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4年2月16日,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发布了人工智能(AI)文生视频大模型Sora,迅速引爆全球网络。这是继Chat-GPT后,OpenAI发布的第二个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其快速创作视频的能力让世界为之震惊!2024年2月26日,我国首部文生视频AI动画片《千秋诗颂》在央视综合频道正式开播。该动画片从美术设计到动效生成,再到后期成片,均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辅助制作,制作效率是传统动画制作方式的3倍[1]。未来已来。我们在惊叹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由地注意到人工智能技术对当下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一个急于确定的问题,也是解决有关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其他问题的前提。
2.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概述
在OpenAI的官网,我们可以看到官方对其做出的定义为:“Sora是一个可以从文本指令中创建逼真和富有想象力场景的AI模型”[2]。简而言之,人们只需要对Sora说出自己的想法,就能生成想要的视频。在OpenAI官网,我们可以看到Sora生成的一个走在东京街道上的女人的示例视频。视频中,一位穿着时尚的女士穿行在东京傍晚的街头,背后是林立的高楼和形形色色的路人,闪烁的霓虹灯照在刚刚下过雨的地面上反射出五彩斑斓的光。该视频不仅十分高清、流畅,而且灯光光影的反射、物体运动方式几乎完全符合现实生活中的物理规律,同时视频中镜头的移动、分镜的切换也十分专业,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视频中女人脸上的毛孔。这几乎与著名导演使用专业的摄影器材拍摄的电影镜头无异,几乎可以起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除了文生视频,Sora还具有其他许多令人惊叹的功能。人们可以利用此类模型将图片转换成动态视频,还可以基于视频片段来向前或者向后扩展视频。我们可以使用Sora让《清明上河图》中的人物“动”起来、让《蒙娜丽莎的微笑》中的蒙娜丽莎“笑”起来、让齐白石老人的《墨虾》里的虾“活”起来。人们只需要输入几个关键词,比如:“海底”、“汽车”、“飞驰”,就可以得到一个汽车在海底飞驰的高清视频。而这仅仅需要一个没有任何视频剪辑经验的人点击几下鼠标,花费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这些在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大模型问世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3.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们讨论Sora类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视频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不仅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及时回应,也是对利用AI大模型生成视频进行其他著作权问题研究的基础和必要前提。对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3.1. 有利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外著作权相关立法均对其立法目的作出了具体的表述。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明确规定:作者是第一个对作品享有权利的人,这种权利应当受到该法的保护1。《日本著作权法》的基本目的是促进文化发展,实现路径为在注意作品的合理使用的同时,保护作者的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利,进而实现促进文化发展的最终目的2。美国在其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其立法目的,而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规定在有关宪法条款中。美国宪法通过赋予作者著作权的方式达到促进科学和艺术进步的目的3。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立法目的可以分成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4。这三个立法目的之间属于相互牵连、层层递进的关系,具体而言:直接目的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间接目的是促进有利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与传播;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主要概括为:通过赋予作者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科学文化传播。因此,从立法目的出发,承认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在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地位,有利于保护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相应收益,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进而激励影视创作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创作更为优秀的影视作品,促进电影、动画等产业繁荣,实现科学文化的广泛传播的目的。
3.2. 有利于提高社会文化艺术水平
中国首部文生视频AI动画片《千秋诗颂》首播收视份额4.22%,收视率在所有上星频道动画片中高居第一[3]。在《千秋诗颂》中,央视电视台和上海人工智能实验室的创作人员利用AI生成视频技术将中华传统诗歌与现代动画创作相结合,并以中国风的形式讲述了古代诗歌背后的故事,唤醒了中华古韵的新生命,使得小朋友在欣赏生动有趣的动画节目的同时,沉浸式地了解诗歌背后的文化渊源,体会李白、杜甫等诗人当年在创作诗歌时的心情和境遇,感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更好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该动画片播出后反响强烈,深得广大观众喜爱。相信随着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技术的成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优秀影视作品涌现,对于提高社会文化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在短视频盛行的当今社会,短视频创作者利用Sora等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短视频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创作人员不仅可以利用AI大模型方便快速制作出符合自己创意的视频,因AI大模型的出现还减少了短视频创作人员对传统素材库的依赖,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毫无疑问,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大模型的问世是对短视频行业的重大机遇。
3.3. 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人类曾经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而人工智能技术被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明珠。第一次工业革命为“蒸汽革命”,使人们从农耕社会正式进入到现代工业社会,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第二次工业革命为“电力革命”,使人们进入了“电气时代”,电灯、电机、电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第三次为工业革命,开创了“信息时代”,电子计算机、晶体管等技术的发明使得全球信息和资源交流变得更为迅速,将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过去的三次工业革命中,我国曾经落后于西方国家。然而,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已然兴起,中国与其他先进国家尚处于人工智能技术研究的第一梯队。中国必须牢牢抓住时代的机遇,加大资金投入和科学研究,才能使我国处于领先地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我国著作权法将人工智能生成视频作为作品保护,明确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法律地位,发挥《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归属、使用、转让、限制等环节,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促进人工智能生成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
国内权威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著作权性。易继明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满足独创性要求,应当属于作品的范围[4]。吴汉东教授认为,“独创性内涵不应该以创作者身份为必要,‘机器作品’与他者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标准),并基于以人类读者为基础的‘一般社会公众’认可(评价标准),即可作为著作权作品看待”[5]。冯晓青等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值得著作权保护[6]。
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5,便是认定某一事物是否构成作品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四个要件所构成。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为: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二是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三是具有独创性;四是属于人的智力成果。下面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证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而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4.1.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灵魂,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AIGC作品,当然也不例外。因此,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只有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才能成为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传统意义上的独创性包含“独”和“创”两个方面。
4.1.1. 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著作权法上“独创性”中“独”是指劳动成果源自劳动者,即劳动者亲自独立完成劳动成果,而非抄袭他人的结果[7]。在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过程中,创作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自己满意的视频,并不涉及对他人作品的抄袭,该作品是创作人员利用AI大模型独立完成的。所以,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符合作品独创性中“独”的要求。
4.1.2. 独创性中“创”的要求
早期,英美法系版权法以“额头流汗”标准来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根据此标准,创作人员只要对事实的汇编付出了劳动,即使在汇编过程中没有任何体现智力创造的成分,便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的作品。但这种标准明显与《伯尔尼公约》的立法精神严重不符,阻碍了他人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进一步的创作,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许多国家已经不再使用“额头流汗”标准。
根据相关判决的裁判理念6,我国采用的是“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的标准。创作者在利用AI大模型生成视频的过程中,通过多次输入修改意见、关键词或者参数的方式,反复修改已生成的视频,最终使视频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创作人员输入关键词或者描述文本进行创作,并且通过反复修改,进而得到自己满意的成果的过程,便是创作人员进行创造的过程,包含了创作人员的想法和创意,满足“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条件。因此,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4.2.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是“人的智力成果”
4.2.1. 《著作权法》上关于“人的智力成果”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作品必须是“人的智力成果”的体现。大自然界中优美的风景、动物利用工具“创作”的成果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2.2.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具备“人的智力成果”的要求
人工智能的背后是人的智力,而非机器的“智力”,因为机器没有智力。人工智能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弱人工智能代表着人工智能低于人类智力,如智能手机语音助手、谷歌围棋程序AlphaGo等。强人工智能的标志是人工智能与人类智力相当,强调人工智能的通用目的,如ChatGPT、文心一言、通义千问等。超人工智能则代表人工智能超过人类智力,此类人工智能目前停留在科幻作品中,尚未出现在现实世界。我们正处于由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的过渡阶段。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使人们陷入了惶恐,在网络上及现实生活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大家都为人类的未来感到担忧。人们产生惊慌和担忧的根本原因是对人工智能的社会生活属性没有清楚的认识。作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工具。
人类几乎所有的劳动成果都是借助工具所形成的,作品也不例外。米开朗琪罗利用雕刻刀创作了《大卫》,彰显了男子的青春和力量;贝多芬借助钢琴创作了《命运交响曲》,奏出了一首与命运抗争的赞歌;王勃在豫章故郡挥毫泼墨创作千古名篇——《滕王阁序》而流芳千古。在现代社会,设计人员可以使用PS、CorelDraw等设计软件创作出各种极具美感的图片。人们利用画笔、钢琴、毛笔、设计软件等工具创作出的内容都称为作品,这是毋庸置疑的。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后,人们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模型进行创作,本质上讲AI作为工具,使用人是AIGC的创作者。创作工具的简单或者复杂并不影响作品的认定,创作出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才是其成为作品的唯一标准。正如清华学者蒋舸所言:“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8]。
在一次又一次的工业革命中,火车代替马车成为主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工厂里的纺织机器代替纺织工人昼夜不息地生产货物,即时聊天软件替代传统的信件成为人们日常的交流工具,人们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文章、诗歌、乐曲甚至视频,这些都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背后是人类生产工具的更新和变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使人们从繁重劳累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百年前如此,今日亦同。
我们要在社会热点之下,进行冷静思考:AI只是一种比以往更加便捷、效率更高的工具。随着科技的进步,所有AI大模型也会变得落后,逐渐被其他具备更高生产力的工具所替代。
因此,人工智能生成视频作为创作人员利用AI工具创作出来的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关于“人的智力成果”的要求。
4.3.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
4.3.1. 《著作权法》上关于“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关于“以一定形式表现”是指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能够被外界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那些仅仅存在于人的内心的想法或者说“腹稿”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4.3.2.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具备“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求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可以在相关设备上进行播放,可以复制、传播,可以直接为观众所知悉。正如前文中所列举的“走在街道上的女人”例子,我们一边感觉女人穿着时尚、得体,一边惊讶于所处街道的繁华,同时天空中飘落的细雨,让观众感到一股凉意。以上这些感受正是因为这个视频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观看者才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的。因此,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符合“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求。
4.4.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4.4.1. 《著作权法》上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认定
该构成要件旨在说明并不是所有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均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本质是对著作权法保护领域的限定,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对思想、观点或者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
4.4.2.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要求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作为一种视频属于文学艺术领域,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利用AI大模型生成的视频与日常生活中视频创作人员利用摄影器材拍摄、创作的视频并无区别,表达了创作人员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美感,具备观赏性。
4.5. 结论: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构成作品
综上所述,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具有独创性;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能够被外界所感知;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是人的智力成果。因此,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5. 结语
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技术作为当前最先进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我们应当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进行规范,保障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将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纳入到其保护体系中,承认Sora类人工智能生成视频的著作权属性,可以加强对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保障,激励创作者创作出更加优秀的作品。这些优秀的作品会促进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有助于社会文化氛围的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我们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特殊历史时期,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加大投资力度,掌握历史主动性,实现科技强国。
NOTES
1《安娜女王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创作有益于社会的作品。
2日本《著作权法》第1条:“该法的目的是通过确立作者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表演、录音、广播和有线广播的权利和相邻权利,在注意这些文化产品的合理使用的同时,保护作者等的权利,从而促进文化的发展”。
3美国《宪法》第I条第8款:“通过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者获得各自著作和发现的专属权利,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
4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知行字第38号:“《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必须同时符合‘独立创作’和‘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两个方面的条件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