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价值内涵及其保障体系
The Value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Its Guarantee System
DOI: 10.12677/AE.2022.1212852,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孙 平, 桂梦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关键词: 受教育权人权价值保障体系Right to Education Human Rights Value Guarantee System
摘要: 受教育权是《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现实需要。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受教育权能促进个人的发展、完善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受益、保障、发展和幸福等价值内涵。如何使得受教育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全方位实现,需要建立健全高质量教育体系予以保障。基于受教育权与教育体系内在逻辑关系,通过建设教育立法等保障体系,能够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国式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愿景。
Abstract: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s a fundamental right stipulat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stitution, and is a realistic need for people to pursue a happy life. A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basic human right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and has the value connotation of benefit, guarantee, development and happiness. How to make the val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ruly realized in all aspects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a high-quality education system to ensure it. Based on the inherent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education system,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other guarantee system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citizens can be better guaranteed and the vision of the times of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ese style can be realized.
文章引用:孙平, 桂梦美. 受教育权的价值内涵及其保障体系[J]. 教育进展, 2022, 12(12): 5593-5598. https://doi.org/10.12677/AE.2022.1212852

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为新时代人民受教育权提供了坚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不仅是《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一般可以理解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则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利益性。作为人权构造的重要内容,促进受教育权宪法性权利的价值遵循,将增加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事实证明,教育公平与公益性的实践促使受教育权程度明显加深。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是人民享有幸福的重要基础,是新时代中国式文明的基本精神。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意义在于强化国家和社会指导、支持和服务家庭教育,重视家庭教育益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教育的起点,重视家庭教育是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重要前提。从理论上讲,受教育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受教育内容存在广泛性,以及受教育权的公平性。受教育权的价值追求是人的价值实现的共同认识,故正确分析受教育权的价值内涵有助于理解人权对于人的基本价值。同时,受教育权的价值获得,又离不开建立健全的高质量教育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保障方面立法较为完备,人权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因此,进一步展开论述受教育权的价值内涵及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受教育权的价值内涵

价值是一个综合性范畴,理解它需要从其产生机理、概念语义以及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通常认为,价值至少是自身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值得期待、希求的美好东西并存在评价标准 [1]。人权对于人的价值已成为共识,没有价值的人权的社会也是不存在的。我国发展规划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 这些表述蕴含着十分丰富的人权价值。因此,现代社会受教育权的价值,我们认为至少包括受益、保障、发展和幸福等价值内涵。

2.1. 受益价值

受益,是指得到好处,得到利益。人权的作用和目的在于使人获得权利和受益,人权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受教育权的受益价值,来自人请求国家让自己享有受教育而得到的好处、利益或者社会生活能力。被请求的国家应当努力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并需要一系列制度保证得到好处的最大化。受教育权的受益价值,其目的要求国家积极履行更多的教育“国家义务”,体现教育公平,不断促进教育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鼓励国家做到教育第一、教育资源最大化和平等化,防止出现干预或者破坏受教育权的情形。受教育权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而现代社会生活中人获得自由的程度离不开学习教育。国家设计和实行教育制度目的,在于获得教育自由、尊重教育选择权与不得被歧视等权利品格。新时代语境中,受教育权意味着尊重自由和个人权利并带来受益的观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发展教育,实现未来五年党的教育使命总目标中的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该目标是受教育权的受益价值主要内涵。教育是国之大计,受教育权的本质表现为受益,无论受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但同时,受教育权的受益价值有着两方面的道德限制,即既是受益的,又是无害于人的。当然,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价值既包括社会福利这类质朴的、有眼前受益的内容,又包含个人和社会自由发展这类崇高价值。受益价值与教育质量密切关联,而教育质量的提高归根到底依赖于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建设。高质量教育决定着受教育权享有的程度,并传承仁爱、民本、诚信、正义、和合与大同精神理念。

2.2. 保障价值

保障是指用保护、保证等手段与起保护作用的事物构成的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教育具有保障功能,使人获得自身发展、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教育是人的精神追求,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超越的需求。所谓教育保障功能,是指教育制度对个人的权利、自由以及各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受教育权的保障价值,来源于人权结构本身所具有的保障价值,这种结构性价值是国家的义务性价值。从立法层面上观察,受教育权来自通过国家制定法律予以保障其价值的实现,如《宪法》《教育法》等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受教育权的保障价值得以实现。对于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许多法律制度赋予救济性措施,这些实体性与程序性保障制度用来保护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符合现代教育人权的基本理念。人权理论通说观点,认为受教育权的保障价值是权利价值的核心存在。

我国实践中,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获得诸多法律制度给与其强制性维护,并通过程序性规范保障其价值和目的兑现。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内在的保护请求、价值满足请求以及其他请愿行为,实质是通过立法保护、司法程序与行政救济等保障途径完成,进而获得个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得向往,就是我们得奋斗目标。” [3] 接受好的教育,是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和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深刻阐释了受教育基本权利的保障价值。用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和实现人的价值。

2.3. 发展价值

发展是新时代最重要的话题,所有个人的发展集合生成人类的文明与进步。汉语学意义的发展,是指事物从出生开始的一个进步变化的过程,是事物的不断更新。哲学范畴中的发展,则是事物不断前进的过程,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由旧物质到新物质的运动变化过程。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人权话语中的发展,其实是一种权利或者价值,即发展权或者发展价值。具体到个人的发展,受教育的作用最大,受教育权满载着人的发展权实现的最大可能性。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然而,发展是多方面的,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等,发展权亦是呈现多元性。只有把它们融合在一起,才能做到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根本保证。人的发展需要投入到事业发展中并获取实践成果时,才可以说享有发展权,赢得个人尊严并全面享受发展成果的价值。

受教育权的价值目标与发展权的内在要求高度吻合。我们常说,没有好的教育就不可能有好的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用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满意是发展教育的根本尺度。提高教育质量与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根本要求。依靠知识和智力发展,关键在于受教育权的全面展开与终身学习,因为通过教育行为使人获取了进步的能力,推动了人的自我发展和追求。受教育权通过自身富含的发展价值,扩张了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与精神品格,进而通过教育为人的发展注入法律规范和权利保证。全面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受教育权的价值回归。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蕴含丰富的教育内涵式发展。人民满意的教育,需要全面释放受教育权的发展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育强国与人才强国时代性转变。

2.4. 幸福价值

关于幸福的解释,康德指出,幸福是社会中理性的人的愿望和意志与其努力结果目的一致性 [4]。马克思的幸福论,则强调幸福的本质是个人内心本真的精神渴望与行为动力,与个人的感觉、意识相关,具有精神与物质的统一性,是个人能动的实践基础,存在公共性利益与愉悦 [5]。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幸福,是指一种能够长期存在的平和、舒畅的精神状态,其评价标准是目标值是否能够达成,关键在于目标值的选取和达成目标的能力,二者重合后即可实现,目标值等于能力上限时达到极值。幸福是现代人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人的本性需求,并与正义、尊严等价值同位释放。研究表明,幸福要素包括安全、舒适、环境、协调、对比、满足与层次等,映射了幸福是不痛苦,是一种感受良好时的情绪反应,一种能表现出愉悦与幸福心理状态的主观情绪 [6]。教育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受教育者获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满足感,并拥有愉悦的稳定心情。幸福价值,是指现代文化中人的机能自然存在的欲望与获取的喜悦。所以,从人权体系中,幸福价值的实现已成为受教育权的强大动力。当然,基于幸福价值的多元性,世俗性幸福价值就是人的吃饭、穿衣、住房、交通、婚姻、健康以及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与满足 [7]。幸福价值大小与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密切关联,依赖于受教育权的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新时代人权观 [8],赋予人权价值的全新意蕴,进一步证成了受教育权的幸福价值之内涵。教育强则国家强,人民期待“更好的教育”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满足人的终身幸福美好生活需要。教育为幸福奠定坚实基础,进而受教育权的程度越强,幸福感的指数越高。我国始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并把教育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努力发展全民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让每一个人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获得发展自身的能力,缩小知识与技能的差距,让教育为人人幸福提供支撑。人之所以成为人,其幸福价值作为人权语系的内在要求,是受教育权的主要价值内涵。任何属性的教育及其教育模式改革,最终追求的都是受教育权而影响的幸福生活感,这便是最大的人权。

3. 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

在我国,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与不断丰富发展。受教育权的诸多价值实现,需要国家义务予以保障。新形势下新发展理念视域中受教育权事业的不断进步,离不开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人权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我们认为,没有法律对人权给与保护,人权要么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要么面临侵害而无法救济。所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尤为关键,特别是国内法保护。受教育权作为公民一项个体权利,其充分发展和完善是由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环境等四位一体构成的保障体系。

3.1. 完善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体系

立法保障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首要和基础性保障。纵观历史长河,受教育权的内容和范围应随各国经济发展以及对受教育权的重视程度而不断扩大,国家立法机关应承担对应的立法任务 [9]。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对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进行详尽规定,故为具体化我国宪法有关受教育权保障的原则性规定。立法机关首先应针对国内现行有效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对公民应享有的受教育权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统领下位法的制定,将教育立法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最新教育立法成果,弥补我国教育立法领域的缺陷和不足。所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是受教育权得到实际保障的首要体系。

3.2. 规范受教育权保障的执法程序

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曾提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故为保障教育立法的有效实施,应完善相关执法程序,规范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强化其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效力,保障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执法程序上的保障,要求受教育权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得到实现、保护和救济,预防执法者对受教育权的侵害。同时,执法者职责的法定化和制度化,并认真对待受教育权的侵害行为进而间接保护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享有。教育执法程序应当具备正当性,其价值在于促进受教育目标的达到、增进效益与福利、限制权力以保障权利以及对受教育者尊严的尊重。

3.3. 拓宽受教育权保障的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纠正执法者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保障机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充分发挥其审查与救济功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赋予了学生申诉的权利,但该条款只是概括式的规定,对学生申诉的内容、程序等方面都未明确,故实践中,学生申诉机制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同时,由于我国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以及不存在违宪性审查等,公民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受教育权同样较为困难。公民提请法院保护的权利必须纳入可诉的范围,只有这样,公民才能真正步入法律殿堂,接近正义才有可能,故拓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司法救济途径已刻不容缓。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短期内期待运用宪法诉讼捍卫公民受教育权尚不现实,且与普通法律实施相比,宪法实施的技术性要求更高。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可能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主体及其他公民,可选择将受教育权全面纳入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在诉讼法律中予以明确,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及深度,切实保护受教育权。

3.4. 营造全面依法治教的良好法治环境

马克思认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为全面强化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从源头上治理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还需营造全面依法治教的良好法治环境。首先,社会各方面观念应从权利本位转向责任本位,摒弃行政化、效率化、强制化的管理模式,树立“育人为本”的理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教育,使法治成为常态,尊重受教育者,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其次,应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意识,加强对个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宣传教育,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教育治理。长此以往,当受教育权益受到侵害时,个人就会懂得积极寻找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教育权的保障离不开教育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增强民众受教育的意识。现代社会中法律价值发挥重要作用,期待着以法的情景宣示个人的权利保护。受教育权越来越被认同和接受,并且有了更多新的要求,这些变化与法治教育环境有着内在的逻辑动因。显然,受教育权的价值显现需要营造全面依法治教的良好法治环境。

4. 结语

作为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受教育权的价值主要指向国家给付义务及其保障制度。接受教育的观念时代变化,民众接受教育的意识不断增强,是推动受教育权成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根本动力。对照人权的属性,可以演绎得出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存在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与共似性等特点,其中,共似性是指现代文明各国在个人受教育权上的共同性或相似性。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界限,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受教育权的价值内涵内在精神品格具有一致性,国家需要履行关照与保障的基本义务,这是新时代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根本追求。

在我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权利不断完善,进一步证成了受教育权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单从法律意义看待人权,就是指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受教育权的价值更需要放在立法体系中给与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人权教育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不断发展自己,促进对人的尊重的实现。受教育权是一项长期的、没有完成时的系统工程,仍需要人权理念的传播与不懈努力。另外,需要注意是,作为应然的权利,受教育权不是空想与假设,不能带有明显的政治性、地域性和文化性的色彩。人们期待着受教育权带来的尊严、自由和幸福,这将是人权事业发展最美丽的图景。

基金项目

西北政法大学军民融合发展研究院项目“新时代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问题研究”(JM-20213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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