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高等院校(下文简称“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高校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1]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法治的需要日益增加,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蓬勃发展,不论是在法学专业的设置上,还是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上,其取得的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1977年,我国刚刚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每年招收200人;2011年全国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15年全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559所;2021年全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有635所,当然每年也有部分高校被撤销法学专业,按照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632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 [2] 。同时,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乃至后面的法律博士点设置,都足以说明近些年我国在法学教育领域所取得的成绩。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与专业性很强的专业,高校培养的法治人才能否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需要,是评价我国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指标。每年我国都有大批法学专业毕业生涌入就业人才市场,而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始终是我们谈论法学教育绕不开的话题,法学专业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被列为“红牌专业” [3] 。这对我们高校的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高校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高校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满足时代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时代难题。
2. 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时代内涵
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共同发布《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 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在目标要求中明确提出“高等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4] 。加强高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必须从思想道德、专业素养、实践能力、法治理念等多方面明确高校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时代内涵和培养方向。
2.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中国古代思想家司马光有云:“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只有用“德”来统帅“才”,才能保证“才”的正当发挥。习近平曾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法治人才培养要求 [5] ,强调在提高学生法学知识水平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学生思想道德的培养 [6] 。对学生思想道德的培养,首先,要求法治人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次,需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优秀思想成果,让学生在优秀理论成果的滋润下成长;最后,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传统文化教育,以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人文环境 [7] 。
2.2. 具有扎实的专业素养
法律自身的严谨性决定了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同时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更要求法治人才不仅要有广博精深的法学知识,更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综合法律素质 [8] 。一方面,合格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核心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另一方面,法学生也要了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这就要求了法学专业学生不能仅仅熟悉法学基础知识,更要了解社会学、经济学等法学专业之外的知识。
2.3. 具有合格的实践能力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9] 。霍姆斯也曾说“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由此可见,实践能力是评价法治人才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社会发展变化中,法律所要应对的复杂事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注重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与司法实践,通过处理实务难题来形成自己独有的专业实践能力。仅仅依赖学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2.4. 具有牢固的法治理念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有云:“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而言,不仅仅是教会学生熟悉法律的基本条文,知道法条背后的故事。更为重要的是,是注重对学生法治理念的教育,法治理念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 [10] 。法学院的毕业生,未来大多将走上立法、执法、司法的工作岗位,在法学教育中需要不断传递法律之上理念、权利本位理念、权力制约理念、程序正当理念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法治理念融入到法学教育之中,让法治理念成为终身指引法治人才前进的精神力量。
3. 当前制约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因素
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各高校在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中取得很大成绩,法学专业教学水平迅速提升,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从类型到规模都逐步扩大,办学层次得到提升 [11] 。但当前,在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性因素。
3.1. 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的冲突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务是盲目的,没有实务填充的理论是空洞的。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高校法学教育都不能绕开的话题。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却有渐行渐远的态势 [12] 。
一方面,我们目前不少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总是要面对这样一个“两难选择”,即在高校所学习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毕业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时却用不上;或者说,在高校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实务中是不被采纳、认可的。以最为突出的刑法学科为例,目前有部分高校学习的是三阶层的体系,而司法实务中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四要件体系。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大力主张“公开盗窃说”,但这种理论在司法实务中却得不到支持,在当下法学教育中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冲突依旧是存在的,当然适当的冲突可以更好地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但高校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注重对法学思维、基础法学理念的培养,而非过分将某个派别、某个学者的理论作为重点教学内容。一味地强调法学教育的理论性,也会使得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后从事司法实务时“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割裂,专业教育与职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3]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职业需求是相脱节、相分离的 [14] ,有些从事实务工作的人常常认为法学理论空洞无物、脱离实际,对司法实践难以起到有针对性的指导 [15] ,因而导致实务中的一些疑难案件很难得到妥当的处理,更难以实现所谓“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司法实务中的经验不能真正走进大学法学课堂,也使得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缺少了很多有价值的素材。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16]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无法避免,但这不妨碍两者可以在法律共同体的语境下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通过交流借鉴来促进国家法治的进步,共同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
3.2. 市场化法律培训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冲突
近些年来,伴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严峻和社会大众对法学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加,以法考培训机构、法律硕士培训机构、法学硕士培训机构等为代表的市场化法律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不可否认,市场上法律培训机构的出现对于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这类培训机构的出现,也给很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一方面,法考等专业法律培训的市场性决定了法律培训的功利性,法考类培训讲究在短时间内对考生灌输大量的法学知识,以追求考试过关为目标,而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否扎实、法学素养是否真正提升等都不在培训机构关注的范围之内 [17] 。市场法律培训因而不可避免地与高校法学教育存在冲突,法学教育更加强调对人才培养的长期性,是通过四年乃至更长时间的专业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而法律培训的教学周期相比较传统法学教育少了很多的课时,往往是直击考点,甚至有意避免那些争议问题、热点案件,企图通过总结背诵口诀的方式来应付考试,这样的培训模式下,法律人才的质量似乎要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市场运作下的法律培训讲师,似乎更比传统法学院里的顶级专家、学者更具有吸引力。以笔者所在的法学院校为例,平时的线下课堂上,讲台上的法学教授讲的滔滔不绝,下面不少学生却在戴着耳机听着一些法考“名师”的课程视频;甚至在图书馆里,所看到的学生,不是在认真钻研经典法学书籍,而是在“认真地”学习着法考机构的讲义,里面的学生不乏大一大二的。这样的现象,使得我们不得不去思考高校法学教育的意义,但笔者更认同那句话,“法学院不是法考培训班”。
如何处理好市场化法律培训与高校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不仅是高校的教师们应该考虑的,更是所有的法律专业学生需要去认真回答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类社会问题的凸显,对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人才的专业性决定了其以后能走多远,也影响着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当然,现阶段下,高校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中仍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坚持以高校法学教育为主、市场化法律培训为辅,更有助于提升高校法治人才的专业化水平。
3.3. 法学资源与法科学生需求之间的冲突
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提升,高校法科学生对法学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有限的法学资源越来越无法满足法科学生的需求,即法科学生日益增长的法学教育需要同我国法学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法学类高校乃至法学专业的经费预算较低,部分高校法学院的师生比例严重失衡。
以政法类高校中的“五院四系”的经费预算为例 [18] ,可以看出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名牌大学的经费预算远远超过传统的法学院校(详见表1)。当然,综合类大学中其他学科的经费预算也远远大于法学学科的经费预算,政法类高校的专业建设多以法学专业为主,但囿于总体经费少使得真正投入到法学教育上的经费更少。全国法学专业的顶尖院校的经费如此,其他高校在法学上的经费预算可想而知。

Table 1. 2021 Budget for funding for major political and legal universities
表1. 2021年“五院四系”所在高校经费预算
缺少经费的法学教育,就犹如“缺了油的汽车”,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上,自然会产生动力不足的问题。而我们的学生的知识面是越来越广的,对法学教育的需要是日益增加的,对法学教育的质量的要求更会越来越高,法学教育经费的短缺必然导致学生对法学教育的需求与法学教育现实之间的矛盾。
目前,我国高校中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越来越多,法律专业招生的数量也逐年增加,这对高校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师资数量能否满足法学教育的要求,这一点值得去研究。以某财经大学的法学院为例,其专任教师是47人,在校本科生1300余人,研究生40人 [19] 。甚至有一些院校不顾自身师资力量盲目扩大规模,出现了教师数量的发展滞后于学生数量发展的情况 [20] 。《教育部发布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中明确规定“专业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各专业师生比不得低于1:17”,而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是否能达到教育部的师生比要求,似乎还存在很大疑问。
4. 加强高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路径
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为了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要提高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需要研究谋划新时代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21] 。面对新的时代下社会对法治人才提出的新要求,要打破固有思维,积极探索符合高校实际的法治人才培养路径。
4.1. 打破现有体制壁垒,促进理论实务交流
习近平主席曾强调“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 [2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打破高校与社会的体制壁垒、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交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要将高校法学院的大门“越开越大”。以包容的心态对待司法实务工作者及其观念,聘请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作为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将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法学院,加强法学院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学习。近些年来,检校合作的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启发 [22] ,那么今后的一段时间里,法学院校及司法实务部门也可以考虑法学院与法院、公安部门、监察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合作交流,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交流互动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另一方面,要让法学院的人“走出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仅期望在法学院的教室和图书馆里培养出优秀的法治人才,而是要依靠更多的社会资源。第一,让法学院的教师“走出去”。目前,我国已有不少法学院在尝试教师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 [23] ,也有不少教师在实务部门挂职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等职务,这对于促进理论与实务的融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不少人对挂职锻炼的认识不够深刻,认为挂职锻炼只是去“镀镀金”“丰富个人履历”,无论是法学院还是挂职教师,都应深刻认识挂职锻炼的意义,让挂职锻炼真正成为促进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交流的“桥梁”。
第二,也要让法学院的学生“走出去”。当然,不少学生热衷于法学学术理论之争,并试图在学术之争中显示自己的学术水平,这对法学理论发展有所促进作用。但也要认识到,未来这些学生大部分要进入司法实务部门,甚至是作为一线的执法者、司法者,因此让他们及时进入到实务部门,通过实务训练提升专业素养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要让学生能走的出去,不少实务部门将热情满满的学生拒之门外,很大原因是院校排名、学校影响力不够,我们的实务部门仍然存在着“以出身论英雄”的观念,这对国家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极为不利。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法学院与实务部门的对接、交流,同时加强对实务部门的监管,对存在违规拒绝法律学生实习的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为法律专业学生参与实务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4.2. 规范法律培训市场,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近些年来,市场上法律培训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法律培训在市场经济下的局限性也很明显,自发性、盲目性、欺诈性等缺点都逐渐暴露出来。部分法律培训行业的“过分”营销,让社会大众对法律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更对法学教育存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让不少人觉得法律人才无非背背法条、背背考试口诀就可以胜任法律工作,甚至不少法律学生依赖着法律培训机构的“押题”来应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任凭这样的乱象长期存在,他门对于国家法治环境的影响、对国家法治人才的“毒害”,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很有必要通过设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培训市场予以规范化,减少乃至消除法律培训乱象,为法治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同时,高校的法学院也应该不断提升法学教育质量,而不能一味地将学生不认真听课的过错归于法律培训行业。法学课程讲究其严谨性,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枯燥、乏味,在这一点上,法学院应向法律培训机构学习,在课程的设计上与知识的讲授上,增强知识的趣味性、吸引力,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环节。在知识的更新方面,也对法学授课的教师提出了新要求,当下越来越多的热点案件对传统法学知识提出了挑战,教师需要注重对教学案例的挖掘、收集,将原汁原味的案例带到课堂,更有助于课程内容的创新。
4.3. 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培养法学教师队伍
法学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一直存在,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公平的现象依旧存在。由于经费预算、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高校法学的发展呈现“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现象,这样的发展固然是对教育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但却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吻合。长远来看,所带来不利影响也是难以估计的,因此有必要通过政府手段对教育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地配置,加强对偏远落后地区、法学教育发展较弱的高校的支持,为高校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提供物质上、政策上的保证。除此之外,我们也应把握好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资源共享”契机,促进高校之间法学资源的共享,目前也有不少的法学讲座、知名法学院的法学课程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共享,这对于拓宽法律学生的知识视野、缩小发展差距有着很大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天互联网如此发达的背景下,我们可以考虑建立“法学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24] ,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优秀法学院校的课程资源,让更多法律专业学生公平地享受到优质的法学教育资源。
法学专家队伍对法学创新和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 [25]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 [26] 。培养高水平的法学教学队伍建设是高校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目前,不少法学院想法设法从其他高校“挖人”,可能对于该校教师队伍的壮大能够起到临时性的作用,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法学教师的培养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当然不能急功近利,可以考虑通过本土化路径培养师资,引导本校在编的法学教师积极参与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以及学生学习实训等活动,不断开拓本校教师的法学教育教学的视野 [27] 。其次,加大青年教师人才引进工作,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师缺口大,但仍然有不少法学专业毕业的博士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可以考虑引进法学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为他们的教学、科研提供便利条件,采用“结对子”“传帮带”等方式 [28] ,促进青年法学教师更快成长。
5. 结论
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坚持“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阵地”的基本理念下,法治人才培养更要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的导向,积极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治人才的新要求、新期待 [29] 。积极探索新时代下高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通过国家、法学院校、司法实务界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