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人工智能是现代技术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存在方式。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使人类在繁琐且繁重的生产任务中摆脱出来,替代人类进行诸多复杂与耗时的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在其带来的极大便利背后,亦潜藏着诸多隐患与挑战。现实中,人工智能的发展轨迹似乎正逐渐偏离其初创时“以人为本”的愿景。从马克思伦理观出发,作为深入分析人工智能的理论视角,对寻找人工智能困境的根源,并探索走出困境的可能路径有重要意义。
2. 马克思科技伦理思想
2.1. 科技与伦理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指出,科技与伦理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科技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步不仅推动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还为伦理道德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是科技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良好的社会伦理氛围能够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促进科技成果的积极转化,使科技真正造福于人类。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科技活动并非孤立无援的,它总是在特定的社会伦理环境中进行,并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和引导。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科技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然对上层建筑中的伦理道德产生影响。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为人类提供了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了社会的整体进步。在这个过程中,科技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还深刻地改变了社会关系,为现代政治文明和精神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有力支撑。伦理道德的完善也对科技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2.2. 科技异化的伦理批判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异化思想,并将其应用于对科技异化的批判中。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技的发展被资本所利用,成为剥削和压迫工人的工具。这种科技异化导致了人的主体性的弱化和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科技的发展使机器大工业时代的人沦为物的附属物,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并未得到实现。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技的发展创造的巨大财富只存在于少数资本家手中,而工人却遭受着严重的剥削和摧残。这种异化现象不仅损害了工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人类应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和报复。
3. 人工智能的伦理主体
人工智能是人类本质力量对象化活动的具体体现。所谓“人工”,指明了人对于人工智能的创造性,为众多人接受的“智能”则指,人本身的智能。人工智能无疑是对于人的思维与行动的模仿,也是对人的“智能”的延展。随着人工智能广泛的应用,人愈发依赖于人工智能技术来实现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成为人制约人类发展的边界,支配着人的现实生活,也对现实中的人形成了支配,导致人的主体性在无形中逐渐解构乃至丧失。
“主体”与“客体”构成相对概念,“同活动对象的客体相反,主体是活动的承担者和执行者”[1],马克思特别强调人的主体性,既表现在人的主观意识中,也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动物受自然的限制,出于自身本能而生存,而自然在塑造人的时候,人也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对自然进行改造与影响,这一特性将人类与动物显著区分开来。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改造着自然,人不仅具备“解释”世界的能力,也具有“改造”世界的能力。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这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对人进行考察所得出的结论。人不是剥离具体条件的抽象存在,而是在与自然、社会、其他人的实践互动中确立自身的存在。实践活动的方式、内容等因素,共同塑造出具体且各具特色的人,并在此过程中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每个人都具有实践,每个人都是主体,但是每个人的实践都是有限的,越出界线就会导致人的异化。道德的约束就是扬起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拥有理性思维和行动能力,能够进行自由的选择,从而解决异化的问题。
作为缺乏“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只是对人的模仿与延伸,是人的实践产物,因而无法像人一样通过实践确立自身的主体性。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不可能成为道德主体,进行道德实践,人才是真正的伦理主体,应该对人工智能进行伦理规范。“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3]人工智能深刻改变了人的生存结构,也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人工智能作为现代技术,越来越成为人类生存的重要条件,改变了一个人的生产生活与思维逻辑,物质与精神双重的生存结构,甚至显示出对人的强制性建构。这需要重新划定人工智能的界限,保证人工智能的应用是符合伦理要求的。
4. 人工智能的伦理困境
人工智能的发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开放性,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伦理问题。关于“人工智能是否会超越人类”的疑问不断产生,导致了对人类未来安全的恐慌,产生这些疑问的根源在于人工智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伦理困境,这些困境势必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威胁。
4.1. 个体困境
4.1.1. 个体发展困境
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在创作领域,以其低廉的成本优势,促使大量作品得以通过高效的程序化组合方式迅速涌现。这一趋势不仅促使人们逐渐接纳程序化的思维方式,还激发了人们对于省时省力创作模式的偏好。然而,这种“程序思维”的盛行,潜在地削弱人类的“创造思维”,进而对人类的表达和发展构成限制,人的实践受制于人工智能的框架。在生产上,人工智能显示出逐渐取代人类的趋势,在人工智能不被利用的地方,人成为了填补人工智能的工具,加剧了对人的技术规训,培植人的技术化意识,造成人的技术化主体。
这种情境下,看似是人工智能重塑了人的主体性,实质上,是人的自主性在复杂互动中“主动让渡”或者“被动剥夺”,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人工智能的调节与塑造,某种程度上,人缺乏了独立的主体性,即人成为了无主体性的主体。人工智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的异化。人与人的关系不再是基于自然情感与社会规范,人们对于人工智能产生崇拜与依赖,将自身置于人工智能主导的生产生活中,人陷入技术框架的限定。
一方面,人被束缚在人工智能的框架中失衡发展,个体沦为技术性存在,并陷入与人工智能的“虚假”且单向度的交往中,削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进而阻碍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人与人的交往也出现异化,在人工智能的框架中,人与人的交往失去了原有的真实。
4.1.2. 个体责任困境
人工智能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愈发紧密,频繁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之中。智能家电、无人驾驶兴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浮现出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智能家电的安全性究竟如何?它们是否完全处于人类可控的操作范畴之内?频繁发生的智能家电安全事故,其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再者,无人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明确划分事故责任?人工智能的现实应用将不断遇到类似的责任困境。
人工智能是基于程序的编程来对现实的状况作出判断,它并不具备人类所具有的理性判断与预判能力。理智能够对即将发生的事情做出合乎逻辑与情理的评估,人工智能依赖其内置的算法,只能做出区分出行为的可执行性与不可执行性的判断,并不能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合乎情理或道德。由于程序化的设计,人工智能缺乏“自我意识”,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法预判,也就无法规避不良结果或选择符合道德规范的做法。
人工智能的自主性越高,责任的划定越来越难。人工智能的设计、生产与应用是一个紧密相连的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责任的划分需要更加清晰、明确。
4.1.3. 个体情感困境
人工智能能够模仿人的思维和行动,这主要是基于对人的理性的模仿,并没有考察人的知情意。马克思指出,“人是自然科学的直接对象;因为直接的感性自然界,对人说来直接地就是人的感性(这是同一个说法),直接地就是另一个对他说来感性地存在着的人;因为他自己的感性,只有通过另一个人,才对他本身说来是人的感性。”[3]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的本质就在于他的感性活动,人工智能没有办法复制人的感性活动。电影《I, Robot》中,机器人基于算法得出获救人的存活率而进行救援,导致父亲得救而女儿遇难,人类决策不仅仅基于理性计算,还深受感性影响。人工智能无法计算人的情感,事实上,任何机器都无法做到这一点,人类也无法完全脱离感性而仅凭理性生活。
4.2. 社会困境
人工智能日益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方式,伴随而来的就是人工智能应用带来的异化,尤其是科技异化。马克思所阐述的“异化”概念,其核心在于主体创造的对象化的产物,原本应服务于作为创造者的主体——人,但是这些对象化的产物,即客体或物,并没有服务人,反而转而控制人,导致了主客体关系的颠倒。这便是异化现象的本质。同样地,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人创造出来本应该服务于人的工具,在人工智能技术发生异化的情境下,人工智能技术成为了控制人的力量,对人的生存状态构成威胁,这种威胁,主要源自人工智能异化所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问题。
当下,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在各种交易场所,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愈发凸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人工智能虽然能够高效地搜集处理信息,但同时也潜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此时人工智能把作为主体的人,被置于安全隐患中。特别是在交易中的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给个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人们一边享受于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高效率与便捷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处在人工智能造成的信息泄露担忧中。
人工智能正逐渐改变以往人的生存方式,人们借助人工智能优化自己的生存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然而,现实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生存环境的困境,使得人被机器排挤,甚至面临失业的困境。这一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期已有先例,大机器生产导致了大量工人下岗,同样地,当代人工智能技术也显示出它的排他性,由此引发了社会伦理的困境。
人工智能不仅延展了人的体力,更是对人脑力的拓展,它在体力和脑力上都显示出对人类自身的超越。在各种高精尖的技术领域,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少,这导致了大量的失业人群产生。伴随着失业人群的增长,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社会财富的分配也会出现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两极分化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对人才的需求逐渐转向高超技术水平的人才,而非体力劳动者,这种趋势如果持续发展下去,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5. 人工智能伦理困境的应对思路
作为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的人,需要从根源上重新塑造自身的观念及道德规范,解决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在面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困境时,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人工智能进行道德规范引导,追寻其价值理性,恢复人类在技术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并最终实现人工智能服务于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初衷。
5.1. 个体自觉:重塑价值理性与道德规范
5.1.1. 道德规范引导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及复杂设计,致使人工智能的使用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然而,人们往往缺乏对如何正确使用人工智能的深入思考,这种思考的缺失常常导致道德问题的产生。道德规范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衍生的道德问题,不仅成为制约其自身发展的障碍,同样会引发社会国家的隐患。因此,加强对人工智能的道德规范引导显得尤为必要。
当前,人工智能行业已非新兴领域,而是展现出强劲发展势头的行业。人们日益普遍地接受并选用人工智能,所以,对于人工智能的规范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所谓的道德规范,实则是对人工智能使用的限制,旨在通过对于人工智能的规范使用,促使其达到最终的目的,从而更有效地引导人工智能得以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除此之外,作为人工智能道德主体的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人工智能的持续发展势必将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设计者、制造者、推广者以及使用者都必须严格恪守道德准则,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以确保其行为与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保持一致性。
5.1.2. 价值理性追寻
现实中,对于人工智能的分析,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价值理性行为是一种根据主体自身认为的要求而发生的行为,而工具理性则侧重于将实现目的的工具作为重心。事实上,人们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往往过分关注技术本身,而忽视了技术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人工智能的发明与运用应当遵循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看到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所带来的高效率发展,也要关注其内部所蕴含的价值观念。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协调统一。然而,当前却面临着两者分裂的现状,工具理性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价值理性被边缘化。这背后是资本逻辑在起作用,它导致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人的价值理性,强化了自身的科技理性。此外,对科技的过度重视往往引发人们对科技的盲目崇拜,甚至认为科技是决定一切的因素,这种倾向在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必须重视并弘扬人工智能的价值理性,使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真正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仅仅为了实现技术的目的。只有减弱工具理性的片面影响,充分发扬价值理性的一面,才能真正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全面统一。
5.2. 社会规范:“以人为本”与自由全面发展
5.2.1. “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
在马克思的哲学体系中,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核心。在任何情境下都不能忽视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来讨论问题。人创造人工智能的初衷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本身才是最终的、最高的目的。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人始终是主导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正是对这一原则的终极价值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社会制度之间必须实现高度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路径,而非以资本为本。
将人类置于技术的统治之下,是与人类自身发展相违背的。人类的福祉应当是人工智能发展的终极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寻回人的主体地位,明确人工智能只是对人的模仿,而非人本身。人工智能是实现人本质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与人处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二者之间存在着鲜明的边界。在使用人工智能时,人们应当明确划分人与人工智能的任务范围,特别是那些涉及人类情感价值的工作,应当由人来完成。
人工智能的“排他性”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人的主体地位,同时也冲击了人的基本权利,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此外,由于人工智能界限划分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和滞后的问题,这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能够非法使用人工智能,从而危害社会的发展。“如何将伦理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制度 与行动方面,是当下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研究必须回答的一个关键性问题”[4],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在保障人类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5.2.2. 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
人工智能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然而,在使用的过程中,人工智能造成了人的异化,这违背了人工智能设计的初衷。因此,我们应当致力于实现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友好交往,使其真正成为促进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有益工具,进而充分彰显人的自由和个性。
我要牢固树立和贯彻新的发展理念,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问题。为了实现人类共享人工智能的成果,我们必须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惠及整个社会。此外,我们也应该相信,未来人们能够掌握人工智能发展的主导权,从而转变人工智能对人的排斥和异化现象,达到人与人工智能和谐共生的理想状态。
6. 结语
探讨人工智能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是对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一种前瞻思考。人们创造人工智能,初衷是希望它能够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也随之浮现,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个体的发展、责任与情感,更牵涉到社会整体的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从自身出发,对人工智能进行道德规范的引导。这要求我们在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始终坚守道德底线,确保技术的发展始终朝向向善的目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工智能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使其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充分尊重人类的权利与尊严,积极引导人工智能向符合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向迈进,警惕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技术陷阱与盲目崇拜,保持对技术的清醒认知与理性态度。
只有在确立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规范,并引导其向符合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向发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工智能的持续稳定发展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