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妇女生育状况与家庭形态关系的历史考察——以出土简牍为中心
A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s Fertility Conditions and Family Structure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Centered on Excavated Bamboo and Wooden Slips
DOI: 10.12677/ojhs.2025.133029, PDF, HTML, XML,   
作者: 刘思彤: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关键词: 秦汉时期生育状况家庭形态Qin and Han Dynasties Fertility Conditions Family Structures
摘要: 自古以来,我国始终关注妇女生育的相关问题。秦汉时期,为适应大一统进程的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家庭形态,并通过颁布鼓励妇女生产的相关政策,以达到恢复战后劳动力的目的。而家庭形态的变化又对妇女实际生产情况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秦汉时期家庭结构变化以及国家规制下妇女生育的分析,阐述家庭形态与生育选择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揭示这一历史时期家庭形态变化、妇女生育状况和基层社会治理是如何同步变迁的。
Abstract: Since ancient times, China has consistently prioritized issues related to women’s fertility.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to align with the demands of the unification process, the state regulated family structures through legal frameworks and implemented policies to incentivize women’s reproductive activities, aiming to replenish the post-war labor force. Concurrently, shifts in family structures profoundly influenced women’s actual reproductive practices. By examining changes in family structures during this period and analyzing state-regulated fertility patterns,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intricate interplay between family structures and reproductive choices. It thereby unveils how transformations in family structures, women’s fertility conditions, and grassroots governance evolved in tandem, reflecting the synchronized adaptation of social institutions during this pivotal historical era.
文章引用:刘思彤. 秦汉妇女生育状况与家庭形态关系的历史考察——以出土简牍为中心[J]. 历史学研究, 2025, 13(3): 240-251.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5.133029

1. 引言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关键的转折点,是国家大一统从建立到发展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大一统的进程不仅影响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而且也影响着社会秩序的不断更迭,为了更好适应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家庭形态的演变。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妇女生育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国家宏观制度规范和家庭微观条件限制的双重作用下,对秦汉时期妇女生育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总之,通过研究秦汉家庭形态变化与妇女生育状况之间的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秦汉时期国家法律的宏观调控与家庭社会的微观表现的内在统一。

2. 秦汉时期家庭形态的变化

目前学界对于家庭形态主要划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家庭形态类型,秦汉时期家庭形态的变化便主要体现在各类家庭结构占比大小的波动。在国家政策、经济条件、社会秩序等多种因素影响下,秦汉时期家庭形态呈现出从维持核心家庭到提倡聚居大家族的变化。这种变化与妇女生育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不同方面对生育状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1. 秦代家庭形态

核心家庭在秦代占据主导地位。商鞅变法中两次《分异令》的颁布,通过国家手段干预,强制推行分户析居,实行小家庭政策。第一次《分异令》颁布于孝公三年(BC359):“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 p. 4654)。即百姓家中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年男子却不分家另立门户的,就要加倍征收赋税。这种强制推行分户析居,实行小家庭的政策,希望通过财政手段来控制家庭规模的大小。但对于贵族豪强来说仍缺乏较强的束缚力,于是孝公十二年(BC350),商鞅再次颁布法令:“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1], p. 4659)。通过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以有效落实小家庭政策。分居后,每个小家庭都需要独立生活,促使人们更早结婚生子,从而增加人口;每个小家庭都会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增加国家的税收。同时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1], p. 4654)。在分户之后,又建立起“什伍制”来加强对家庭关系的管制。这一系列政策的颁布旨在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兵源,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民众的控制以稳固国家统治。

上令下行,在国家强制手段的规制下,秦代家庭关系逐渐形成以核心家庭为主,其他家庭关系次之的态势。核心家庭即是一般以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为核心,规模较小的家庭关系。出土简牍中,存在大量案例得以体现秦代的家庭关系。例如,睡虎地秦简中一封关于查封士伍甲家庭的爰书中:“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2], p. 249)。所载的家庭成员仅为妻一人,子、女各一人,属于核心家庭类型。这与国家政策所倡导的核心家庭的构成极为相符,反映了国家政策的基层落实情况良好。同样,在睡虎地秦简中其他所载条例:在夫妻共同犯罪情况下对于家庭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殴,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2], p. 157)。妻子对丈夫的经济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的经济一体性。妻子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是否知情,表明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在隶臣逃亡后处理家庭连坐问题方面,“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2], p. 201)。年幼子女可随母亲一同被没收,表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家庭的实际状况,但并未完全免除其责任。在共同盗窃的处罚方面,“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人购二两”([2], p. 209)。可以看出家庭成员共同犯罪被视为一个整体,小家庭作为基础犯罪单位,体现了家庭在秦代社会中的紧密性和集体性。在逃婚处罚方面,“甲取人亡妻以为妻,不智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界”([2], p. 223)。“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令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殴,问女子论可殴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殴”([2], p. 225)无论是对逃婚者还是求娶逃婚者的处罚,两个案例都体现了秦代夫,妻,子作为家庭形态的基本单元,连坐制度也基本局限在小家庭范围内。通过分析上述的法律案例,可以得出无论是关于百姓盗窃还是奴隶逃亡案件,所涉人员多为夫、妻、子,均属于核心家庭类型,这反映了从百姓到刑徒,社会各阶级都落实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制度规范,也侧面体现了秦代法律制度的强大约束力。

其次,通过数据统计关于户籍的相关简牍文献,也能反映出秦代家庭形态的相关情况。从薛洪波学者对湖南里耶“南阳户籍简”总结的表格中关于家庭形态的记载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核心家庭有九户,主干家庭有三户,而联合家庭只有两户[3]。可见,国家政策法规在基层的确得到有效落实,但值得注意的是,秦代家庭形态并非单纯是核心家庭,也有其他家庭形态存在的情况。

2.2. 汉代家庭形态

西汉初期,面对百废待兴的社会局势,国家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而对于家庭关系的制度则是汉承秦制,继续保持原有的小家庭政策。《汉书·地理志》所载:“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4], p. 1132),每户人口平均为4.87人,多属于小家庭范畴。另,晃错也上书表示:“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4], p. 1723)。反映了西汉时期“五口之家”为主要家庭关系。国家继续倡导核心家庭主要旨在通过维持户口数量,保证赋税收入以促进经济快速恢复与发展,但随着儒家思想影响的扩大,西汉时期规范家庭关系政策导向和社会舆论也逐渐宽松。国家方面不再束缚于核心家庭,对于豪强贵族的家庭规模也减少限制。《汉书·贾谊传》记载:“商君遗礼义,弃仁恩……秦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4], p. 156)。如果家庭富裕,儿子成年后会分家独立,建立新的户籍。如果家庭贫困,儿子成年后会入赘到女方家庭,成为赘婿。对于秦代这种以增强国家控制力和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分户政策,西汉朝廷给予斥责态度,强调儒家倡导的家庭伦理和礼制,认为其是违背礼义的做法。同时,建元元年(BC140),汉武帝下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4], p. 241)。国家对赡养父母的主干家庭给予鼓励,通过救济补助以及免除其子孙的徭役,使其能够专心供养老人。在弘扬孝道强化家庭伦理的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但也并非允许家庭规模肆意扩张,“汉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5], p. 1155)。对规模过大的家族采取强制分居手段,通过迁徙和分居,削弱地方豪强的势力,防止他们形成对抗中央的地方力量。在国家制度宽松的背景下,西汉家庭关系则呈现波动状态,核心家庭仍占主导地位,但其他家庭关系的数量也逐步增加起来。直至西汉后期,由于个体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差别,不同阶层也便呈现出不同的家庭关系。

通过具体的数据分析,为推测汉代家庭形态的根据提供了重要例证。袁延胜学者对《史记》与《汉书》中西汉前期部分侯国户口数据统计分析,发现各侯国的户口平均增长2.57倍[6]。户数的大量增长可以推测出汉初所实行的小家庭政策得到较好落实,但更为精准的分析出具体家庭形态变化则需要进一步结合每户人口数据变化分析。而从出土文献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中可以看出,平均每户4.58人,符合“五口之家”的论断,属于核心家庭类别[7]。与上文所述西汉早期侯国户数统计结合分析,可以推测此时民众仍保持核心家庭形态,积极响应汉初小家庭为导向的国家政策。但由于整体数据缺失,不同地区的户口情况也存在细微差异。在居延汉简中记载的关于平民家庭形态的相关情况则有所不同。通过分析居延汉简所载汉代家庭形态数据,不难发现与郑里廪簿不同,居延汉简中所载家庭平均每户只有3.75人[8]。学界认为出现家庭人口较大差异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居延汉简中的记载多为戍卒家庭,数据具有一定特殊性,不包含寡妇立家等特殊家庭情况。同时,在征戍过程中并非所有同居人均随之迁徙到戍地,造成家庭人口统计不全的情况。但分析其家庭形态同样可以论证核心家庭为主,其他家庭类型次之的观点。

随着社会秩序逐渐稳定,西汉中后期大家庭逐渐发展起来,田庄的发展更是为豪强贵族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土地兼并与家族膨胀相辅相成,于是西汉后期社会整体的家庭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核心家庭数量逐渐减少,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比重不断上升,并有着向世家大族发展的趋势。

从西汉后期到东汉,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巩固,对四方边疆的稳定控制以及农业分工日趋精细,联合家庭逐渐发展起来,并逐渐凝聚为世家大族,成为影响国家统治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西汉后期汉宣帝颁布诏书:“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4], p. 1640)。此诏书的颁布对家庭成员之间的隐匿行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使得家庭连坐制度松动,可能减少了家庭成员之间因犯罪连坐而产生的紧密联系,为家庭的分化和个体的独立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不分家的趋势。东汉末年至魏晋时期,中原动荡与游牧民族内迁导致北方家庭观念变化,血缘关系成为家户组织的第一标准,削弱了户籍的独立性。曹魏时期则提出“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的法律,允许父子同籍共财,血缘纽带成为了维系家庭的核心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世家大族的出现并不代表核心家庭的消失。据《后汉书·郡国志》所载:“光武中元二年(57)……户均人口4.91,明帝永平十八年(75)……户均人口5.82,……顺帝永和五年(140)……户均人口 5.07”([5], p. 1155)。虽然与西汉时期的“五口之家”略有出入,但相差无几。总体来看,东汉家庭关系仍以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为主,但联合家庭的作用与发展态势仍不容小觑。一方面,小家庭仍然占据主流地位,但规模有所缩小。另一方面,豪强大族所代表的大家庭也逐渐兴起。这些大家庭拥有大量土地和财富,家族成员众多,影响势力庞大。家庭形态的阶级差异愈发明显,呈现出中下层社会以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为主,而上层社会则是以联合家庭为主的鲜明特点。

通过数据对比,也为分析两汉之间家庭形态的变化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宋仁桃学者对《汉书·地理志》与《后汉书·郡国志》的人口统计所统计的表格来看,全国每户人数在西汉元始二年(2)平均为4.8口,在东汉顺帝永和中为5.8口[9]。将两汉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得出东汉每户所容纳的人口数更多,这反映了家庭形态由小家庭向大家庭演变的趋势。同时,由于数据综合了平民阶级与贵族阶级的情况,发现东汉时期整体延续了西汉时期的“五口之家”的状态,但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也发现联合家庭数量逐渐增加,豪强大族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

对于东汉时期世家大族的兴起,冯尔康学者认为:“宗族经历六国战乱之后,业已复苏,逐渐恢复活动。出现许多宗族和世家大族,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平民有了宗族活动,因而可以说两汉是宗族重建时期”[10]。对于联合家族的记载多见于传世文献之中,如《后汉书·蔡邕传》:“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议”([5], p. 1980)。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即是因儒家伦理而选择世代同居的情况,体现了儒家倡导的“同居共财”理念。如《后汉书·姜肱传》:“其友爱天至,常共卧起。及各娶妻,兄弟相恋,不能别寝,以系嗣当立,乃递往就室”([5], p. 2686)。姜肱与两个弟弟仲海、季江以孝行闻名,即使各自娶妻后仍不愿分居便是因兄弟情深而维持联合家庭的情况;如《后汉书·繆肜传》:“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肜深怀愤叹,……弟及诸妇闻之,悉叩头谢罪,遂更为敦睦之行”([5], p. 2685)。则是亲人离去,兄弟同居的情况。面对婚后诸妇要求分家导致家庭矛盾的问题,繆肜愤而自责,最终感化弟媳,家庭恢复和睦,繆肜通过儒家伦理感化家庭成员,展现了家庭内部调解矛盾的能力。由此可见,联合家庭的成因各不相同,但多见于上层阶级。可以得出中上层阶级的家庭关系主要表现为联合家庭,中下层阶级家庭关系主要表现为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显而易见,东汉家庭关系已经呈现出阶级差异的特点。

3. 秦汉时期妇女生育状况的变化

妇女生育状况作为影响人口数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对于保障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秩序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秦汉时期妇女生育数量整体呈现为复杂的变化情况,秦代到汉初,大兴土木与战乱频发严重影响妇女生育情况,此时国家加大生育保障力度;而至西汉中期到东汉,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极大改善了妇女生育状况,国家则对生育采取波动调控,生育状况的阶级差异也随之扩大。通过对出土简牍以及传世文献的整理,可以对秦汉时期妇女生育状况的变化窥知一二。

3.1. 秦代的妇女生育状况

在历经长期战乱后成功实现大一统格局,秦朝的社会经济基础难免受到战争的破坏,社会生产体系遭受重创,人口的锐减直接威胁着战后重建进程。为促进经济恢复发展,国家急需大量社会劳动力来重建社会秩序,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生育保障优待政策,以改善妇女生育状况。

在妇女生育整体数量方面,通过分析吴方基学者对里耶秦简所载的妇女生育情况所总结的表格,不难发现该时期育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人数约为2.5个,这相较于战后初期情况有所改善[11]。这种生育率的提高并非偶然现象,而是在多重因素共同影响下产生的结果:此时国家政策与社会舆论促使家庭形态保持以核心家庭为代表的小家庭形态,家庭规模较小促进了家庭生育子女意愿的提高。同时,国家法律体系为保障劳动力的有效供给,颁布了减免孕妇赋役、严惩弃婴行为等律令,基层里甲组织也将生育指标纳入考课体系,推动民间对于国家政策的落实程度。这与家族形态变化、基层治理模式转型乃至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生育性别比方面,根据统计发现秦代的男女生育性别比则呈现出较为均衡的态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在妇女生育观念方面,推测可能是由于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崇尚严刑峻法,生育观念相较于后世受传统礼教思想的影响较小,家族对于生育男孩来延续家族香火的执念较弱,导致对男女性别差异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社会经济需求方面,此时秦代的社会经济正处于急速发展阶段,对于生产劳动力有着极大的需求,而女孩同样被视为能够为家庭和社会促进生产的重要劳动力,这便导致秦代家庭弃养女婴的现象较为稀少。另外,在生育医疗条件方面,秦代医疗条件相较于后世较为落后,医疗卫生措施也未形成体系,婴儿难产和早夭现象屡见不鲜,能够有幸生存下来的婴儿来之不易,即使是女婴也会得到家庭的珍爱。加之人们难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干预胎儿性别,女孩生育率的人为破坏也大大减少。总之,正是在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才使得秦代的男女生育性别比保持着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

3.2. 汉代的妇女生育状况

经过汉初休养生息政策,汉代社会经济得到恢复,社会秩序逐步稳定,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阶级差距也随之扩大。国家对妇女生育也采取了更灵活的管控措施,不再是单一的鼓励政策,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与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

在妇女生育整体数量方面,由于汉朝户籍数据资料较秦朝更为丰富,可通过对比出土汉简中平民阶级妇女生育数量与传世文献中中上层阶级妇女生育数量之间的差异,为洞察整体生育数量阶级差异的特点提供有力工具。通过对汉简生育数量的统计,能反映出汉朝时期平民阶级的妇女生育情况。据吴方基学者对部分汉代平民阶级妇女生育数量所总结的表格所见,平均生育数量约为2个,属于低生育率,而多数妇女生育数量为1~2个,较前代有所下降,且出现性别比失衡情况[11]。这些数据反映了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但是由于实际经济条件的限制,鼓励生育的相关政策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普通百姓家庭中去,汉朝时期平民百姓的实际生活质量并未得到有效提升,这也直接导致了平民阶级女性生育意愿和生育数量较低。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吴方基学者对传世文献中所载中上层阶层妇女生育数量进行统计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平均生育数量约2.5个,多数妇女生育数量为3~4个[11]。通过与平民阶级生育数量相比,中上层阶层妇女生育率相较平民阶级更高。深入分析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不难发现,可能是中上层社会凭借其丰富的资源优势,拥有更多的生存资料来保证妇女生产及养育新生儿的各项需要,同时,他们在获取国家政策信息与享受政策扶持方面也更具优势,能够更好地将国家的鼓励性生育政策落实到位。

通过将汉代不同阶级妇女生育数量数据对比,可以发现相较于下层阶级,中上层阶级妇女生育率更高,生育率的阶级差异也便一目了然。而造成这种不同阶级之间生育状况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整体医疗水平得到了相应提高。但不同阶级所享有的医疗资源却存在巨大差距,使得生育风险呈现阶级差异。中上层阶级能够凭借其财富和社会地位,获取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从而大大降低妇女生育的风险;而平民阶级却由于经济拮据,在医疗服务不佳的条件下面临着更高的生育风险。因此,汉代国家政策也相较于前代有所转变。异于前代单纯地大力保障妇女生育,而是在不同阶段采取灵活的法律制度对生育进行适当调控,从而更好地适应家庭形态与基层社会的变化。

在生育性别比方面,与秦代性别比较为均衡不同的是,汉代妇女生育性别比呈现出结构性失衡特征。秦代对擅自杀子和弃养婴儿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极刑措施,而汉代在生育政策上呈现出宽松和灵活性司法手段使得民间隐瞒生育性别选择难以控制。国家基层治理由实行严刑峻法来保障劳动力供给转变为更多地依赖宗族伦理进行基层管理生育状况,为生育性别比失衡提供了治理模式上的便利。汉代家庭形态的变化也促进了生育性别比的失衡,大家族的家庭形态使人们对于男性继承人的需求增加,再加上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极大刺激了家庭生育男性的强烈动机。

4. 法律及礼俗制度对生育状况的规制

生育管控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国家加强对生育情况的管控,使其发展保持相对平稳状态,从而维稳社会生产力的有效供应,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结构的稳定。国家主要以法律治理为手段,通过生育调控来适应社会变化的。秦汉时期,从战后经济复苏到经济繁荣昌盛,为了与从小基层向大基层治理形态的转变相适应,国家对于妇女生育的保障制度也随之产生变化。作为人口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生育保障通过对孕妇婴儿给予优待政策从而达到干预生育意愿,调节人口数量的目的。上行下效,国家政策导向也得到民间不同程度的落实,不同阶级之间对于政策落实程度的差距也逐渐扩大。

4.1. 秦代对妇女生育的规制

大一统格局建立之初,历经战争摧残的社会面临着严重的人口紧张局面,急需大量劳动力来维持生产秩序稳定。于是国家颁布一系列鼓励性生育政策来保障秦代妇女的生育问题,通过政策优待、刑罚优恤、物质奖励等手段,以达到鼓励妇女生育,维护孕妇权利以及保护新生儿生存的目的。

对孕妇的优待保护是鼓励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生育福利还是减免刑罚,孕妇作为重要生育资源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待与保护。秦律对于生育的重视程度,在秦代出土的简牍文献中关于孕妇的审理案件可窥知一二。秦律将孕妇作为生育资源的特殊地位,例如《封诊式·出子》的爰书:“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偾甲……甲到室即病復(腹)痛,自宵子变出……即令令使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2], pp. 161-162)。记载了如何审理孕妇斗殴而致流产的案件。案件中官吏对婴儿进行查验,记录其性别、出生情况及存活状态体现了秦代时期孕妇的健康和生育能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斗殴导致流产的案件被高度重视起来,进一步看出孕妇作为生育资源在秦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而在财产纠纷中,孕妇也得到了相应的权益保护,如识劫袅案的审讯结果表示:“沛妻危死,沛免婉为庶人,以为妻,有(又)産必、若。籍为免妾……婉匿訾(赀)税直(值)过六百六十钱。先自告,告识劫”[12]。官府在审理案件同时,关注到了婉的生育经历及其子女的继承权,体现了对孕妇及其子女权益的保护。秦代法律明确规定官府在审讯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由婚姻和生育所连结起来的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并给予其高度重视。同样,即使是女性刑徒也受到法律对孕妇的优恤政策的保护。如岳麓秦简所载:“城旦舂亡而得,黥,复为城旦舂;不得,命之,自出殹(也),笞百。其怀子者大椟及杕之,勿笞”[13]。在逃亡刑徒的惩罚中,孕妇的刑具应当宽松,并且不得笞打孕妇,这种刑具优恤政策便恰好体现了国家对孕妇的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孕妇及其胎儿的健康,孕妇即使作为刑徒,也享有特殊照顾,避免因刑罚导致流产或其他伤害。对于孕妇子女的身份认定,根据岳麓秦简所载:“女子怀夫子而有罪,耐隶妾以上,狱已断而产子,子为隶臣妾,其狱未断而产子,子各如其夫吏(事)子。收人怀夫子以收,已赎为庶人,后产子,子为庶人”[13]。为保证新生儿的平民身份,如果孕妇的丈夫在子女生前被免为庶人,子女可避免成为刑徒,体现了对孕妇及其子女的特殊照顾。但如是在案件审理之后产子,则新生儿也难逃刑徒的命运。秦代法律中一系列对孕妇的优待和保护,是对生育资源的高度重视,旨在鼓励妇女生育,增加劳动人口,为国家建设提供充足劳动力。

对于孕妇的福利与优恤,归根到底反映了对新生儿的重视与保护。由于生存资源受限,婴儿的生存率受到极大限制。为保障潜在劳动力资源,国家采取手段针对虐杀婴儿的情况给予严厉打击。根据云梦秦简中所载:“擅杀子,黥为城旦舂。……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爲杀子”([2], p. 109)。作为秦律对于新生儿的保护措施,将擅自杀子以及弃养缺陷婴儿的人黥为城旦舂,通过极刑手段来严厉禁止杀害健康婴儿,不仅保障了新生儿的生存,而且对人们杀子弃子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国家也希望通过这种严厉处罚虐杀婴儿的法律,来强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同样,对于奴婢杀子的情况更是不留余地,如“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2], p. 110)。以及“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月古死,黥顔,畀主”([2], p. 110)。无论是奴婢擅自杀死自己的子女还是奴婢笞打子女致死,均对杀子的奴隶处以严厉处罚。通过这些严厉的刑罚,法律旨在保障婴儿的生存权,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国家大力鼓励生育的政策也带动了民间生育习俗的活力。云梦秦简《日书》作为古人选择良辰吉日的书籍,其中便包含了大量关于生育吉凶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生育选择的高度重视以及民间生育习俗的盛行。对于妻子生育吉凶选择的记载有:“东井……取妻,多子”([2], p. 192)。以及“甲寅之旬,不可取妻,毋子”([2], p. 206)。以能否生育作为娶妻的考察标准之一,通过选择吉日娶妻,人们希望获得多子多福的好运,体现了生育在婚姻中的核心地位。对于新生儿出生日期吉凶预测的记载有:“乙亥生子,榖”([2], p. 202)。以及“丙申生子,好家室……戊戌生子,好田野,邑屋”([2], p. 203)。希望子嗣能够非富即贵;“己丑生子,贫而疾”([2], p. 203)。生育禁忌时日则多会被避开。这种带有强烈功利色彩的预测,体现了古人对生育结果的高度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禁止弃养虐杀婴儿,但在这种生育吉凶观念的影响下,民间仍存在大量抛弃不吉所生婴儿的情况,反映了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如“凡己巳生,勿举,不利父母,男子为人臣,女子为人妾。庚子生,不出三月必死”([2], p. 190)。总之,云梦秦简《日书》中关于生育吉凶的记载,虽然带有极强的迷信和功利色彩,但这也反映出了民间对于生育的重视程度。揭示了民间生育习俗与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复杂关系。

4.2. 汉代对妇女生育的规制

西汉时期对于妇女生育的规制继续沿用秦代的做法,继续推广有利于人口增长的各项措施,以此来促进汉初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除了免除产子家庭的赋役负担,也对与新生儿相关刑事案件给予高度重视,严惩残害婴儿的不法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西汉人口数据统计之后,发现实际生育数量并未达到官方所预期的水平,妇女生育开始出现了性别、阶级之间的差异,从而影响了整体生育数量。西汉官方对于妇女生育问题仍保持着鼓励态度,在多方面均颁布法律以保障妇女生育的权利。在对普通产子家庭的优待方面,如《汉书》中载:“民产子,复勿事二岁”([4], p. 63)。汉武帝规定凡生育者均可免除一定期限内的赋税负担,这一政策直接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鼓励民众积极生育;又如《二年律令·傅律》:“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也,以为免老”([14], p. 58)。对于生育五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父亲可以提前享受“免老”的待遇,给予多子家庭代偿性补偿。免除徭役的奖励政策,直接减轻了多子家庭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激励家庭生育。至于审判案件中关于产子妇女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孕妇的刑罚方面,如“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14], p. 13)。对施暴者的严厉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孕妇及其胎儿的保护;对孕妇的从轻处罚则体现了法律对孕妇身份的宽容,尽量保持其平民身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避免因斗殴事件导致孕妇身份下降。同样在《二年律令·杂律》中:“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15], p. 139)。通过免除母亲的奴婢身份来保证新生儿的平民身份,有助于改善新生儿的社会地位,也使得婢女通过生育获得了身份提升的机会,体现了法律对生育行为的鼓励。“奴与庶人奸,有子,子为庶人”([15], p. 166)。而在奴隶与庶人通奸生子的情况下,也规定新生儿为庶民。通过赋予奴隶与庶人所生子女庶人身份,法律保护了新生儿的权益,避免了奴隶身份的世袭,为奴隶的子女提供了上升的通道。对于孕妇刑徒的处置,有着与前代一脉相承的优恤措施。如《汉书》所载:“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14], p. 1106)。汉景帝便重申了对孕妇刑徒的优恤政策,为孕妇制定特殊的刑具。这一政策体现了对孕妇及其胎儿的保护,避免因刑罚导致流产或其他伤害。“囚怀子而当报者,须其乳乃报之”[16]。对于怀有身孕且应当被判刑的女囚,必须等到其顺利生产并完成哺乳期后,才能够对其执行相应的刑罚。这一法规不仅给予了孕妇足够的时间顺利生产,也保障了新生儿能够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

西汉末年至东汉初期,长期的战乱导致人口锐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恢复和发展。国家急需增长人口以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维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军事力量。因此官府加大了生育鼓励政策。在继承西汉生育优待政策的基础上,汉章帝元和二年(85)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5], p. 148)。在西汉免除赋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不仅扩大了算赋免除年限,并且赏赐孕妇一定物质奖励。值得注意的是,养胎令所规定免除其配偶一年赋役的政策将减免赋役范围扩大到婴儿双亲,使得双亲得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养育后代,也提高了双亲的生育意愿,为国家发展提供劳动力。汉章帝元和三年(86)的诏书则进一步体现了东汉时期对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关怀与保护。“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5], p. 154)。对于面临生存困难的婴儿,国家出面给予物质保障。这一诏令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无论是婴儿失去父母或亲属的抚养,还是虽有父母却因家庭贫困等原因无力养育时,国家都会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孤儿和贫困儿童的生存权益。其次,也针对弃养问题给予严厉打击,如贾彪严厉制定制度将不抚养孩子的行为与杀人同罪,并对此表示愤怒:“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逆天违道”([5], p. 2216)。国家还通过对适龄不婚的情况给予惩罚,以增加人口生育率。惠帝时期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4], p. 90)。通过增加晚嫁妇女的赋税,加大家庭经济负担以此强制适龄女子结婚。这种对婚姻年龄的规定也侧面反映了国家对生育选择的高度重视,甚至通过法律手段来干预个人婚姻行为。在出土文献中也有所记载,如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诏书:民□产满五,毋复卒一人,□无所复得□□□”[17]。多子家庭通常承担更重的生存负担,于是国家对于多子家庭更是给予额外福利待遇。这种措施不仅有助于提高生育率,还减轻了多子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体现了东汉政府对人口增长和家庭稳定的高度重视。又如五一广场东汉简所载:“不同。会计,于自名户。随兄姓为杨。后欢乃产柱,皆自占于户下”[18]。户籍登记数据是实施福利政策的前提,为更好地掌握新生儿家庭的基本情况,官府严格执行对新生儿的户籍统计,以作为后续福利政策开展的前提基础。然而结合实际生育情况分析,却发现虽然秦汉时期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意图明确,但其执行效果在不同阶级间呈现显著分化。相较于下层阶级,中上层阶级妇女生育率更高,对国家鼓励性生育政策的落实度更高。而造成这种不同阶级之间政策落实差异的情况,则是由于国家鼓励性生育政策与家庭实际生活负担之间的矛盾。国家政策常常只局限于减免赋税与加大惩罚力度,却未能触及生育行为背后的经济成本与健康风险,并不能真正关切到生育给家庭带来的负担,国家对生育家庭的经济福利仍有所不足,医疗保障的欠缺也影响孕妇生产与婴儿存活。最终造成中上层阶级凭借资源垄断将政策转化为家族扩张工具,而下层民众在生存压力下只能被迫进行生育规避的情况。

汉代民间生育习俗深受秦代影响,继承了生育求吉求子的传统。在良辰吉日的选择方面,如《论衡·命义篇》所载:“遭命者,初禀气时遭凶恶也,谓妊娠之时遭得恶也,或遭雷雨之变,长大夭死”[19]。人们受到阴阳调和思想的影响,认为胎儿在母体内的孕育环境与长大后的命运息息相关。对于分娩日吉凶的选择进一步深化,反映了古人对生命质量的朴素追求。虽然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但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较为原始的优生优育思想。而生育求子的思想也较秦代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秩序从动荡走向稳定,经济逐渐繁荣,家庭规模也不断扩大,人们对家族传承的执念逐渐加深,对生男孩来继承家业的观念也愈发根深蒂固。如《汉书·武五子传》中记载汉武帝得子的礼俗祭祀仪式:“为立禖,使东方朔、枚皋作裸祝”([4], pp. 2741-2742)。高禖是汉代求子之神,人们通过祭祀高禖来求子,并认为可以保佑得男子。然而,这种求子礼俗虽然体现了人们对家族未来的深切期望和对男子继承家业的厚望,却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在重男轻女思想的笼罩下,妇女一旦未能生育男孩,便可能遭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压力。女婴也同样面临被遗弃、虐待甚至杀害的风险,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汉代时期男女性别比较前代有所增加,这一数据变化也是这种礼俗思想盛行的有力佐证。同样,汉代国家法律与民间习俗依旧存在对抗,汉代生育求吉求子传统的深化与当时家庭形态以及基层社会的变化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5. 生育状况、家庭形态与基层治理的同步变迁

妇女生育状况作为秦汉家庭的重要事务之一,不仅可以折射和反映出秦汉时期家庭形态由核心家庭向聚居大家族的转化,而且也能体现其背后所包含的基层治理模式由小基层向大基层的转变。同样,在秦汉家庭形态变化的情况下,生育观念与基层社会治理也呈现出同步发展态势。因此,国家则需要以法律为手段,通过生育调控来适应家庭形态与基层社会的变化。在鼓励生育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大家庭与小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协调基层社会组织,使其更好地适应家庭形态的变化。这一过程充分展现了生育状况、家庭形态与基层治理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与同步变迁。

5.1. 生育变迁所见家庭形态与国家治理的共变

受到国家政权更迭,经济波动发展,社会秩序动荡与稳定交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秦汉时期的家庭形态变化与国家基层治理变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随着分异令、乡里制等小基层治理体系逐步崩溃,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家庭形态逐渐为联合家族代表的聚居大家族所取代。而为了适应这种家庭形态的变化,国家基层治理也逐步从小基层治理发展到大基层治理。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可以发现秦汉时期妇女生育状况呈现出生育数量波动增加,生育阶级差异增大以及生育性别比失衡逐渐明显的一系列特点。这些特点则恰恰印证了秦汉时期家庭形态与基层治理的变化。

从妇女生育数量变化的角度分析,伴随着生育数量的起伏增长,家庭规模也随之悄然扩大。在这一时期,家庭结构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核心家庭模式,形成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尤其至西汉时期一些富裕地主家庭,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下,妇女生育意愿较高,生育子女数量较多。由于生育子女较多,加上子孙成婚生育后家族成员众多,家庭呈现出向联合家庭形态发展趋势。家庭形态的变化所反映的地方豪强的崛起也使得国家原有基层治理体系不再适应当前局势,面对地方豪强已经在基层社会扎根并发展壮大的现实,单纯依靠强硬的打压手段已难以奏效。为了化解这一困境,国家不得不采取一种更为灵活的策略,即招抚地方豪强进入基层管理部门。在借助地方豪强在地方上的深厚根基和广泛影响力,提高基层管理的效能,确保国家政令能够在地方顺利推行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他们的监督与控制,避免其势力过度膨胀而威胁到国家统治。通过对地方豪强的招抚与利用,使得基层治理由小基层向大基层进一步变化。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重新整合与有效治理,完成了一次因时制宜的重大治理变革,以适应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

从妇女生育阶级差异变化的角度分析,生育阶级差异逐渐扩大的特点反映了秦汉时期统治阶级家庭为确保家族的延续和势力的扩张,加之其有更好的物质条件和医疗资源保障了生育过程,在生育数量与质量方面逐渐与平民阶级拉开差距。而这种生育状况的差异使得贵族家族逐渐扩张,家族内部关系也更为复杂。而至于基层治理,乡里制离散聚落和族姓越来越形式化,以豪强为代表的宗族势力迅速发展,成为地方社会的主导力量[20]。同时,贵族家庭内部因生育而产生的继承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基层治理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生育不仅是家庭继承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阶级分化以及国家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影响因素。秦汉时期的国家治理在应对这些变化时,既需要平衡贵族家族的利益,也需要维护平民阶级的基本权益,从而通过基层治理手段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生育性别比变化的角度分析,生育性别比失衡的逐渐扩大与家庭形态的变化是互为因果的关系。生育性别比男性偏高体现了联合家庭形态对传承家族姓氏和延续家族血脉的重视。而生育性别比中男孩增多,也会使家庭的生产劳动能力增强,从而使家庭经济状况因较多的男性劳动力而改善,进一步保障了家族势力的扩大。虽然东汉法律保障财产继承权,但实际执行中却常需官方介入,间接推动了家庭通过生育确保男性继承人的存在。如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183)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净田自相和从书》中记载了无男嗣家庭的出嫁女因家庭缺乏男性子嗣,导致田产被亲属精张侵占,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申诉[21]。虽然官府最后判决田产归还李建。但这背后却凸显了生育男性子嗣对财产传承的重要性,对于东汉家庭生育起着导向作用。性别比失衡对于基层治理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男性作为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为国家财政和基层治理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男性比例增加的家庭主要为地方豪强,这也给基层治理带来困难。

5.2. 家庭转型所见生育状况与基层社会的共变

秦汉时期,家庭规模呈现出逐渐增大的发展趋势,家庭形态也开始出现明显的阶级差异,下层阶级仍多以小家庭为主而中上层阶级的大家庭数量有所增加。秦代时期为保证新兴国家政权的稳固,政府采取小家庭政策以实现对地方的有力控制。然而小家庭规模较小,劳动力相对不足,为解决劳动力不足这一问题,国家需要通过鼓励生育来增加人口,以满足农业生产和军事需要。而随着西汉后期大家庭的兴起,使得国家对妇女生育的规制更加复杂。大家庭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劳动力,对国家的依赖相对较小。

家庭形态变化所见秦汉生育率的变化。据上文数据统计,从秦朝至西汉前期,人口受到连年战乱的影响而锐减,为实现提高劳动力数量的同时稳定对人口控制力度,政府实施了鼓励分户的家庭政策,使得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以及小家庭独立性逐渐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和自身养老需求,其生育意愿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希望通过提高生育以增加家庭劳动力,然而由于小型家庭的资源有限,限制了生育率的大幅提升,使得这一时期的生育率回升缓慢。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直至西汉中后期,随着大一统局面巩固,经济条件改善以及生活水平提高,使得大家庭形态数量增加,为延续家族血脉和壮大家族势力,大家族中的妇女往往承担着更重的生育任务。而这种联合家庭形态也为妇女提供了充足的生育保障,在营养与医疗等方面提高妇女生育成功率和婴儿存活率,从客观上保证了生育率的有效提高。生育率的变化直接影响了社会人口结构与劳动力供给情况,这也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秩序稳定。

家庭形态变化所见秦汉生育观念的转变。在汉初随着秦汉社会向阶级化差异的家庭结构过渡,尤其是到了西汉中后期,联合家庭数量逐渐增加,家庭成员结构也逐渐复杂,人们开始更加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与联系。联合家庭将物质资料集合起来,极大地改善了妇女生育的物质基础,促使了大家庭生育观念从数量导向转向质量导向,即不再单纯追求子女的数量,而是更加注重孩子的生产与养育环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层面大力推崇的儒家思想中的“孝道”所强调父母养育子女的责任感,也促进了人们对子女投资意愿的提高,从而间接影响了家庭生育观念的转变,推动质量导向的生育观念在社会的传播与实践。家庭逐渐注重生育质量的转变促进了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家庭形态变化所见秦汉性别偏好的调整。数据统计,秦代至西汉生育性别比逐渐升高,西汉至东汉生育性别比下降[11]。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离不开家庭形态的变化。秦朝时期,国家通过严刑峻法有效控制了家庭规模,使得多数家庭保持核心家庭形态。这种小家庭形态限制家庭内部的生育数量,再加上国家严惩生子不举的行为,使得秦代生育性别比不高,但到了西汉时期,由于过高的赋税负担以及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而国家对于生子不举的惩罚又有所松弛,生女家庭因经济负担过大,而不得不选择抛弃或虐杀女婴,从而导致西汉时期生育性别比逐渐升高,而在西汉中后期,随着家庭形态的转变,大家庭数量增多,家庭内部有更多经济实力养育更多子女,多孩生育减少女婴不举情况的出现,使得东汉时期生育性别比又有所下降。但为确保家族财产和地位的传承,家庭的生育性别选择还是更加倾向于男性后代。如《风俗通义》中沛郡有富家公立下遗嘱“悉以属女,但一剑与儿年十五以付之。”儿子长大后索要宝剑,引发诉讼。法官何武依据遗嘱中的“剑喻”,命令女儿将财产归还给儿子[22]。汉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家长可通过生育多子灵活分配财产,从而强化家族的稳定和延续。而遗嘱又常常偏向男性继承人,推动了家庭生育男性后代的动机。从小家庭到大家庭,性别比的波动变化的同时,女性社会地位也随之改变。

6. 结语

通过分析秦汉时期关于家庭形态与妇女生育的相关史料以及前人研究的主要观点,以年代发展顺序为线索,梳理了秦汉时期家庭形态和妇女生育情况的变化,并探究了这种变化背后的根源所在,进一步思考秦汉时期家庭形态变化,妇女生育情况以及国家基层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国家以法律手段通过对生育选择进行规制来影响家庭形态的变化。家庭形态由普遍以小家庭为主发展到各阶级之间出现区别:中上层阶级以大家庭为主,下层阶级以小家庭为主的家庭形态。而妇女生育选择也反过来适应着国家治理与家庭形态的变化,在数量,性别等方面呈现出波动变化与阶级差异。通过对秦汉时期妇女生育状况与家庭形态关系的研究,来更清晰地认识这一时期的生育状况,家庭形态与基层治理的同步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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