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背景
Research on the Issue of Regulating the Right to Discipline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Education—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Disciplinary Rul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Provisional)”
DOI: 10.12677/ojls.2024.1212985, PDF, HTML, XML,   
作者: 赵雨露: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关键词: 内涵教师惩戒权法制建议Connotation The Right of Teachers to Discipline Legal Advice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范问题,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背景,分析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实施中的问题以及提出改进建议。研究发现,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矫治的行为,与体罚有显著区别。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揭示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中的不当现象,如惩戒标准不明确、惩戒目的易失去适当性、惩戒行为的随意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提出了提高教师素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督与救济机制等建议,以期有效落实和规范行使教师教育惩戒权,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iscuss the normative issues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educational disciplinary power, and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the problems in its implementation,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Disciplinary Rul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Trial)”. The study found that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s the behavior of schools and teachers to manage, discipline or correct students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which is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corporal punishment. Through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case analysis, this paper reveals the improper phenomena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 disciplinary power, such as unclear disciplinary standards, easy loss of appropriateness of disciplinary purpose, arbitrariness of disciplinary behavior, and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eachers,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stablish supervision and relief mechanisms, with a view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exercise of teachers’ right to discipline in education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eachers and students.
文章引用:赵雨露.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背景[J]. 法学, 2024, 12(12): 6940-694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2985

1. 引言

2022年2月9日,一篇万字长文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衡水桃城中学事件爆发1,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学生食物中毒,制作阴阳课表未严格落实“双减”政策,老师在监控触及不到的角落体罚、猥亵学生等等,这些触目惊心的违规行为在引发网友们的强烈谴责和惋惜痛心的同时,也让我们陷入了深思。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提倡发展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而不是像以往一般,只重视成绩,对学生们一律采取应试教育。“体罚”这样的词语,似乎离新时代新世纪的中小学生们越来越远了,但是桃中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解决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否存在这一学术界饱受争议的话题的背景下,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于教育惩戒的纠纷却仍然层出不穷。

因此,本文在教师教育惩戒权已经明确存在的基础上,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研究背景,通过学者们的论文成果,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些案例,课题研究时所作的问卷调查数据以及对特定的中小学生的访谈结果,探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明确教师应当如何有效规范地行使教育惩戒权,从法律层面对教育惩戒权施以合理高效的规制,以求解决教育理想与教育实践间的巨大矛盾。

2.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在教师教育惩戒权涉及的诸多内容之中,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内涵或者概念无疑是解决关于教育惩戒权问题的基础,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实践中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难题的最佳路径。

(一) 教育惩戒的内涵

探究教育惩戒权,必须先弄清楚教育惩戒的内涵[1]。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江苏大学附属学校部分学生对于教育惩戒认知的数据,结果显示(见图1),大部分学生能够理解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而非体罚。

Figure 1. Students’ perception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1. 学生对于教育惩戒的认知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从法条中,我们不难得出,《规则》中教育惩戒的主要实施主体有两类——学校和教师。无论是学校以书面方式实施的处罚行为(如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还是教师实施的适时性处罚行为(如批评、调整座位、罚抄等)都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教育惩戒无疑是学生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之一,是学校或教师为了达到教育目的、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依法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与体罚或者变相有显著的区别。教育惩戒通过较为温和、贴合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方式,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以正确的引导,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正如法条中所指出的,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的目的,注重的是教育而非惩戒,促成学生意识的觉醒,激发其悔改。

(二) 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那么教育惩戒权到底是什么呢?目前学界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属性的认知中,“复合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种分析进路。与“权力说”和“权利说”对教师教育惩戒权作出的单一维度阐释相比,“复合说”既突出了教师教育惩戒行为中的权力因素,也认识到了其中所包含的权利因素[2]。依据“复合说”,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同时,它也应该是教师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教师是在学校中以教育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和做人为职责的专业工作者,教育惩戒权源于国家在法律上赋予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力,从学生与教师的特殊关系看来,虽然现代的教育理念更加趋向保护儿童并尊重其自主意识,营造更为宽松自由的学习氛围,两者之间的关系趋向平等的非身份化关系。但必须意识到的是,基于文化传统或者教育的特质,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可能达成类似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权力属性由此可见。

从法律层面而言,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了教师管理、管教学生的权利,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更是指出,学生有《规则》中所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因此,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许可、认定及保障。而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规则》第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师是权利享有者与义务承担者的双重角色,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应尽的职责和义务[3]。教育惩戒权的义务属性综合而言,体现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主要是以教育学生,引导学生向善为目的,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教师教育惩戒权是以教师为主体,遵循教育规律,基于教育的目的,为了制止学生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促使学生认识、改正错误,具有“权利性”、“权力性”、“义务性”三重属性的合法职权[4]

3. 实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不当社会现象分析

本研究采用在线问卷的形式,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和学校内部网络向江苏大学附属学校的学生发放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500份,其中初中生300份,高中生200份。问卷内容涉及学生对教育惩戒的认知、经历以及对教育惩戒权实施的看法等。通过收集的问卷调查来看,受过惩戒的同学占绝大部分,而在他们中经常受到教育惩戒的只有一小部分,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因,具体见图2 [5]

Figure 2.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do teachers impose educational discipline on students?

2. 教师会在哪些情况下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对于学生而言,教师的教育惩戒范围几乎触及到了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学习成绩、态度,生活习惯,道德素养等等,甚至还有可能成为教师的“出气筒”,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在回答老师对同一错误对待学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一问题时,近六成的学生选择了“是”,这些数据结果都反映出了教师教育惩戒的标准、规定还不够完善[6]

回到最开始的衡水桃中事件,在大众印象里的河北衡水系中学,大多以半军事化管理和严苛的教学模式出名,特别是鼎鼎有名的衡水中学,为我国的清北两所顶尖高校输送了不少人才。衡水桃中事件的起因是桃中初中部一名学生的爆料,其中提到“老师过分的强调学习这件事,以至于区别对待学生,成绩好的就是班级的宝,成绩差的会侮辱体罚”[7]。而最后官方的调查结果是“个别教师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待学生有批评过于严厉、罚站、打手心等问题,存在惩戒失当的行为。”在这样一所每间教室都安装两个摄像头的学校,教师依然会选择在监控触及不到的角落对学生进行“体罚”,何其令人心寒。对于滥用教师教育权的行为从过去到现在屡见不鲜,从14年“嗑瓜子”事件被曝光2,湖南某班主任买了几十斤的瓜子,上课嗑瓜子的同学被强制蹲在走廊磕完所有的瓜子,网友们就开始热议“嗑瓜子”到底是变相体罚还是适当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到底在哪[8]

在高中课堂中,存在学生普遍在课堂上打瞌睡的现象。语文教师对此未予以直接干预,而班主任则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在课后,班主任要求在课堂上睡觉的学生在走廊上进行蹲起运动,并将相关照片发送至家长群。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适度的教育惩戒对于培养学生的纪律性和责任感是必要的,但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教育规律,避免对学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伤害。班主任的惩戒措施虽然在短期内起到了警示作用,但其公开性可能对学生的自尊心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到学生可能因学习压力和睡眠不足而在课堂上打瞌睡,教育惩戒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而非简单地施加体力惩罚。因此,对于课堂上睡觉的学生,应当首先进行口头训诫,而非直接进行体力惩罚。这样的做法更符合教育规律,有助于实现教育惩戒的目的,即促使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

根据以上所列举真实发生在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可知,即使已经有《规则》的施行使得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章可循,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理应较为顺畅,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依旧面临诸多困境。主要是如下几种现实困境:

首先是受开放的教育理念所影响,以及害怕自己的惩戒行为会受到舆论大众的质疑和非难,亦或是学生、家长的指责、报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放弃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其次是教育惩戒的目的易失去适当性。教育惩戒的目的应当是基于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成为正直向上的好公民。而在惩戒的时候,教师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气或者是发泄个人情绪,对不同学生同样的失范行为作出前后不一致的举动。再者,教师教育惩戒存在随意性,惩戒的标准难以把握,导致公正性的丧失。就如上所述的例子中,班主任的处罚过于随意,只是在突遇班级大片同学上课睡觉的情况下,即时做出了惩戒决定。最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缺乏监督机构。类似于桃中的体罚事件可能每天都在各个角落上演,不过桃中的学生得到了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的支持才得以将学校的恶行曝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光靠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对其的约束机制有待完善。

4. 有效落实和规范行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法制建议

(一) 提高教师素养

教师素养是教师教育惩戒权有效落实的基础,教师素养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有很大程度的体现,实践中,教师教育惩戒权法律及其细则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然因教师个体的教育素养而出现接受度的差异。访谈结果表明,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教师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教师乱用、滥用教育惩戒权的现象也尤为严重,甚至会用上侮辱性的语言,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教师的入职门槛相对较高,情况就会改善许多,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度”也能更加精准的把握。教师是教学的研究者,而非技术操纵员,应当学会更好地将知识转化并呈现给学生,使得学生更容易理解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选择一条贴合学生成长,真正帮助学生成功成材的正确的教育之路。

(二) 完善教师教育惩戒权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虽然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施行,为教师行使其教育惩戒权提供了保障,也为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的路径,但是《规则》只有短短的二十条,对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作出的是泛泛的、笼统的规定,以及缺乏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问题。《规则》中仅仅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分为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或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三类,这样概括性的基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更加积极呼吁、倡导制定完善教育惩戒权相关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有更加细化的规定,设立实施教育惩戒的标准。教师根据既有的标准对学生进行惩戒,让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能有法可依,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有受到不公正对待以及恶意报复的后顾之忧。

(三) 建立完整的监督与救济机制

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往往有一个重要的位置空缺——监督,目前《规则》中对于教育惩戒监督的问题并没有涉及,那么教育惩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依赖学生或者家长的主动申诉,就不会得到合理的解决,学生难以得到维护,长期以往,堆积的问题就会如衡水桃中事件一样爆发,学校的声誉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害。而教育惩戒的监督主体与决定和执行教育惩戒的主体在职责上各自独立,在权限上相互制约,使得教育惩戒不再“随意”。应当设立教育惩戒审查以便督促教育惩戒的合理使用,审查机构是独立于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第三方,避免“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的弊端,提高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为了保证教师的合理权益,应当建立教师教育惩戒说明理由制度,教师在对学生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惩戒时,应当一并向学生以及家长进行惩戒情节认定的事实依据和作出该惩戒的合理理由,并在作出惩戒后进行记录和备案。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中小学学生相较于其他学生犯错的风险更高,更容易受到教师的惩戒,应当建立起合理的申诉机制,对教师不当行使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为进行救济。《规则》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尽管第十七条已经确立了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诉制度,但仍有可以优化、拓展之处。与监督机构同样的问题是,申诉的受理主体依然只是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申诉处理结果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申诉受理后,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对案件认真地进行相关调查,而不是单单停止教师工作以求息事宁人或者对案件冷处理,不进行追责。教育惩戒行为对学生造成身心损害所涉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应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追责程序。

5. 结语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建设教育强国的奋斗目标,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9]。教育惩戒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规则》实施背景下,完善落实和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对维护教师和未成年学生的合理权益以及建立完整的教师教育惩戒体系都有着独特的意义和作用。

NOTES

1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794704

2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818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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