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探究
Exploring Citizens’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DOI: 10.12677/jc.2025.134071, PDF, HTML, XML,   
作者: 李佳煜:北京印刷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立法保护Internet Age Privacy Legislative Protection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疾速发展,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展开使得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也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第二个家园。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对于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也展现了一定的弊端。近年来,公民隐私信息在互联网上遭到散布、泄露的事件越来越多,保护公民隐私刻不容缓。但由于我国目前对于这方面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未出台相关的法律、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出来一条适用于我国公民隐私信息保护的路径,从而更好地在互联网时代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technology has made the era of big data has come, the Internet has also become the second home of people. However,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issue of citizens’ privacy has also shown certain disadvantages. In recent years, citizens’ private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has been disseminated, leaked more and more incidents,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can not be delayed. However, due to the current protection of this aspect of our country there are certain problems, that is, no relevant laws, the cost of defending rights is too high. Therefore, we should actively explore a path applicabl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te information in China,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citizens’ privacy in the Internet era.
文章引用:李佳煜. 互联网时代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探究[J]. 新闻传播科学, 2025, 13(4): 462-467. https://doi.org/10.12677/jc.2025.134071

1.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现状

美国学者Luis Brandeis和Samuel Warren在一百多年前警告道:“无数的机械设备预示着,将来有一天,我们在密室中的私语,将会如同在屋顶大声宣告一般。[1]”学者的预测如今变成了现实,当今是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十足的便利,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进行购物,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到海量信息,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与远在千里之外的人进行便捷的沟通,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在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互联网也在使我们的各类隐私暴露于大众之下。

明星周海媚的病例被一位医生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周海媚及其个人隐私被泄露事件;疫情前期公开公布的患者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手机号码等重要的个人隐私被公开于网络之上,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东京奥运会夺得跳水女子10米台金牌的全红婵备受关注,大量媒体对其家庭背景、生活经历进行报道,并且也有不少网红到她的家乡打卡直播,对全红婵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并且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这样的隐私泄露情况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还有许多。

事实证明,许多应用软件以及个人在未经用户的允许之下,将他人的隐私信息泄露于其他平台,使他人都“裸露”着面对于这个社会,极大的侵犯个人的隐私安全,对个人的安全生活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了解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以及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来保护每一位公民的隐私信息,确保互联网的健康长久发展。

2. 互联网时代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性及困境

1、互联网时代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隐私与本人密切相关,天然就具有个人权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被记录和识别的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人们的隐私权比以往更容易暴露在网络之上,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在当今时代是极其重要的[2]

首先,在中国从古至今,保护个人隐私都是至关重要的。在网络时代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也能够促进网络时代个人的全面发展。根据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6%,国内网民人数较往年都在上涨[3]。虽然有些用户因为惧怕个人的隐私权被侵犯而限制了自己的网络行为从而享受不到互联网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但大部分公民因为在互联网交流、沟通大大减少了人们的交往成本,使得社会网络关系呈现出密切化与扩大化。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对每一位公民的保护,也是保障每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其次,在网络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保障网络社会平和高效的运转并规范网民行为。网络亦是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一言一行没有任何成本,在网络上随意散布他人的隐私也几乎没有成本,所以人们言辞往往直接而犀利,也很容易对他人造成极大的影响并且引起社会系统紊乱。通过保护网络隐私权来规制人们网络言行,使得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得到更好的维护,使社会与人的发展更加协调,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利益[4]

并且对于个人隐私权的加强保护可以适当抚慰大众压抑性情绪,即可以合理的设置社会的安全阀。因为作为社会上的普通成员,每个人都很难做到事事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尤其物欲下的社会,公众普遍精神压力很大,容易产生紧张抑郁的心情,有时会在社交媒体上上传到自己账号一些文字、图片或视频来释放情绪,有时这些信息会携带一些个人隐私。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由于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隐私信息,使得许多人越来越少的在互联网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和心情。如果可以做好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公民隐私权益保护工作,人们会更放心上传和分享自己的生活,释放自己的情绪,使得紧张的压力得到了缓解和释放。这对整个社会群体情绪的健康抒发,减少因压力导致的暴力事件意义,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2、互联网时代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重要性

1) 缺乏对于互联网时代公民隐私权专项立法

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11月26日通过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决议,该项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地区)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公民互联网中的隐私权的保护俨然已上升到国际层面,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重点关注的问题。为响应这个呼吁,各国和各地区纷纷通过对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如美国1999年制定的《在线隐私权法》,欧盟2018年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日本2003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5]

但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体系,例如在对网络用户个人的隐私信息的收集上、使用上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一个界定。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在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以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尽管其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并没有进行详细阐述,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尽管《网络安全法》在第四章的网络信息安全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且相比较之前的立法而言,此次保护的力度更大,效力更高。但是也存在着不足,缺陷在于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的区分,因此也难以根据不同信息的特点区分保护,在保护手段方面的描述仍不够详细具体[1]。由各项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上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十分不系统,且大部分法律效力不高,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是远远不够的,也就造就了许多别有用心之人随意在网络中散布他人的隐私行为。目前我国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现状与频繁发生在互联网上泄露公民隐私权的情况,使得迫切需要一部专门针对于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的出台。截止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11.08亿,已经成为了一个互联网大国,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使得公民隐私的保护岌岌可危。

2) 缺乏监管、执法力度

无论什么情况,都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机构,脱离了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无法健康有序进行下去。就目前情况而言,一些个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侵权行为并没有对此情况加以重视,存在着对这类事件的监督力度不足,管理不严等问题,从而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上得不到确切的保护。倘若在互联网时代下公民的隐私信息遭受造谣、传播或侵犯,绝大多数公民不知晓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与有关政府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足有一定联系,加上有关部门对于这类情况的监管不到位,再加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不能给予公民充分的支持,由此造成在互联网时代下公民个人隐私权遭到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

虽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六十条确定了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地位,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解决执法权归属的问题。第一,网信部门并非统一负责管理且统筹协调的边界十分模糊;第二,法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可赋予相关部门监管职责[2]。在此条例下,难免会出现职责权利过于分散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存在沟通以及协作问题,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展开执行。当前,行政执法多采用“专项治理”的方式来进行管制,这种方式在相对于较短的时间内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再加上在互联网上收集的个人信息数据较为庞大,许多时候在互联网上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难以追踪源头,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也涉及多个环节,执法的力量有限,无法进行多层次联合监管,因此很难从源头上在互联网时代下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3) 缺乏相对应的追责标准

在现实环境下的实务操作模式中,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中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侵犯的案件仍然视为传统隐私侵权案件的延伸,因此对于在互联网中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追责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和规范标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隐私侵权行为事实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需要被害人拿出相应的证据来举证,并将加害人诉至法院,这事实上不仅增加了被害人的义务,也使得相应的追责和赔偿缺乏统一的数量标准[6]。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若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被侵犯,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虽然这类案件事实上是一种全新的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但是由于法律其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对应的追责标准和管辖的法律依据,常常会出现公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发生了侵犯事件无法及时救济的情况。

4) 公民维权成本过高

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当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需要进行隐私权的维权工作时,大多数人民群众必须要面临高昂的维权成本。这是因为在维权过程中,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需要人民群众自身应先做到准确识别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但是,部分人民群众在整合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信息的过程中没有做好正确的规整,极易致使自身原本的隐私信息遭到泄露。也有一部分人民群众由于维权的手段过于复杂,不清楚如何开展维权工作,更不用说是采取正确的途径了[7]。由此长期以来,这部分人民群众就会放弃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不了了之。其次是从互联网平台的角度出发,部分互联网平台内的不法分子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时候,并不是直接窃取,有些是采用了间接的方式,以此来逃避有关公安机关的追责工作,这样会进一步增加了人民群众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成本以及相应机构对此类事件的取证难度。

3. 互联网时代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措施

1公民自身提升隐私保护意识

无论在什么时代下,公民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都需要公民主体的努力。在大数据环境时代下,个人更应该提升自身的信息泄露防范意识,自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因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扩散有一部分原因还是因为隐私主体个人[8]。根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77%表示对快递上的个人隐私信息无所谓,选择直接扔掉。由此可知,相当一部分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尽管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隐私数据已经存在“被数字化”、“被存储”的现实,但真正的控制权还是由隐私主体掌控,个人有对隐私信息的掌控权,在获得生活便捷之前,仔细阅读商家的隐私声明,然后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个人同样有掌控权。

此外,随着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权也是每个人应有的正确认知。当我们个人信息泄露、隐私受到侵犯时,应当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利用技术治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在互联网环境下,一些公民隐私权泄露的问题还需要回归到技术本身上来解决。有关技术公司应当实时监控信息的流入与流出,动态监测数据库各项信息的变化,是保护数据不受侵犯、降低信息泄露、维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

为减少数据库内数据泄露的风险,一来,互联网公司和大数据公司等需要完善数据库保护技术,对所收集有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制定一个安全、有效的保护策略,如采取数据加密技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等。二来,互联网公司和大数据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专人负责网络安全,实时监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状态,严格监控个人信息的流入与流出,保障信息安全。

此外,也可以采用区块链技术,基于联盟链架构的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共识算法实现数据使用的全生命周期追溯。利用加密技术使得用户很好地保护自身的隐私。同时,对通过智能生物识别技术采取“脱敏”的预处理方法也非常有必要,通过这种预处理,令数据工程师可以顺利处理这些生物特征数据,但不能“认识”这些数据,即不能让隐私数据与隐私主体进行直接关联。

3完善相应法律体系,保护公民隐私信息

现阶段,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迅速,互联网经济发展以及迭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也对于相关法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有关司法部门需要破除传统隐私权民法保护滞后性特征,结合时代发展以及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与时俱进更新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体系,保护公民在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信息及其权益[9]。一是需要不断扩大公民隐私权利客体范围,不仅需要涉及公民个人敏感信息资料、私人空间以及网络行为,还需要结合移动网络特征以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包括各种依据互联网技术的行为,如平台交流、网络购物、自媒体视频浏览发布、网络游戏等各种信息都可以逐步纳入到客体范围内,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二是要逐步完善与拓展隐私权权利内容,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明确网络隐私权理念,积极接纳国外立法意见与经验,拓展公民隐私权利内容,除去个人生活安宁权、收益权以及安全保护权等各项权利之外,还需要适当改进“使用限制权、修改权”等,其中使用限制权重点用于隐私管理人员的约束管理[10]

归根结底还是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有关隐私权保护,尤其是在当下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主体难以界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模糊,进一步加剧了互联网时代下公民隐私信息遭到泄露、传播等问题的频发。而目前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例如网信办对于违规搜集用户信息的app往往只是点名批评整改或下架,起不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因此,要加快法律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对有关行为进行约束。

4. 结语

正如我国领导人所言:“当今世界,以互联网高速扩展为代表的通信信息技术革命,已经使得网络空间成为继陆地、海洋、天空、外层空间之外,人类活动的第五空间”。如今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使得我们对于互联网的治理刻不容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既要尊重网民分享生活、自由上网的权利,也要为公民构建一个良好网络空间,有效加强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杨玲.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19.
[2] 李浩博.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23(31): 33-36.
[3] 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J]. 传媒论坛, 2025, 9(2): 121.
[4] 李雪营.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探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18.
[5] 张歆.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探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长春: 吉林财经大学, 2022.
[6] 张效升. 新时代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优化路径[J]. 法制博览, 2023(17): 45-47.
[7] 刘霞.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 法制博览, 2023(21): 51-53.
[8] 赵慧芳. 网络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J]. 法制博览, 2021(31): 15-16.
[9] 庞茜.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路径研究[J]. 法制博览, 2023(35): 40-42.
[10] 崔丽萍. 面向大数据时代的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分析[J]. 法制博览, 2023(13): 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