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1年三月,新疆棉花事件持续发酵,起因于H&M集团发布声明抵制新疆棉花产品。1该声明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其直接供应商签署的可持续发展承诺2,该承诺在工作环境,生态系统以及动物福利方面提出了标准和要求3,与本事件直接相关的是工作环境中,该承诺规定了工作时长,歧视和公平待遇的内容。4第二,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包括联合国关于商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5以及经合组织负责的商业行为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6。第三,民间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sations)的标准7,例如由公司、工会和非政府组织构成的英国道德贸易组织(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8;以及作为本事件核心舆论中心的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etter Cotton Initiative)9。事实上,类似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的非政府组织大量存在,为各行业制定了各种标准。在纺织行业,还存在RDS人道负责任羽绒标准10,OCS有机物含量标准11 (官网注明是voluntary standard),GRS纺织服装全球回收标准12,以及GOTS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13等等。在以上种种标准之中,有来自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有来自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来自公司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施加在卖方或者生产者,供应商一方。为什么类似于这样的标准越来越多?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条件下,这些标准到底指的是什么?这些标准是公约自身可以涵盖的么?这些各式各样的标准能否实质性地影响卖方,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卖方?标准是如何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如何在这样一个充满标准的世界中生存?公约能否解决这些标准问题?
2. 货物与标准挂钩
2.1. 货物属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以下简称公约)中规定了卖方货物相符的义务,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4但就质量而言,仅凭货物物理特性来判断质量是否相符已经远远不够。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实践中,货物相符不仅包括这些物理意义上的特征,还包括了货物使用的标准,如公法法规和行业规范。就消费产品而言,如今的质量管理不再仅仅关注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而是通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建立控制机制来确保产品安全 [1]。
1) 货物的物理特性及延伸
传统上,货物相符的要求主要依靠货物的物理属性进行判断,例如货物是否足量,包装是否有破损,是否与约定尺寸一致等等,这些都是物理意义上为人眼所知晓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一些无法用肉眼辨别但可以在货物物理特性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技术被检测出来的特性也被纳入到货物相符的要求中,成为货物的物理特性的延伸,例如里程数15、原产地16、有机农业食品标准17。这些物理特性的延伸与国际贸易中的标准息息相关。
2) 货物的非物理特性
货物的非物理特性是无法凭借肉眼或者检验技术判断出来的特性,这些特性往往出现于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雇佣童工,损害当地的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等,这些问题是无法在最终的货物或者产品上体现出来的,例如,2015年9月,雀巢美国公司和玛氏巧克力北美公司在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被集体起诉,原因是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的可可豆中使用了最恶劣的童工形式。18虽然这些最终产品的物理质量是完全符合食品标准的,但这种滥用童工的行为是无法在最终的产品上体现出来的,这就是为什么货物需要与标准挂钩,需要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加入道德标准的要求(也是后文标准分类中区分产品标准与生产过程标准),也是学者提出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道德标准和非物理特性变得越来越重要的一个原因。自35年多前拟订公约以来,这肯定是一个巨大的、可能是没有预料到的发展。但是,公约具有足够的灵活性,能够充分应对这些新的发展 [2]。
2.2. 标准内涵与外延的讨论
1) 标准的内涵
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的定义为:提供要求、规范、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这些要求、规范、指南或特性可一直用于确保材料、产品,流程和服务符合其目的。19其注释认为,标准应基于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结果,并旨在促进最大的共同体利益。20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对标准的定义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认为: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见图1)。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22

Figure 1. Standards in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分类
上述所涉及的是对于标准这一概念最直接也是较为权威的定义,但不难发现这些定义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就像在公约内部也存在着一个自己的标准。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公约对统一国际销售法律体系的影响。可供考虑的标准有:严格标准或绝对一致、相对一致以及国际销售法律障碍的消除。有学者认为公约的成功之处就是在于其采取的是一个相对一致或是用以消除国际销售法律障碍的标准。公约的制定意图从来就不是追求一个高尚的绝对统一标准 [3]。有学者指出,没有公约能在其适用的过程中消灭不确定性,但是维也纳销售公约将朝着减少困难,消除不确定的方向前进 [4]。因而,这种相对一致的标准也可为公约在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有学者就提出标准概念本身具有极其的复杂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宜给标准做一边界划定,否则问题会漫无边际 [5]。故本文对标准的讨论范围限制于国际贸易之中。
2) 标准的分类
对于标准的分类有很多种。并不存在某一种分类能够很明确地涵盖国际贸易中有关货物的所有标准。常见的分类是按照性质与制定主体对标准进行分类。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报告指出标准可被归为私有标准(private standards)和公有标准(public standards) (见图2所示),并指出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明确 [6]。就标准制度主体角度而言,包括一国所制定的公法规则,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标准。这些公有标准或自愿或强制。私有标准制定的主体有:公司企业,他们通过制定行为准则的方式确立标准23;例如英国零售商协会(BRC)24的国家工业机构;例如GlobalG.A.P.25这样的国际公司联盟;ISO这样的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国际组织(NGO)这样的民间机构。

Figure 2.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rds Based on the Nature and the Bodies
图2. 按照性质与制定主体对标准分类
就制定主体而言,私有标准的制定主体并非国家,故其本质应是自愿性的。然而私有标准也可能是强制性或者准强制性(quasi-mandatory)。这种看自愿实则强制的结果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这些自愿性标准被国家接受内化为公法规范,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在食品质量问题上最重要的非政府机构。ISO制定的标准是自愿的,但有些标准在技术条例中被提及,特别是在卫生和安全方面,作为国家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因此在实施时已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标准(de facto mandatory) [7]。二是自愿性的标准会被强势的大型企业掌控而成为整个行业的强制标准,因为供应方公司别无选择,只能遵守以进入或留在由少数大买家有效控制的市场中。这其实体现了这种按照性质与主体划分标准的弊端,即无法准确判断一个标准是否为自愿性或者强制性的,即便它是一个准强制性标准或者事实上强制性标准,在出现法律问题时,这种事实上强制性标准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是需要再去考量的,毕竟这些标准在本质上还是自愿性的,并不是有权制定法律主体所制定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标准。
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方式是结合上文所提及货物的属性来对标准进行分类。如表一所示,任何货物都存在生产阶段与最终的产品阶段(见表1)。能够被买方直接判断的是货物的最终产品阶段,这一阶段体现的是货物的物理特性上的标准,如货物的数量、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也包括物理特性延伸上的标准如货物的成分等。生产过程标准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生产过程标准确定了生产过程的特征。生产过程通常不具有交易性。但通过该过程生产的商品可能会被交易,因此过程标准与多边贸易体系相关。生产过程标准的这种“间接”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传统上处理商品而非其生产过程的多边贸易法难以处理生产过程标准的问题。例如,进口国会特别关注人权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在对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的基础上再加以对自愿性和强制性标准的区分,但这种区分只是一种考量的辅助手段,也是发生争议时的焦点问题。

Table 1.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rds based on the nature of goods and production processes
表1. 按照货物属性和生产过程对标准进行分类
3. 标准与公约挂钩
3.1. 公约本身不是标准要求的来源
标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是这些标准能够构成卖方义务考量因素的来源为何?公约本身能否直接将标准纳入卖方货物相符义务之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是否定的。有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不在于推动这些标准的执行,其目在于决定卖方与货物有关的义务。然而,买卖法的相符性要求往往与标准所针对的内容相同,故这些源自于买卖合同的标准可能与决定卖方义务及最终责任高度相关 [8]。公约咨询委员会认为:作为寻求在两个缔约方之间分配职责、风险、责任和补救措施的合同法文书,公约不关心任何这些标准的实施 [9]。可见,对于公约本意并不是来推动标准执行的,要求卖方遵守某项标准而构成一项卖方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并不是公约本身。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来说,货物符合公法要求的问题在公约成立时被忽视了26,这也可以证明公约并不是标准要求的来源。
3.2. 标准影响公约
3.2.1. 公法标准的博弈
如前所述,货物符合公法要求的问题在公约成立时没有得到解决。公约第35条1款是对尊重双方的协议,35条2款为双方协议不完整的情况提供了帮助规则。27问题是,在公约第35条2款能够提供帮助的情况下,第35条(2)款(a)项是否能被理解为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公法标准的货物?由于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因国家/地区而异,因此真正的问题——假设法规会影响目的的适用性——影响适用性的是卖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规还是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规 [3]。
货物与公法规定的偏离是否应视为不符合同,特别是哪些公法规定在控制,例如卖方营业地的规定或买方营业地的规定,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解决。28新西兰贻贝案中,法官支持的是卖方营业地的规定,认为尤其是小型企业不可能知道在预定国家使用商品的所有此类规定。法院确定了该规则的三个例外。如果:1) 买方国家的公法与卖方国家的公法一致,则以买方国家的公法为准,2) 买方将这些规定告知卖方;3) 卖方因特殊情况(如卖方在买方国家有分公司,在买方国家交货一段时间,在买方国家有长期关系)而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规定。29但这并不是对这一问题的唯一回答。一些仲裁庭和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决定认为应当然地适用买方营业地的规定。在意大利医疗设备一案中30,意大利生产商交付的机器因不符合美国相关安全标准而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扣押,但该机器确实符合意大利安全标准。与上述贻贝案的判决相反,法院认为要该器械应符合买方所在国的相关公法要求,卖方的行为构成新西兰贻贝案中的第三项例外。在冷冻猪肉一案31中,特殊之处在于在卖方所在地风险转移时,该公法要求还未颁布。由于本案件涉及到货物可能会对健康构成威胁,法院的理由是,对有害条件的怀疑足以被视为货物不相符。由于猪肉的通常用途是消费,法院推断受污染的猪肉不符合货物的通常用途。因此,法院根据第35条2款条认定猪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笔者认为,从现行的案例来看,对于这个的回答有两个途径(见图3):第一,适用卖方所在国有效的公法标准。买方营业地或货物最终消费或使用所在国家/地区的现行法规只有在可以推定卖方了解此类法规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得到遵守;或者借用新西兰贻贝案的三个例外进行判断。第二,根据适销性(merchantability)原则,违反目的地国家的公法标准将被视为违约。也就是说根据公约35(2)(b),通常应该期望知道货物打算在哪里使用的卖方已经考虑了影响其在该国使用的可能性的所有因素,包括当地公法标准(除非出口商,尤其是较小的企业,无法了解所有此类标准)。但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公式,需要进行个案考量。但有学者认为需要对公约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由第35条第(2)款应阐明默认规则,制定默认规则的例外情况,并指定谁对符合性负有举证责任。笔者并不认同,理由在于首先是保持公约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对公约的内容也是可以提出保留的;其次,每个国家的公法规定千差万别,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单纯的修改公约条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2.2. 标准连带的问题
(1) 标准带来的问题
无可否认,私有标准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好处,很多学者都阐述了私有标准带来的好处,例如可以通过更有效的管理、降低成本、改善市场准入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使生产者受益 [10]。对于贸易商和消费者来说,私有标准为质量和其他方面提供了某些保证,例如有机食品标准。同时,私有标准提供一些质量和其他基准,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商品的研究和开发 [11]。但是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如前所述公有标准和私有标准的界限并不明确,公有标准也同样在例如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由于私有标准的固有特征,它们往往相较公有标准有着更高的要求,故要将两者置于生产阶段标准内考量。私有标准所设置的例如人权,环境也更多的体现生产过程中。
私有标准存在着一些弊端。私有标准的制定过程缺乏具有足够的参与度、透明度和科学性。因此,一些标准要求和指标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生产者,尤其是那些在标准最初制定地区之外的生产者。私有标准的遵守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时间和技能。然而,标准产生的价值往往被下游市场经营者,特别是大型零售商所占据,只有一小部分属于生产者。如前所述,当一个本质上是自愿性的标准为大多数行业巨头所要求时,这一标准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强制性标准了。因此,小规模生产者面临被排除在高价值市场之外的风险。由于缺乏基础设施和公共资金来帮助国内生产者采用相关标准,这一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生产者来说尤为严重。这一问题同样也适用于公法标准,因为往往卖方与买方所在国的公法标准并不对等,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达到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各种标准是较为困难的。

Figure 3. Two approaches of following public standards
图3. 遵守公法标准的两种途径
(2) 公约的能力范围
公约是否能够纳入生产过程中的标准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在回答这一问题前,首先应该回答公约是否有必要纳入相关标准来规制例如雇佣童工等道德问题。一些学者提出,无论是可以通过具体的合同规定(Contractual stipulations)、贸易惯例(Trade usages & Article 9),以及公约的规定(Article 35(2)(a) & (b))使得道德标准成为公约管辖的一部分 [12]。如果认为公约有这样的能力,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公约的目的并不在于推动这些道德标准的发展。公约的主要作用是促进统一商业的发展,而非厘清道德在缔约方之间的风险分配,这样的做法实则无限制地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二,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是否所有的标准都能被公约所管辖?难道所有的标准都是需要动用公约的力量吗?有学者深刻揭露了道德标准的本质:“应该考虑的是,在全球贸易的背景下,广大公众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清楚且完全地分享了某些道德价值观,或者,对某些生产方法的谴责是否仅是反映了希望做好事的富裕少数群体的社会标准,并且这些少数全体可以轻易地摆脱有问题商品。也不确定这个群体的所有成员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相同的信念并愿意采取相应的行动 [13]。”因此,将标准纳入公约的管辖的必要性还有待考察。
4. 小结
贸易中的标准问题反映了公约第35条下货物的相符性的要求。在如今的贸易背景下,必须认识到货物的相符不仅仅局限于货物的物理特性,更重要的是关注货物物理特性的延伸和非物理特性。对于标准的理解也不能片面地区分公有标准与私有标准或者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更重要的是从货物生产的全过程来对标准进行考察,尤其是货物的生产过程标准。同时,面对各国公法标准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时更多地是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进行解决,而不是通过修改公约条文的方式;公约有着自己的目的和要求,不能过分扩大公约的能力而赋予公约本身并不包含的某些道德标准。
NOTES
1H&M Group statement on due diligence, at https://hmgroup.com/sustainability/fair-and-equal/human-rights/h-m-group-statement-on-due-diligence/, May 21, 2021.
2Ibid.
3Sustainability Commitment H&M Business Partner, at https://hm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0/10/Business-Partner-Sustainability-Commitment_en.pdf, May 21, 2021.
4Ibid, eg, Discrimination, diversity and equality; Fair Living Wage, benefits and working hours.
5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at 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guidingprinciplesbusinesshr_en.pdf, May 21, 2021.
6OECD Guidelines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https://www.oecd.org/industry/inv/responsible-business-conduct-and-human-rights.htm, May 21, 2021.
7See n 2.
8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ETI), at https://www.ethicaltrade.org, May 21, 2021.
9Better Cotton Initiative (BCI), at https://bettercotton.org, May 21, 2021.
10RDS, The Responsible Down Standard, at https://textileexchange.org/standards/responsible-down/, May 21, 2021.
11OCS, Organic Content Standard, at https://textileexchange.org/standards/organic-content-standard/, May 21, 2021.
12GRS, GLOBAL RECYCLE STANDARD, at https://certifications.controlunion.com/en/certification-programs/certification-programs/grs-global-recycle-standard, May 21, 2021.
13GOTS, 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 at https://global-standard.org, May 21, 2021.
14CISG 35(1)
15Landgericht (District Court) Berlin, 13 September 2006, 94 O 50/06. (Aston Martin case)
16Bundesgerichtshof (German Supreme Court), 3 April 1996, VIII ZR 51/95. (CoboltSulphatecase)
17Oberlandesgericht (Appellate Court) München, 13 November 2002, 27 U 346/02.
18Hodsdon v Mars, Inc, et al, ND Cal, 28 September 2015; McCoy v Nestle USA, Inc et al, ND Cal, 28 September 2015.
19ISO/IEC Guide 2: 2004 sec3.2, https://www.iso.org/files/live/sites/isoorg/files/archive/pdf/en/iso_iec_guide_2_2004.pdf
20Ibid.
21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nnex1.1,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tokyo_tbt_e.pdf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23例如耐克的行为准则列出了我们期望每个工厂或设施达到的最低标准。我们的准则包括与雇佣惯例、工资、结社自由以及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标准。At https://purpose.nike.com/sustainability-policies, Jun. 1, 2021.
24BRC, at http://www.brcglobalstandards.com/, May 25, 2021.
25http://www.globalgap.org/uk_en/who-we-are/about-us/, May 25, 2021.
26Schlechtriem, P. Commentary on 2 March 2005 Decision of Federal Supreme Court (Bundesgerichtshof) of Germany, VIII ZR 67/04 (June 2005). Compliance with local law: sellers obligation and liability.
27Peter Schlechtriem, Uniform Sales Law in the Decisions of the Bundesgerichtshof, athttps://iicl.law.pace.edu/cisg/scholarly-writings/uniform-sales-law-decisions-bundesgerichtshof, May 27, 2021.
28Peter Schlechtriem, Uniform Sales Law in the Decisions of the Bundesgerichtshof, at https://iicl.law.pace.edu/cisg/scholarly-writings/uniform-sales-law-decisions-bundesgerichtshof, May 27, 2021.
29Germany March 8, 1995 Bundesgerichtshof [Federal Supreme Court] (NewZealandmusselscase).
30United States May 171999 Federal District Court Louisiana (Medical Marketing v.Internazionale Medico Scientifica).
31Germany March 2, 2005 Federal Supreme Court (Frozenpork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