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ESG运动开始之前,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等国际机构早已以不同形式对公司经营发展与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的探索1。2004年全球主要金融监管的五十多位首席执行官,就环境、社会与治理进行对话。次年发布了一份具有里程碑的报告,在其中正式提出了ESG一词,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2。ESG运动刚兴起时,其理念认为应当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嵌入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因素,在使公司具有良好商业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可持续的市场环境。通过十几年的发展演进,ESG被认为是助力人类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标准化规则,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未来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理念体现。换言之,ESG运动所追求的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这种发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还意味着环境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公平性、公司的可持续性等[1]。
近年来,我国已就ESG进行了初步探索,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2016年的《国务院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2021年,“碳达峰、碳中和”首次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速推动了ESG投资的发展。同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其中对公司治理部分进行了修改,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内容整合至“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底,A股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首次超过1000家,专项披露ESG报告公司数量超过30家。2024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第二十条也首次引入了ESG相关理念,表明我国立法者关注到了ESG运动的全球影响力,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积极的回应。此次公司法修订案将ESG责任法治化,将促进公司重视社会责任纳入自身发展战略之中,有助于董事会在经营中贯穿ESG理念,将ESG落实到公司实际经营的方方面面。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涵,分析ESG投资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影响,并探讨如何将ESG理念有效融入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以推动公司法中社会责任理论的真正落实。
2. 公司社会责任:现代公司法的航标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其营利性特征之一。如果公司能够高效利用资源,生产出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这些产品与服务,那么公司即已履行了其基本的社会责任[2]。进入20世纪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大公司的兴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进而促使人们对传统公司法理论质疑。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在最大化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尽力提升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与福祉[3]。这种社会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涵盖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客户、社区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且不仅限于此。申言之,从公司社会责任角度来看,公司不再单纯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还应兼顾多方利益,如债权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环境保护的利益,甚至代价关系的利益都需要加以衡量。
ESG理念与公司社会责任在内容上具有相关性,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也就是说,ESG理念不仅要求公司履行保护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和提升公司治理等高标准,同时也使公司受益于和谐社会和和谐环境带来的好处,从而实现一种良性、可持续、螺旋式上升的互动模式,最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4]。反之,如果公司对员工不友好,可能导致公司价值受损,更多的是其没有尽到社会责任的道德责任,影响公司声誉,严重的甚至可能威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这些行为会使公司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不被投资界视为可持续公司[5]。
一方面,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往往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赞誉,即包括市场主体对于公司提供产品的认可,通过这种认可公司能够提升市场占有率,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助于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其工作带来的社会有益性,实现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自我实现的需要,从而提升其工作的积极性,带动公司整体效率的提高并提升公司竞争力与内在人力价值,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最终也会为公司带来更高的商誉。
3. ESG运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
3.1. ESG对域外国家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的影响
英国对于ESG的政策规制始于《职业养老金计划(投资和披露)条例》(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s (Investment) Regulations)和《养老金保障基金(投资原则陈述)条例》(The Pension Protection Fund (Statement of Investment Principles) Regulations)。这两项条例将社会、环境和道德因素纳入考量范围。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则从公司治理角度对董事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董事作出决策时应兼顾利益相关者及决策对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公司运营中对环境和社会的长期影响。2018年7月修订的英国《公司治理准则》(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规定:premium-listed公司应报告其公司治理如何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该准则还在一定程度上扩展到ESG的其他方面,比如要求公司“为更广阔的社会作出贡献”,并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美国ESG监管政策集中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推动下,纳斯达克于2017年首次发布《ESG报告指南》,并于2019年发布了2.0版,进一步扩展了ESG信息披露的范围,涵盖人权、强制劳动、数据安全和纳税等社会议题。此外,2021年4月,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了《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ESG Disclosure Simplification Act),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在向SEC提交的年度文件中披露与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的信息,包括气候变化风险和多元包容政策等。这项法规的目的是促进公司透明度和标准化,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表现,同时鼓励公司朝着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此外,该法案还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proxy statement)中披露公司对ESG指标与长期业务绩效之间的关联关系的看法。
综上所述,随着十几年间的发展,英国和美国不断出台各种针对ESG的法律法规或者修订并增加有关ESG的相关规则,已然形成了较为完善和全面的ESG法律框架,丰富了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3.2. ESG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
就ESG立法而言,我国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ESG理念的接受也在发展阶段。在修订之前,我国《公司法》主要通过第五条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该条规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受到ESG运动的影响,我国关于公司法的立法也作出了积极回应。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之前宽泛的具有宣示性作用的第五条“公司社会责任”原则下移至第十九条的位置,目的是与第二十条相配套,形成了针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机制。《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已经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进行了探索,强调应进一步使法律在ESG理念下的“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通过梳理英美两国与ESG相关的法规政策并与国内法规政策对比可以发现,国内主要对上市公司的ESG治理能力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证监会披露规则与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要求较少,且强制性披露要求更多限于环保(ESG的“E”)领域,与英美的ESG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国应结合ESG理念和内容,在公司法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加积极地探索和回应,提升公司社会责任以及ESG信息披露机制的要求和标准。
4. 通过ESG规范路径实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地生根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本质正向“公司公民”转变,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实践正在有力回应和支持这种转变。ESG抓住了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不仅对传统的公司目的、信义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而且为公司社会责任提升指引了前进方向。这种新型的公司公民身份反映了公司在现代商业环境下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和多层面责任,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为适应现代公司的变化和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我国应借鉴英国公司法和美国州公司法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完善,设计符合中国特色国情的制度,以实现ESG实践的规范化和落地生根。此外,ESG指标的透明度和规范化需要通过信息披露和标准化来保证,从而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尽管我国的ESG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ESG理念的发展势头已经日益明显,预示着我国未来将会更加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同时也需要持续深入研究ESG实践在我国的具体落实路径和效果,以推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进一步发展。
4.1. ESG要求确定并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公司法》主要针对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并且在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方面首次将ESG写入公司法,即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是立法者结合ESG的理念和内容第一次引入该条文,体现了我国公司法与时俱进的特征,为践行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应牢牢坚持这一立法中的进步,顺应时代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仅二十条的规定不足以完全阐释ESG理念和内容,并且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出台,很容易使得该条文再一次沦为宣示性条款。因此,应在坚持《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基础上,继续探讨完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及相应配套政策,真正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6]。
4.2. ESG要求激活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
ESG的理念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这一点在公司章程中的目的条款中体现尤为重要。目的条款应该包括ESG的核心要素,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和治理符合ESG的要求,并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认真考虑ESG的理念和原则,并将其纳入目的条款中,以确保公司的ESG实践得到有效指导和落实。这一方法也得到了国际上许多公司治理标准和法规的采用,为公司在ESG方面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指导。
在公司目的条款的演变过程中,从初始阶段的“严格控制、越权无效”,到如今的“意思自治强化、经济民主与平等”,我国公司法对目的条款的限制不断放松,这也产生了某些公司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承担社会责任的短视现象的出现。因此,为积极回应ESG的要求,贯彻公司法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不仅要注意其具体经营范围,也应在目的条款中加入符合ESG理念和内容的表述。以某保险(集团)公司为例,该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和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实现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的价值最大化,并以此促进和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等目的条款,体现了其对ESG的高度重视。该目的条款不仅体现了该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为公司在ESG实践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倡导,有利于公司在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取得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成果。同时,该公司通过明文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也展示了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诚意和决心,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如果公司章程中未包含关于ESG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董事会在平衡股东利益与社会价值方面将面临分歧,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其社会责任的现象。将ESG理念和内容融入公司章程可以使公司明确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从而在公司的运营和决策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并在公司文化中深入根植。此举不仅有助于公司在市场上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还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士气,以及吸引对环境和社会问题有关注的投资者。因此,ESG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得到适当的体现和强调。
4.3. ESG要求我国公司法尽快完善董事信义义务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仅限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所谓的“股东至上”原则。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逐步分离,管理层的权力不断膨胀,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现代公司逐步形成了一个由股东、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交织而成的“契约网”。正是由于公司地位的变化,人们开始要求公司承担更多责任,特别是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在这一背景下,公司的决策不再仅仅考虑股东利益,而是追求“公司的最佳利益”[7]。但董事信义义务是我国公司立法与实践的薄弱环节,存在注意义务细节不足、未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等问题,与之相关的董事责任也较为笼统,对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约束更加薄弱。因此,当ESG的要求嵌入公司法中时,要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区分开来,明确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应当为公司法人本身。此时,将环境、社会与治理标准的追求纳入董事信义义务,不仅有助于董事个人免除法律风险,还有利于公司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与追求社会责任之间达到平衡。
4.4. ESG要求公司合规经营
公司合规的关注点应将从法律责任扩展到社会责任。现在的公司合规主要关注如何避免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问题,但ESG强调公司应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伴随着ESG的不断发展,其内容已经发展到资源利用、消费者安全、劳动保护等公司社会责任领域,公司合规经营原则的确立是实现ESG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原则要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正式规则,并为公司落实ESG目标赋予充分的授权和权限。在这个过程中,公司需要建立透明、可追溯和可核查的数据和信息披露机制,以便于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此外,公司还需要制定符合ESG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和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公司合规经营原则,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以保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具体而言,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明确的内部治理措施,同时也应当赋予董事会更大的空间来实现ESG目标,例如制定与ESG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设立ESG相关的管理机构等。同时,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应当尊重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的充分授权,并为董事会的合理行为提供保障。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和ESG目标的落实,而且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的提升。因为在公司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经营活动将更加规范、透明,能够有效减少各类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声誉,增强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公司的治理水平也将因此得到提升,使得公司管理层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对公司战略、财务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
5. 实现ESG规范路径的关键抓手——ESG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本质上是营利性的,履行社会责任与其营利目标存在一定冲突。然而,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冲突。通过法定途径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一方面可以形成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促使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还可以保障利益相关者行使知情和选择权,并要求公司回应并提升其社会责任。2018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五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从实践效果来看,当前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不仅篇幅普遍较短,而且大部分报告内容仅为象征性的口号和原则。涉及具体指标的定量披露少之又少,再加之报告普遍缺乏第三方审验等因素,导致其可信度相对有限。202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明确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纳入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些指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社会责任披露的规范性,但仍未能解决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披露中的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ESG信息披露机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ESG信息披露机制指企业为回应社会和投资者对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关切而采取的披露措施。通过明确的指标和标准,ESG信息披露机制帮助企业更清晰地评估其在这些领域的表现,并向外部利益相关方提供更透明和可信的信息[8]。
ESG信息披露机制为衡量公司在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方面的表现提供了有效工具,从而使公司社会责任的评价能够被持续追踪和记录。许多机构将ESG信息视为投票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其作为与公司互动的核心内容。ESG信息披露机制的变化反映了各方对公司公民责任发展的日益关注。例如,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成分股公司中超过85%的企业,以及全球90%以上的大型企业,已发布了以某种形式披露ESG信息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9]。
未来,我国应建立与ESG评价体系相符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制定分行业的信息披露报告框架,通过证券监管或自律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主要行业制定不同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在强制性层面,应要求上市公司全面披露ESG报告,并采取兼顾标准化与灵活性的方案,通过声誉机制激励市场主体更加积极、真实、全面和准确地披露ESG信息。
6. 结语
ESG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提供了平衡机制。现代公司理应承担应有的法律、道德和伦理义务,尽快实现从公司经营者到公司公民的身份转变,自觉、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而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ESG正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最佳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尽快将ESG理念嵌入公司法律制度,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引领全球公司治理的新潮流。在新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政府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公司决策者在投资中也愈加关注企业披露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与之高度契合的ESG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发展的必然趋势。ESG信息披露机制是实现国家、社会、企业等多方共赢的机制,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且接轨国际标准的ESG信息披露机制势在必行。
NOTES
1对环境负责经济体联盟(CERES)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97年发起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其在2000年发布了首个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2000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成立,是世界上最大的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组织。
2“E”关注公司的环境影响或者可持续发展政策;“S”涉及其他重要的社会问题,例如,多样性和包容性、向雇员支付合理的生活工资、反对歧视及公共卫生问题;“G”指的是公司治理的方法,包括设立独立董事、改善对公司运营的监督、负责任的招聘和晋升做法及公司实现包容性和多样性的方法等。See Hazen, T.L. (2021) Social Issues in the Spotlight: The Increasing Need to Improve Public-Held Companies’ CSR and ESG Disclosure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ey of Business Law, 23, 74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