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伴随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趋势,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资产日渐流行,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应用。然而,其便捷的交易特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也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肥沃土壤。据欧科云链研究院统计,洗钱、诈骗、传销、赌博是2022年最常见的四种虚拟货币犯罪形式,其中高达54.72%的虚拟货币犯罪与洗钱相关 [1] 。这无疑表明,虚拟货币正在成为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对社会安全稳定性产生了重大威胁。2023年7月18日,我国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达4000亿元,涉案人员逾5万人的特大网络赌博诈骗案,由于全案涉赌交易全部使用虚拟货币结算,被视为“全国虚拟货币第一案”。1同日山西晋城沁水县公安局也通报了一起虚拟货币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3.8亿余元。2这些案件凸显了虚拟货币在犯罪活动中的应用情况之盛,尤其体现在其如何作为洗钱的工具而被广泛利用。在该案件侦查过程中,新颖的打击手段诸如聚焦资金流向、“资金穿透法”3等,为我们解决虚拟货币犯罪问题提供了关键的启示。然而,仅依赖侦查手段的优化远远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我们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针对虚拟货币犯罪日渐普遍和严重的新情况以及技术法律层面上遇到的新问题,我国传统的法律框架未对此类交易进行规制,司法上的明令禁止显然不足以应对日渐膨胀的交易量和由此引发的犯罪案件。如何有效防范和针对性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构建数字科技时代下的新型刑事司法监管机制,是当前我国法律界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2. 虚拟货币概念及其在洗钱中的运行机制
2.1. 虚拟货币的概念辨析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之间的概念界定都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存在概念混用的状况,为明晰此点笔者制作了一个分类框架,见图1。

Figure 1. Classification framework for digital currencies
图1. 数字货币分类框架
据此,虚拟货币为不受法律管制的数字货币,同时可以按照是否中心化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中心化虚拟货币,如Q币、Facebook Credits等,其由中心化机构记账,专门用于在某个特定场景下购买商品或服务 [2] 。另一类是基于区块链和密码学算法的去中心化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和狗狗币等,其发行和管理不受中央银行或政府的控制。在本文关于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问题视野下,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后一类,即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加密货币,因为其使用范围更广,且在犯罪活动中的使用频率更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也未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进行明确。全球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义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为“在某些环境下像货币一样运行,但不具备真实货币所有属性的一种交换媒介”。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z则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不一定附属于合法建立的货币,也不具有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作为交换手段,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和交易”。5欧洲银行管理局则认为虚拟货币为一种价值的数字代表,既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也不一定附属于法定货币,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为支付手段,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6尽管这些定义在某些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一些共同的特征,为虚拟货币的定义提供一个通用的框架:(1) 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2) 虚拟货币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3) 虚拟货币可以附加到法定货币上。附加是一种将数字资产的价值与法定货币挂钩的法律或经济机制;(4)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和交易。
综上,我们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如下定义:一种以去中心化方式生成和管理的数字资产;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可进行电子方式的转移、存储和交易。
2.2.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基于特定算法和协议产生的创新支付方式,通过分布式网络实现其生成、储存和交易,它并不依赖任何中央机构的发行和管理。这种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其在法律属性上与传统的法定货币显著不同。一些国家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例如美国、英国和墨西哥等,这主要是基于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特性。一些国家则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例如日本和德国等,这主要是基于虚拟货币的支付和流通功能。而一些国家出于对虚拟货币的风险和挑战的担忧则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保持谨慎态度,暂时未明确定性。
在我国,虚拟货币被定性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商品),而非货币。更确切地说,它应被视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观点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找到依据,该条款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应被视为具有合法属性,并在法律框架下受到保护。而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7此规定的背后,显示了国家监管始终存在滞后性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慎态度。这种保守的立法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虚拟货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但其禁止的立场与虚拟货币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现实形成了矛盾,阻碍了对虚拟货币的防范机制和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2.3. 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运行原理
虚拟货币洗钱是一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来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该过程能绕过主权国家的外汇管制,选择自由的兑换路径,同时利用大量地址、账户和应用进行混淆操作,实现同链或跨链的传输、转移和兑换,最终在线下变现。对比传统金融系统,虚拟货币交易链网的复杂性使得资金流出地和流入地更难以追踪,从而更有效地规避监管和治理。
此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预备、放置、培植和融合(见图2)。每个阶段都是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资金–虚拟货币–法定货币”的转化洗钱操作、逃脱侦查追溯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我们针对性反溯把控的节点。
(1) 预备阶段,相较于传统洗钱过程,虚拟货币洗钱更突出其预备阶段,手段更复杂,层级更加具有深度。洗钱团伙往往通过互联网招募“买手”,并线上培训买卖虚拟货币,引导“买手”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并通过加密聊天软件指导其进行虚拟货币买卖操作 [3] 。
(2) 放置阶段,传统洗线者会通过向金融机构,赌场等实体重复投放资金从而达到将犯罪所得的非法现金或者其他资产重新投入金融系统的目的。而利用加密虚拟货币,洗钱者可以通过“买手”进行购买虚拟货币交易,也可以通过匿名账户、使用或窃取虚假身份等方式规避身份验证,结合匿名电子钱包、无跟踪虚拟专用网络(VPN),实现交易的匿名性。
(3) 培植阶段,这一阶段往往是最复杂核心的部分。传统洗钱者常常通过银行保险、证券、黄金市场甚至是零售业等渠道,创造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切断与资金来源者身份之间的联系。而利用虚拟货币交易使得洗钱者利用其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和复杂化的交易,以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更加简单高效,极大地混淆了资金的路径和转移,增加追踪的难度。
(4) 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已经成功转移和洗白非法所得,并且他们持有的虚拟货币相对安全。此时,他们只需将所有被洗过的虚拟货币整合到某一地址上,最终以现金形式提取。
对于法律和监管部门来说,理解虚拟货币的运作原理,破解每个阶段带来的追踪资金的难点,并及时吸纳新的技术和方法,对于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Figure 2. The four stages of virtual currency money laundering
图2. 虚拟货币洗钱四阶段
3. 虚拟货币交易加剧数据化洗钱犯罪风险成因
3.1. 近年来激增的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数据
《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8显示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规模和金额上的呈显著增长趋势(见图3)。以案件数量为指标,我们发现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19%,案件数量高达3855起。以涉案金额为量度,涉案总金额涨至348.49亿人民币,增长近三倍。单案犯罪规模同步膨胀,平均涉案金额暴涨至904万人民币,增加148%。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中,以洗钱犯罪最为突出,占整体案件数量的21%。由于洗钱行为常常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辅助手段,其在法律上常常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之中。

Figure 3. Trend of changes in virtual currency cases from 2020 to 2022
图3. 2020~2022年涉虚拟货币案件变化趋势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数量和规模的增长,无疑预示着其对社会秩序的潜在破坏力已达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对社会风险来说,这类犯罪的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上的上升,更为重要的是其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在增强。洗钱犯罪的规模化和组织化趋势使得虚拟货币已经从一种简单的支付工具逐渐演化为了上游犯罪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提高了犯罪行为的复杂度,为打击犯罪带来了更高的挑战。
3.2. 虚拟货币交易加剧洗钱犯罪的诱因
3.2.1. 交易便利性、匿名化造就洗钱犯罪天然土壤
虚拟货币运行体系的是以密集的加密算法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点对点支付系统。在此系统中,每个用户的账户其实是区块链网络上的一个节点,其并未包含任何用户的实际身份信息,仅有用以促成交易的数字地址。虚拟货币的交易就是在这些匿名的数字地址之间进行资金转移 [4] 。虚拟货币的出现和流行无疑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新的价值转移方式。其具有易于使用、高效且无需通过传统银行体系的特点,使得虚拟货币成为洗钱犯罪的有利工具。
虚拟货币交易便利性利于迅速转移资金。虚拟货币交易的便捷性体现在其交易速度快、跨境转移便利、无需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等特点上。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交易不依赖于传统的金融结构,其交易速度远超过传统银行转账。并且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所有的交易都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控,以防止洗钱等非法活动。然而,在虚拟货币体系可在不依赖任何中介机构的情况下直接完成,这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规避金融监管,更加隐秘地进行非法交易。另一方面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跨境交易便利性上。虚拟货币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将资金迅速转移到其他国家,这种“数字逃逸”使得监管部门的跨境追踪和调查工作变得极其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匿名化易于隐藏资金。虚拟货币的币种类型、发行方式、交易手法演变极快,为了防止执法机关从各类虚拟货币的交易网络中抽取洗钱犯罪线索,侦查和监管部门追溯资金流向,洗钱团伙围绕交易者身份验证、交易信息隐匿、交易完成速度采取了各种新型技术手段和匿名交易方式 [5] 。首先,使用者在创建和使用虚拟货币钱包时,可以采用匿名或者盗窃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其次,虚拟货币用户在进行交易时,可以生成新的钱包地址以避免过多的地址重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身份被追踪。再次,一些虚拟货币,如Monero和Zcash,采用了更为高级的隐私保护技术,如环签名和零知识证明,这些技术可以在不泄露交易具体信息的情况下验证交易的有效性。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加密和匿名等特点,便于犯罪分子掩饰和隐藏犯罪收益,交易结果和记录存储在不同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整的证据链较难获取,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
3.2.2. 监管机制缺失和信息壁垒滋生洗钱犯罪生存空间
随着虚拟货币的普及,给现有的交易模式和监管机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现有政策法规具有滞后性,监管机制不到位;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传统侦查技术不足以应对新型的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首要的问题是监管机制的缺失。多数国家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融资并未设限,使得全球的虚拟货币种类和交易所数量在急剧增长。同时,由于虚拟货币有廉价、快速、直接的国际资金转移优势,很多用户自愿参与其中。然而,各国监管的协同受到了地域限制,存在明显的监管“空隙”,洗钱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地选择监管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使得犯罪活动更隐蔽和安全。尤其是当前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于一线执法工作,这无疑为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多空间。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管,现有的司法经验也不充足,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使得难以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控,对犯罪的打击缺乏抓手。
另外,信息壁垒问题也非常突出。在虚拟货币交易中,交易主体的匿名性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使得侦查人员难以获取关键信息,且缺乏针对性的技术工具来追踪犯罪嫌疑人。由于我国的法律对虚拟货币交易持谨慎甚至禁止的态度,国内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此类交易的信息管理和制度设计并未形成一致性,因此,各部门在虚拟货币方面的信息难以实现有效协调,进而难以形成系统性的防范和监管。此外,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力度的差异,也导致了国际间的信息交换和协作面临挑战。
3.2.3. 平台复杂交易模式为洗钱犯罪提供庇护所
作为连接虚拟货币与现金的主要桥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集中了大量的交易数据,从而具有便捷的条件来监测虚拟货币洗钱。然而,平台本身的特性所带来的问题却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管的缺失、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市场的不稳定性这三个方面。首先是交易平台监管的缺失。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低,信息披露不规范,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力度有限。缺乏有效的监管与预警机制使得洗钱活动在平台上肆意进行,洗钱犯罪分子甚至有可能与交易平台和代理商合谋洗钱。其次,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也给洗钱行为提供了庇护所。新兴的组织形式,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s),以及复杂的交易模式如套利,都使得监管者难以透过迷雾看清真相。最后,市场的不稳定性,尤其是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赃款在其中快速流转,往往能在短时间内消除赃款痕迹,使得追查和定责变得极其困难。
3.2.4. 跨境虚拟货币交易追踪难使脱罪逃罪盛行
虚拟货币交易的全球性,使得它不受地理边界的束缚,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迅速、便捷地将资金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的可能。这样的国际化和复杂性趋势,使得传统的本土洗钱犯罪活动逐步转变为跨国洗钱行动。虽然已经存在如FATF、Egmont Group、GAML/CFT等的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法律法规、监管措施及其执行力度的不一致,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管呈现出分散、非统一的状态。这种监管的不统一往往会引发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差异,使得传统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框架在对待虚拟货币交易时,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在这样的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会巧妙利用这些法律制度的漏洞,甚至借助于所谓的“法律套利”策略,规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但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国际社会需要对现有的反洗钱合作机制进行深化和改进,推动各国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形成更为一致、全面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力度。
4. 虚拟货币数据犯罪防范机制
4.1. 从法律层面促使虚拟货币合规化
虚拟货币的未来发展趋势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其应用前景目前不能下定论,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也呈现不断变化的趋势,但是面对目前逐渐扩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各国都已积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来应对这一新兴领域的未知挑战。欧洲委员会(EC)于2020年提出的Markets in Crypto-Assets (MiCA)立法,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目标在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以及推动欧盟国家在加密资产领域的更广泛转型。美国颁布的加密货币监管法案,明确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地位,进一步确定了数字资产全面监管框架。而新加坡则将加密货币合法化,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加密货币实行不同的监管策略。
考虑到我国本身金融市场庞大以及潜在的虚拟货币消费者众多,即使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的情况下,也无法完全杜绝国内的消费者可能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更无法完全断绝境外涉及到我国利益的虚拟货币交易。一味的禁止并不能杜绝这种风险,反而会让虚拟货币逃脱法律的控制。虚拟货币交易堵不如疏,采用良法去引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去防控,同时建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才能将虚拟货币犯罪放置在可控范围内。
在参照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后综合考量,我国可以在法律上对虚拟货币进行针对性调整。第一,明确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性质。通过官方的法律法规或适当的司法解释来界定法定货币和私人发行的货币之间的分歧,进而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其所适用的法规。基于货币的诸多特性,目前虚拟货币成为法定货币可能会导致国内金融交易秩序的不稳定。对此,在否认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的基础上,承认其具有财产属性,其交易应当适用财产法律的相关规则。第二,涉及虚拟货币监管方面的法律进行对应的修改。将虚拟货币纳入到《反洗钱法》的使用范围,并对虚拟货币反洗钱专门监管的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同时作为配套举措,我们也需要在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虚拟货币交易收益的税收政策。第三,我国可制定一部针对虚拟货币的综合性质的金融监管法规,以完善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规定。这种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法规应与严格监管思路一致,在虚拟货币的非货币性质确定及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活动等基本原则的上位法确认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的规定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的监管。
4.2. 区块链技术上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强化监管
区块链技术给虚拟货币洗钱提供了天然温床,但是同样可以利用区块链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等技术特性进行犯罪防范。从三个方面进行着手:预警监测、筛查锁定、调查取证。
在预警监测方面,需要各大金融机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相关部门三方同时着手构建。一方面,加大技术上的投入。以银行为例,其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于反洗钱专家经验规则。但随着银行交易量逐年增长,可疑交易宗数年急速增长,仅通过人工规则优化来减少可疑案件量,难以建立规则优化的长效机制。利用机器学习技术进行反洗钱风险监测已是大势所趋,例如,HPE为亚太地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全新的产品——采用专为大数据定制的HPE GreenLake,以安全、灵活的即服务消费模式交付由人工智能(AI)驱动的Tookitak反洗钱(AML)解决方案。各部门都应当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反洗钱信息管理的数字化,推动洗钱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报告的智能化。建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各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部门一条线反洗钱战略,在反洗钱高危风险发生时,能够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 [6] 。另外,还需要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纳入到法律监管体系之内,加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合规性审查,督促相关平台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将反洗钱监管措施前移。
在筛查锁定方面,金融机构与交易平台需要及时将可疑的洗钱风险的交易上报给相关部门审查。为了适应新型的犯罪形势,我国相关部门经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构建了具有专门针对性的反洗钱交易研判模型,实现从实时监测到精准预警的转变。互联网和区块链企业可以提供可疑设备的IP地址定位、可疑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可疑的通话记录或聊天记录等,将收集的数据实时进行更新、筛选和碰撞,监测模型会自动将预警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实现精准监测,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交易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7] 。
在调查取证方面,相关部门有赖于建立一套关于界定洗钱犯罪可疑行为明确的标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交易平台有权利进行信息披露,协助相关侦查部门挖掘重要节点账户,锁定涉案人员账户。此举同样有赖于智能平台的搭建。其中值得借鉴的是成都链安最新研究的“链必追——虚拟货币案件智能研判平台V2.0”仅需输入涉案地址,即可深度追踪链上每笔资金的真实流向,精细化梳理完整资金链路并进行扩线分析,直至最终还原案件地址关系全貌,进一步锁定目标嫌疑人,解决了虚拟货币追踪难、犯罪嫌疑人抓捕难的问题,对公安机关快速侦破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8] 。
4.3. 加强国际反洗钱协作和信息共享对接
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全球化和跨境性,仅依赖一国的监管力量难以有效应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即便在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国家如我国,犯罪分子仍然可以通过注册境外的交易平台进行洗钱活动。这使得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有效监测和打击。因此,加强虚拟货币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也是有效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必然选择 [9] 。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反洗钱组织如FATF和G20等多边机制的作用至关重要。FATF已将预防和遏制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列为各成员国的职责,并纳入FATF国际反洗钱互评估的范围,这为国际反洗钱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平台。
具体到我国,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对接。首先,我国应当与其他国家积极建立跨境司法互助机制,设立联合调查小组,推动具有司法效力的信息交换,联合追查和制裁洗钱犯罪。其次,我国需要主动与允许虚拟货币交易的国家签订反洗钱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信息共享、洗钱追踪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与此同时,我国也应积极发挥在FATF等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支持FATF根据各国监管政策的不同,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的反洗钱国际标准,并使其适用于各国法律。此外,我国也应积极促成在FATF推动下各国之间多种形式的跨境合作,包括司法互助、信息共享以及对管辖权等问题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总的来说,面对日益严重的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形势,我国应采取积极态度,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洗钱犯罪的挑战,保护国内外的金融稳定和安全。
5. 总结
洗钱犯罪是对全球金融安全的严重挑战,而虚拟货币跨境洗钱犯罪更是其中的一种新兴形式。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认识不深入以及信息更迭不及时导致了一直以来监管处于被动位置,面对虚拟货币这类金融与科技结合的产物所带来的日渐盛行的犯罪风险,不应当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扼杀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可能。而应当积极展开对虚拟货币的研究,制定综合性的反洗钱法规并不断总结经验更新监管策略和模式,加大对区块链、信息安全等技术上的投入,同时与其他国家建立跨境司法互助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从而实现有效控制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风险,同时降低与洗钱犯罪相融合的其他刑事犯罪率,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NOTES
1中国法院网. 涉案流水4000余亿元跨境网络赌博大案何以破获(2023-07-19).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7/id/7408052.shtml,2023年12月15日访问。
2中国新闻网. 抓获21人涉案人民币3.8亿余元!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USDT洗钱案(2023-07-18). 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3/07-18/10045148.shtml,2023年12月15日访问。
3“资金穿透法”是指先着眼于线索地址(包括入金地址、归集地址、中转地址以及洗钱地址),随后针对特定账户向中心化交易所发起调证,最后匹配实际控制人的实战侦查思路。
4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Notice 2014-21, 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 Virtual Currency Is Treated as Property for U.S. Federal Tax 5Purposes; General Rules for Property Transactions Apply (Mar. 25, 2014).
6Directive (EU) 2018/84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0 May 2018.
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 EBA Opinion on virtual currencies’, 4 July 2014.
7参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8北京中科链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2023-01-13),https://safeis.cn/official/,2024年3月4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