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达
Regulatory Expression in the Statute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f the Issue of Succession of Shareholdings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继承,对于以自治性为原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势必以该问题在有农村集体经济自治“宪法”之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的规范表达为基础展开讨论。以在广州市率先完成集体股权固化的某街道辖区内经济联社章程为样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表达进行考察,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特殊性,梳理出该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达,引申出对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的静态经营管理模式的反思。同时,通过对章程中股份继承问题具体条款进行解析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继承问题聚焦到继承人范围、继承内容、继承程序及无人继承的股权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自治性和引导性作用,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开放性奠定基础。
Abstract: Shareholding succession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property inheritance. In the case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the discuss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normative expression of this issue in the statute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known as the “constitu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autonomy. Taking the statute of an economic associatio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a street which has taken the lead in completing the solidification of collective equity in Guangzhou as a sample, the expression of the issue of shareholding success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the statute is examined. Further, rethinking the static business management model that does not adjust equity in response to population growth and decline. Through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quity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orting out the normative expression of this shareholding succession issue in the statute, and focusing on the scope of the heirs, the content of the succession, the succession procedure and the way of handling the equity of the uninherited are discussed in detail. The autonomous and guiding role of the statute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openness of the reform of the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n rural areas.
文章引用:程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达[J]. 法学, 2023, 11(6): 5983-598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857

1. 引言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和股权固化的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股份权益继承、赠与、转让、有偿退出等流转问题日益为大家所关注。广州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为撤村改居、集体资产清核、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股份制改革、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资产的股份量化或者股权固化等,由此建立起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的经营管理模式。这一静态的股权管理模式为成员结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众多的广州“城中村”改制提供了一条较为稳妥、风险较小的道路。但是,一味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封闭性会阻碍资源要素在城乡市场的流动,尤其是继承作为财产取得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促进资产在社会中的流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其财产价值,依法可以继承。

目前国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农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元关系 [1] 、对集体资产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2] 、封闭式或者开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模式的比较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产权分离在股权继承领域的问题 [4] 等方面对目前正在进行立法准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展开立法式研究,鲜少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文本基础进行分析的文章。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背景下讨论股权的继承问题,则势必要以有农村集体经济自治“宪法”之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基础。本文拟从广州市某区某街辖区(以下简称“某街”)内庆某某村1、潭某某村2、张某某村3三个经济联社章程关于股权继承的条款出发,尝试提炼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有别于一般经济法人股权继承的特殊之处,梳理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达。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特殊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股权,不是基于市场经济中的投资行为而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非通过资产投入以获得股权。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公司股东身份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截然不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厘清其股权的特殊性。笔者将从主体、内容和类型兼管理模式等方面探讨某街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特殊性。

2.1. 主体的特殊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经济联社对集体经营行资产进行资产清核,确定股权配置基准日的资产总额,并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再确定资产总额和成员数量后,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并确定总股数、成员人数、每股金额,最终将股权量化至个人,股权管理采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模式。

同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决策原则选择确权到人或者确权到户的模式。如果是确权到户的,则以户口登记薄为基础,由户内成员推举一名户代表持股,因此在股权确权登记上最终还是落实到了个人。

由此可见,经过集体资产量化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主体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以内。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持股模式即集体股,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可设置集体股,因集体股不涉及继承问题,在本文不对此展开讨论。

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能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流转的问题,引发了流转仅限于成员内部、可以向成员外部流转、内部流转与外部流转相结合的三种争论。笔者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部分结合章程文本展开详细讨论。

2.2. 内容的特殊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内容主要有收益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收益的多少与股份数额有关,而股份数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股权固化时进行采不同方式予以确定。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配置采平均主义,但是绝大多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以户口性质、年龄、劳动工龄、为集体服务时间长短等为标准来配置股权。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采平等主义,实行一人一票制度,不以配置给成员股份数额的多寡来决定。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权利主体是否享有权利还需考察主体是否具备特殊权利能力。石井街所有经济联社章程都规定未满18岁的成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这自然是法律规定的结果。

而分红权的行使在章程中的规定却各不相同,庆某某村章程规定满18周岁的成员予以配股,但是要等到年满21岁才能开始分红;张某某村章程则规定在股权固化日时尚未成年的成员只有在满18周岁后方能配股;潭某某村则根据股权固化日成员年龄的不同,进行不同数额的股权配置并分红。

2.3. 种类及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种类除了前文提到的成员股与集体股以外,成员股又细分为人头股、农龄股、奖励股等,根据不同的方式和情形来确定成员持有的股份数额以及具体权利内容的不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股权固化过程中以本集体内部的历史问题和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的差异化调整。

潭某某村以原村民户口性质的不同结合股权固化日所属年龄段不同而配置不同的股数,并实行绝对静态管理,在股权固化日确定成员资格以及配股数额的,不以日后年龄变化、户口变化对股数进行调整。在股权种类上取消了纯女户奖励股和敬老股,改以奖金、补贴、慰问金等方式支付,因此潭某某村联社只有年龄股。

庆某某村将股权分为人头股和年龄股。与潭某某村的年龄股的配置不同,庆某某村成员在年满18岁开始配股,每满一年配置一股,设有股数配置上限,并以股权固化日作为截止日期,到该日为止按照所属年龄段的不同在原配置股数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股数。而在股权管理模式上,庆某某村为相对静止状态,一旦成员发生户口迁出则丧失包括股权在内的一切成员福利待遇。

张某某村则只有劳动工龄股,首先以股权固化日为基准确定在册成员的基础股数(以劳动年龄为计算标准),此后,成员在年满18周岁后每年可以现金方式认购一定数额的劳动工龄股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取消了纯女户和独生女奖励股,并采相对静态管理模式。

以上是从股权种类对某街辖区内经济联社的配股原则进行的归纳,可以看出基本上是以年龄股为主且采静态管理模式。同时,笔者还发现,即便是同一年龄段,经济联社也会设置不同的配股情形,例如潭某某村为退伍军人设置有别于同一年龄段其他成员的配股数额、对于提前征地转居的成员予以配股但股数少于统一农转居成员、张某某村对于户籍不在本村却在本村当兵的人员也配置一定数额的股份等等。

2.4. 小结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特殊性上看,某街辖区内经济联社的股权采静态管理模式,对于股权固化日后新生儿及因婚嫁等迁入户口的人群不予配股,这有利于维护集体成员利益、节约管理成本,同时也可以减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争议纠纷,进而维护集体的稳定。同时,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上有别于普通的公司股权的特征,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存在的封闭性的特点,进而影响到后续股权流转的改革。虽然在长达20余年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基本上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可继承性,但是对于继承人的限定、可继承权益的范围、办理继承的方式等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的规定都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该股权的特殊性造成的。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表达现状

3.1. 潭某某村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的表达

潭某某村章程规定4,如股员已故其股份则只限于亲属或股员范围内继承。继承时必须凭股员证及相关确认的资料,经所在经济合作社证明,由村联社审核并办理转名手续后方能确认生效。继承后的股份只能在原单位享受分配。

3.2. 庆某某村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的表达

庆某某村章程规定5对于股权继承问题规定较为详细具体为:

人头股不能继承,年龄股可以依法继承或户内赠与,但是需要在经济联社办理手续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向联社备案方能继承。

被继承人有公证遗嘱的,按公证遗嘱执行办理;无遗嘱的按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的书面继承方案(含放弃继承声明)执行办理。

区分继承人是否为联社成员,对于非联社成员的继承,必须办理公证手续。而选择在联社办理手续而非公证的,继承人需提交股份证明、继承关系证明材料、书面声明(含放弃继承声明或赠与声明)等资料经联社审核通过后再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未办理股份继承手续暂缓发放其股份分红并不计利息。

继承人只能继承年龄股的股份分红权,不能继承、成员资格、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3. 张某某村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的表达

张某某村则规定6,劳动工龄股和以现金认购的股份可以继承。股份的继承只能在父母、夫妻及子女之间,且要到股份公司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继承手续后,才能继承股份。

3.4. 小结

我们可以总结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在章程中的表达现状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具有财产权益性质,依照种类的不同分为可继承与不可继承,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针对可继承股权,需要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程序。

继承人的范围有别于《民法典》继承编之规定,部分章程规定仅第一顺位继承人可继承。

继承股权的范围限定于股份分红权,不涉及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

针对股权是否仅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继承问题,庆丰章程规定的非联社成员的继承手续必须通过公证完成可知继承并非只能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其他联社章程亦未限定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继承股权,故而可以得知,石井街辖区内经济联社章程并未禁止非集体成员继承股权。

4. 股权继承问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的规范表达

4.1. 继承主体是否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维护集体资产所有权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保障的本质属性考量,将股权继承现定于本集体成员范围内,似乎是尊重该股权封闭性的应有之义 [5] 。

但是,正如前文提到的,对于股权所体现的财产权益的继承并不会发生身份继承上的法律效果,而继承的应有之义本来就是财产权益的增加,仅以继承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允许其继承股权并获得由此带来的股份分红,有违法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封闭性主要是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固化角度考虑,将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清核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确权并落实到成员个人身上。因该股权的原始取得方式限定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得出其流转(包括继承)也应当限定于集体内部的结论。

但是,将继承主体限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会带来诸如使得集体资产无法实现稳定增长、影响股权诸如担保、转让等流转权能的实现,从而丧失市场活力等弊端,而无法流转的财产权益最终会使得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流于形式。

因此,与被继承人非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继承股权的障碍,完全可以将财产权能与身份权能剥离开来对待,这样既能发挥财产流转的作用,又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有别于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同时将由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转化而成的集体股权与其他集体资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资源性资产区分开来。

小结: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中的财产权益应当成为该问题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达。同时,可以赋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将继承的股权转让给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要求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其所继承股权的权利,以兼顾考虑继承人与集体的利益。

4.2. 继承内容的规范表达

如前所述,作为身份权面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自有诸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的考虑范围。但是,表决权是否能够继承成为继承内容规范表达上的重要问题。

按照目前广州市所采取的静态管理模式即不再对新生儿、因婚嫁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等配置股份,亦不确认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就可能会出现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逐步减少或者逐步集中到少数人中的局面,将会严重阻碍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

这既可以说是继承内容上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从改革方向上我们可以得出的判断是,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成员大会决议来对股权进行定期调整,而广东省目前给出的每轮固化期限是不少于10年,在新一轮的固化期以维持基本稳定为前提根据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配置情况进行局部调整。这是宏观层面的策略,那么面对目前出现的表决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困境应当如何解决呢?

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合理规定继承人的表决权处理规则,例如在出现多名继承人且按照其所继承的份额享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推举代表的方式由其中一名继承人行使表决权(因为表决采“一人一票”的制度,不能按比例分成诸如0.5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4.3. 继承程序上的规范表达

《民法典》在继承方面的规定并非以公证为要件,某街辖区内部分经济联社规定的办理公证手续是不合理的。但是,继承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股权继承手续的相关规定属于章程自治范围。同时,事涉集体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记过也是必要程序。

在办理继承手续期间,为避免发生争议,暂不进行股权收益的分配是合理的。但是,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继承人补发期间收益,而不能不分红。

4.4. 无人继承的股权处理方式的规范表达

无人继承的股权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处理方式在现实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处理这些回收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设置集体股,则回收的股权纳入集体股范围是维护集体权益的稳妥方式;如果没有设置集体股,则根据股权管理模式的不同视情况而定,因本文的研究是以广州采取的静态管理模式为基础,故而仅讨论在该管理模式下,可以考虑的处理方式是注销或者在集体成员内部以公开竞标的方式流转。

5. 结语

在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亦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作出示范性规定的现实情况下,规范该问题在章程中的表达是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内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自治性和引导性作用的体现。这既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特殊性,又能回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加强股权流转性方面的要求,为新一轮的成员身份确认和股权配置情况局部调整奠定基础。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做到继承人范围上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容上避免出现表决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程序上兼顾继承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无人继承的股权收归集体所有等方面,逐步改变股权的封闭性,最大限度发挥其经济作用。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是在农村经济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的产物,其最终目的是为施惠于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能够适度流转,加快市场要素在城乡间的流动,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注重经济属性的改革方向必然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由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问题在章程中的表达就是第一步。

NOTES

1庆某某村股份章程文件为《庆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章程》。

2该街辖区内共有庆某某村、潭某某村、某岗村、马某某村、张某某村五个经济联社,因潭某某村、某岗村、马某某村由某岗村拆分而成,三个联社的章程几乎完全一致,为避免赘述,选取潭某某村章程为样本。谭某某村股份章程文件为《潭某某村经济联合社股员、股份配额固化实施方案》《潭某某村经济联合社暨经济合作社章程》。

3张某某村股份章程文件为《张某某村经济股份公司章程》。

4系指《潭某某村经济联合社股员、股份配额固化实施方案》《潭某某村经济联合社暨经济合作社章程》。

5系指《庆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章程》。

6系指《张某某村经济股份公司章程》。

7因为张某某村采公司模式进行管理,故而自称为股份公司,但并非《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张某某村经济股份公司的简称,经济股份公司与经济联社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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