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移动支付等新兴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制造、医疗、商业等多个领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数字技术的“双刃剑”特性也日益凸显,其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伦理风险。例如,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生成和传播更加便捷,深度伪造技术可能被用于操纵舆论、侵犯隐私,甚至威胁国家安全[1]。此外,算法歧视、数字监控以及技术滥用等问题也对社会公平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防范数字技术所带来的伦理风险以及构建科学的数字伦理体系愈发成为全社会的现实追求。
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提到:“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为构建更为完善的科技伦理体系,并有效防范和控制科技伦理风险,需要强化科技伦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中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积极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与交流的平台,以便广泛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增强公众的科技伦理意识。
数字技术伦理是跨学科研究领域,其定义植根于信息哲学、技术社会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理论融合。学界共识将其界定为:系统性探究数字技术设计、部署与应用中的道德问题,通过批判反思与规范建构,指导技术系统在维护人类尊严与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实现负责任创新[2] [3]。该定义具有三大理论支柱:信息伦理的本体论基础、价值敏感设计的方法论、协同治理的实践机制。
数字伦理理论建构为解析技术实践中的价值冲突提供了分析框架。Floridi提出的“信息圈”本体论揭示了技术作为准道德主体的内在逻辑[2],而价值敏感设计与算法问责制则分别通过技术编码与法律规制实现了伦理原则的可操作化[4] [5]。当这些理论工具投射到具体社会语境时,数字技术与价值观、舆论生态的互构关系呈现出更为复杂的互动图景。针对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社会舆论与价值观道德风险研究已有多个切入点,沈国麟、易若彤(2024)指出:去中心化传播使信息来源多元化,促进信息自由流动和舆论多元化,但也导致信息过载和虚假信息传播[6]。刘晓波(2023)认为:去中心化传播和算法推荐技术使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面临信息过载和观点多元的竞争,同时引发“信息茧房”和碎片化,加剧社会价值分化[7]。吴越等(2024)主张:算法时代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机遇、风险及应对策略,价值观影响舆论走向,数字技术重塑个体行为和价值观,但虚拟交互可能引发价值观失衡。需通过技术与政策手段弥合数字鸿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8]。
本文在借鉴上述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探究价值观、社会舆论与数字技术三者的互构机制,以及数字技术中人主体性与舆论生态的多维困境,为构建更完善的数字伦理体系提供理论补充。
2. 数字场域中价值观、技术与社会舆论的结构化互构机制研究
价值观作为舆论演变的核心驱动力,为舆论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价值观通过塑造个体的认知、情感和行为模式,以一种间接、隐性的方式影响舆论的走向。在数字化进程加速的当下,舆论生态的演化呈现出显著的结构化特征。基于吉登斯“结构二重性”理论视角,可将数字场域中的舆论生成机制解构为“价值观–技术–实践”的三元互构系统。其中,价值系统作为深层认知结构,通过认知图式重构、情感反应建模与行为模式规训三重路径,持续作用于个体及集体的舆论实践[9]。这种结构性影响在算法推荐系统的技术具身化过程中得到具象显现:平台架构通过“可见性分配”与“意义解构”的双重操作[10],将工具理性导向的优化参数转化为具象的舆论生态特征,形成价值导向的技术实现路径。
技术与社会舆论的互构关系呈现出双向结构化特征。在技术显性干预层面,算法排序、热搜调控等工具建构的“数字议程设置”重构了传统舆论场的权力格局[11]。其隐性影响则表现为情感计算模型通过情绪标签化对复杂社会语境的符号消解,导致舆论表达趋向扁平化[12]。社会主体通过制度性抗争、集体行动与技术驯化等实践,持续重塑技术系统的价值基准。这种动态调适过程印证了拉图尔行动者网络理论中“人类–非人类行动者”的对称性互动特征[13]。简单而言,一方面,社会舆论的走向受到数字技术传播方式和速度的影响,数字技术为舆论的扩散和演变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的内容也影响着数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人们的需求和关注点直接驱动着技术的创新和迭代。更为重要的是,价值观在决定社会舆论的同时,也直接指导着数字技术的开发和使用。技术的设计和应用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需求,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也反过来塑造着社会的价值观。因此,价值观、社会舆论和数字技术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逻辑闭环。
舆论的演变逻辑是一个由价值观驱动、数字技术支撑、社会舆论反映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价值观作为核心驱动力,通过塑造个体和群体的认知和行为,间接影响舆论的走向;而数字技术则作为传播和扩散舆论的平台,与舆论形成相互影响的关系;同时,价值观也直接指导着数字技术的开发和使用。本文基于三者关系建构“价值具身化–技术结构化–实践再生产”的分析框架,揭示数字技术伦理视域下价值观、社会舆论与技术的多维困境并针对困境问题提出“制度锚定–技术转译–公共协商”的治理模型。
3. 数字技术、人主体性与舆论生态的多维困境
3.1. 何以为主:人主体性在数字技术中的消解与悖论
主体性在于意识和地位的双重构建,它既能促使个体以清晰的自我意识自发主动地投身实践活动,也将要求个体在这些活动中坚守并彰显自己的核心地位。劳动或实践是人的本质,由此可见,主体并非一个实体的范畴,而是价值关系的范畴。数字技术发展之下,人的主体性看似得到了途径方面的衍生与高效,但实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技术的无形摆布,愈发从依靠主体转而依赖技术[14]。
自动化和智能化的特质在数字技术的迅猛革新中愈发显著,许多原本需要人类深思熟虑和独立决策的任务被智能机器轻易取代。在生产线上,高度自动化的机器人已经能够精确地完成组装、检测等任务,使工人们逐渐从繁琐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但这种解脱并不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的提升。相反,工人们会发现自己越来越依赖于这些机器。德国工业4.0官方研究报告明确提及人机协作对技能结构的影响。长期跟踪研究发现,部分汽车工厂引入协作机器人后工人应对突发故障的能力显著下降,且83%的受访者承认“过度依赖机器决策”[15]。技术将人类从执行者降维为监督者,看似提升效率,实则削弱实践主体性。工人逐渐丧失对生产流程的完整认知,沦为“技术延伸的附庸”,这与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形成数字时代的呼应[16]。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我们被海量的信息和数据所包围,智能媒体信息推送借助先进的算法技术,深入剖析用户在各类媒介平台上的行为数据,以洞察用户的真实需求和兴趣所在。基于这些精细化的分析,系统可以精准地推送与用户个人偏好紧密贴合的内容。这种“信息找人”的模式客观上缩短用户搜索信息的时间、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们自身的主体性和自觉性[17]。这些信息经过算法的筛选和推送,逐渐构建了一个“信息茧房”。在这种环境下,用户往往只能接收到与自己观点相契合的信息,而难以接触到多元化的声音和观点。
这种信息茧房现象不仅限制我们的视野和思维广度,更在潜移默化中削弱了我们的主体性和独立思考能力。从伦理学研究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是“人类的道德问题”这一研究对象在数字技术时代的表现。首先,它违背了信息公平性的原则。理想的信息环境中,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接触到各种观点和信息,以便作出全面、客观的决策。在一个充满各种信息和观点的世界中,人们需要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来形成独立的观点,信息茧房却让用户陷入了一种舒适区,用户被局限在特定的信息范围内,他们不再需要主动思考和探索新的信息,而是被动地接受算法推送的内容。这种依赖性和被动性的增加,无疑削弱了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思考能力。
3.2. 失衡挑战:虚拟交互失范引发情感道德缺失
在数字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虚拟交互失范现象日益严重,导致道德情感缺失问题愈发凸显。以数字教学为例,作为现代教育领域的革新力量,先进的数字工具和技术极大地提升了教学的效率和质量。然而虚拟交互中的失范问题也逐渐显现。尽管数字技术为虚拟交互领域带来了知识传播和经验分享的革新,但师生等主体间的互动也因此面临道德情感缺失等显著的伦理考验。
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虚拟环境对教学活动多维育人价值的影响时,不难发现由于虚拟空间交流的局限,师生间的交流往往失去了真实的情感纽带和深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学生道德修养和情感体验的全面发展。虚拟环境中教学活动的多维育人价值难以充分展现,尽管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某些方面能够模拟传统教师的角色,并构建出广泛而开放的虚拟交流空间,但传统模式下“面对面”的师生互动是人机交流难以代替的。教学活动的多维育人价值,如劳动教育、德育等,在虚拟环境中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展现和有效的回应。Mehrabian (1971)经典研究指出,人际沟通中55%以上的情感信息通过非语言渠道传递[18]。教育领域研究显示,纯文本交互导致85%的非语言情感信号(如表情、语调)流失[19],引发教育场景中的“情感贫血症”。这种人与机器之间的情感交流,实际上是真实情感与人工情感的碰撞,而人工情感的输出往往缺乏真实情感的细腻和丰富性,即使是最先进的技术也难以完全捕捉和传递人类情感的深度和复杂性。这种情感上的疏离和淡漠,可能会引发教育主体在道德情感上的失衡,进而对其全面发展产生负面影响[20]。
个人与社会伦理关系正经历深刻变革——个体的独特性和社会伦理的复杂性在编码和抽象过程中被削弱,导致身份、情感和伦理价值在数字世界中模糊化。数字技术的普及加剧了“数字鸿沟”,影响不同群体信息获取与价值观塑造,尤其对于“00后”和“10后”而言,数字技术成为塑造价值观的关键因素。这些在数字技术大规模普及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天生就具备了对新技术的敏感度和适应能力。在全球数字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群体在数字技术应用中的困境愈发显著。据联合国相关数据统计,全球有超过6.4亿老年人无法熟练使用互联网及数字技术,这一庞大的群体在高度数字化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深刻的“数字鸿沟”。新华网的报道进一步揭示了这一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多地老年人因不熟悉智能手机及健康码操作,在乘坐公共交通、进入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时遭遇诸多不便,甚至出现被拒之门外或滞留的现象。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数字技术快速普及与老年人适应能力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由于老年人对新技术的掌握相对滞后,他们在智能技术主导的社会环境中逐渐被边缘化,其社会参与度受限,社会隔离感也随之加剧。
而社会中绝大部分人群都“默认”让老年群体在与社会的连接中处于劣势地位。这展现出我们在价值观层面已有倾向于技术治理的效率至上逻辑与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这也是虚拟交互失范引发道德情感缺失,价值观重塑的表现之一。再者,虚拟交互使得虚拟性和现实性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在虚拟世界中,个体可以轻易地切换身份,体验不同的人生,当频繁置身于数字技术所打造的世界中时,极致视觉体验与不同现实的身份环境往往导致人们认知上的混淆,从而无法区分虚拟和现实。随着“拟态环境”在人类头脑中的印象愈加深刻,人类越来越难以正确认知客观现实[21]。当个体在虚拟世界中遭遇不道德的行为或情感时,他们可能会将这些感受带入现实生活,从而对其道德情感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3.3. 独木成林:无中心传播机制造成共识性舆论形成困境
在传统传播模式下,共识性舆论的形成通常依赖于权威机构和传统媒体的引导和塑造。然而,随着去中心化传播的崛起,这种传统的舆论形成机制逐渐失效。舆论演化是人们互动的过程,而互动的实质是在一定的时空下,人们之间进行交流信息和互构认识体系的行为[22]。哈罗德·伊尼斯在其著作《传播的偏向》中指出:“时间和空间,以及时间和空间的产物,构成了我们的思维框架”[23]。然而,在无中心传播的背景下,时空界限被打破,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使得舆论的演化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不可预测,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不可控的提升。这意味着,一条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全球各地,而不再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现如今,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使得舆论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各种声音和观点在信息海洋中交织碰撞,形成了多个独立的舆论场。这些舆论场之间存在差异和分歧,导致共识性舆论的形成变得异常艰难。此外,由于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的提升,一个小的舆论事件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而加剧了舆论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同时,无中心传播机制也赋予个体在舆论中形成更大的影响力。个体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自由发布信息、表达观点并参与讨论,直接对舆论产生影响。由于个体之间的观点和立场各异,这种差异使得舆论的走向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当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时,他们往往会受到自身立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从而使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异和扭曲。这种变异和扭曲进一步加剧了舆论的不可预测性。
在无中心传播的时代背景下,舆论形成机制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的权威机构和传统媒体在引导舆论方面的作用逐渐减弱,而个体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拥有了更大的发声权和影响力。这种去中心化的传播模式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使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急剧增加,舆论变得更为复杂和多元。同时,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个体立场的差异导致舆论的演化过程变得不可预测——这种变革使得现今社会舆论独木也成林,共识性舆论的形成难度显著增加。
3.4. 权威消解:去中心化传播挑战主流价值观权威
区别于传统主流价值观的宣传方式,算法推荐的智能媒体技术改变了“传播者本位”的传播方式,实现了信息与人的精准匹配,具有鲜明的“去中心化”特征[17]。在去中心化传播的时代背景下,社交媒体、自媒体等平台的兴起,使得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前所未有地增加,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传统权威机构对信息的垄断由此被打断,但在此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渠道的同时,由于社交媒体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信息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社交媒体上,各种信息、观点、谣言、偏见层出不穷,它们相互交织、相互碰撞,形成了一个复杂多变的信息环境。这种环境下,主流价值观在庞大的信息海洋中变得不那么突出,其权威性也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稀释。
具体来说,去中心化传播使得公众在接收信息时,不再仅依赖权威机构或传统媒体,而是会接触到来自各种渠道、不同立场的观点和信息。这种信息过载和观点多元的状态,让公众在判断和选择时面临更大的困难,主流价值观的权威性自然受到挑战。此外,权威机构和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相对下降,其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受到影响,进一步削弱了主流价值观的权威性。新媒体在新技术浪潮所开辟的空旷天地开疆拓土,既没有旧包袱,也无需考虑思想羁绊[24],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权威被逐渐消解,我们身处于这样一个环境之中,极易陷入对崇高的反感和价值的虚无感之中,导致难以建立起坚定的价值观认同。
主流意识形态的统合性建构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去中心化传播的影响下,主流价值观的权威性被稀释,共识性舆论的形成变得困难,这给主流意识形态的统合性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无中心化传播环境下,主流意识形态的统合性建构面临挑战。一方面,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使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易受干扰,难以在海量信息中脱颖而出,导致其影响力和认同感降低。另一方面,个体自主性和选择权增强,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价值观筛选意识形态,个体间观点差异和分歧加大,进一步增加主流意识形态统合性建构的难度,影响社会共识的形成。
4. 数字技术伦理问题化解路径
4.1. 制度锚定:构建伦理治理基础框架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法律规范提出了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表1、表2),明确数字技术的使用边界和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机构,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负责数字技术的伦理审查和监管工作。制定详细的伦理审查指南,明确审查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查内容应涵盖数字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等各个环节,以及可能涉及的隐私、安全、公平等问题。制定标准化的审查流程,包括项目提交、初步评估、详细审查、决策和后续监督等环节,确保审查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治理就需要专门的法律支持,以保障数字教育权和数字受教育权。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在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建立严格的伦理审查机制至关重要。伦理审查应涵盖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算法歧视等问题,确保数字技术在符合伦理标准的前提下应用和推广。
数字伦理教育是应对数字技术伦理挑战的基础,应贯穿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整个过程。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对数字技术伦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使其能够在数字环境中作出负责任的选择。同时,数字伦理教育还应注重提升公众的数字素养,增强其对算法偏见、数据隐私等问题的认知能力。利用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广泛传播数字伦理知识,举办数字伦理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可以有效提升公众对数字技术伦理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公众应以接纳的心态迎接与应对数字交往中道德情境的多元性与不确定性,提升个人的科技伦理意识和责任感,增强对科技伦理基本规范的认知与遵循,提升科技伦理思考与决策能力。用良好的数字人文素养推动数字治理中治理主体自主性的“建构”,普及全民的数字化知识和基础技术,推动人们尽快树立数字化思维、理解数字化逻辑,具有对数字技术的批判反思和应对能力[25]。
Table 1.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digital technology and cybersecurity
表1. 数字技术、网络安全相关全国性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规范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 |
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规定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保护义务,明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
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处理者、数据运营者等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在中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
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及监督管理。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与打击,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
电信网络诈骗防范与打击相关主体 |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
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发现、报告、修复和发布等行为。 |
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等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明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安全评估等要求。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者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明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细化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跨境流动等要求。 |
全国范围内的网络数据处理者 |
Table 2. Local regulations related to digital technology and cybersecurity
表2. 数字技术、网络安全相关地方性法规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保障数据交易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
天津市 |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
规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
湖南省 |
《上海市数据条例》 |
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结合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瓶颈,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
上海市 |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聚焦数字技术创新、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等多方面,为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
江苏省 |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依托“数据、技术”两大要素驱动,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底层支撑作用,强化政策措施保障,整体构建“两大核心、两大要素、一个支撑、一个保障”的框架结构。 |
广东省 |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大数据应用,保障数据安全。 |
贵州省 |
《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保障数据交易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
天津市 |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
规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
湖南省 |
《深圳市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
国内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在个人数据保护、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构建和公共数据的处理规范等方面先行先试。 |
深圳经济特区 |
4.2. 技术转译:实现伦理原则的工程转化
在应对数字技术伦理挑战的过程中,将伦理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技术应用是至关重要的。这首先体现在开发伦理嵌入技术方面。在算法设计阶段,可以植入公平性验证模块,确保算法在数据处理和决策过程中不会对特定群体产生不公平的影响。此外,构建可解释性AI技术框架,使人工智能的决策过程更加透明,便于人类理解和监督。在数据处理领域,研发隐私计算和联邦学习等合规技术,能够在保护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达到“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效果。同时,建立伦理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算法审计、数据标注等操作规范,为技术开发和应用提供明确的伦理指引[26]。
为了确保技术应用的伦理合规性,构建动态调适机制同样重要。开发伦理风险预警系统,能够实时监测技术应用中的伦理偏离,及时发现潜在的伦理问题。例如,在人工智能翻译技术中,通过监测翻译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建立技术伦理沙盒制度,允许合规主体在可控环境进行创新试验,能够在不影响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探索新技术的伦理边界。推行算法动态更新机制,通过持续学习优化模型伦理表现,确保技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始终保持伦理合规。
4.3. 公共协商:形成多主体协同治理体系
在数字技术伦理治理中,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是应对复杂伦理挑战的关键。这一治理体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开发者、用户等多元主体的深度参与,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协同机制和强化互动合作,实现数字技术的健康发展与伦理规范的有机统一。
4.3.1. 明确多元主体的责任与角色
各主体应明确自身的责任与角色。政府部门需制定宏观政策框架,加强对数字技术伦理问题的监管和引导。企业作为数字技术的主要开发者和应用者,应承担起技术创新与伦理责任的平衡,确保技术应用符合伦理规范。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则可以通过自律机制、标准制定和公众教育等方式,发挥桥梁作用,促进社会对数字伦理的认知和参与。
4.3.2. 建立协同机制与合作平台
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和合作平台。政府应加强与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动态调整。例如,市场监管中通过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治理效能。此外,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对话与合作,共同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全球性伦理挑战。
4.3.3. 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实质参与
数字伦理体系的构建需要保障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实质参与,包括设计者、生产者、应用者、消费者、管理者和监管者等。通过广泛的利益表达和协商,形成符合各方利益需求的伦理准则。我国已陆续推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保护法》[27]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工智能北京共识》,此类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出台就是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形成的有益探索。
4.3.4. 动态平衡与持续优化
多主体协同治理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和调整。政府应根据技术发展和社会反馈,动态调整政策和监管重点。企业和社会组织也应通过自律和创新,不断完善治理机制,确保数字技术的发展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福祉。
5. 结语
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人类文明进步注入强劲动能,但其引发的伦理挑战犹如一柄双刃剑,深刻叩击着价值根基与社会肌理。本文揭示价值观、舆论与技术构成的互构闭环,剖析了主体性消解、虚拟失范、共识困境与权威消解四大伦理困境,提出制度锚定、技术转译、公共协商的三维治理框架。化解数字伦理危机绝非单一主体之功,需政府、企业、公众同频共振。唯有将人文温度熔铸于技术血脉,方能在数字文明新时代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和谐共生,让技术发展真正惠及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