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生成作品在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但其著作权归属与保护问题引发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生成式AI主要通过使用者“投喂”一些数据,根据关键指令,利用深度学习技术来生成文本、图像、音频等内容。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极其相似,人们很容易产生混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归属的判断产生误导。本文以AI生成物的著作权研究为核心,基于著作权法理论,分析AI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标准,结合武汉“AI生成图侵权案”等司法实践系统探讨AI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advance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technology, AI-generated works have been increasingly utilized in literature, art, music, and other fields. However, controversies persist in academia and legal practice regarding the ownership and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for such works. Generative AI systems primarily rely on users “inputting” data and generating text, images, audio, and other content through deep learning technologies based on key instructions. These AI-generated outputs bear striking resemblance to human-authored works, leading to potential confusion and misleading implications in judicial determinations of copyright ownership. Focusing on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AI-generated content,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originality” criteria for such outputs under copyright law theories, and systematically explor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rights holders through judicial cases such as the “Wuhan AI-generated Image Infringement Case”.
1. 引言
近年来,ChatGPT、DeepSeek等多个AI平台陆续问世,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也随之爆发式发展,AI绘画、AI写作等工具已经深度融入艺术创作与商业应用。然而,由人工智能模型及其生成内容引发的法律问题成为必须面对的挑战: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归属如何界定?
2025年2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生成图被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武汉AI侵权案”) [1],首次通过司法判决明确: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AI生成内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享有完整权利。这一判决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2. 案件回顾:从创作到维权的法律逻辑链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AIGC创作者王某使用“某AI”软件生成一张国风图片,在小红书社交平台发布并获得了BluSea青鸾印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平台截图显示,该作品获得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引发不少网民关注,具备较高的传播度。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抖音账号使用该图片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商业引流与课程销售。王某认为,尽管该图片是使用“某AI”APP创作的,但在其创作过程中,使用者需要在脑海中预先构思画面,通过撰写并输入关键词,不断进行调整,才能控制软件生成自己想要的图案。而且,即使输入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也不相同。此外,王某于5月26日为该作品登记了版权。因此,王某认为被告公司已经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
而科技公司则认为,案涉作品是由“某AI”APP生成的,其对王某对于案涉作品的贡献程度有多少、王某是否为作品完全的创作者持有异议。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此案焦点在于,AI工具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软件开发者还是使用者?
武汉东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输入“卷轴”“光影效果”等关键词、调整色彩和对比度等参数、筛选了近几十张图片后才创作出该图片,这些步骤体现了王某对画面元素的“控制与预见”,其创作过程包含构思、技法选择与审美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涉案图片虽然是通过AI生成,但其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绘画、摄影无异,体现出了王某的主观创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领域智力成果”。而AI作为创作工具,其功能与相机、画笔等类似,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于实际投入智力劳动的操作者。王某通过个性化指令与筛选行为,使作品成为其“智力劳动结晶”,因而享有完整著作权。被告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赔偿4000元。
3. 法律分析: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此案主要有三大焦点。一是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二是王某是否享有此图著作权?三是该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将从《著作权法》法条出发分析该图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 焦点一: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3]。显然,该图片是王某经过反复构思,通过某AI平台生成的“成果”,符合上述规定中“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属于智力成果”。该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因素。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指的是由本人独立创作。“创”是指本人的作品属于智力创造成果,而且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4]。在传统意义上,这要求以“人类作者”为核心,作品能够体现自然人的独创性表达。然而,AI的介入使这一标准面临挑战。
武汉东湖法院提出,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需考察人类对生成结果的控制程度。目前,生成式AI主要通过使用者“投喂”一些数据,根据关键指令,利用深度学习技术来生成文本、图像、音频等内容。本案中,王某通过数十次调试生成了目标图片,在输入阶段对关键词选择和参数设置、输出阶段对生成内容的筛选与修改上都体现出了主观上的创造性判断,其创作过程与传统上作者反复修改草稿并没有本质差异,故符合独创性要求。另一方面,法院明确AI与画笔、相机等传统工具类似,其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取决于使用者的创造性投入,这一观点打破了“AI主体论”争议,将技术定位于辅助工具。举个简单的例子,当一个人用相机拍摄了一张精美的照片,其著作权自然不属于相机,而那时的相机就类似今天的AI大模型。因此,该图片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必要条件。
(二) 焦点二:王某是否享有此图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判决强调,AI软件用户通过实质性贡献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开发者仅享有工具所有权。此图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此图的作者。
(三) 焦点三:该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行业启示:关于生成式AI作品的司法实践
(一) AI生成版权纠纷不断涌现
相比于互联网兴盛之初引发诸多著作权和版权侵权案件,AI的发展导致AI生成物的数量不断增加,关于生成式AI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判决“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5]时也指出,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涉及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包括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设置参数等,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且具备“独创性”要件,因此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AI生成物的著作权纠纷案件[6],判决涉案AI生成物不构成作品。此案中,原告使用某AI软件生成《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并在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公司平台发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文章中的数据和图表不是原告通过思考、收集资料绘制而成,而是在某AI平台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该平台就可以生成文章中的文字和图表,因此涉案报告并没有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和智力创作,不构成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这两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不同,但都凸显出独创性在涉及AI生成内容著作权认定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是作品时,要充分考虑其独创性。比如,在创作过程中,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与人类创作的内容谁占主导?在生成式AI数据输入、数据训练、内容输出和内容使用四个阶段[7]中人的安排与选择占多大比重?倘若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人类的选择与布局对所提供提示词的数量和内涵、对生成结果的选择和优化映射出自身的独立思考与创新性,那么所产生的内容便具备独创性;反之,如果缺少独创性的劳动,而是仅仅直接点击生成内容,那么这些生成内容便不能称之为作品。
5. 结语:与时俱进完善法规制度
武汉AI侵权案的判决,标志着中国司法对AI创作领域的前瞻性回应。这一裁判为AI创作生态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参考,既承认技术工具的中立性,鼓励技术创新,又强调人类创造力的不可替代性,坚守著作权法保护人类智慧成果的核心价值。当下在法律层面研究AI生成物要面临两个问题:AI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AI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怎么判定?因此,随着DeepSeek等AI技术飞速发展,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如制定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在明确相关制度的同时,警惕AI生成技术带来的诸多侵权问题。只有在法律这一根本上明确边界与责任,才能让生成式AI真正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