个作品,但平台在版权审查方面的缺失,引起了后续真正权利人权利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3.2. 数藏三案与消费者权益风险

“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案”“云视空间创世魔方案”以及“陈焱帆、丁浪案”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即在数字藏品交易中蕴含着对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这些风险一方面来自平台在数字藏品销售后未实际履行前期营销中作出的承诺,一方面来自于平台关停在客观上导致权益无法兑现。针对前一个风险来源,其实是平台本身决策及执行的问题,平台未充分履行合约中维持数字藏品价值的义务,最终数字藏品的风险由消费者承担。至于第二个风险来源,其实本质原因是数藏平台退出机制不完善。

3.3. “光艺数藏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数藏平台资质问题

“光艺数藏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揭示出数藏平台资质审查缺失的风险。虽然法院认为,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数藏平台经营数藏产品的资质或牌照,且数藏产品不属于国家严令禁止流通的商品,数藏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为有效;但因资质审查环节的空缺,后续容易为利用数藏诈骗提供可乘之机。例如“Meta藏宝阁诈骗案”中Meta藏宝阁号称联合多家知名IP运营机构联合打造的数藏平台,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实施诈骗。因其未经过资质核查,团队关停平台跑路,以“系统维护”“微信打击”的理由应对用户投诉。

3.4. 小结

域内数字藏品蕴藏的风险具有现实性,无论是版权侵权风险、消费者权益风险还是数藏平台资质,都与平台责任紧密相关。平台作为数字藏品铸造、发行过程实际参与者,在寻求风险防范过程中,必须压实平台责任。

4. 数字藏品法律风险防御思路

4.1. 数字藏品类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应与《尼斯分类》同步

当前商标注册人面临在NFT商品及服务上的商标布局不充分、商标注册类别不明确的风险,因而增加了数字藏品的商标侵权风险。

2022年8月1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关于虚拟商品和NFT分类方法的指南,EUIPO认为虚拟商品和NFT属于尼斯分类的第9类。142023年1月1日,第12版《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在涉及虚拟商品和NFT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拓展,即在第9、36、41、42类中加入NFT相关商品及服务的描述。152023年4月3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NFT、虚拟商品和服务分类指南》,明确NFT、虚拟商品和服务在商标申请注册中的分类。16可见,面对NFT及其相关服务的商标注册需求以及商品分类引起的纠纷,国外的态度是将NFT纳入到商品分类中。

2022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第12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区分表》在第41类上增加了“提供实境角色扮演游戏设施;提供在线虚拟导游”,相比于《尼斯分类》,《区分表》没有将数字藏品商品或服务明确纳入区分表,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虚拟领域的商标是在类别的非规范类商品下进行注册。

结合当前数字藏品在国内发展,以及首个国家级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启动,预计未来对于数字藏品领域的商标注册需求不断提高,我国《区分表》在虚拟商品和NFT领域中应该同《尼斯分类》保持同步。

4.2. 平台综合治理:落实平台监管职责,设立第三方存管制度

数藏平台是数字藏品交易全过程的参与者,其在风险防范中具有独特地位:一方面,数藏平台是风险防范的监督者和落实者;另一方面,数藏平台资质应受审核,平台行为应受接受监督。

数藏平台应落实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首先,平台完善版权审查流程,初步筛除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上链对象;其次,在数字藏品交易阶段监管违规不良内容;最后,平台设立数字藏品退出机制,包括将侵权产品打入黑洞。

由于数字藏品的交易、储存、权益兑现均依赖数藏平台,无论是数藏平台违法跑路,还是合规关停,都会影响数藏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设立数藏平台资质审批制度,查实数藏平台具有从事数字藏品交易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尤其是,健全NFT交易平台的设立、运营和退出机制全过程监管,严防交易资金脱离监管范围 [3] 。此外,针对数藏平台退市后引发的权益无法兑现问题,有必要设立数字藏品第三方存管制度,从而提高数字藏品的安全性。针对NFT属性复杂及多领域应用空间的实际情况,单一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应对复杂的监管局面,可以借鉴数字代币监管结构多部门合力监管 [4] 。

5. 结论

NFT因其唯一性和可确权性并依托区块链技术成为数字资产交易和确权的凭证。在域外受NFT金融属性的影响,其交易存在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风险,并且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商标侵权多元风险。在域内由于数藏平台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平台资质无审核、平台退出机制不完善,引发了版权侵权诉讼以及消费者维权诉讼。元宇宙的监管需要构建包含社会规范、法律、市场和架构在内的多元融合规制体系 [5] 。为对于NFT风险进行防御,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商标注册《区分表》与《尼斯分类》同步、落实平台监管职责与设立第三方存管制度的防御思路。

NOTES

1曹恒、奚海峰、白硕:“非同质化通证”术语发布[EB/OL]. https://mp.weixin.qq.com/s/Ct0KKwiBZ-3B33Ma4ib5KQ,2022-7-29

2Friel v. Dapper Labs, 1:21-cv-05837-VM (S.D.N.Y. Oct. 8, 2021).

3Friel v. Dapper Labs, February 22, 2023, Filed21 Civ. 5837 (VM).

4United States v. Chastain, 22 CRIM 305 (S.D.N.Y. May 31, 2022).

5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 590 F.Supp.3d 647, September 30, 2022.

6Yuga Labs, INC. v. Ryder Ripps, ET AL, 9th Cir., December 22, 2022.

7罗杰斯测试是在Rogers v. Grimaldi案中确立的,罗杰斯测试分为两段测试法,即第一,商标使用是否与被告作品存在艺术关联;第二,被告使用商标是否具有明确的误导性。当商标所有人声称某件表达性作品侵犯了其商标权时,法院使用罗杰斯测试来平衡竞争利益。该测试对《兰哈姆法》的解释是,“只有在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公共利益超过自由表达的公共利益时,才适用于表达性作品。”除非商标的使用与作品没有任何艺术相关性,或者在作品的来源或内容方面明确地误导了消费者,否则不适用《兰哈姆法》。

8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9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

10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6民初26755号民事判决书。

11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

12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 打击犯罪不停歇,守护平安不止步[EB/OL].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M0NjE2NA==&mid=2653647230&idx=1&sn=780caf557c96e20fe11da99dd0beb10e&chksm=847a7c25b30df5338efe6bb5028e9a269b16c442d620cb341d782c962598bfd3dd199b01e052&scene=27, 2023-05-16.

1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5095号民事判决书。

14Draft Guidelines (2023 edition)-consultation phase for organisations officially invited to provide feedback, EUIPO.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nl/draft-guidelines-2023

15第9类包含了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以及“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还包括了“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第36类包括了“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第41类包括了“提供在线虚拟旅游”;第42类涵盖了“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16PAN 2/23: The classification of non-fungible tokens (NFTs), virtual goods, and services provided in the metaverse, GOV.UK, 3 April 2023.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practice-amendment-notice-223/pan-223-the-classification-of-non-fungible-tokens-nfts-virtual-goods-and-services-provided-in-the-metavers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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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魏丽婷, 郭艳, 贺梦蛟. 非同质化代币(NFT): 逻辑、应用与趋势展望[J]. 经济研究参考, 2022(4): 13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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