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税收风险防控与税收筹划思路研究
Tax Risk Management and Planning Strategies for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DOI: 10.12677/mm.2026.163062, PDF, HTML, XML,   
作者: 崔书宁: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关键词: 直播行业税收风险税收筹划风险防控Live Streaming Industry Tax Risks Tax Planning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直播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业态,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因交易虚拟化、收入多元化及主体关系复杂化而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税收风险,对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构成严峻挑战。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公平理论与纳税遵从理论,结合2025年《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最新政策,系统剖析直播行业税收风险的核心表征与征管痛点。研究发现,直播行业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收入性质界定模糊、纳税主体权责不清、新型涉税违法行为呈现组织化与隐蔽化特征,与传统行业相比具有风险载体虚拟化等本质差异。基于当前现实情况,税收征管面临主体界定困难、纳税遵从度不足、监管手段滞后等突出问题。据此,本文以强化监管为起点,构建多层次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从多个方面提出系统化的税收合规筹划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live streaming sector has emerged as a core component of the platform economy. While creating considerable commercial value, it has also introduced novel tax risks stemming from virtualized transactions, diversified revenue streams, and complex participant relationships, posing serious challenges to the current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framework. Drawing on theories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tax equity, and tax compliance, and incorporating recent policies such as the 2025 Regulations on the Reporting of Tax-Related Information by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the key manifestations and regulatory challenges of tax risks in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The study finds that tax risks in this field are characterized mainly by ambiguous income classification, unclear taxpayer responsibilities, and increasingly organized and concealed forms of non-compliance.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industries, it differs fundamentally in areas such as the virtualization of risk carriers. Under current conditions, tax administration faces notable difficulties in identifying taxable entities, insufficient compliance, and lagging regulatory tools. In response, this paper proposes a multi-layere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grounded in enhanced supervision, and offers systematic tax compliance planning recommendations from several perspectives.
文章引用:崔书宁. 直播行业税收风险防控与税收筹划思路研究[J]. 现代管理, 2026, 16(3): 44-52. https://doi.org/10.12677/mm.2026.163062

1. 引言

近年来,直播行业凭借其独特的互动性和实时性,迅速成长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在行业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其交易形式的虚拟化、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以及参与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也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税收风险,对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近年来,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频发,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直播行业税收治理的高度关注。

从风险特征来看,直播行业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收入性质界定模糊、纳税主体权责不清以及新型涉税违法行为的组织化与隐蔽化,较传统行业更为复杂。例如,打赏收入究竟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偶然所得,平台、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扣缴义务如何划分,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利用“税收洼地”规避纳税义务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既源于直播业态本身的创新性与复杂性,也折射出传统税收规则在适应数字经济时的制度滞后。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标志着直播行业税收监管进入新阶段。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进一步细化了对违法平台企业的处罚标准与程序。至此,直播行业的税收治理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成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焦点议题。

在此背景下,系统识别直播行业特有的税收风险,剖析现行征管体制的短板,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与合法的税收筹划路径,兼具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紧迫性。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公平理论与纳税遵从理论,结合2025年最新政策规定,对直播行业的税收风险及现有征管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进而提出多层次的防控体系与合规筹划建议,以期为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税收治理新模式贡献思路。

2. 理论基础

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差异,在直播行业中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一方面,直播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特点使得收入来源更加隐蔽;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掌握着大量交易数据,而税务机关获取这些数据面临技术和法律障碍。2025年实施的《规定》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据要求,平台企业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使直播行业的交易活动更加透明。然而,信息不对称的消除仍面临挑战,当前税收征管仍难以适应直播行业税收治理的需要[1]

2.2. 税收公平理论

税收公平理论要求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主体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直播行业中的税收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播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的横向不公平,部分主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利用税收洼地等方式降低税负,导致与其他行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二是直播行业内部的纵向不公平,头部主播通过专业税收筹划实现税负优化,而中小主播则承担相对较高的税负。

从本质上看,税收公平理论要求对直播行业的各种收入形式按照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课税。例如,网络主播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若实质上仍为个人劳务活动,则应按照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课税。2025年曝光的多个典型案例中,税务机关正是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名为经营、实为劳务”的收入进行了重新定性。

2.3. 纳税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如果不履行或者设法逃避这些义务就是税收不遵从。税收遵从包括三方面要求:及时申报应税收入,准确真实地申报涉税信息和按规定缴税。

纳税遵从理论关注影响纳税人遵从税收法规的因素及提高遵从度的策略。在直播行业中,纳税遵从受到认知因素、制度因素和技术因素的三重影响。认知因素体现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足,如何区分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制度因素包括税收监管的严格程度和违法成本的设定;技术因素则涉及纳税申报的便捷性和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

3. 网络直播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3.1. 收入性质模糊性与定性风险

主播收入多样化,导致税源监控困难[2],收入性质难以准确界定。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而直播行业的新型业务模式往往难以直接套用现有规则。

3.1.1. 打赏收入性质争议

打赏收入究竟属于劳务报酬、偶然所得还是赠与性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若认定为劳务报酬,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若认定为偶然所得,则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同认定方式导致的税负差异巨大,但政策层面尚未给出明确指引[3]

3.1.2. 非货币收入忽视风险

直播行业中常见的样品、虚拟礼物等非货币形式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而未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需与货币收入合并申报。例如品牌方赠送的样品需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算收入,但实践中很少有主播准确申报此类收入。

3.1.3. 收入性质人为转换风险

直播行业各收入类型的主要风险点存在显著差异(如表1),亟需加强关注。部分纳税人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方式,将本应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从而适用更低的税率。根据2025年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平台需对“平台内经营者”(含个体户)和“从业人员”(个人劳务提供者)的收入分别报送;若达人本应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却被归为“从业人员”,就会出现收入类型错报,引发税务风险。

Table 1. Main income forms and differences in income tax treatment in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1. 直播行业主要收入形式及所得税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类型

一般税收性质

主要风险点

合规要求

直播打赏

劳务报酬/偶然所得

性质认定争议、隐匿收入

按平台报送性质认定

带货佣金

劳务报酬/经营所得

转换收入性质、分拆收入

依据业务实质确定

广告合作

经营所得

成本抵扣凭证不足

保留成本凭证

付费直播

劳务报酬所得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全额申报

3.2. 纳税主体复杂性与责任划分风险

3.2.1. 平台企业层面的税收风险

作为直播生态的核心枢纽,平台企业面临着多重税收风险。首先,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成为平台企业的重要责任边界。《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送义务的企业,将面临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其次,平台企业在代扣代缴义务履行方面存在显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平台或MCN机构与主播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应按规定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然而,实践中许多平台未能准确区分收入性质,错误地将应视为劳务报酬的所得归类为经营所得,导致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因对签约主播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08.86万元,最终被处以104.43万元罚款。

此外,平台企业还面临虚开发票风险。部分平台受利益驱动,在缺乏真实业务支撑的情况下违规开具发票;或因风险防控机制缺失,未能有效识别合作方伪造业务实质的行为,导致虚开发票事件频发。例如,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成本,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最终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2.2. MCN机构层面的税收风险

MCN机构作为连接平台与主播的中间环节,其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成本发票缺失和代扣代缴失职两方面。在成本结构方面,MCN机构主要支出包括主播合作费用、推广营销费用和平台佣金扣点等,但这些支出往往难以获取合规票据。特别是支付给个人主播的佣金,由于对方无法或不愿提供发票,导致MCN机构面临进项抵扣不足、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缺失的问题。在代扣代缴方面,MCN机构对旗下主播的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导致税务违规。

此外,部分MCN机构为降低税负,采取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当方式规避税收。最新发布的《公告》明确将“通过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以及其他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此类行为一旦被发现,机构将面临严厉处罚。

3.2.3. 网络主播层面的税收风险

网络主播作为直播行业的最终价值创造者,其税收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入申报不实和收入性质界定争议两个方面。

收入申报不实是主播层面最为突出的税收风险。主播收入来源多样,包括平台打赏、带货佣金、广告合作、固定薪资等,且部分收入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容易产生隐匿收入的动机。典型案例是网络主播李呈祥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近250万元。收入性质界定方面,当前网络主播收入定性较为模糊,扣缴义务是否存在以及按何种标准履行均未有明确规定[4]。主播个人名义提供的服务所得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后的所得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所得”,两者在税率、扣除标准和征收方式上均有差异。实践中,部分主播通过虚构个体工商户、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降低税负,但若缺乏真实业务支撑,此类筹划将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平台企业、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作为直播生态中的三大纳税主体均面临复杂的税收合规挑战(如表2),进一步凸显了直播行业的税收风险。

Table 2. Comparison of major tax risks among different entities in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2. 直播行业不同主体主要税收风险比较

主体类型

主要税收风险

典型案例

潜在后果

平台企业

信息报送不及时、代扣代缴不当、虚开发票

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罚款、停业整顿、移送司法机关

MCN机构

成本票缺失、代扣代缴失职、分拆收入

湖南颜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案

补缴税款、罚款、影响企业信誉

网络主播

收入申报不实、收入性质界定争议、公私账户混用

李呈祥隐匿收入案

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影响个人征信

3.3. 新型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直播行业涉税违法行为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的新特点,与传统行业相比情况更加复杂(如表3)。一方面,MCN机构与不法中介勾结,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涉税违法链条。如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仅让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旗下主播发放劳务报酬,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此类“双向逃税”的恶性循环在直播行业较为常见。

Table 3. Comparison of tax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the live streaming industry and traditional industries

3. 直播行业与传统行业税收特征对比

比较维度

直播行业

传统行业

收入结构

多元性、隐蔽性、跨境性

相对单一、透明、地域性

纳税主体

平台、MCN、主播责任交叉

企业、员工责任明晰

征管难度

资金流向复杂、私人账户普遍

公户交易为主、流水可溯

政策适用

各地执行口径不一、“税收洼地”滥用

政策相对统一、执行标准

违法形式

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

个体化、简单化、易识别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不断增强,一些违法分子通过构建资金“回流”闭环来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在河北楚鸣案例中,该MCN机构要求合作方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支付货款,待货款到达合作方对公账户后,再通过个人账户转回,形成资金回流闭环。这种专业化的违法手段使得税收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查处难度。

此外,直播行业还出现了虚列成本费用的新型违法方式,部分主播通过虚列部分人员工资,虚构大额营业费用,并将个人购买奢侈品包、珠宝、医美等个人消费支出列入个体工商户成本,借此在税前扣除以少缴个税。这种将个人消费与企业支出混淆的行为在直播行业尤为普遍。

4. 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现有问题

4.1. 纳税主体界定困难、代扣义务主体不明确

网络直播公司与主播的劳动关系是界定纳税主体的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与主播发生的业务形式、合作关系、收入划分等不尽相同。由于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与MCN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精准识别平台企业内经营主体的税源归属[5],纳税主体不明确。实际上有很多主播并没有与直播平台以及MCN签订劳务合同,而是简单的合作共赢的关系,仅仅签订合作协议。然而,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候,网络主播和直播公司或直播平台经常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税款流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确定、直播收入性质界定不准确以及税目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导致虚假申报等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加大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4.2. 纳税遵从度低

直播行业纳税遵从度普遍偏低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种低遵从度既源于行业特点[6],也与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密切相关。从认知层面看,网络主播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普遍不足。许多主播认为打赏收入属于“赠与”性质,不应纳入征税范围;或者将个人工作室的“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混为一谈,缺乏准确的税收知识,这种认知偏差直接导致了非故意的税收违法行为。

制度层面,违法成本与收益的不匹配进一步降低了纳税遵从度。由于直播行业收入高、流动性强,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相对较低,即使被发现,处罚力度也往往不足以形成有效威慑。例如网络主播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虚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利用税收洼地偷税,虽然最终被追缴并处罚款758万元,但类似的严厉处罚在行业中仍属个案,未能形成普遍的警示效应。

4.3. 税收监管滞后性与征管挑战

直播行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其数字化、虚拟化特点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手段面临巨大挑战[7]。一方面,直播行业资金流向异常复杂,主播打赏、广告分成、带货佣金等多元收入类型,为拆分合同、虚构业务带来很大空间。另一方面,直播行业普遍采用私人账户收款方式,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传统资金监管手段追踪收入流向。

此外,各地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也被直播行业充分利用,税收挑战进一步深化;近年来,利用“税收洼地”避税,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部分主播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同时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从而大幅降低税负。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21年发布通知,要求对网络主播个人工作室或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杜绝不合理的核定征税,但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

5. 直播行业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5.1. 法律法规完善与协同监管强化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防控直播行业税收风险的基础保障。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直播行业税收监管进入新阶段。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进一步细化了对违法平台企业的处罚标准与程序,为直播行业税收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执行指引。上述法规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回应了直播行业信息不对称等核心问题,显著提高了税收违法的制度成本。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路径。税务部门应与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查实的偷逃税人员,可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行为,并在行业准入、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领域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通过多维度、全链条的制度约束,显著提升税收违法的综合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治理格局,为直播行业税收风险防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5.2. 技术创新驱动与数据赋能监管

面对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难题,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数据驱动”的智慧税务监管体系[8]。税务机关可通过金税四期与电子底账系统,实现对发票全链条的监控,系统自动比对“进销项品名、数量、金额”,一旦发现问题便会直接预警。

在直播行业税收监管中,税收大数据分析已成为发现违法线索的重要手段。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正是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主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藏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涉嫌偷逃税款6.43亿元。同样,保定市税务局稽查局也是根据公安机关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河北楚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三年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0元的异常情况。此外,还可通过AI风险模型构建智能筛查体系。税务机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基于税负率、利润率、费用率等核心指标的智能风险评估模型;通过对行业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设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阈值。当企业相关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达到一定程度,系统自动将企业标记为高风险对象,实现精准监管。

5.3. 平台主体责任强化与共治机制构建

在直播行业税收风险防控体系中,平台企业处于连接税务机关、MCN机构与网络主播的核心枢纽位置,其履责程度直接决定税收治理的效能。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协同共治机制,是打通税收监管“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

平台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深度协同机制,将自身的信息优势与税务执法权力有效结合。例如,平台可主动对接金税四期系统,实现涉税数据交互共享[9],减少人工干预带来的错报漏报风险;税务机关则可将大数据分析发现的风险线索及时推送至平台,由平台配合开展核查、约谈与取证工作。对于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公安、网信等部门可与平台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包括纳入行业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等,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共治格局,显著提升税收违法的综合成本。

此外,引导平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自律规范建设,是实现从被动履责走向主动治理的长效路径。平台作为行业规则的直接执行者,最了解直播业态的创新动态与业务痛点,鼓励头部平台牵头或参与制定收入性质认定、成本凭证规范、合规操作指引等团体标准,能够有效填补监管规则的模糊地带。同时,倡导平台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合规评级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抵制为短期利益诱导主播违规转换收入、滥用税收洼地等“内卷式”恶性竞争[10],营造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平台间的良性竞争与合作,推动整个行业形成规范有序、合作遵从的健康发展格局。

5.4. 纳税人教育引导与合规氛围营造

加强纳税人教育,提升直播行业参与者的税法遵从度,是防控税收风险的长效机制。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教育活动,如“网络主播依法诚信纳税一堂课”专题辅导活动、网络直播行业诚信纳税专题宣讲活动等,引导网络主播和MCN机构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例如,在永定区税务局举办的网络直播行业诚信纳税专题宣讲活动中,税务干部通过播放《依法诚信纳税第一课》和近年来网络主播偷逃税典型案例,从“虚增成本”、“收入隐匿”、“转换收入性质”等典型偷逃税案例为切入点,剖析补税罚款、信用惩戒、职业声誉受损、平台合作受限等后果,为网络主播敲响依法纳税警钟。这种“案例教学 + 实务指导”的授课方式,能够有效提升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按照“宣传、服务、监管、疏导”的原则,构建“分级分类+精准施策”的监管服务机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企业实施动态风险画像,对合规意识强的主播实行“无风险不打扰”;对存在风险的主播采取短信提醒、电话辅导、约谈提示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直播行业合规经营,规避税收风险。

6. 直播行业纳税主体的税收筹划建议

在税收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直播行业参与者亟需探索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路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税务风险最小化的平衡。

6.1. 主体结构优化

网络主播开展经营活动,首先面临的是主体形式选择问题。不同的主体形式对应不同的税收待遇,合理选择主体形式是税收筹划的基础。目前,网络主播可选择的主体形式主要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对于收入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初级主播,可以选择以自然人身份开展业务,其收入主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对于收入规模较大、业务稳定的成熟主播,建议注册为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

在主体架构设计方面,主播可考虑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文化传媒公司(核定有限公司),同时在业务实际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工作室。主播可在税收园区设立文化传媒公司,与MCN机构从雇佣关系变为服务合作关系,公司向MCN机构开具合规发票,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完成低税负纳税。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将个人所得税负转换为企业税负,综合税率可从劳务报酬最高45%降至3.5%左右(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另一方面,解决了MCN机构成本票缺失的问题,实现了链条上各方共赢。

6.2. 收入性质合规规划

根据税收征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入性质的认定应以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为依据。要将劳务报酬合理转化为经营所得,必须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具体包括三个核心要件:一是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规范的线上店铺,而非仅用于开票的“空壳主体”;二是有完整的经营记录,包括进货凭证、销售台账、员工工资表、物流单据等证明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据链;三是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如个体户主营“服装销售”,其取得的收入应主要来源于服装带货佣金,而非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劳务报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践中部分主播通过在“税收洼地”或特定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并申请“核定征收”政策以降低税负,此类筹划方式存在较高税务风险。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要求对网络主播个人工作室或企业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杜绝不合理的核定征收。若仅注册个体户但无实际经营,或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缺乏业务实质支撑,此类“空壳主体”不仅无法适用经营所得政策,强行将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的行为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换收入性质”,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按“劳务报酬”补缴税款,并可能面临罚款。

构建真实的商业实质是区分合法节税与恶意避税的关键界限。合法节税应当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主体结构、合理选择组织形式实现;而恶意避税则表现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政策洼地规避纳税义务。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则属于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主播在进行收入性质规划时,应当以构建真实的商业实质为核心,确保主体设立、业务开展、收入来源三者之间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避免因追求短期税负降低而埋下长期的税务风险隐患。

6.3.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

直播行业参与者可积极适用国家既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合法节税。目前,适用于直播行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等。

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方面,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可适用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须按6%的税率(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直播从业者在进行主体架构设计时,应合理预估业务规模,避免因销售额突增而导致政策适用断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具体而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有效降低了小微市场主体的实际税负,为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主播及MCN机构提供了税收支持。此外,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直播企业,还可适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但需要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必须以真实的业务实质为前提。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为套取税收优惠,通过虚列成本、虚构业务、分拆收入等方式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优惠门槛以内,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因此,直播行业参与者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秉持合规优先原则,在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进行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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