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理想社会形态建构的三维探赜
A Three-Dimensional Expl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deal Social Form in The German Ideology
摘要: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以“现实的个人”为逻辑起点,系统阐发了理想社会形态的建构思想。该思想立足从“现实的个人”向“人格个体”发展的人学基点,通过“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真正统一”与“个体自由与个性的全面实现”两条核心原则,勾勒出以“现实的个人”自由联合为存在样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物质生产的充分发展为存在根基的理想社会形态样貌。
Abstract: In The German Ideology, Marx and Engels take “real individuals”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and systematically expound the ideology of constructing the ideal social form. Based on the anthrop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from “real individuals” to “personal individuals”, this ideology outlines the outlook of the ideal social form—with the free association of “real individuals” as its existential form and the public ownership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adequate development of material production as its existential foundation—by abiding by two core principles: the genuine unity of special interests and common interests, and the all-round realization of individual freedom and individuality.
文章引用:赵晓宇.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理想社会形态建构的三维探赜[J]. 哲学进展, 2026, 15(3): 1-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6.153099

1. 主体之维:《形态》中理想社会形态建构的人学基点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文中简称《形态》)中,理想社会作为一种共同体,被视为人的本质存在方式——它不是外在于人的附加结构,而是人与他人、与世界发生关系的根本形态。在这里,共同体与“现实的个人”构成一对不可分割的基本范畴:没有脱离共同体的纯粹抽象的个人,也没有脱离个人的空洞抽象的共同体。因此,若要逻辑地阐明何为理想社会形态,就必须从澄清“人”这一共同体的最小单位出发。

(一) 前提澄明:从“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个人”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人的本质”的界定与澄明,是在对传统哲学,特别是德国唯心主义的批判性超越中完成的。在他们看来,传统哲学对于“人”与“人的本质”的理解存在根本缺陷,“实质上是在以‘意识决定存在’为基本立场的、‘仍然停留在理论领域’的思维逻辑中形成的种种脱离现实生活的虚假观念。”[1]必须彻底扭转这一视角,将哲学的出发点从抽象的“意识”或“观念”拉回到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不是过往思想家们脑中脱离历史情境、孤立静止的抽象个体,而是始终处于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关系之中、在具体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可被经验观察的、发展着的人。每一个人都有独特性与个性,但这里的个性不是根源于其自身遗传、天然禀赋或后天独特的体悟和创造,而是在其身处其中的物质关系、交往形式尤其是阶级关系等共同体结构中被塑造与界定的。

(二) 生成指向:“现实的个人”发展为“人格个体”

“人格个体”是“现实的个人”在朝向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进程中形成的成熟发展样态。“人格个体”强调自主活动,是个体基于自身意愿、充分支配活动所需各种社会条件,从而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的动态过程,表征着人的本质力量实现的生存状态。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场域,“强制劳动”成为实践的普遍形式。以工业革命时期的工厂体系为例,纺织工人被长期限定在纺纱、织布等单一工序中,每日重复机械动作,既无法接触劳动的完整流程以形成对生产的整体认知,也难以在实践中探索自身除“操作机器”之外的能力维度,这种“被限定的劳动范围”直接压缩了个体尝试多元实践、发展复合技能的空间。因此,实现“人格个体”必须对强制劳动进行扬弃,克服劳动的强制性、异己性,尤其是固定分工对人的束缚,保留并发展人类实践活动的创造性、生产力潜能,充分发展人的个性与广泛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体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人格自由”([2], p. 571)。只有这种具备自主性与创造力的“人格个体”才能赋予共同体真正的活力,才能真正建成理想的社会形态。在这个意义上,个体解放与理想社会建构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不同面向,“人格个体”也因此构成理想社会形态的最小单位。

2. 原则之维:《形态》中理想社会形态建构的逻辑遵循

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的个人物化与异化,马克思致力于探索一种能超越资本主义的新型社会联合形式。这种联合并非静态的哲学构想,而是随着经济条件的成熟与发展,在扬弃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后所历史地生成的、使每个人都能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关系模式,由此彰显理想社会形态的价值指向。

(一) 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中建构理想社会

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形态存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因而表现出鲜明的“虚幻性”。这种利益的分裂经历了一定的历史嬗变过程。原始公社等早期共同体实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个人利益直接融入并等同于集体利益。随后,私有制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利益一致的状态,“现实的个人”开始形成区别于他人和集体的特殊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力与分工的高度发展使得这种分裂达到顶峰,利益分配同阶级格局分化一致,展现出根本对立的形态。“共同利益”实质上被统治阶级垄断,“现实的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之间出现对立和冲突,国家随即作为一种强制性调节机制诞生,以表面的中立性调和矛盾、维护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用“抽象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和共同理想等话语……使整个现实生活在意义世界中成为统治阶级用抽象观念系统建构的‘普遍的虚幻的共同体’。”[3]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统治阶级将自身利益冒充、虚假化为公共利益,被统治阶级表面享有契约自由与市场行为自由,但这种自由以不触动私有制和统治阶级利益为前提,人与人的关系始终是阶级间的、无情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而已。

只有扬弃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最终弥合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分裂。因此,理想社会建构内在包含“现实的个人”向“人格个体”发展,实现其特殊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统一。马克思认为,现有的利益分配取向,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式的私人利益优先,还是集体主义式的公共利益优先,都停留在对立思维的框架内,试图在不对社会关系进行革命性改造的前提下,用一方去压制或统合另一方。而理想社会形态中,私与公的旧利益范畴被新的、非对抗性的内容消解:个人利益不再主要表现为对排他性物质占有的追求,而是转变为对自身全面发展和自由时间的追求;共同体的“利益”也不再表现为维持某种统治秩序,而是表现为如何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所有成员的自由发展与联合。

(二) 在“自由与个性的全面实现”中建成理想社会

个人的自由与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部思想学说的主题,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毕生实践的主题。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证理想社会的核心无疑是“现实的个人”实现自由与个性的全面发展,最终成为“人格个体”。“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 p. 571)他们从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出发审视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看它是否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劳动过程由己身还是外在力量支配?公共事务多大程度由个人参与决定?个性与能力多大程度得到发展和彰显?根据这样的区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过往的一切社会组织对于个人的自由发展而言都是“冒充的”和“虚伪的”,发展的条件与空间只属于统治阶级的少数人,对更多的大众则无从谈起,这种特性在资产阶级社会尤为明显。“各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2], p. 572)。

与之相反,理想社会形态的主体是觉醒并联合的革命无产者,他们通过有意识、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掌握自身命运,并且将解放的逻辑延及联合体内一切成员,从而在革命实践中建立起新的、更高级的社会关系模式。这种共同体从根本上改变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条件,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奠定基础。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不再受限于偶然社会规定,而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融入共同体;个人自由不再是受到外界条件的限制、具有偶然性的“形式自由”,而是在共同体的保障下获得的对自身生活条件和全部生命活动支配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必然的、实质的自由。

3. 特征之维:《形态》中理想社会形态的具体呈现

结合上述论析,《形态》所述的理想社会形态可以具体地用以下特征来概括:

(一) 理想社会形态的存在样态

马克思恩格斯将理想社会形态界定为现实的“人格个体”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首先,“自由人联合体”凸显主体的独立性。个人不再是受外在物役或固定分工支配的“偶然的个人”,而是能够驾驭事物的力量、进行自由自觉活动的独立个体。他们以独立人格的身份参与到共同体的联合之中。其次,“自由人联合体”拥有对成员发展条件的绝对保障。旧式分工的消灭使人能够依据兴趣和才能从事多样化活动;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则为这些活动提供了“按需分配”的物质基础。再次,“自由人联合体”具有组织的非政治性。在这一阶段,随着阶级对立的消失,共同体转型为一种非政治性的、由自由人进行自我管理的联合组织。最后,“自由人联合体”实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同一性。这弥合了资本主义国家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割裂状态,实现了向一种全新统一关系的飞跃:个体以高度的独立自主性参与并塑造共同体,共同体则在发展中保障个人的能力与个性的自由发展,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因此,理想社会是独立个人通过自由联合实现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是个体与共同体在更高阶段上达成的辩证统一。

(二) 理想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式与发展原则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生产逻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理想社会形态的发展方式是进行超越私有制与旧式分工的、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调控的物质生产,这种生产不再是盲目的、服务于资本增殖的生产,而是有计划地、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的活动;在此基础上,马恩进一步指出理想社会形态的发展原则是有计划地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地指出:资本主义共同体的历史功绩在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这为理想社会形态的构建创造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任何关于普遍富裕、自由时间与全面交往的设想都将是空谈。发展生产力具有三重关键意义:第一,保障“按需分配”的充裕性。只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创造出极为丰富的社会财富,才能保障物质与精神产品充分满足共同体成员的一切需要。第二,保障社会运行的稳定性。如果没有发达生产力赋予的高度丰沛的社会财富,社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普遍化的贫穷。在极端匮乏的条件下,“现实的个人”为满足基本生存而进行的必然竞争,将摧毁任何社会和谐的可能,导致历史的倒退。第三,保障社会交往关系的建立与发展。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使人能够突破地域、民族与自身视野的局限,在相互学习与交流中,不断发展全面而丰富的新的社会关系。

(三) 理想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基础

为了践行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原则,理想社会的建构需要明确的所有制前提。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建构理想社会必须建立以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为基础的全新公有制体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全部现代社会体系围绕运转的轴心,破除资本与劳动在资本主义现代性中的内在对立是塑造个体与共同体统一关系的本质要求。”[4]正是私有制使得国家得以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与市民社会并列的、“虚幻的”或“冒充的”共同体形式。因此,革命的无产阶级建立理想社会形态,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彻底摒弃传统的私有制体系,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成员共同所有。“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2], p. 582)总之,只有当联合起来的个人全面占有社会生产力的总和时,个人才能按照社会生产的总体计划进行自觉的劳动,成为历史与生活的真正主体。此时,劳动产品不再具有私人属性,而是直接具备社会属性,从而消除财富的两极分化、实现按需分配,使得人类社会步入自由发展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

[1] 贾莎. 从“真正的共同体”到“人类命运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共同体思想的逻辑理路与时代表达——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本考察[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22(4): 73-80.
[2]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3] 蒋璀玢, 刘德落. “虚幻共同体”到“真正共同体”——唯物史观视域中共同体形态的嬗变逻辑[J]. 浙江社会科学, 2023(11): 110-117+123+159.
[4] 金帅, 杨长福. 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下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内在逻辑[J]. 社会主义研究, 2024(4): 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