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于人权的保障,其中就包括对刑事诉讼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强化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都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 [1] 。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不断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确立了一系列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但是,在现实中,被害人的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充足的救济。女性作为被害人中的特殊主体,当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其权益更应该得到充足的保障和救济。但一方面,由于我国对被害人的救助机制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女性受到来自社会的评价和偏见以及其自身能力的局限等原因,使其权益在遭受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为了改善目前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本文主要围绕遭受人身侵害的女性主体,对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中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促进女性被害人保障体系的发展。
2. 女性被害人遭受刑事案件的特点
女性被害人所遭受的刑事案件特点是指,女性作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征,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受害主体为女性 [2] ,除此之外其他的案件要素则与其他刑事案件差别不大,所以本文主要围绕女性人物因素问题来探讨女性被害人遭受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 案件类型集中
女性被害人与一般被害人相比,其遭受的犯罪类型比较集中,在刑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公民权利这一类别中,女性作为被害人的案件主要包括性犯罪和暴力性犯罪 [3] 。根据数据显示,从2022年1月到目前为止,审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66件以女性为被害人,在这66个案件中,强奸罪共26件,占比达36.62%;其次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共15件,占比为21.13%;随后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各占比为14.08%和8.45%。除上述犯罪类型外,家庭暴力也是女性受害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所以该案件类型并没有出现上述数据中。但是根据妇联调查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受害者90%为女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也是女性受害的主要类型。
因此女性作为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不仅包括性犯罪、普通的暴力犯罪,还包括家庭暴力性犯罪。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受教育程度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没有完全消除,仍然在潜意识里荼毒人们的思想,这就导致在女性在家庭暴力中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再加上女性自身的生理结构,体型娇小、力量较弱等原因,所以女性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受害者。而以女性为主体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大部分也是由于家庭纠纷引起的。性犯罪是指为了满足自身的性欲故意实施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在性犯罪中绝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这与其特有的生理构造有关。由于女性被害人遭受的犯罪类型比较集中,这也是女性作为特殊被害人的原因之一。
(二) 重复受害性
重复受害是以被害人隐私被揭露为前提的,所以不同类型的刑事被害人其被害程度有所不同,其遭受重复受害的可能性和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4] 。在司法实践中,女性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权利侵害,其二次伤害的可能性和受害程度要远远高于财产型犯罪或其他犯罪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中的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之后心理上的创伤是远远高于生理上的,生理上的伤痛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愈合,但是其情感和心理上的痛苦却难以磨灭,甚至一生都生活在被侵害的阴影中。家庭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的隐私性远远高于其他的犯罪行为,当其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时,其隐私的暴露程度也会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的,所以遭受该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在司法活动中或者救济过程中,都应该得到更严谨的保护,但是显然目前我国对女性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并没有做到,从而使得被害人在求助时将隐私暴露于公众面前。当受害人将其受害经历展露到公众面前时,由于社会风气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大众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舆论,去批判抨击受害者,甚至产生“受害者有罪论”,给受害者带来重复性伤害,这种伤害可能会远远大于犯罪人带来的生理伤害。由于社会公众的冷漠和部分政府机关的不作为,不仅使得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且还要在媒体的传播和公众的讨论下,面临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压力,甚至施暴者的威胁恐吓,使被害人的精神和身体又一次或多次遭受折磨。
(三) 年龄针对性
对女性实施的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年龄针对性,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女性群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有所不同 [4] 。在侵犯人身权利型案件中,被害女性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45岁之间,其中不同类型的犯罪,年龄分布有所偏差。具体情况如下:性犯罪主要发生在年轻女性身上,年龄集中在18~29之间,并且在这些女性被害群体中,单身女性和女大学生更容易遭受性犯罪的攻击,这类群体反抗能力弱、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往往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而家庭暴力主要集中在30多岁的女性群体中,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集中在30岁~39岁的女性,其中低收入家庭和中收入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水平要明显高于高收入家庭;而女性被杀害的受害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45岁 [5] ,其中超过一半的被害人是因为家庭纠纷或被家庭成员所杀害,因为家庭矛盾所造成的激情或有预谋的杀人,见表1。

Table 1. Age distribution table of female victims
表1. 女性被害人年龄分布表
(四) 暴力发生的反复性和隐蔽性
女性遭受的犯罪除了具有以上特点外,还有另外两个明显的特点,即暴力发生的反复性和隐蔽性。所谓的反复性是指,女性被害人遭受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型犯罪,是多次反复进行的。众所周知,家庭暴力不可能只发生一次,女性被害人遭受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多次的、长期的,被害人会受到反复多次的侵害。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主体只遭受过一次家庭暴力侵害的概率几乎是零,几乎百分之百的受害主体都会遭受反复多次的侵害 [6] 。除了家庭暴力型犯罪,性犯罪中也存在加害行为反复多次的可能性,这种现象一般出现在加害人和受害人相识,并且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人际关系的条件下。
所谓隐蔽性是指,女性所遭受的伤害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家庭内部,遭受来自于具有亲情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伤害,这种伤害隐藏在亲情下,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申请帮助,则很难被发现,并且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将其认定为犯罪,或者定罪时往往会考虑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亲属关系,量刑较轻。家庭暴力是女性被害人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最常见的伤害,根据各国以往的定性或定量研究,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家庭暴力是女性受到伤害的主因,而非通常由陌生人实施的抢劫和强奸等犯罪,所以由此可以推出女性被害人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伤害,远大于外界带来的伤害。根据2021年3月1日,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发布的《北京市涉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在320份涉家暴案件判决书中,进九成的受害人为女性,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是夫妻关系的比例达到81.3%,加害人和受害人为前配偶关系的达到12.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发生在亲密关系的比率更高。
除了家庭暴力以外,女性遭受的伤害还包括婚内强奸、家庭成员虐待以及被伴侣或者其他亲属杀害,根据统计显示,在2016~2020五年间,在498个女性被杀案件中,有233个是被其丈夫(包括现任、前任)杀害,占比达45.8%;115个是被其男友杀害,占比达23.1%;55个被其他亲属杀害,占比达11%;其余则是被其他人际关系或陌生人杀害2。
由此可见,在女性遭受的伤害中,来自家庭内部成员的伤害是要远远高于外界的,这些伤害隐藏在亲情之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大部分情况下需要被害人主动向外界申请帮助,否则很难被外界发现。
3. 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措施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无法落实,亦或能够运用到司法实践,但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女性作为被害人中的特殊主体,对其权益保障中遇到的问题也更为复杂,既包括立法的不足,司法实践的难以落实,也包括救济机制的欠缺,既有国家层面的原因,也有来自社会和个人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上这几个层面围绕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面临的困境进行阐述。
(一) 女性被害人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女性被害人缺乏的法律保障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执行等多个方面,本文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被害人的保护现状可以归纳为起点高,权利多,保障少,实效差。虽然在立法中,赋予了被害人许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女性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上文也提到过,女性被害人遭受侵害之后会留下严重的心理和身体创伤,尤其是心理伤害,这种伤害是难以消除的,不仅仅是被害人,其家属也承受着一定的精神痛苦,减轻该痛苦最好的方式就是给被害人足够的经济赔偿。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享有精神赔偿请求权这规定,仍然是持否定态度,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解释相比,由“不予受理”改成“一般不予”,为精神损害赔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在适用的时仍然有很多限制,并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权仍然不够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缺失,使得受害女性的权益更难得到足够的救助和保障。
除了缺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女性被害人缺少法律援助制度的保障,目前无论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都存在刑事被害人获得援助权利仍面临深度不够、层次不足的问题 [7]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到目前为止,刑事被害人仍人仅仅享有特定条件下申请法律援助的问题的权利,并没有享有与被告人一方类似的,法定情景下由公安机关通知或指派法律援助的权利;第二,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若刑事被害人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其享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援助,在民事部分仍得不到应用的法律援助服务。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虽然对加害人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权利都是片面的和不适当的。因此,法律援助权利的不够完善,使得女性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得不到及时足够的救助,导致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在刑事公诉程序中法律尽管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身份,但真正“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法庭审理的案例还是较为少见的。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的审理中,一些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而无法参与刑事部分,这就导致被害人无法对刑事裁决的结果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使其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 专门救助机构的缺失
我国的救助制度于2009年首次提出,并在2015年由中共政法委等6个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系统性规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其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一样,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尽管目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仍然有不足的地方。上文提到女性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罪行集中在家庭暴力犯罪、性犯罪等几种罪行,在这些暴力犯罪中,女性被害为重伤,甚至至死至残都是比较普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被害人的生活往往会陷入极端的困境之中,那么这时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际中,被害人受害之后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一方面是因为很多被害人由于文化知识有限,被害之后不知道如何求助,也不敢求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救助机构对女性被害人进行救助。虽然说女性在受到侵害之后可以向妇联或者其他的政府部门请求帮助,但是由于各个部门之间互不联系,不断出现数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手续繁多等情况,并且由于这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专业的救助知识,救助部门难以发挥理想中的作用,往往使被害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得不得有效的救助。
(三) 民事赔偿难以落实
在司法实践中,受传统司法理念“先刑后民”的影响,法院一般是在审理刑事犯罪之后,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进行审理,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切断刑事审判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使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7] 。在被害人受到侵害后,除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来抚慰受害的心灵创伤以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改变被害人的生活困境,从而使其进行恢复正常生活。上文也提到,女性受害人遭受的犯罪类型为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犯罪,这两大类型的犯罪会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创伤,伤害甚至会伴随被害人一生,所以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害人都可能需要医生的帮助恢复身体健康,那么就需要经济支持。但是实际上民事赔偿的执行效果却往往不尽人意,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多数罪犯认为自己的罪过可以进行抵消,对被害人的负罪感和对民事赔偿的积极性会不断降低,从而使民事判决难以按照理想状态执行。对于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犯罪来说,犯罪主体大多为男性,当其开始服刑之后,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也会产生影响,从而使民事赔偿的判决更难实现。尤其是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来说,其犯罪主体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其财产和受害人的财产难以分割,这种情况下女性被害人主张民事赔偿将难以实现。因此对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其申请的民事赔偿又难以实现,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国家应到考虑给予暂时的经济救助,帮助被害人渡过难关,重拾信心,重新融入社会,展开新的生活。
4. 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在宪法、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都体现了对于女性权利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女性被害群体的特殊保护还亟待完善,不论是法律制度规定还是救助的实施,都存在着待完善的部分。上文中提到我国目前在女性被害人权利保障中所面临的困境,因此本文主要围绕该困境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 加强女性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首先,在女性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方面,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则是一片空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将刑法的功能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比如强奸类刑事案件规定,未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被害人不得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很显然这里的人身损害只是包括了肢体上的损害,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但是女性被害人由于其遭受伤害的特殊性,当其遭受犯罪行为的伤害后,精神上的损害可能要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物质上的损害和身体上的损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弥补修复,但是精神上的损害却很难在短时间内抚平,所以补偿被害人精神损失最好的方法就是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有必要加强经济补偿方面的立法,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的范围,赋予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补偿女性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从而降低犯罪行为给女性被害人带来的伤害。
其次,要加强对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前文中提到被害人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仍然面临着与加害人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未来的法律援助制度应当更多关注被害人一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像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被害人一方设置法律援助的法定情景,从而扩大被害人一方适用法律援助条件,使其不再局限于特定情景。另一方面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被害人,就附带的民事部分也可以适用法律援助。因此可以从加强对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角度出发,保障女性被害人的权利,最大限度的减少女性被害人可能遭受的不公平对待,从而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最后,在司法实践方面,要积极维护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使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适当听取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使其参与法院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对刑事裁判结果的形成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地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听取被害人的量刑建议,一方面可以满足被害人惩罚犯罪人的心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得忽视被害人的诉求,从而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二) 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根据女性被害人遭受的犯罪行为具有反复性这一特点可知,女性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权利侵害不可能是单次的,在其初次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其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加害人的掌控之下,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再一次或多次得到侵害。并且提到女性被害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其家庭内部成员或者其周围人群,所以被害人受害后,即使施暴者得到了相应的处罚,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也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在家庭暴力型犯罪中,施暴者大多为女性被害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可能并不会因为加害人得到法律制裁而消失,所以,在加害人重新恢复自由之后,仍可能继续骚扰被害人,那么此时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将会再一次的暴露于加害人的视线范围内,被害人可能会再一次或多次的遭受侵害。因此,为了避免被害人多次遭受来自加害人的侵害,需要加大对女性被害人的人身保护。
201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在其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对家庭暴力的受害群体进行保护,随后该制度在全国各地得以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该保护令只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主体,保障被害人免受家庭成员的伤害。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或者遭受其他类型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则无法发挥保护作用。因此,为了保护其他犯罪中的被害人,可以借鉴《反家暴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类似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以,为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女性被害群体,不仅要加大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更要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针对女性被害群体需要制定更为全面的人身保护令。
刑法中有对于利用职业犯罪的人实施禁止从业的规定,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从事相应的职业。并且,对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实施禁止令,规定其在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主体”。那么对于遭受性犯罪、家庭暴力性犯罪等犯罪行为侵害的女性被害人,为了保护其人身安全,也可以借鉴该制度,对被害人制订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在特定的区域或时间内接触被害人。当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可能会再一次对其实施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执法机关申请人身保护,从而避免加害人会再次带来伤害,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三) 充分发挥现有救助机构的作用
对于目前部分救助机构难以发挥其作用的困境,有的学者提到,可以在各地针对女性被害人建立建专门统一的救助机构,已达到对女性被害群体进行充分有效救助的目的。但如果针对女性被害群体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不论其是否能够被充分利用、发挥理想的作用,就其财政方面对于我国目前经济状况来说,也是非常大的一个负担。所以针对我国的目前的状况综合考虑,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救助机构的作用,而不是建立一个全新的救助机构。
对女性被害人的救助不能局限于司法层面的救助,应当考虑多个方面,构建多元化的救助机制,所以仅仅加大司法部分对被害女性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女性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援助,对于其经济层面和情感层面都需要一定的救助。因此司法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妇联组织以及社区单位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大对女性普法力度的宣传,使得女性群体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改变以往女性遭受侵害后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的局面;另一方面对遭受侵害,身心留下严重创伤的被害人群体,及时进行法律和医疗上的救助,尽力抹去暴力侵犯对其带来的阴影,使其免于深陷痛苦的泥潭。所以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救助机构的作用,保护女性被害人群体的权益,司法部门应当与医疗机构、妇联组织以及社区单位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救助链条,从而对被害人最大限度的发挥救助作用。
5. 结语
对于社会发展来说,犯罪行为好比是一块恶性肿瘤,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对于犯罪行为保持高度的警戒。但是对于犯罪行为进行高度重视的同时,我们也要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予以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救济不同于其他的司法救济,它可以看作是遭受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最后希望,是被害人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关键,所以应当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时要着重关注女性被害群体的权利救济和生活救助,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目前的被害人的救助很少从女性角度出发,所以为了女性群体利益,在大力发展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同时,要加强对女性权利的救济。
NOTES
1《北京市涉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载源众家庭与社区服务中心公众号。
2《近500起女性被杀案罪案剖析》,载至NJU核真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