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进阶研究
Legal Reinforcement and Platform Liability in the Advanced Study of Cyber Civilization Behavioral Norms
摘要: 网络空间是当今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其文明秩序的构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落实是规范网络文明行为、构筑清朗网络生态的重要保证。因此本文将从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与网络平台承担治理责任这一视角出发,通过明晰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内涵,分析当前平台法律规制与平台责任承担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进阶的路径。
Abstract: Cyberspace is a crucial domain of modern social lif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its civilized order is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izing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bilities. Strengthening legal frameworks and implementing platform accountability are essential guarantees for regulating civilized online behavior and fostering a healthy cyberspace ecosystem.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adopt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izing cyberspace governance and assigning governance responsibilities to platforms. By clarifying the connotations of cyberspace and civilized behavioral norms, it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e of legal regulations and platform accountability, proposing pathways for legal reinforcement of civilized online behavior norms and the advancement of platform responsibilities.
文章引用:周煌. 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进阶研究[J]. 法学, 2026, 14(3): 34-4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6.143064

1. 引言

据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2025年事实和数字》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1月,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达60亿[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空间作为人类依托信息技术构建的新型空间,已成为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场域,深度地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层面,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国家治理的新领域。作为私主体的网络平台逐渐被要求承担治理责任。在欣欣向荣的网络世界中,也不难注意到其所展现的两面性。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区分网络文明道德规范、软法规则与硬法义务的边界?如何将文明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演化为文明行为的法律规范,而非简单将所有道德要求法律化?法律在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中扮演何种角色?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探析其强化、完善、协同作用的路径。

2. 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概念界定

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阔的网络空间内,造谣、言语暴力等现象频发,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与平台管理呼声也愈来愈多。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治,但由于网络空间的开发与交互性,网络空间主体的现实性——现实的人,已然使网络空间成为一个“微社会”。在这样复杂的新型空间下,厘清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核心概念、辨析文明行为与合法行为、道德行为,明确软法在网络文明治理中的作用与定位,系统梳理其法律支撑体系,对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搭建硬法与软法的协同机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探讨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2.1. 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是一种以信息通讯设施及其使用者为基础,以数字化信息创造、存储、修改和流动为内容的互联互动空间[2]。从法律视角看,网络空间不仅是技术设施的集合,更是一个承载着各种法律权益的新型空间,尽管具有虚拟性,但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空间作为一种承载着社会关系、经济活动和公共舆论的社会空间,还是治理客体、公共空间。

2.2. 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行为”本身是一个富有价值判断的开放性概念。文明行为,有别于合法行为和道德行为,在法律法规中多以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形式出现。文明行为是在合法基础上要求更高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共领域的道德行为,是否文明既不等于是否合法,也不等于是否合乎道德。为人们广泛认同的文明行为通常是指在公共领域和人际交往中,个体或群体践行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流道德预期的行为规范,公民自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并对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产生积极影响的行为。规范,指按照一定的标准、要求,使某一行为在积极意义上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基于此,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指对网络用户、平台及其他主体采取措施,使其在网络空间活动中,履行遵循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生态秩序的行为。其法律内涵可界定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使用者在网络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符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秩序的行为准则。

3. 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进阶的必要性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其文明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效能与公民权利保障。在网络空间演进成一个富有新兴活力且充满复杂性的新兴领域的背景下,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对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与责任认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从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研究的特殊意义及内在关联出发,考察其必要性,有助于我们深层次探析其赋能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路径。

3.1. 网络空间发展的必然要求

网络的开放性、多元性、交互性、隐匿性等特点,一方面打破地理空间限制,实现了信息的高效传播与跨区域便捷交往,为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优化与社会治理升级注入强劲动力,让网络使用者们享有更大的传播空间,拓宽了个体表达的渠道,推动社会民主进程与文化多元发展。但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征也衍生出诸多弊端。网络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常见的如论坛、聊天室侮辱、谩骂;传播谣言、网络欺诈;窥探、传播他人隐私;传播垃圾邮件;网络色情聊天;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等[3]。失范行为的频发,不仅破坏了网络生态平衡,更衍生出侵害人格权、扰乱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等线下风险。为了引导网络空间的发展继续向善向好,推动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普遍化,兼顾硬法强化与软法协同,推动平台责任体系的进一步构建,对其法律强化及平台责任进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2. “软法”在网络治理中的特殊作用

“网络文明”是一种软性的道德范畴,对网络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探讨,是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应有之义。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完成不是单一地依赖硬法的规制,需要注意到软法在其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衔接与协同作用。这里所指的软法主要包括网络行业自律公约、平台社区规则、行业标准等,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等硬法,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能够契合网络空间的治理特性,将“抽象”的网络文明道德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硬法聚焦于网络文明治理中的核心问题,将严重违反网络文明且侵害法益的行为纳入规制的范围,设定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二者协同构成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规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避免简单将所有的道德规范法律化,防止法律规制的泛化与治理僵化。总而言之,在现有基础上,对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平台责任进行进阶研究,明确平台社区规则与法律义务的效力层级,能够进而构建起更加完善的网络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3.3. 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的特殊意义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特质,决定了其治理不能依靠单一性手段,对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也绕不开平台责任的界定与落实。从这两方面展开研究,既是对现实治理需求的回应、必然选择,也是践行网络空间法治化理念的重要途径。

从现实需求来看,网络失范行为的跨域性、隐蔽性的特点,使得传统治理手段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必须通过法律的硬性规定来明确行为红线、划定责任边界,才能破解“法不责众”的治理困境。而平台作为网络空间的运营者与枢纽,手握技术优势与数据资源,是连接用户与网络空间的关键载体,其责任的有效履行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覆盖面不足、响应不及时等短板,实现对网络文明行为的精准化、常态化治理。同时,平台通过制定社区规则等软法形态,将网络文明道德规范转化为平台内的行为准则,是对法律义务的重要补充。

完善法治化治理,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借助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构建、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网络空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尤其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所应履行的责任。加强网络治理、网络执法、网络司法,来实现对网络行为的有效规范与约束是必要的。

3.4. 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的内在关联

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并非相互孤立的,而是存在深度关联。这种关联贯穿于网络文明治理、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全过程,也共同构建起协同治理体系的逻辑基础。一方面,法律强化为平台责任的界定与履行提供了依据与边界。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具有逐利性,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制,容易出现为追求流量而放任不良信息传播、侵占用户权益等现象。而通过立法细化平台的责任内容、责任范围与法律后果,能够为平台设定行为准则,使其主动履行治理义务,同时防范平台责任的模糊性与无边界性,平衡平台经营自主权与公共治理的责任。

另一方面,平台责任的有效履行是法律强化的实践载体与效能延伸。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与滞后性,难以完全覆盖网络空间的复杂场景与新型问题,而平台凭借实时数据监测、智能算法分析等技术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失范行为,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治理行动,更好地实现网络空间文明行为的规范。与此同时,平台在履行责任过程中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也能为法律的修订完善提供素材,推动法律规范不断适配数字技术发展与治理需求的变化,形成“法律规制引导平台治理,平台实践反哺法律完善”的良性循环。除此以外,二者的内在关联在风险防控层面也有体现,法律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救济的全链条规制构建风险防线,平台则通过技术手段将法律要求贯穿于运营的各环节,实现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共同提升网络文明治理的整体效能。

4. 当前平台法律规制与平台责任承担现状

当前,网络空间文明治理已具备一系列配套法律政策与平台治理办法,形成了“法律引导、平台落实、多方参与”的初步治理格局,这是平台法律规制与平台责任承担的现有基础,也是治理进阶的前提条件。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网络文明失范行为的多样化,现有规制体系与责任落实模式仍存在短板,需要提升治理手段、推动治理水平升级。

4.1. 当前平台法律规制现状

对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强化总体上是日趋完善的。例如,中国网络立法随着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的发展过程,截至2024年12月,共计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4]。对于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治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仅网暴一项,2024年有效预警防范上万起热点事件网暴风险,从源头遏制网络不文明行为[5]。同时,软法在网络文明治理中的应用已经有了一定规模,各网络行业协会出台了自律公约,主流平台也制定了相应的社区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更多以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型法的形式呈现,是促进型、保障性的。

尽管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法律强化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立法的协同性不足。对网络文明的规定偏原则性,缺乏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专项法规的细化衔接,部分条款存在“软约束”特征,难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执法场景;不同法规对网络文明行为的边界界定存在差异,如对“模糊性低俗内容”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实践中出现适用争议。二是执法的精准度与预防性不足。网络空间的跨域性、匿名性导致不文明行为证据固定难、责任追溯难,且现有执法多以“事后处罚”为主,对算法推荐诱导不文明行为、隐性网络暴力等新型场景,缺乏事前预警与事中干预手段,难以形成全链条防控。此外,跨境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不足的问题,网络空间的无界性与国家主权管辖的边界性冲突,导致境外平台追责困难。三是软法与硬法的衔接不足。部分平台社区规则存在与法律规定衔接模糊、甚至变相突破法律义务边界的问题,也存在软法规则执行标准不统一、缺乏监督机制的现象,而法律层面尚未对平台社区规则的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法律义务与平台社区规则的效力层级划分在实践中存在混乱。

4.2. 网络平台责任的承担状况

网络平台凭借其对平台规则的构建及技术的优势,正在从单纯的信息“连接者”过渡到生态秩序的“治理者”。平台责任,是指网络平台基于法律规定、用户协议与社会义务,在运营过程中对平台内文明行为所承担的管理、监督、救济责任,兼具民事、行政与社会责任属性,核心是通过技术与制度手段防范平台被用于违法有害活动。平台责任的设置本质上是政府对私主体的规制。参考政府规制理论,规制类型大致分为四种:基于技术的规制、基于结果的规制、基于管理的规制和基于原则的规制,对应上述四种规制类型,平台责任可分成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制度责任和原则性责任[6]

作为网络文明秩序构建的重要主体,平台依托技术与数据优势,在法律框架指引下发展,既是法律强化的实践延伸,但也面临前文所述的法律规制困境带来的现实制约。当前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总体上已建立较为系统的内部治理机制。事前,通过用户协议和社区公约设定行为规则,并利用实名认证和算法模型进行初步风险筛查。事中,建立了内容审核团队,对敏感内容和举报信息进行研判处置。事后,设有用户投诉申诉渠道,并对违规账号采取警告、限流、封禁等阶梯式处罚。部分头部平台还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披露内容治理数据。这些实践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成为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落地的重要一环。在立法方面,如德国在2017年9月通过了《网络执行法》,有效打击社交媒体上的仇恨言论和非法内容,是德国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立法,该法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平台立法。

在构建网络文明秩序的过程中,平台作为关键的责任主体,其责任落实仍面临困境。其一,网络平台责任边界模糊。平台既是“信息中介”又是“治理主体”,对模糊性内容的审核尺度有时难以把握,容易陷入“审核过严侵犯言论自由”或“审核失职面临处罚”的两难困境。其二,平台的技术与治理所需成本对治理效能的制约。中小平台在资金、技术方面相对薄弱,难以落实全面的治理责任。其三,协同治理不足。平台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缺乏明确的执法指引,同时,网络平台与用户、行业组织的互动不够,未能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5. 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进阶的路径

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企业功能的重心也发生了由信息通道的“连接者”向生态秩序的“治理者”的位移。围绕平台生态日益形成一种双重秩序:以法律规范规制为主导的“法律秩序”和以平台企业的自治规范调整为主导的“平台秩序”[7]。这种双重秩序的构建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已然成为趋势,在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对网络空间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法律强化与平台责任进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5.1. 健全层次分明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软法与硬法的协同衔接。进一步搭建起硬性规制网,同时明确软法在网络文明治理中的定位与效力,建立软法与硬法的协同衔接机制,避免简单将道德规范法律化。第一,制定专门性立法,明确网络文明行为的范围、法律责任,明确平台、用户、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专门性立法可破解当前网络文明规制分散化困境,实现治理规则的系统性整合。加快出台“网络文明法”,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网络文明行为的正面清单与不文明行为的负面清单。对显而易见的低俗、暴力等违反文明规范的内容,明确平台主动审核责任。第二,建立法律动态修订机制,适应规范变化。依托数字技术建立网络文明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的效果评估体系,定期梳理新技术、新场景下的文明失范新形态,及时修订滞后条款,将“隐性网络暴力”“算法诱导不良互动”等新型失范行为及AI生成内容、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引发的文明失范问题纳入规制范围,实现法律与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动态适配。第三,强化法律体系协同,凝聚规范执行合力。统筹各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文明的条款,消除内容交叉与冲突,明确不同部门法在文明规范落地中的职责分工,例如网信部门负责文明规范的统筹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违规文明失范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平台商业运营中文明规范的落实监督。第四,完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筑牢跨境文明规范防线。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与合作。签订跨境网络文明治理合作协议,建立针对跨境传播低俗内容、跨境网络暴力等失范行为的数据跨境取证、违法主体追责协作机制,破解境外平台文明规范监管真空问题,维护全球网络文明秩序。

5.2. 构建梯度化、精细化的平台责任体系

针对平台责任落实困境,以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为核心,构建边界清晰、权责一致的平台治理体系。根据平台的规模、经营性质等维度来设计差异化的注意义务标准,并配套设定对应的免责抗辩事由,同时明确法律义务与平台社区规则的效力边界:平台社区规则可在法律框架内细化注意义务的履行方式,但不能降低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标准,也不能排除平台的法定责任。针对网络平台自我治理,政府在尽可能少的直接干预前提下,也可以就评价机制、纠纷解决机制等网络平台规则设定或引导同类型的平台企业群体制定标准[8]。第一,明确平台文明规范的责任清单,平衡权责关系。通过立法与行业标准双重界定,明确平台在网络文明行为规范落地中的责任:建立文明行为引导机制做好事前预防;搭建内容审核与行为管控体系,对违反文明规范的内容与互动行为,做好事中监控;建立规范的申诉、纠错机制,对违规行为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同时留存处置记录供监管部门核查,做好事后处置环节。第二,根据平台用户规模、内容类型、技术能力等设计差异化注意义务标准与免责抗辩事由。一是按平台规模设计:大型平台(用户规模超1亿,如抖音、微信),中型平台(用户规模1000万~1亿),小型平台(用户规模低于1000万),分设高、中以及基础注意义务。以大型平台为例,设定高度注意义务,要求建立独立的内容审核部门,配备专职审核人员与先进的AI审核系统,对显性网络不文明行为的识别处置时限不超过2小时,对隐性网络不文明行为的排查不超过24小时等。免责抗辩事由上,已建立前述全流程审核机制,且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发现失范行为后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二是按平台经营性质设计:内容生产型平台(如抖音、小红书,以用户原创内容为主),即时通讯型平台(如微信、QQ,以私人沟通为主),电商交易型平台(如淘宝、拼多多,以商品交易为主)。以内容生产型平台为例,其核心注意义务就是内容审核与传播管控,对热搜、推荐榜等流量入口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用户全部实名制,建立内容分级发布机制。免责抗辩事由上,失范内容为用户匿名发布,且平台已履行实名验证义务,无法追溯发布主体;已对内容进行分级,失范内容的传播范围未超出限定层级。

5.3. 完善多元协同的监管与治理机制

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体系,形成网络文明行为规范落实的合力。将软法治理纳入多元协同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平台联盟的作用,推动软法规则的统一与落地,与硬法规制形成互补。第一,明确政府“监管者”与“发展者”的双重定位。政府聚焦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制定、监督、问责三大核心职能,出台统一的文明行为认定标准、执法流程与追责机制,避免监管碎片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对平台文明规范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建立平台文明治理信用档案,对落实到位的平台予以激励,对消极应付、纵容失范行为的平台依法追责,倒逼平台履行文明治理责任。政府对软法治理进行引导,推动网络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网络文明自律公约,明确行业内的文明治理标准与平台的软法义务。第二,强化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凝聚规范共识。发挥网络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牵头制定网络文明行为行业自律公约,细化行业层面的文明规范标准与落实细则,推动平台之间建立文明治理协同机制,形成行业共治合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统一的网络文明失范行为举报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平台文明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发布年度网络文明治理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治理透明度。第三,培育用户文明素养,推进网络文明建设。要加强网络文明素养培育,引导广大网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环节[9]。将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普及网络文明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用户树立“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的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网络文明行为规范,曝光典型文明失范案例与治理成效,强化用户对文明规范的认知与认同。引导用户参与平台社区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提升用户对软法规则的认同度与遵守度,推动平台与用户的共治共建。

5.4. 促进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的深度融合

法律规制的刚性约束与技术治理的柔性赋能有机融合,是适配数字时代网络文明治理的必然选择。二者的深度融合不是简单的技术适配法律,而是以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为核心,实现“法律定边界、技术提效能”的双向赋能、协同发力。一是以技术赋能优化法律规制流程,摆脱执法司法困境。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网络文明行为规范规制智慧平台,整合各部门监管数据、平台治理数据、用户行为数据,实现对网络文明失范行为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精准溯源,破解传统执法中取证难、效率低、监管滞后等问题。二是以法律规制引导技术向善,规范技术治理方向。以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为导向优化算法设计,平台调整推荐算法模型,降低低俗、极端内容的推荐权重,强化文明内容的曝光度,破解“信息茧房”对文明互动的阻碍。鼓励平台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AI审核对隐性文明失范行为的识别精准度,构建“人工 + AI”双重审核体系,AI负责批量内容初筛,人工负责模糊边界内容复核与违规处置监督,确保文明规范精准落地。推动技术从“流量导向”转向“文明导向”。同时,通过法律明确技术治理的基本标准,要求平台将网络文明要求贯彻融入算法设计的全过程,大型平台需对算法进行独立的合规审查,相关审查结果向监管部门备案,实现技术治理与法律义务、软法规则的协同适配。

参考文献

[1]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2025) Facts and Figures 2025.
https://www.itu.int/hub/publication/d-ind-ict_mdd-2025/
[2] 张新宝, 许可. 网络空间主权的治理模式及其制度构建[J]. 中国社会科学, 2016(8): 139-158, 207-208.
[3] 付小平, 张蕾. 互联网对大学生心理、行为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探讨[J].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2, 12(1): 88-9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3: 7.
[5]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 深化网络综合治理守护网上美好精神家园[J]. 旗帜, 2025(9): 78-79.
[6] 解志勇, 修青华. 互联网治理视域中的平台责任研究[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7(5): 102-106, 147.
[7] 周辉. 双重秩序视角下的网络平台监管及其制度完善[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 42(6): 49-62.
[8] 周辉. 网络平台治理的理想类型与善治——以政府与平台企业间关系为视角[J]. 法学杂志, 2020, 41(9): 24-36.
[9] 金哲. 我国网络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与经验启示[J].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5, 11(2): 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