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既是图书馆的主要任务之一 [1] ,也是积极回应联合国倡导,响应党的号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发展思想的切实举措。2022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教育变革峰会提倡构建支持所有学习者的发展环境 [2]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 [3] 。高校图书馆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为学习者提供良好的学习支持,助力全民终身学习。
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的高校图书馆重视图书馆社会化服务职能的发挥,开展了一系列水平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社会服务体系。我国大陆地区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起步较晚,2009年于广州大学召开“全国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社会化”研讨会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不断增多。业界开展的相关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浙江省和西安市、兰州市、穗深两市等省市的高校图书馆以及重庆大学图书馆、西南财经大学图书馆、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等开展的系列社会化服务 [4] [5] [6] [7] [8] ,系列社会化服务包括借阅服务、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移动阅读、参考咨询、科技查新、查收查引、公益讲座活动等,同时学界也开展了诸多理论研究,包括从多角度论述社会化服务开展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分析开展服务的可行性,阐述服务开展模式、途径、提升策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部分学者还比较研究了中外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化服务 [9] - [19] 。综合来看,在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方面,图情学界取得了较为丰富、系统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但对于专题探讨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系列法律困境的研究未见着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并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专章论述 [3] 。高校图书馆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校的应有之义,图书馆的法治化建设水平直接影响着图书馆职能和效用的发挥。系统研究高校图书馆在开展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因应之策是加强图书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高质量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保障。
2. 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的概念解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三、三十七条的规定,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是指图书馆在保证校内服务,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基于馆藏资源和专业服务开展的面向社会用户的系列服务,是图书馆的主要职能之一。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包含如下四要素。
1) 开展主体。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其中,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对象天然是社会公众。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的直属单位之一,系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其服务对象首先是学校师生。高校图书馆在保证校内服务的前提下,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系列服务是为社会化服务。因此,社会化服务的开展主体是高校图书馆。
2) 开展前提。根据《规程》第三、四条的规定,社会服务是高校图书馆的四大主要任务之一,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同时,《规程》第三十七条又明确规定高校图书馆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系列服务需要以保证校内服务和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为前提。因此,高校图书馆应努力做好社会服务,但针对师生读者的校内服务具有优先保障地位。
3) 服务对象。高校图书馆开展的社会服务专门围绕社会用户开展,校内师生不是社会服务面向的群体。作此区分意在强调两类读者所需服务的差异化,无论是将以公众为中心的社会服务提供给校内师生,抑或将围绕校内师生开展的学术服务提供给社会公众,均会出现供需不匹配的问题,难免导致服务效果不佳。
4) 服务之基。《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的工作重心系基于馆藏文献资源做好全民阅读服务,对于诸如科技查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专业化服务未做要求。实践中,公共图书馆也不提供上述专业化服务。较公共图书馆而言,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更加强调文献的学术性和专业化,在学科文献信息的深度和覆盖面上具有显著优势;科技查新站、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服务科学研究的机构往往依托高校图书馆设立并开展相关工作。结合《规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确定高校图书馆系基于馆藏资源和专业服务开展社会化服务。
3. 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面临的法律困境
3.1. 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问题
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聚焦教育、文体等重点领域,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积极发展智慧图书馆 [20] 。实践中,诸多高校图书馆持续推进并加强智慧图书馆建设,将RFID、元宇宙、人工智能、5G通信技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信息技术融入图书馆事业 [21] [22] [23] [24] [25] ,并取得了显著建设成果,在信息知识智慧服务上日益泛在化,更加注重个性化。与此同时,用户画像在智慧图书馆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凸显,为了更好呈现用户画像,读者个人数据的收集、挖掘和计算工作也成为基础性、核心性工作,并呈现出新特征:
1) 数据采集方式更加多元。功能多样的传感器在物联网技术的加持下可以便捷地获取读者影像、声音、轨迹等信息;虚拟现实技术、元宇宙技术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在拓展服务场景的同时也拓展了获取用户信息的方式。
2) 数据处理能力大幅提升。随着数据存储及大数据算力技术的迭代升级,大批量收集、存储、处理读者信息成为现实,可实现高精度、多维度用户画像的智慧挖掘、描绘。
3) 数据合作共享。智慧图书馆不是独角戏,而是一个由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有机体,图书馆在自行收集读者信息的同时,也会从数据库商、网络信息中心等其他相关单位获取诸如使用记录、入馆信息等读者数据。特定情形下,图书馆亦会与其他相关主体共享部分读者信息。
愈加详实的读者信息在辅助做好个性化、精准化服务的同时,极易引发读者信息及隐私管理和保护的问题,表现在:
1) 敏感信息处理问题。根据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该类信息因与读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极易产生危害读者的严重后果,需要遵循特定的处理规则。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在采集读者信息时难免会涉及敏感信息,在保存、处理、共享等环节极易出现读者信息管理问题,导致纠纷多发。
2) 算法隐私保护问题。用户注册信息、借阅记录、检索记录、数据库使用记录、智能参考咨询记录、图书荐购记录等常规图书馆使用信息,经智能算法挖掘和大数据处理分析,可以大概刻画出用户偏好,在智能推荐情形下,可能会出现涉及读者隐私的条目信息推送,从而引发用户关于隐私侵犯的疑问。
3) 用户信息管理难度加大。高校图书馆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借阅服务、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参考咨询、科技查新、查收查引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任何一项服务均可产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同情形下涉及个人信息的广度、深度及维度不同,信息管理及保护各异,这都加大了用户信息的管理难度。例如,科技查新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往往需要用户提供具体的、详细的个人信息,且这些信息与个人财产权益密切相关;馆际互借、借阅记录等信息可间接显示用户研究方向及阅读偏好,这些信息与人身、人格权利密切关联;参考咨询服务,尤其是将来以“ChatGPT”“文心一言”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融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后 [26] [27] ,读者的使用记录直接体现读者个人信息;随着数据共享理念的趋势性发展,用户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用户信息管理主体将更加多元,加之管理水平的差异,进一步加大了用户信息管理的难度。
随着首部专门性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施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新时代。在智慧图书馆建设力度不断深入推进的双重背景下,高校图书馆需要高度重视读者信息及隐私管理、保护问题,认真思考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2. 数字资源不当使用问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便携电子终端的普及,数字文献资源以其获取方便、共享性好、更新快速、检索功能强大等优势,成为读者获取文献信息的重要渠道。近些年,各“双一流”建设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经费占文献资源总经费的比重不断攀升,数字资源成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数字资源较纸本资源有诸多不同,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管理方式不同。纸本资源购买后,所有权即转归图书馆,如何给读者借阅使用,读者借阅次数皆不受第三方约束。数字资源则不同,图书馆购买的多是数据库年度使用权,且有诸多访问使用限制,比如需在校园网IP范围内访问、禁止使用爬虫软件恶意下载、限制特定时间内的下载篇数等等。图书馆需严格遵守限制规定,一旦管理不善,会出现数据库提供商限制、中止或终止访问的问题。
2) 定价机制不同。纸本图书、期刊有明确的单价,采购金额与采购册数成正比,不受读者人数及借阅次数影响。部分数字资源的定价方式则有别于纸本资源,其定价方式与读者人数及使用量挂钩,用户数量越多,使用量越大,次年续订购买价格越高。
3) 版权风险不同。纸本资源购买后,正常借阅使用过程中一般不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版权的问题。数字资源使用过程中因部分数据库采用汇编的形式,存在着部分资源因供应商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致使用户使用数据库产品时发生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问题。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与数字资源有关的社会化服务时,可能会出现相关使用问题。
1) 违规超量下载。校外读者因无校外访问权限,在高校图书馆使用数字资源时,极易出现短时间内大量下载文献造成超量下载问题,亦不排除利用爬虫软件批量下载数据的可能,这些使用行为会直接违反数字资源订购合同中的使用约定,造成供应商限制或封禁学校IP访问的问题。
2) 使用增量影响数字资源购买价格。对于“中国知网”等校内师生使用量庞大的数据库而言,社会读者的使用量一般不会影响学校采购价格。但特殊情形下,社会读者的使用也会造成整体资源使用量的大幅提高,从而影响下一年度的数字资源购买价格。例如,SciFinder数据库采用分级的价格方案,学校定价级别依据学校类型、活跃用户数和使用情况确定,且不同级别的价格差别极大。少量的社会读者使用即可提升数个价格级别,将严重影响本就紧张的文献资源采购经费的分配使用。
3) 不当使用引发连带责任。高校师生使用数字资源往往是出于个人自学、科学研究或学校课堂教学目的使用,具有非营利性特征,我国著作权法中“权利的限制”章节对“合理使用”也做了相应规定,校内读者使用数字资源一般不会出现不当使用问题。对于社会用户而言,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亦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但是社会用户群体的复杂性造成管理困境的表现之一,在于无法确定社会读者是否会将他人作品用作商业目的。如果供应商发现数据库内容被商业使用,在区块链等技术支持下,数字资源溯源可以定位到作品下载来源。高校是数字资源购买方,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对于社会用户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学校负有直接的连带责任。
3.3. 校内和社会读者权利冲突问题
作为学校直属单位之一,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的各项运行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因此,作为高等学校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无疑需要以校内师生为中心,高质量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与此同时,《规程》第三、四条规定,高校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并将社会服务列为图书馆的四大主要任务之一。据此,高校图书馆需要基于馆藏资源和专业服务认真做好社会服务工作。实践中,高校图书馆也开展了借阅服务、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参考咨询、科技查新、查收查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一系列社会化服务。然而,图书馆优质资源的有限性与数量庞大的社会公众需求是一对矛盾。高校图书馆将馆舍资源提供给社会公众时,会出现校内读者和社会读者权利冲突的问题。也即,一方面,校内读者需要充分享受图书馆资源以服务于个人学习和科学研究;另一方面,校外读者希望更多使用公共图书馆所不具备的高校图书馆资源和专业服务。在期末考试、考研、考公等特定时间段,两类主体的权利冲突更加凸显。因此,图书馆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平衡两类读者的权利冲突问题。
3.4. 图书馆安全保障责任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判例法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我国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创设的“安全保障义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提供公用服务的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在理论界有三种通说: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双重义务说 [28]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高校图书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符合“法定义务说”,也即,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服务场所提供社会化服务时,社会读者一经进入图书馆场所,图书馆即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法律法规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是避免和防范读者可能面临的与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关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高校图书馆在开展社会化服务时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读者损害的,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未成年的权益损害,图书馆往往还需要承担公平责任 [29] 。高校图书馆面向社会读者开展社会化服务,因社会读者群体的复杂性,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安全保障责任,图书馆需要思考如何尽到一般的谨慎注意义务。
4. 高校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建议
4.1. 多措并举,加强用户信息管理
1) 加强馆员法律法规培训,培养法治思维。《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法,从我国实际出发,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经验,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立足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了适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义务、监管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更加细化。该法是接触、管理读者信息的图书馆馆员应该熟练掌握的法律。除该法之外,《民法典》以及《公共图书馆法》中还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三部法律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校图书馆可依托本校法学专家或者邀请其他校外专家学者,开展个人信息管理专题培训,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培养馆员法治思维,提升馆员的读者信息管理法治化素养,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2) 着力专题研究。随着社会公众对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不断加大,如何高质量做好社会化服务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是高校图书馆界要持续面对的课题。因此,国家及各省市社科基金应重点倾斜,教育部、各省图工委应积极倡导,各级图书馆学会应大力开展,各高校图书馆应鼓励支持高质量社会化服务问题学术研究,通过发挥广大专家学者、馆员的智慧,深入研究、探析社会化服务中的读者信息管理、保护相关问题。
3) 建章立制。读者信息的严格管理需要将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践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同行成功做法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纳入高校图书馆规范体系,使之成为图书馆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
4.2. 多管齐下,促进数字资源合理利用
近些年,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经费向数字资源倾斜较大,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数字资源经费占比达到7成以上 [30] ,数字资源成为图书馆的主要文献资源。作为馆藏资源主要组成部分的数字资源随之成为社会化服务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保障。因此,针对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数字资源服务而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认真研究对策,多管齐下,综合施治,促进数字资源合理利用。
1) 规划固定电子阅览区,严格使用情况记录。随着个人移动上网终端的普及,高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实现了从供不应求到供大于求的转变,划设一定数量的机位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成为可能。社会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需严格进行使用情况记录,应实现在出现违规超量下载等不当使用情形时,能够追溯并明确使用者的效果。
2) 履行数字资源使用注意事项告知义务。数字资源不当使用的常见情形较为固定,社会读者申请使用数字资源时,可前置进行针对性宣教,切实履行使用告知义务,以让社会读者明确知晓需遵守使用规定,如因读者不当使用而致损害后果出现,读者需承担完全责任。宣教告知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例如,设置醒目提示,用前必读及使用注意事项考核等。同时,其他行业领域实践中有效可行的提示做法亦可借鉴。
3) 划定数字资源服务范围。针对不同数字资源特性,需合理划定服务范围。对于SciFinder等采购价格易受用户数量及使用量影响的数据库,需审慎提供服务。数字资源订购合同中有特殊使用约定的,需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适合面向社会读者提供服务的,一律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划定数字资源合理服务范围是为了维持高校数字资源订购工作的正常秩序,这亦符合《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系列社会服务需要以保证校内服务和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为前提的要求。
4) 签署使用协议。签署使用协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再次告知社会读者使用数字资源注意事项,二是明确图书馆承担连带责任后对社会读者的追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高校与社会读者签署的使用协议不能让高校免于被诉。不当使用情形发生时,因供应商无法明确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读者,实际上无法将具体使用人列为共同被告,数字资源供应商首要的起诉对象依然是高校。同时,对于供应商而言,学校具备支付赔偿的财力保障,也无需采取通过额外增加共同被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弥补其权益损失的目的。
4.3. 动态调整开放服务,优先保障在校师生使用需求
校内师生和社会公众两个读者群体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校图书馆资源的有限性,又因高校图书馆资源不可能无限扩张,因此,需要着力调和两类读者的权利冲突问题。与社会化服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处理两类读者权利冲突的遵循。目前与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图书馆服务宣言》《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章程》《首都图书馆联盟惠民服务措施》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类型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联盟章程三个层级。其中,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效力最弱的是联盟章程性文件。《公共图书馆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两部法规对社会化服务的规定仅限于“支持”“鼓励”学校图书馆向公共开放,未有关于处理两类读者权利冲突的规定。教育部规章《规程》中有三条与社会化服务有关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对图书馆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前提做了明确规定,即社会化服务的开展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法规未作相应规定的前提下,《规程》第三十七条成为处理两类读者权利冲突的首要依据,当两类读者权利冲突时,校内读者的使用权利具有最高保障优先级,应首先满足师生的使用需求。
一般情况下,高校图书馆不会全年都满负荷运行,具有典型的峰谷使用特征。高峰使用时段出现在期末考试、考研、考公等特定时期,其余时间,图书馆往往有富余资源供社会读者使用。因此,高校图书馆可以动态调整社会服务开放情况,在校内读者需求都难以满足的峰值时段可以适当停止提供社会服务,在使用低谷时段加大社会服务供应力度。随着智慧图书馆建设的持续推进,大数据分析的颗粒度更加细化,精准度不断提高,图书馆可以在综合分析近几年校内读者资源使用数据的基础上,更加科学、智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4.4. 借鉴司法实践,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Table 1. Judicial cases relating to responsibility for library security and safety
表1. 与图书馆安全保障责任有关的司法案例
图书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直接来源于《民法典》规定。司法实践中与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司法案例与高校图书馆的安全保障工作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法院司法判决文书中的“本院认为”相关说理内容及具体的判决结果具有权威的指导意义,可为图书馆做好实务工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益借鉴。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将“当事人”字段限定为“大学OR学院”,“全文”字段限定为“(安全保障OR安全提示) AND图书馆”进行高级检索,筛选检索结果后,与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案例仅有2个。相关司法案例较少的原因可能包括:一是,高校图书馆往往对新生开展读者入馆使用培训,已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读者,因而相关事件较少发生;二是,高校图书馆重视安全保障工作,风险的防范工作已做到位;三是,少数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读者损害的事件较大可能通过内部协商方式解决,未走司法途径。另外,高校图书馆提供社会化服务与公共图书馆的日常工作具有同质性,因此,涉及公共图书馆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司法案例亦可资借鉴。在上述数据库中将“当事人”限定为“图书馆”,“全文”字段限定为“安全保障OR安全提示”进行高级检索,检索结果为20,逐一阅读后,筛选出与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案例13个。将上述15个案例(见表1)进行归纳总结后,高校图书馆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 做好安全提示。在林某诉安徽省图书馆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诉称雨天路面湿滑,图书馆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法院从视频证据中亦未看到有无警示标志;在傅淑英与北京市西城区青少年儿童图书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从监控视频中可见大厅内放置脚垫,但未见放置黄色警示牌。上述两案件情形相同,法院均认定图书馆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因此,高校图书馆在开展社会化服务时,需在各风险点处设置明显的相关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同时,仅设置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还不周全,还需具体细化并有效起到提示作用。在刘玉立诉杭州图书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图书馆作为安检仪使用单位,虽有标语提示大件物品应平放,但未具体标明安检仪通道出入口的尺寸,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并判决图书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 做好风险点管理。图书馆开馆运营需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除了要做好安全提示之外,还需尽可能管理好风险点,否则依然会引发纠纷。在张某与重庆图书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重庆图书馆大厅二楼伸缩缝旁边的瓷砖破损,导致地面略有不平,是致使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判决图书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在王玉与天津图书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人行通道中铺设地毯,但未及时对破损的地毯进行检查、处理,也未对通过的行人予以警示,造成了原告受伤的损害事实,其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图书馆当以上述两例司法实践为鉴,安排专人必要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负责排查馆舍中的风险点,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
3) 积极应诉,合理抗辩。通过查阅表1所列15个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判决图书馆胜诉的案例多达7个,近一半的图书馆安保责任涉诉案件都被司法机关认定图书馆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涉及的权益类型既有财产权,如鄢子金与乐山市图书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也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如王沫然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王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此,就安保责任问题涉诉时,图书馆不能畏讼,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积极应诉。
5.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国家图书馆老专家的回信中说到:“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 [31] 作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的高校图书馆无疑需要积极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任,在认真做好校内服务的同时努力开拓社会化服务新局面成为一个重要举措。当下,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取得新成就,通过系统研究社会化服务的法律困境,可以有力加强高校图书馆的法治化建设,助力高校图书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再立新功。
基金项目
CALIS全国农学文献信息中心研究项目:高校图书馆社会化服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4072)。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