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公众参与意识的提升,“网络舆论审判”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CNNIC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10.9967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7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0%,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9.0个小时,较2023年12月提升2.9个小时[1]。在这一背景下,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和社会事件的关注度显著提高,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形成了“舆论倒逼司法”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网络舆论审判”,即公众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对司法案件进行自发讨论,并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对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进行“裁决”。
在大众传媒时代的舆论,信息传播通常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中进行,媒体机构作为信息的把关人,对信息进行筛选和编辑,决定向公众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因而公众为主体形成的舆论大多都是相对稳定的。而在后大众传媒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信息来源多元化、信息传播分散化、信息速度即时化共同形成了瞬息万变的网络舆论。与此同时,“舆论审判”的影响范围也随之扩大。“网络舆论审判”是“舆论审判”的一种表现形式,成为了公众表达意见、参与社会热点事件讨论的新途径,通常表现为在司法程序前或司法程序进程中,公众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等)表达观点,对未定性或未判决的事件进行评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技术为公民搭建了一个全新的自由的展演平台,为使用“第四种权力”——舆论提供舞台。特别是“微博”平台中,经由网民、媒体、意见领袖共同形成自由的网络舆论。在热点事件的全程报道中,热搜榜的关注、跟进和监督愈加频繁,对媒介、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思考愈加增多,从而引发对“媒介审判”、“舆论审判”的讨论。
然而,网络舆论审判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公众通过网络平台表达意见,有助于推动司法透明化和公众监督;另一方面,部分网民在缺乏事实依据和专业技能的情况下,凭借主观臆断对案件作出“裁决”,甚至采取网络暴力等手段,对当事人和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2. 从“媒介审判”到“网络舆论审判”的嬗变
“媒介审判”(Media Trial)最早由国外学者提出,指的是媒体通过倾向性报道对司法案件进行预先“定罪”的行为(Davis, 1994)。在中国,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媒介审判”逐渐演变为更具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网络舆论审判”。本文认为,网络舆论审判是指在司法案件或社会热点事件中,网民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对案件当事人或相关方进行“自发裁决”,并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进程或社会评价的现象。
“媒介审判”一词是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中衍生出来,是用来描述“持有定罪权力的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法律意识与素质涵养参差不齐,故而容易在审判过程中偏向于伦理层面的舆论倾向”[2]。西方概念中的“媒介审判”侧重媒体扮演评判者的角色,在案件判决前做出预决立场。而在中国的讨论中,“媒介审判”不仅包含媒体对案件的不正当报道,还包括媒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积极承担着答疑解惑、批评监督等工作。但是媒体对于事件批评报道、行使监督职能的边界在哪?如若在此过程中,事实不准确、分析不客观,便会出现“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主要指的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为主体的,对热点案件在审判前或审理中,出现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其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或胜、败诉等结论的报道或批评[3]。这是因为媒体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侦查、检察、审判推向了社会,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会遭到侵犯,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就不存在了[4]。
随着网络与社交媒体的广泛运用与普及,“审判”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在新闻媒体之中,取得话语权的公众也对热点事件发表言论,并经网络形成社会合意,进而广泛传播,“舆论审判”也就此出现。“舆论审判”的主体来自网络中拥有“麦克风”的公众,也有意见领袖。公众通过媒体或意见领袖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引导,对案件及涉案人员的概况进行了解与分析,并通过自发或集合的方式形成舆论,得出预先定论,对司法机关形成无形的舆论压力。
在一些学者看来,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发展则带来了公共领域的“第三次结构转型”,在这次转型中,舆论平台得到了极大的扩展,话语权逐渐分散,以往传统媒体时代的主流媒体或精英人士的话语中心地位得到消解[5]。当下关于“网络舆论审判”的研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其社会正、负效果的讨论,既看到推动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促进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其形成机制的分析,包括技术手段和传播机制两个方面。孔德钦等人认为:“网络舆论审判主要指的是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等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6]。
3. 成因分析:网络舆论审判的社会土壤与媒介环境
“网络舆论审判”是互联网背景下“媒介审判”、“舆论审判”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矛盾的突出、网民平均素质较低、媒体范围扩大共同促使“审判”现象转移到更自由、更宽阔的互联网公共领域。从而“网络舆论审判”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各媒体机构、组织,而是加入了网民个体、各网络公司等主体。由于互联网“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特殊性,网民个体每个都是一个个潜在的议题,成倍增加的议题被广泛传播从而形成全民性关注的议题。最终形成的“网络舆论审判”经过多方主体讨论进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审判。
(一) 社会根源:转型期的矛盾积累与情绪宣泄
根据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曾指出两则要旨:“对于社会现象的解释,不仅要研究产生该现象的效力因以及它具有的功能,而且要把现在和过去联系起来。[7]”因而,对于社会事件的解读,要将其放置到动态的、过去与现实的社会历史原因的框架下,分析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带给社会事件发展的不同效用[8]。
因而,在这一框架结构中,“结构紧张”便是理解“网络舆论审判”发生的最优理论框架。所谓结构紧张,即“因社会的结构分化速度快于制度规范的整合速度而形成的结构要素之间的紧张与脱节,致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由于政策与制度安排的变化而产生不满,进而引发矛盾与冲突的状态”,这是社会变迁过程中无法规避的客观后果[9]。
在我国,以结构紧张框架分析我国“网络舆论审判”形成的原因,离不开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新认知。当前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同时,也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我国社会从一定程度上也呈现出“结构紧张”的局势。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利益纠葛、政治参与、社会文化维度上。在利益纠葛维度上,劳动报酬、教育资源等分配不均不断凸显,不公平感、被剥削感充斥在社会情绪的每个角落。在政治参与维度上,民众对维权的诉求日渐增加,而相对的维权反馈机制并不完善,激化了民众对官方机构的不满情绪。在社会文化维度上,网络的广泛应用,让网络社会与网民接收了不少未知、未明的价值观,这些所谓的“道德”宣示着极端的不满与愤懑。
网络的进化,原本带给用户的是更广泛的言论自由,是对舆论监督工作的正向促进作用。然而其广泛使用让持续激化的社会矛盾被放大,网民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自由发表意见,并迅速形成合力,对特定事件或人物进行“围攻”。这种“围攻”往往带有强烈的情绪色彩,缺乏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和理性判断,从而形成了对司法审判的强大舆论压力,这是舆论的强制力,是加剧社会负面影响的“倒车”。
此外,公众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通过正式渠道表达诉求时,往往会借助司法案件作为情绪宣泄的出口。当部分群体感受到制度的不公或权力失衡,而日常维权渠道又不畅通时,他们往往将公共事件视为宣泄情绪和表达不满的契机。一旦某案件涉及“官民冲突”或“资本与底层群体”冲突,就容易形成舆论集中爆发,对案件当事人或司法机构产生强大压力。
(二) 媒介推动:碎片化与商业化中的流量追逐
微博、短视频、社交平台等新媒体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和信息获取方式。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信息的传播也因此变得碎片化。一条新闻可能只被截取了一部分,甚至被断章取义,公众很难看到事件的全貌。这种碎片化的信息传播,使得人们更容易对事件产生误解,甚至引发激烈的舆论冲突。
与此同时,社交媒体和自媒体在追求流量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谨性。为了吸引眼球,一些平台会刻意放大事件中的某些细节,甚至制造噱头,完全与媒体的“把关人”形象背道而驰。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利用群体归属感,刺激更多网民加入情绪发泄与狂欢当中,加剧了网络舆论的紧张局势。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不仅助长了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倾向,也对新闻伦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 公众因素:媒介素养不足与后真相效应
网民整体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在网络讨论中缺乏对法律条文与司法程序的认知,无法准确区分“调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也缺少对事实真伪的甄别能力。在数字鸿沟和教育水平不平衡的现实下,谣言与极端情绪更易扩散,推高“舆论审判”的非理性倾向。尤其是遇到涉及道德、情感等容易引发同情或愤慨的事件,更易在短期内陷入“先入为主”的非理性判断。
“后真相时代”意味着感性、情绪主导了公众认知过程。当个案具备强烈的情感标签时,网民往往凭个人立场或社会偏见作出判断,忽视客观证据与法律程序,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舆论围攻,进一步放大冲突。
4. 治理路径:构建理性与法治的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舆论审判的出现,反映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但也暴露了非理性和情绪化舆论的弊端。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方共同努力。既要缓解社会矛盾,也要优化信息传播,还要提升公众素养,同时增强信息公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舆论监督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曾说,若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但这不意味着传媒可以借舆论之手干涉甚至取代法律[10]。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一方面,舆论的快速传播可能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甚至影响法官的判断。另一方面,如果司法结果与公众预期不符,也可能引发质疑和批评。
(一) 社会层面:缓解矛盾,畅通表达渠道
建立基层沟通平台,倾听公众声音。针对公众因社会矛盾而通过司法案件宣泄情绪的现象,政府可以在社区层面建立多元化的沟通平台,例如“社区议事会”或“公众意见收集站”。通过这些平台,政府可以定期与公众对话,听取他们的需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进展。这种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还能减少公众对司法案件的情绪化关注。
此外,鼓励公众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也很重要。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增强“主人翁”意识,让公众参与社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维护等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这种参与式治理能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减少他们对司法案件的过度聚焦。
(二) 媒介层面:优化信息传播,强化平台责任
推动媒体专业主义建设。针对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商业化倾向,应推动媒体专业主义建设。例如,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媒体伦理规范,禁止媒体发布片面、煽情的内容。同时,鼓励媒体与司法机关合作,发布权威、客观的案件信息,减少信息传播中的误解与偏见。
加强平台监管与内容审核。社交平台应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对不实信息和煽情内容进行及时删除。例如,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信息进行分类与过滤,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此外,平台应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的管理,对发布不实信息或煽动性内容的账号进行处罚,直至封禁。
(三) 公众层面:提升媒介素养,倡导理性讨论
加强媒介素养教育。针对公众媒介素养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媒介素养教育。例如,可以将媒介素养课程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帮助学生从小养成理性表达的习惯。同时,可以通过社区讲座、线上课程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信息辨别与批判性思维的知识。
推动公众理性讨论文化。社交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引导公众理性讨论。例如,可以设立“专家答疑”栏目,邀请法律专家、媒体从业者等对热点事件进行解读,帮助公众了解事件全貌。此外,平台可以设立“理性发言”奖励机制,鼓励用户发布客观、理性的评论,减少情绪化表达。
(四) 信息层面:优化信息供给,增强公众信任
推动信息公开与透明度。针对信息供给不足的问题,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回应公众关切。例如,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案件进展,减少谣言的传播空间。同时,可以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对重大案件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理性讨论。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司法机关应与媒体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通告等形式,向公众传递权威信息。例如,可以定期举办媒体见面会,邀请记者参与案件报道的策划与讨论,确保媒体报道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5. 结语
在后真相时代,信息往往被情绪裹挟,更容易传播和接受。在微博上,一条简单的“点转评”都可能引发一场不小的舆论风暴。而当网络舆论披上“合乎公序良俗”的外衣时,非理性情绪、专业媒体的权威性受冲击、谣言可能占据上风,这使舆论的力量变得难以控制。
网络舆论审判的兴起,既是社会转型和数字技术发展的产物,也反映了公众对司法透明的期待。然而,网络上常常表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等倾向,对社会秩序产生潜在风险。要构建健康、理性的网络舆论环境,需从社会、媒介、公众和信息四个维度共同发力。只有这样,网络舆论才能真正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