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网络信息的自由传播在信息化时代下已然融入社会方方面面。据2023年3月2日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为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 [1] 。也就是说,约75.57%的民众适应了“网络即生活”,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终端实现讯息传递、言论交流等,藏在屏幕之后不受限制和约束的言论,使得网络在一时之间成为自由的代名词。但在不当及非理性的泛自由下,网络暴力将网络礼仪束之高阁,无成本的造谣、诽谤甚至辱骂将个人推上道德审判席。二十大报告客观指出,“网络舆论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人们思想和社会舆论环境”。有学者曾经在研究中发现,17%的人报告说自己曾以网络暴力的形式伤害过他人 [2] ,大约有六成网民遭受过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72%的网民希望对网暴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止 [3] 。在建设网络强国的进程中,破解网络暴力难题、重塑网络良好生态环境不仅关涉公民权利的保障,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在网络暴力的“问题萌芽”–“矛盾冲突”–“群体激化”–“发酵爆发”–“尾声平息”这一链性发展之下,如何实现物理空间内和数治理念下对该问题的有效防范,还值得进一步深化研究。因此,本文以个案和裁判文书作为研究范本进行系统分析,力求为实现网络暴力的有效治理、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提供有益参考。
2. 网络暴力的发展过程——链性发展
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件的特征分析,也能发现网络暴力从最初的萌芽到不可控的发展过程中呈现的链性发展趋势,见图1。

Figure 1.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yber bullying, most cases follow this flowchart
图1. 在网络暴力的发展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该流程图发展的
2.1. 萌芽——事件的关注
在第一个环节中,该事件具有的一些特点是与部分网民的观点相违背的,这种违背产生的分歧可能与这起事件的所要表达的内涵不同,但是这不代表网民不会表达他们内心的想法,这种想法可能并不是经过深入的思考而产生的,也许仅仅是一时的想法或是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偏颇言论。互联网就为他们提供了非常好地发表意见的平台,同时在发现有人与自己持相同的看法时,使得一部分人原本浮躁的心态更加浮躁。这种浮躁使激情代替冷静的思考,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理性。究其原因,首先,网民依仗的是匿名身份。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抱着他们认为的“言论自由”的心态,认为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趋近于零。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以真实身份发表看法,其行为必会有所顾忌,或许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次数能够有几何倍数的缩减。然而真正的道德往往出于自律,即在肯定不会受到任何外来惩罚的情况下,仍然凭自己的良知和道德责任感去做事。假如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些戴着“面具”的要以道德的名义进行讨伐的网民们,行为却是最不道德的。其次,事件看似“多数人的暴力”,本身却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也不乏有许多跟风的带节奏的去引导和拱火。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根本上还是网络平台的匿名性特点以及部分网民的娱乐心态。虽然是在网络暴力的初步阶段,在这一环节上,网络暴力的恶性循环还没有开始,所谓的循环肯定是从当事人与网络上的那些言论施暴者的碰撞开始的,双方没有产生较为激烈的争吵,但是却是网络暴力产生的源头和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假如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事件的发展情况就会变得不可预估。
2.2. 冲突——事件的升级
随着第二阶段的发生,当事人在受到言语上的挑衅和辱骂或是恶意评论、私信后,第一时间并不会就去寻找公安机关或是其他有关部门以寻求帮助。大部分情况下是试图通过自己的回应来寻求公正解决问题。也会发表反驳言论或向社交媒体平台管理员举报。这往往会激怒施暴者,使得暴力行为更加激烈。因为在第二阶段发生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带有暴力色彩的言论都是与当事人所表达的观点有着较大冲突,以至于到不发表出来以求共鸣就不能满足自己心理需求的地步,他们的“理性”在那时并没有缺失,而是处于一个“待机”状态。因此,对于他们而言,真正开始进行“键盘战争”的时候,就是当事人作出回应的时候,一方面是当事人的回应可能也有偏激的成分,一部分人的“理性”暂时回归了,意识到自己的言论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并能够积极地道歉。不得不承认,这一部分网民确实是存在并且不在少数的,这也是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发酵持续时间缩短的原因之一——网民的素质有所提高。
2.3. 激化——群体反映对立化
经过上一阶段,或许事件会稍作平息,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网民会坚持自己的看法,无论正确与否,都有着与当事人争几句的想法,其实这也与他们浮躁的心态相呼应。这种浮躁的心态可能是因为他们生活上或者是工作上的压力导致,也有可能是他们的“友军”较多,让他们有了叫嚣的底气。还有一部分在这一阶段新加入网暴的人,他们大多数是不完全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的,会根据当事人在第二阶段的反击来表达他们的看法。很显然这是不理智的,“未知全貌,不予置评”是每个网民都应该坚持的行动准则。
2.4. 发酵——网络暴力的爆发
伴随着施暴者的数量增多和言论的愈加激烈,事件已经发展到不再是网络上观点的争论的地步,而是上升到了第四阶段,也就是人身攻击。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个人生活甚至其家人朋友的生活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的人身权会受到侵害。往往当网络上语言的暴力转化到现实生活中的时候,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压力。一部分人会被迫走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方法无疑是比较有效的,不过其影响力的扩散以及被公众认知理解消化还需要过程和时间。另外一部分人可能会陷入与网络暴力者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开始恶性循环,甚至不惜也开始用网络暴力的手段试图以暴制暴。在这个漩涡之中,会有人选择隐姓埋名逃避现实,甚至会结束自己的生命。网络上的一个个文字逐渐笼罩网络暴力被害人的现实生活,一句话的分量很轻,但是几百句几千句汇聚起来,这种无形的压力会很轻易地摧毁一个普通人的全部。
当一个网络暴力事件在施暴者和被害人其中一方,且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害人用言论甚至生命的妥协时,就会画上了一个逗号。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反思,也就是网络暴力事件的最后的阶段,理性的回归。显然,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是有着理性的认知的,但是总会因为自己的冲动和错误而造成不理智的后果。直到在网络暴力的影响造成一定后果时,他们才会意识到自己在做怎样不正确的事情,起初,没有人会在意一两句污蔑和嘲讽,但是被网暴的当事人却要独自一人承受所有的不满和恶意。人心在理性的一次又一次缺失中逐渐迷失自己本来应该保持的状态,每一次理性的归位都是以一种不可挽回的后果为代价。这就是网络暴力链性发展的全过程,每一条链看似有所终止,但是当下一起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时,这条链它还在延续。网络暴力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影响范围广泛,不仅会对个人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暴力的监管和打击,同时也需要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3. 网络暴力的类型与特征
目前,各学科尚未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达成统一见解,但无论从网络暴力的行为失范还是其造成的舆论极化现象,其本质都是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便捷性散布、编造具有侮辱性或煽动性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个人隐私,以达到心理强制、迫使受害群体屈服网络攻击性的行为。
3.1. 网络暴力的类型
网络暴力案件涉及的内容多以社会性事件为主。纵观近几年的网络暴力事件不难发现,每年的网络暴力事件无外乎是涉及社会民生、性与婚姻、意识形态、反腐倡廉等敏感性的社会舆论事件,考察网络暴力的类型,多数研究将网络暴力的实施内容作为划分标准,例如在2022年12月发布的《网络暴力防控与网络文明专题报告》中提到,目前网络暴力主要呈现六大形式,分别是:侮辱谩骂(占41.2%)、信息骚扰(占23.6%)、信息泄露(占21.7%)、被传谣言(占20.6%)、威胁恐吓(占19.9%)、人肉搜索(占10.9%)。还有学者从危害后果的角度对网络暴力的行为对象进行类型化,分为针对特定个人的网络暴力与针对特定群体的网络暴力 [4] ,例如涉及两性话题或是感情话题大多数与明星相关,而意识形态与反腐倡廉等敏感性话题多是涉及政府官员群体。通过案例和相关裁判文书的搜集发现1,从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网络暴力大体可分为侵犯隐私权型、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型、侵犯个人名誉权型、侵犯企业商誉权型。从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来看,一部分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诽谤罪、侮辱罪、恐吓罪、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因此,在法律侵权视角下研究网络暴力的类型,从经验层面总结提炼网络暴力的特征,能更为直观地剖析网络暴力的“恶之果”。
3.2. 网络暴力的特征
1) 实施者群体以青少年男性居多,文化程度偏低
曾有调研显示,在一涉网络暴力犯罪活动的QQ群当中,7成为男性,且以00后居多 [5] 。虽然在网络隐蔽的外衣下,我们无法找到每一个“键盘侠”,但从具有影响力和根源性的实施主体来看,仍可发现实施者的若干特征。通过裁判文书网有关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搜寻,大约32.14%的案件(18例)是由男性和女性共同实施的,约57.14% (32例)是由男性实施的,约10.71% (6例)是由女性单独完成,男性群体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实施者,且大部分学历为小学、初中学历,大学学历仅占10.71%,教育程度的偏低导致其法律意识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发表言论时往往不会考虑后果,更不会考虑是否违法。
2) 受害者群体分布广泛,女性受害者占一半以上
在56份裁判文书与34例网络暴力事件共计90例分析样本中,大约有46名受害者为普通女性,约占受害者群体的51%,其中不乏有因网暴后去世的悲剧,例如“德阳自杀女医生”事件、“寻亲少年刘学州事件”“网红管管喝农药自杀”以及2023年染粉红头发的研究生因网暴患抑郁症去世;有9名受害者为娱乐明星,在网络暴力事件中遭到蓄意辱骂、无端诽谤;有6名受害者是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英雄人物和烈士(志愿军),部分网络大V在网上为博取眼球或所谓的“标新立异”,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歪曲事实诋毁侵害英雄人物和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有3名为外国人士,因地域歧视或者被拍到对中国人出言不逊被网络舆论传播遭受网络暴力。此外,还有3例受害者为政府工作人员、老年人,见图2。例如在2022年10月呼和浩特市的一场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李副局长因佩戴一副价格不菲的梵克雅宝耳钉、脖系爱马仕围巾被公众人肉搜索。除了针对个体进行的网络暴力,对公司产品、公司形象等进行的抹黑、造谣等占网络暴力案件的27%,例如2018年,杨某为了破坏某火锅城的商业信誉与他人进行合谋,虚假录制在火锅店内吃出老鼠的视频并对视频进行加工合成发布在网络上致使该火锅城遭到网暴,对火锅城的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2。
当然,选取的90个典型案例只是网络暴力案件的一个缩影。从受害者画像中可以看出,对女性的网络暴力仍是社会“有色眼镜”之下对于性别的偏见。我国女性地位近年有所提升,但是对于女性特定群体的歧视尚且存在,网络上对于女性带有攻击性、侮辱性词汇与言语时常出现,而网络性骚扰占据网络暴力的80%以上。个别案例显示,一些女性甚至自8岁起就遭遇网络性骚扰。这些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女性的心理健康,还导致大约四分之一的女性在现实生活中感到身体不安全。
3) 网暴事由具有多元化,兼具结构性暴力和事件性暴力的特点
从网络暴力事件侵犯的权利类型来看,以侵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侵犯个人信息为主,但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起网络暴力事件中,可能涉及多种权利的侵犯,例如在网上对女性的容貌

Figure 2. Group distribution of victims of cyber violence
图2. 网络暴力受害者群体分布
进行嘲讽、羞辱后人肉搜索该人的信息,涉及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引发网络暴力的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个人与个人的矛盾或者是个人所代表的公司背后利益纠纷而导致,以满足自身的利益为目的网络暴力行为,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事件性暴力 [6] 。实施网络暴力的人会通过故意散布被网暴者的不实信息或是个人隐私,故意引导不知真相的网民对其进行网暴,其不仅利用了网络暴力的时效性、影响力和持续性的特点,还利用了网络平台言论的隐蔽性,使得证据痕迹不易留下。这种方式会对被网暴者造成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他们的个人生活,这也达到了施暴者的目的。还有一类引发网络暴力的事由具有较强的随机性,恰巧在某一时间点出现了被网络关注的热点事件相关的当事人,其行为引起部分网民的不满,从而使得网民较为随意的在网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言论偏激,但抱着网络空间虚拟性“言论自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责”的想法,站在道德制高点的谴责逐渐演变成网络暴力事件,也被称为结构性暴力,通常此类事由聚集于特定的人群,例如一段时期内对女性外表的过度关注而诱发网络暴力的多米诺效应。
具体分析90例网络暴力样本,与他人在网络上发生口角争执后因一时意气用事将对方个人信息公布并进行人肉搜索、辱骂等有28例,数量最多,约占案事件数量的31.11%,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络暴力事由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女性容貌或者衣着成为网暴谈资的有15例,约占16.67%,因未在公共交通工具(地铁、公交)上让座被拍传在网上被人肉搜索的有6例,约占6.67%;因情感纠纷等私生活被传上网诱发个人信息泄露和身败名裂的有10例,约占11.11%;因其他事由(例如婚姻破裂、工作职业等)引起的网络暴力有7例,约占7.78%。
此外,还有24例面向公司的网络暴力事件,其中因商业不正当竞争例如虚构虚假视频、图片误导商家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在网络上肆意传播商家不实信息等15例,约占16.67%,而这也是针对公司法人最常见的网暴事由;因消费者不满商品质量未能达到妥善解决而将公司挂于网络进行舆论“审判”的有6例,约占6.67%;另有3例因员工与单位之间产生合同劳资纠纷,见图3。例如在张琳、湖南喜位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公司诉称张琳在朋友圈发布的有关喜位公司恶意克扣主播收益、克扣喜位公司主播一个月工资为威胁,强迫喜位公司主播签约不平等罚款条约等是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3。

Figure 3. Distribution of causes of cyber violence
图3. 网络暴力事由分布
可以看出,诱发网络暴力的事由在以个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事件当中更为复杂和多元,其中不乏存在道德观念、社会认同等价值冲突问题。
4) 网络暴力以民事赔偿居多,轻罪化现象突出
从裁判文书网中收集的56例网络暴力的案件当中,有26个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其中有3例为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从26个对网络暴力犯罪的裁判罪名来看,损害商业罪有20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诽谤罪各3例,见图4。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侮辱、诽谤罪在刑事诉讼中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基于“厌讼”“恐讼”“畏讼”的心理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不告不理原则,该网络暴力案件也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得到应有的正义。分析各网络暴力犯罪的刑罚,除1例被告人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4、1例被告人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6个月,其余24例均为有期徒刑,涉及损害商业信誉罪的20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见图5。从刑期可以看出,约50%的网络暴力犯罪(13例)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9.23%被判处缓刑,30.77%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网络暴力犯罪仍适用的是较为宽松和轻缓的处理。在罚金刑的适用上,50%的罚金刑为1万及以下金额,3万、5万的罚金分别占罚金刑的30%、20%。
在网络暴力引发的30例民事纠纷中,93.3%是以侵犯名誉权纠纷提起,仅有6.7%针对损害商业信誉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与刑事判决不同的是,在网络暴力的民事纠纷中,有3例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有14例判决网络暴力侵权方应当予以经济赔偿或精神赔偿金,有13例因受害方举证不足等原因法院未能支持其诉求,见图6。
可以看出,相比刑事诉讼程序,网络暴力案件的当事人更愿意以民事诉讼解决,一方面较高的经济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另一方面,民事判决中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能够更快地平息网络暴力所带来的负面舆论,为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生活提供有利条件。
4. 目前治理“网络暴力”的困境与不足
4.1. 规范层面立法仍有留白
我国现行有关网络暴力治理的立法虽然有初步框架,但系统性不足,司法适用仍有诸多阻碍。当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虽然包含民事、行政、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特别是对什么是“网络暴力”并未有准确定义,导致对其表现形式和侵权类型难以划分,适用性、衔接性不强,由此造成了网络暴力被害人取证困难、求助无门的困境。除此以外,平台主体责任缺位等问题,也导致了针对网络暴力案件判处的刑罚过轻,从上述网络暴力刑事判决样本来看,近70%的网络暴力犯罪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犯罪成本低廉导致网络暴力只增不减。更重要的是,网络监管的脚步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速度,让一些网络喷子可以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上批评甚至辱骂别人。即使互联网是有痕迹的,在具体案件中,受限于受害者的法律意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有时并不能对每一个施暴者予以制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Figure 4. Charges of cyber violence crimes
图4. 网络暴力犯罪的罪名占比

Figure 5.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cyberviolence
图5. 网络暴力犯罪判处的刑罚
4.2. 社会层面民众底线意识不强
虽然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自我观点的合理渠道,但其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为零的放纵之地,虚拟空间为人们发泄不良情绪、释放负面能量提供了一个宣泄场。在自感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人们总是希望通过较为个性的语言或行为博得更多人的关注,或者通过过界言论例如“道德审判”形成一场“舆论狂欢”,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反映出民众自律——这一底线意识的欠缺。如果无法形成网民应当自律的底线思维,即使在朴素正义观下,网络暴力也是一种“非正义”。
4.3. 政府层面协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
从目前具有网络监管职能的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文化部门来看,其部门权力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缺乏统一调度的监管机制。特别是网络的高速传播使得政府层面第一时间响应机制进行有效应对遇见了瓶颈。靠一个部门的单打独斗及有限的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应对庞杂的网络信息经过发酵变质之后形成的网络舆论和网络暴力,部门之间形成凝合之力,是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

Figure 6. Civil disputes caused by cyber violence
图6. 网络暴力引发的民事纠纷处理
4.4. 舆论层面媒体对话题的点击率和眼球率助长网络暴力的滋生
一些自媒体的商业化使得舆论将营销价值置于获取价值之上,片面追求点击率和眼球率,不仅使各大平台对某一事件在一定时期内趋之若鹜,唯恐丧失话语权,也让部分不良媒体绞尽脑汁通,过各种“奇葩”信息和博人眼球的标题来提升点击率、阅读量,运用资本的手段进行恶意炒作。特别是对公众事件或者公众人物的讨论中,部分媒体通过向粉丝和大众传达出带有偏见和质疑的言论后,用所谓的“批判性”思维诱发公众偏离对事件真相的探寻,从而引发暴力舆论,形成网络暴力。
5. 治理网络暴力的系统构想与具体路径
5.1. 完善抵制网络暴力的法律屏障
当遭到网络暴力,应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每个人都期待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制裁他人的不当行为,但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立案步骤的复杂、取证的困难等使其最终放弃了这个想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一方面应像普及“正当防卫”一样,大力向社会面宣传,力争做到人尽皆知。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的普及,网民数量正在呈几何倍数增长,立法机构应考虑到网络空间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且依据现有法律条文不足以对该类行为进行定性处罚,因此需尽快修订一部新的法律制度去应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次,司法部门在审理涉嫌网络暴力的案件时也应秉持公开审理的理念,力求做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这一观念深入人心。最后,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应简化受理“网络暴力”案件的立案程序并完善相关的证据种类以及加强适应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能立、敢抓、严惩”,使民众在遭遇网络暴力时“会维权、敢报警、敢抗争”。
5.2. 构建链性结构下AI运行机制——WL智能系统
1) 预警机制
当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上发表观点时,WL智能系统便自动响应,检测其发表的言论。众所周知,当我们在与人交谈时,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其面部的“微表情”来判断出这个人在与我们沟通时内心的真实感受,如交谈过程中发现对方眉心上扬则表示其十分欣喜或极度惊讶,眉心舒展则表示对方心情坦然愉快而如果交谈对象其脸颊的肌肉微微颤抖可能代表着其处于一种愤怒的状态。而WL智能系统也将模仿这一机制,通过对用户发表的观点、看法等文字进行拆分重组去预测该网络使用者在输入这段文字时内心的真实感受并判断出该使用者下一步可能会发送的某个方向的文字如:人身攻击的方向、咒骂的方向、批判别人的方向等,WL智能系统当判断出该用户造成网络暴力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后会提前介入用户界面为其推送一些较为愉快、轻松地视频或文章以期达到将“网络暴力”扼杀在摇篮里的目的。
如果WL智能系统检测出异常及不当言论,便会在使用者的发表界面弹出对话框提示网络使用者用词过于敏感请及时修改,防止其造成更大不良影响。但是,随着WL智能系统在网络空间的普及,不可避免有些网民会为了避开WL智能系统的监控而选择用数字谐音去表达其自身观点如748谐音“去死吧”,38这个数字本身没有特殊含义但如果过多发表便体现了一种对女性的歧视。因此,对于这种类别的举报,WL智能系统也将及时处理。最后,如果WL智能系统无法做出准确判断,首先会将该用户发表的观点进行限流然后将该举报转交给对应的人工客服进行处理,当经人工客服判定不属于网络暴力时便会交还给WL智能系统令其取消限流,当然当人工客服判定为网络暴力事件后也将交由WL智能系统开始其“取证机制”。
2) 取证机制
WL智能系统将对发表用户进行弹窗提示,弹窗提示为发表用户提供三分钟的警示时间。该系统将模仿“135”模式,初步形成1分钟内完成信息接报分转、3分钟内启动应急响应、5分钟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即在3分钟内用户如果没有删除言论,WL智能系统便开始进行取证环节,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表的不当言论,及下面评论者以及盲目跟风转发的用户进行截屏、统计等,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后,便进入到下一程序即系统的治理措施。
3) 治理机制
一旦证据收集完成,WL智能系统首先对这些账号进行封禁处理,封禁时间将依据其“言论”的影响程度做出判断。接着WL智能系统将会强制撤回此类账号发表的言论,以期将影响降至最低。而后通过电信公司,WL智能系统将调取这些涉嫌不当言论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然后完善证据链后及时传送给公安网警和网信办工作部门。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做出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5.3. 畅通协同共享的部门举报渠道
进一步简化举报程序、细化分类、系统智能化,确保网民快速、方便、便捷地举报网暴侵权问题,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治理机制落在实处。目前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有“12377”热线电话,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举报,但有时候因为同一时间举报人数较多导致电话占线等问题频出,此时应构建一个程序,当用户第一次拨打举报电话时首先接入的是相关平台的AI客服,如果举报者对于平台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时拨打第二次举报电话便会接入国家网信办举报平台的人工客服,由其做出最终的处理意见。当处理意见判定为网络暴力事件后,该信息将由系统自动分流至公安平台,由公安人员做出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5.4. 提高对网络使用人群的保护力度
网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正在日益扩大,犯罪证据的收集却变得更加困难,造成的损害却更加严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而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内容。因此要将个人在网络空间信息的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保护那些受害者的权利。
其次指导网站平台优化服务功能,上线“一键防护”功能,限制陌生人转发、评论、私信,进而保护账户安全,使用现有技术,防止用户资料的丢失、泄露、被盗或遭篡改。最后政府部门在未来可以在每个网络用户与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中,植入类似于“公民身份证号”的编码,当盗窃者尝试发表“他人隐私信息”时,大数据可直接定位到其ip地址并联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真正的施暴者、犯罪者。
5.5. 加大网络暴力惩治力度
网络暴力不能够仅在源头治理,而应采取源头、源尾协同治理的方法,当“网络暴力”被WL智能系统定性后,为了防止网络暴力升级蔓延,此时政府部门应要求网站平台对参与网暴的账号采取批量禁言、暂停私信等处置措施,对网络暴力首发、多发账号采取永久禁言、关闭账号等顶格处罚措施,如涉及违法犯罪,WL智能系统固定证据链后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近年来因受不了舆论压力而自杀,或身心遭受伤害的人不在少数。因此,网络暴力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三者共同携手,在处罚带头人及跟风者时做到有法可依,使大众信服。司法机关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积极跟进,落到实处,让举报人看到司法机关与不法分子抗争到底的决心。
对于公众人物为了利益,对当下的热点信息进行盲目跟风、带偏事实的,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信息更新、关闭网站等处置处罚措施时,也应让这些公众人物公开发表道歉信,为社会树立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这一理念。监管部门在给平台要求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其权利,因此平台也应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当网络事件被“WL智能系统”反馈为网络暴力事件后,及时介入、及时解决、及时处罚。
6. 结语
网络化、信息化虽然提高了人民生活的便捷程度,但网络不应成为助长肆意发表言论的工具,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必须保证自己权利的触角不会延伸至公序良俗和法律的保护范围,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使用网络的良好氛围。人人自律,便会形成一片网络净土。概而言之,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方式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信息泄露、群体效应、病态心理、狂热追捕心理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要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加强网络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网络素养和道德水平,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网络信息,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NOTES
1以“诽谤”“侮辱”“侵犯名誉权”“侵犯商誉权”“人肉搜索”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寻,共找出涉及侵犯名誉权案件27个、侵犯商誉权案件24个,涉及人肉搜索民事案件5个。另从2018年8月至2021年9月,从各大新闻报道共收集关于歧视的网络暴力事件34件。
2见(2018)内05刑终125号刑事判决书。
3见(2022)湘08民终59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4见(2014)临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