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Use of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摘要: 随着奥林匹克赛事的全球影响力日益增强,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旨在分析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表现、侵犯行为类型、规制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通过明确非商业目的使用的标准、界定侵犯行为的类型、分析规制实践中的困境,本文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普法宣传、建立权利救济机制等建议,以期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growing global influence of Olympic events, the use of Olympic IP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has also increased, raising a series of legal issues.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analyz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use of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the types of infringements, and the regulatory dilemma,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legal regulatory suggestions. By clarifying the criteria for the use of non-commercial purposes, defining the types of infringements, and analyzing the dilemmas in regulatory pract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such a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legal popularization, and establishing a rights remedy mechanism, in order to provide mor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for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文章引用:黄栩椒. 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J]. 法学, 2024, 12(12): 6908-691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2981

1. 引言

2022年是特殊的一年,国内外疫情形势仍旧严峻的情况下,中国在北京、张家口两座城市举办冬奥会并且大获成功。奥运会的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更是在亮相后受到公众的广泛喜爱。与此同时,通过微博,抖音以及其他社交平台的传播,北京冬奥吉祥物的形象被更多人所熟知,使用甚至滥用。全国首例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案件以及随之而来的诸多侵权案件最终以侵权人得到法律上的惩罚落下帷幕,这也让公众及媒体的视线转向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保护问题,聚焦在冬奥会及其相关周边产品的使用和利用的界限问题。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体育领域内的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个人欣赏、慈善活动等,其法律规制尚不明确,易引发侵权纠纷。本文将从非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表现、侵犯行为类型、规制困境入手,探讨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来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 “非商业目的使用”的内涵界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第五条1中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保护条例》规定的六种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为商业目的”对“非商业目的”的定义应该从法条上的对商业目的的释义出发,首先解释为没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在从事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时,使用人不应有从中获得利益的主观意思,更不应该从使用行为中以任何形式获利。《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以下简称《使用规则》)第三条指出,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有关标志的行为。涉及众筹等资金募集行为的活动,不属于本条前款所规定的非商业活动。根据《使用规则》的内容来看,“非商业目的使用”应该同时包含两个重要条件,首先是不能带有营利的目的,其次就是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需要限定在非商业活动中[1]

(一) 不以营利为目的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营利”解释为“谋求利润”,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营利是指通过金钱、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取在经济上的利益,侧重于谋取利润或者利益的主观目的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营利”与“盈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盈利“是一个名词,与”利润“意思相近。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就是侵犯著作权的入罪标准之一,可以区分罪与非罪,行为人营利的方式以及实际是否营利则在所不问[2]。而在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2中,当事人在其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宣传图片,被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时只要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即使其营利的目的没有最终实现,依然属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犯。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将谋求利润作为行为的出发点或者归宿,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最后没有盈利。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时并没有获取利润的主观目的,但是却直接或间接的通过使用行为得到了利益。在此种情况下,认定非商业使用行为的着眼点应该在行为目标而不是行为结果,应当认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而非作为未经权利人允许的商业使用行为作出刑事或行政处罚。

(二) 非商业活动

从《使用规则》的规定来看,“非商业使用”不仅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的目的,该使用行为也不能存在于商业活动中。例如在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中,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3,就是当事人策划发布了含有“奥运”“奥林匹克”等词汇的商业广告,在广告宣传中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案件最后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1万元。本案中,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就属于商业活动,商业广告一般都带有营利目的,商业活动的关键就在于营利性,实际上就是通过商事交易以谋求超出的投资利益以及希望资本升值的目的性,实施的行为是商业行为,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就属于商业活动[3]。《使用规则》所说的非商业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涉及商业行为的活动。除宣传展示的是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等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人赞助企业以外,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和商业展示存在于非商业活动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使用规则》中明确指出,涉及众筹等资金募集行为的活动并不能将其视作非商业活动。归根结底,非商业活动还是强调行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个人的合理使用行为、慈善活动等公益性活动或者展览宣传等就不属于商业活动,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营利的内在意思,也没有实施商业行为。

3. 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表现

目前国内《保护条例》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限定在商业目的使用,《保护条例》仅仅规制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问题,对非商业的使用并没有提及。对所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都要求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这种做法不可取也并无实际必要[4]

北京2022冬奥会期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在维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反映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境。

(一) 教育与文化传播型

在教育和文化传播领域,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通常与知识普及和文化推广相关。例如,教育机构可能在课程中引入奥林匹克历史,或在校园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激励学生。此类使用行为在传播奥林匹克精神和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必须确保其使用不偏离教育目的,不转化为商业利用[5]

(二) 个人欣赏与娱乐型

个人出于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热爱,在私人领域内创作与奥林匹克相关的艺术作品或手工艺品,如绘画、雕塑或DIY手工制品,通常被视为个人欣赏和娱乐的范畴。然而,一旦这些作品被公开展示或用于商业目的,即便是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也可能触发侵权风险。

(三) 慈善与公益活动型

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慈善跑步、健康宣传等公益活动时,可能会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来提升活动的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这种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非商业性质的活动中,任何形式的商业化操作都可能导致侵权。

(四) 商业推广与宣传型

商业推广与宣传型表现为虽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但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商业推广或宣传,如企业在公众号上发布与奥运会相关的内容以吸引关注。例如,2021年8月,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4,文章中赫然映入眼帘的就是“奥运同款皮划艇来啦!”这一信息,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北京奥组委投诉后,根据《保护条例》的有关内容,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依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奥运”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这一专有名称,属于《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范围。争议点在于对汤河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有关信息内容是否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而密云区市监局根据“奥运同款皮划艇来了”这一相关内容所在语境及下文就是“京郊户外玩水,古北水镇让你Get玩水新技能!”,并且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举办的上述有关活动售出门票760张,认定该公司并不仅仅是为了宣传奥运,弘扬奥林匹克精神而在公众号中发布相关的文章,不属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而是为了利用“奥运”字样进行牟利,借助奥运会的影响力宣传自己举办的活动。

(五) 媒体报道与评论型

新闻媒体在报道奥林匹克赛事、分析比赛结果或评论相关事件时,可能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来增强报道的权威性和吸引力。这种使用在合理范围内是被接受的,但如果媒体机构以此进行商业推广或隐性营销,则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在其微博平台的专属超话中发布了关于东京奥运会奖牌榜的帖子“东京奥运会——每天睡醒都要关注一下奥运会的奖牌榜”,在网络平台上提醒大家每日打卡关注奥运会奖牌榜,而涉案帖子的阅读转发量达到了12次,后来在得知涉嫌侵权后,发布者立即将帖子删除。北京西城区市监局在接到投诉后,同样认定当事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最后西城区市监局并没有对其施加任何行政处罚(同上注4)。在本案中,行为人在超话中发布东京奥运会奖牌榜的帖子,其目的可能只是为了让大众的视线转移到奥运会奖牌榜上,进行每日的打卡,关注奥运,并没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却“蹭”了奥运会的热度,没有经过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规则》中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目的使用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申请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申请,经过申请获得非商业使用权的非营利法人或组织不得实施侵害奥林匹克标志行为,也不能协助他人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中的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提出非商业目的使用权申请的适格主体,也没有向权利人提出非商业目的使用的申请,直接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应当构成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原本局限于小范围的非商业使用行为可能迅速扩散,影响范围和深度难以预测。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奥林匹克相关作品,一旦被广泛传播,即便是出于非商业目的,也可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造成潜在的市场冲击。

因此,针对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规制应当更加细致和具体。需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指南,界定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不仅涉及到对现行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也包括对新兴传播方式下使用行为的监管和调整。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理使用的需求,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4. 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困境

通过上述侵权案例,不难看出,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标志,在实践中不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极易产生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行使和普通群众非商业目的宣传、传播奥林匹克运动都引发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 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与商业目的使用界限不明确

著作权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中,为个人研究,学习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体现的是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公平、正义原则[6]。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应当毫无例外地体现平等、公平等正义性理性规范,对它的保护也应该体现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个人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对于保障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负面影响,甚至对于大众广泛接受奥林匹克标志,传播和理解奥林匹克文化,分享奥运有积极的作用。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并不像著作权那样在法条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执法主体和权利主体谨慎小心地做出判断。文章开头提及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盗版侵权中,冰墩墩在网络上大火,冰墩墩作为冬奥会吉祥物,是《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在供不应求,“一墩难求”的情况下,商家生产、售卖盗版冬奥会吉祥物周边属于制造或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而类似自制橘子、汤圆、雪人版的冰墩墩,或者是艺术家们通过剪纸等方式复刻冰墩墩形象的行为就属于个人欣赏研究或者个人娱乐的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构成侵权行为。同样,新闻媒体等在报道、评论,学术文章或者个人书籍传记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按照事实具体介绍、陈述奥林匹克标志也在非商业使用语境下也不构成侵权,受到法律保护[5]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介于个人使用和商业目的使用之间的情形,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时侵权与否难以确定,很难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罚,需要根据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例如前段时间冰墩墩大火,未经权利人允许的制作涉及冰墩墩形象的表情包的行为就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1) 制作表情包的目的是自娱自乐,娱乐消遣,此时属于个人合理使用,不应当认定为侵权。2) 为获取利益而制作表情包。使用者需要通过付费才能获得表情包的使用权,或者表情包发布者开通了打赏的渠道,使用者可以对表情包发布者进行打赏,这些都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犯。这与上述卡特猫公司侵权案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认为自己只是通过对奥运会项目进行有偿的解说,是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合理获得的报酬。3) 将自制的表情包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此种情形下,表情包的制作者虽然没有通过传播行为进行牟利,但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为[7]

又比如发型师为顾客设计的冰墩墩图案的发型5,行为人作出该种使用行为的意图可能仅仅是因为娱乐,是一种“幽默使用”行为,并没有主观上谋求利润的目的,但是此类幽默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界限范畴还存在疑问。理发师剪发确实获得了报酬,但是我们认为该报酬并不能视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获利结果,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 非商业目的使用中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界限不明确

《保护条例》中仅仅列举规定了六种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对实践中非商业使用的侵权行为没有进行明文规定。正如在建设银行侵权案中,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营利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依然是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虽然没有受到惩罚,但还是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造成了不利影响。明确非商业目的行为的侵权与否能够让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在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更加有助于保护专有权人的权利。

实践中主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造成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害。

1) 使用过程中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改变

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将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改变,那就不再是合理使用,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实践过程中,为达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推广和宣传奥林匹克运动,个人或一些民间组织在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形象的过程中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人为的修改,如删减、改变、增加奥林匹克标志中的元素,形成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这样的侵权行为在《保护条例》中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是依然可能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看,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不仅受到《保护条例》的规制,某些奥林匹克标志也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回到冰墩墩侵权案中,冰墩墩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许可不得商业使用,同时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其他单行法如《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包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因保护意识匮乏而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在极少数个别情况下,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严重缺乏,在没有经过授权下,某些主体在作公益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过程中错误使用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例如将奥林匹克形象颜色、形状印刷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体可能是出于宣传奥林匹克运动等的善意考虑,但是由于其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人虽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没有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但是错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依然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侵权。这与上述的改变奥林匹克标志的不当行为类似,但是并不相同。上一种行为中,行为人所作出的改变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而此处我们所讨论的因保护意识匮乏导致的侵权行为,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且其没有意识到自己这样的使用行为是不当使用的错误行为。

3) 在非体育性质活动中以非营利目的不当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些公益性质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在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为了装饰或者美观等目的,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将标志用于宣传资料、服装上,这些组织在作出行为时并没有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营利,不属于牟利性的故意侵权使用,但是并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仍是侵权行为。例如社区组织广场舞表演,在统一的广场舞服装上使用了奥运会的标志,组织广场舞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表演向群众收取费用,而只是出于休闲健身的目的,不带有营利性质,但是仍然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8]

(三) 侵权案件频发与权利救济困难的冲突

每一届奥运会的举办,都能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奥林匹克运动无疑是最具有流量的“super star”,在奥运会蕴藏着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经常会做出不恰当的违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造成权益损失。奥运会举办期间的侵权案件也频频发生,对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纠纷,主要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这三种解决途径。在上述三种解决途径之中,救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常使用的就是请求市监局处理。在上文中分析的几个案例也都是由地方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做法有其长处和弊端。由北京奥组委向有管辖权的地方市监局投诉或举报,市监局接到投诉后立案处理,相较于提起诉讼程序来说更为简便。然而,对于奥林匹克专有权人来说,并不能关注到每一起侵权案件的发生,举报所有的侵权行为更是难以操作。实践中,有许多侵权行为都没有能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惩罚,导致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5. 关于非商业目的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依照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没有像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一样制定有关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单行法规,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已经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建立了坚实的法律保护基础,譬如201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22年北京冬奥会特别制定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2022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为了更好地指导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也出台了各项保护规定,以保障奥林匹克标志的规范行使。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需要适用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文件。我国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初步成型,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现有的法律因为司法有其被动性,没有大量的案例出现,只是各地少量的案例出现,立法机关对此并没有加以重视,在侵权认定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因为主要依靠行政立法,过于依赖行政保护,这就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保护,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同时,借鉴其他国家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优秀司法实践,提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位阶,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制定完善的单行法,提高办案的效率。

在实践中,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还是频频发生,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建议将非商业目的侵权使用行为也在条文中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与合理使用的行为明确区分开。避免行为人在没有经过授权情况下,非商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时不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样的后果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合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自由,造成了使用行为时的后顾之忧,这将不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做好普法的宣传工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欠缺是其作出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为了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普遍发生,减少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更应该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举办公益讲座,制作宣传手册,开展各类普法活动,利用北京冬奥会的契机,营造全民关注奥运的氛围,宣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高民众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以及群众参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热情。

最后,要建立起完善完备的权利救济机制,针对合法行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侵权行为加以相应的惩罚手段。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需要有适宜的处理侵权行为的惩罚举措,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建立快速有效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解决机制。

6. 结语

奥林匹克标志享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极高的市场信誉度,是具有突出市场价值的标志类知识产权。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的利用,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不是完全不能使用。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普法宣传、建立权利救济机制等措施,可以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

NOTES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 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2重庆市人民政府网:https://scjgj.cq.gov.cn/zt_225/djqqjmzqzxd/dxal_347087/202205/t20220505_10680368.html

3中国质量新闻网: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1/18/content_8776213.htm

4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o/2022-03-05/doc-imcwiwss4368652.shtml

5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67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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