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奥斯汀及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A Review of Austin and Searle’s Speech Act Theory
DOI: 10.12677/ml.2024.127607, PDF, HTML, XML,   
作者: 丁颖聪: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
关键词: 奥斯汀塞尔言语行为理论Austin Searle Speech Act Theory
摘要: 言语行为是一种从全新角度观察语言意义的概念,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奥斯汀作为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者,提出了言语行为二分说和三分说,塞尔在其基础上进行完善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他们的研究从全新的视角去分析语言与世界的联系,使人们由重点关注语言表达形式到注重语言使用以及表达意图和社会功能上,这无论是对语言问题的研究还是对社会语言学、应用语言学以及语用学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具体言语行为分析以及外语教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本文将对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具体的介绍与分析并指出其重要意义。
Abstract: Speech act is a concept to observe the meaning of language from a new angle,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udy it. Austin, as the author of speech act theory, put forward the dichotomism of speech act and the three-dichotomism of speech act, on the basis of which Searle improved and put forward indirect speech act. Their research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guage and the world from a new perspective, making people focus on language expression form to language use, expression intention and social function, which has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study of language problems as well as on sociolinguistics, applied linguistics and pragmatics. It also provides some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specific speech act analysis and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and analyze Austin and Searle’s speech act theory and point out its significance.
文章引用:丁颖聪. 述评奥斯汀及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J]. 现代语言学, 2024, 12(7): 647-654. https://doi.org/10.12677/ml.2024.127607

1. 引言

20世纪以来言语行为在语用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言语行为理论最初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提出,后历经哲学家塞尔的发展和完善,最终成为语言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的提出对语言学特别是语用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具有重要的哲学研究意义。

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陈述句和施为句的二分说;第二个阶段是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三分说。其中,言语行为三分说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最重要的内容,三分说中的以言行事行为又是其最核心的内容。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对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进一步补充和发展。基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塞尔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

本文就是对奥斯汀及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评述,以此从全新的角度去阐释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加深人们对于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和对语言本质的思考。

2.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2.1. 言语行为理论产生背景

西方哲学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重要的语言转向以及“日常语言哲学”的兴起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发展发生了重要的语言转向。自“语言学转向”以来,人们就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探讨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这个问题上,而探讨语言本质问题也就成为西方哲学界的主流问题。正是“语言学转向”这一大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奥斯汀语言行为理论的形成。

此外,言语行为理论能够产生,也要归功于20世纪中期“日常语言哲学”思想的兴起。20世纪30年代,“日常语言哲学”在英国兴起,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作为其研究中心,研究重点聚焦在如何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来解决哲学问题,这一思想在50年代达到鼎盛,同时出现了很多著名的代表人物。如:摩尔、维特根斯坦、赖尔、奥斯汀等。其中,摩尔对日常语言分析和常识的重视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工具论的思想对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有重大影响。并且赖尔在语言哲学研究方面,把关注点主要放在意义理论的用法以及不同语境的把握上,这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也有相似之处。总之,正是由于这些哲学家对语言哲学的不断研究与发展,奥斯汀在吸收这些哲学思想精华的基础上,最终才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2.2.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

言语行为是指人们在具体语境中通过使用语言来达到一定的交际目的的行为[1]。言语行为理论最初由英国牛津大学语言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在1955年哈佛大学的威廉·詹姆斯讲坛上,以《如何以言行事》为题提出。在这一论著中,奥斯汀提出了“言则行”的主要思想,即说出某种语言就是用这种语言在实施某种行为。认为语言中包含了行动的力量,即言语行为力量,简称“语力”[2]。这一理论的提出,实际上推翻了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传统观点[3]。这一理论提出后,引起语言学者的极大关注,为发展分析哲学开拓出一个崭新的领域。

2.3.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

2.3.1. 陈述句与施为句的区别

奥斯汀发现,对于人们说的语句不仅仅只存在陈述事实这一种类型,还有一种则是在说出该语句时就完成了该行为,如“祝你生日快乐”,在说出这句话时说话人就已完成对听话人的祝福。于是,奥斯汀把前者称为“陈述句”,其功能是断言或陈述事实,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此类句子可以区分真假值,如:中国在亚洲。如果“中国在亚洲”符合实际情况,我们就说这个句子正确描写了中国在亚洲这一事实,反之,则为错误描写。把后者称为“施为句”,此类句子用语言实施某种行为,实现许诺、希望、要求命令、请求等功能,这类无真假,只有恰不恰当之分[4]。以上则是“陈述句”与“施为句”的不同之处,或者说“言由所述”与“言有所为”的不同之处,同时在对两者的区分过程中,也让我们意识到了“施为句”的特别之处以及在交际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奥斯汀对陈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分,建立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

2.3.2. 施为动词与施为句

施为句中谓语的动词被称为施为动词。当谓语以陈述式、主动态、现在时以及第一人称单数的形式出现时,才会出现施为句。或者是其组成部分也像这种形式,只不过动词是被动语态且采用第二或第三人称时,也可以被称为施为句,如“特此权授予你”。

而且,只有当施为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起到施事行为的作用。可以将它们称之为“恰当条件”:首先,说话人必须具备实施这一行为的条件;其次说话人必须真诚地对待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此外,说话人不能对自己所说的话反悔[5]。施为句还应遵循两条规则,如果违反这些规则就会出现恰当和不恰当的问题。

第一条规则是人们所用的惯例是一直沿用的,被人们所接受的并且是存在的。比如在中国,男女双方想要成为合法夫妻的话,是一定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的,如果只凭口头约定,是不符合中国正确的结婚步骤的,那两人的夫妻关系在中国无法被承认,两人也并没有成为合法夫妻。第二条规则是当人们采用惯例时,其步骤的环境必须与步骤相适应。即必须满足处于正确的环境,属于合适的对象,如果违反其一,都会导致不恰当的言辞错误。比如我在房间内,说出“我把这艘船命名为太阳号”,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是在错误的环境中。又比如说,我对小狗说:“我把你当成我的老师”,这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对象不合适。

但后来,我们发现,奥斯汀提出的语言标准并不能把所有可以用来实施行为的话语都囊括进去。因为语言形式丰富多样,比如说表达请求,人们一般不经常使用包含施为动词“请求”的施为句。比如请求关门时,“我请求你关上门”这种句式并不经常使用,人们会更多使用不直接包含“请求”的句式,比如:“你可以关上门吗?”“你愿意把门关上吗?”“你要是把门关上的话,我会很开心的。”有时甚至会使用完全不包含请求内容的话语,比如说“屋里真冷啊”,以此类话语暗示听话者,从而达到关门的目的。于是,奥斯汀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又提出把施为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从而使作为隐形施为句的陈述句进入到施为句的范畴中,但是这就又导致陈述句和施为句二者对立划分不清晰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陈述句和施为句的划分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表现在当我们去判断语言的功能时,只以语言形式为依据是片面的,很多情况下交际功能的实现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语境。

正因为奥斯汀发现有些施为句和陈述句一样也有真假值,有些陈述句和施为句一样也有适合与不适合的问题,并且他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凡是说话者认真说出的话语都是在以言行事,于是他摒弃了陈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别,进一步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

2.3.3. 言语行为三分说

由于意识到陈述句和施为句二者对立的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奥斯汀基于施为句理论又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即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6]。奥斯汀认为,以言表意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也称言内行为;以言行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行为;以言取效行为是指说话人的行为意图被听话人所接受并领会后产生的效果或影响,也称言后行为。言内行为本身又包括三个行为:1) 说出话语,即发出一串声音或写出一串字符;2) 组合句子,也就是说出符合所用语言的词汇和语法规则的话语;3) 使句子语境化,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除歧义,由于许多自然语言的句子会有多种理解,因此说话者通常会表达某一特定的意思;二是确定句子中指称词语的指称对象[7]

需要注意的是,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是随着话语的说出而同时发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三个不同层次。例如,老师说:“这堂课上到这里”,老师这句话,是合乎语法语义的,因此是以言表意行为;同时,也是向学生们宣布这堂课结束了,因此是以言行事行为;最后结果为学生离开教室,因此是以言取效行为。

其中,奥斯汀把以言行事行为作为研究重点,并把以言行事行为(即言外行为)划分为5类:

1) 评判行为类:这类行为通常是一种裁定,但它不一定是最终结果,也可能是一种推测、肯定或者赞成的态度,最重要的是这类行为是对某些不容易做出定论的事物,比如某事的真相或者某物的价值,做出一个判断。

2) 施权行为类:这类行为指的是施行权力及其影响,如为某事物命名、投票、命令催促、建议、警告等。

3) 承诺行为类:这类行为一般指做出承诺或担当责任,一旦执行了这类行为,人们就必须履行自己所做出的承诺。这类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自己内心意图的宣告和公布,甚至对信仰、事业的拥护,等等。

4) 表态行为类:这类行为涉及较广,所包括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它通常与说话人的态度和社会行为关系密切,如道歉、祝贺、评论、安慰、诅咒等等。

5) 论理行为类:这类行为很难定义,正是在执行这类行为的过程中,人们的语言与实际联系了起来,它表明了人们是如何使用语言的,如“我回答”、“我陈述”、“我假设”等。

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这种分类比较简单粗糙,其中不同类型的分类之间存在着很多交叉和重合的现象。而且,这实际上是对施事动词进行的分类,而不是对5种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行为进行的划分。总而言之,这种分类方法还不够科学,存在着很多缺陷与不足。

此外,在言语行为三分说中,奥斯汀并没有对以言取效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提出相关标准。在该概念中,行为和效果混在了一起,导致十分混乱。施事行为在说话者一方,施事效果则在听话人一方。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主张的是三种为都属于说话人所做出的行为,但他所提出的以言取效行为是指作用于听话人身上的效果,而不是说话人在实施动作这个意义上的取效行为。

虽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分类以及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等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理论所做出的贡献依然值得肯定,它令人们重新思考语言的本质,让人们从行为层面去研究语言,不局限于语言形式、而是从整体角度把握语言所表达的意义。此外,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也将意义和行为两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这无疑促进了语用学的发展,言语行为理论也逐渐成为语用学研究的重点内容。

3.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后继学者更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其中,当属奥斯汀的学生塞尔的研究成果最为卓著。塞尔,当代美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曾于1955年~1959年在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分析哲学,后回国在伯克利加里福尼亚大学任哲学教授。其主要著作有:《言语行为》《词句和意义》等,此外,还与别人共同编写了《语言哲学》和《言语行为理论与语用学》。

塞尔在继承和批判奥斯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系统化”和“严密化”。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3.1. 塞尔的基本观点

塞尔在《言语行为》一书中明确指出: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根本发生点或假设就是,所有的语言实际都与言语行为有关,言语行为是言语交际的基本单位。传统语言学则一直把语言单位,即符号、词或句子作为交际单位。

同时他指出,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如陈述、命令、提问、应诺等。从更抽象的角度讲,指称和述谓也是言语行为。在他看来,每说一个语句,其中包含三种次行为:说话本身构成的行为;指称和述谓;以言行事行为。

塞尔认为,不同的言语行为之间有各种各样的差别,主要有:

1) 言语行为的目的不一样,如命令的目的是要某人做某事,而应诺的目的是说话者本人承担做某事的责任。

2) 语句和外部世界之间的标向关系不同,有些言语行为的目的是让语句适合于外部世界,另一些是让外部世界适应语句。陈述属于前一类,应诺和要求属于后一类。

3) 语言者的心理状态不同。如果他是在陈述或解释某事物,他表达的是一种信念,如果他是在应诺或发誓,他表达的是一种做某事的意图:如果是命令,他是在表示某种愿望,这种说话者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就是“真诚条件”。

3.2. 命题内容与言外行为的区分

塞尔不赞同奥斯汀对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他认为任何一个句子都有其隐含的意义,而这一意义同样也是句子意义的组成部分,作为句子意义的一种功能而存在。因此,塞尔在对以言行事行为进行研究时,区分出了句子的命题内容以及言外行为,研究对象也包含所说的人或事物以及外界对它们的评价或谈论这两个方面[8]。“约翰将要离开家吗?”“约翰将要离开家。”“约翰,离开家!”“如果约翰要离开家,那么我也会离开。”塞尔认为这5句话所说的命题内容是一样的,但具体的意义并不相同,因为它们分别代表:提问、预测、命令以及假设这几个言外行为。在此基础上,塞尔把以言取效行为进一步划分为话语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通过区分这两种行为来说明实施不同言语行为的话语也可能包含着一样的命题内容。

3.3. 言语行为的规则

塞尔区分出了两类规则:调节规则和构成规则。调节规则是制约已有的活动或行为,活动或行为独立于规则而存在的。如礼仪规则是用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不依赖规则而存在的,是独立存在着的。像公司管理规则、校规校纪、家规等,这些规则的修改或取消就不会影响我们的生命活动。构成规则是创造新的行为形式进行制约,它是依赖于活动而存在的。如游戏规则是规定游戏按什么步骤进行的,而且这些步骤是依赖于规则而存在的,不能独立存在[9]。构成规则与调节规则区分明显,但有些构成规则具有的形式与调节规则的形式是一样的。言语行为都应遵守上述的这两种规则。

3.4. 言语行为的分类

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其言语行为的种类也会变得更加丰富,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塞尔在对奥斯汀言语行为分类进行了补充和修正,根据自己的研究将言语行为划分为五类。这五类分别为:

1) 断言类(描述类):指说话者说出的话语里是对某事的表态,对语句命题的真假作出了判定。

2) 指令类:表示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可以让听话者按其要求做事。

3) 表达类:表示说话者说出的话语中表达了对事物的某种心理状态。

4) 宣告类:表示说话者在话语中所表达的内容与客观事实是相符合的。

5) 承诺类:表示说话者对将来的行为作出的许诺[10]

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分类相比,塞尔的分类更加清晰明确,也更科学。之后也逐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被更多人所接受。但我们也能看出,塞尔的分类也还是比较概括的,在日常生活中人类的语言以及通过语言表达出的言语形式丰富多样,并且通过对语言的使用来实施具体的言语行为也要考虑多种因素和不同条件,因此想要对所有的言语行为进行全面细致的分类似乎是不太可能的,在分类时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比较牵强的情况,但目前暂时还没有人研究出比塞尔更具科学性或全面性的言语行为分类。

3.5. 言语行为成立的四个条件

塞尔提出,要使言语行为得以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前提条件:听话者能做某事;

2) 真诚条件:说话者希望听话者做某事;

3) 基本条件:行为符合惯例;

4) 命题内容条件:说话者预言听话者将来的某个行为。

此外,要构成间接言语行为的话,可再补充一个条件:说话者可以通过询问或陈述听话者做某事的能力。通过这些条件可以帮助人们区分出不同类别的言语行为,从而制定出每类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这无疑对探究言语行为的实现需具备哪些有效条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与参考。

3.6. 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贡献还在于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总是都直接说出自己想说的话,因此可以说,人们的日常语言具有间接性。当语言的字面意义和话语意义不一致时,人们所使用的就是间接的语言。如果从言语行为角度这种语言间接使用的现象进行分析,塞尔认为这实际上是“通过实施另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言语行为(1975: p. 60)”,因此塞尔便提出间接言语行为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对于前者往往通过对其字面意义进行一般性的推理就可得出,大体上属于一种惯用语式的表达方式。比如:你能先别说话吗?从字面上看,是说话人在询问听话人,但实际上则是说话人对听话人发出的一个指令。而判断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则需要明确对话双方共同承认的语言信息以及可控的语境。比如:“–我们今天下午去逛街吧!”“–我在准备考试。”结合具体语境来看,并根据言语行为理论以及会话合作原则,我们可以推断出听话人对说话人的建议表示拒绝[11]

由此可见,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能够从行为角度去解释复杂的语言的间接使用,也能够对人们日常生活中表面看似不连贯的话语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从理论层面上,该理论的提出也为言语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具体语言的言语行为也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塞尔对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进行了系统的修正、补充和发展: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解释了实现言语行为的有效条件,阐明了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的原则和标准,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问题。

4. 言语行为理论的评价

4.1. 言语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言语行为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对于言语行为的分类不够科学。奥斯汀把对言语行为的划分等同于对施事动词的划分,并且缺乏统一的划分标准。塞尔的划分方法虽被人们普遍接受,但仍有很多言语行为未得到明确的划分,甚至有些行为的划分有生搬硬套的嫌疑。其次,言语行为理论无法对语境、交际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差别等因素作出全面考虑和妥善处理[12]

但我们必须要清楚的是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局限性相比,其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更不容忽视。

4.2. 言语行为理论的重要意义

“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开辟了哲学研究领域的新时代,彻底改变了传统哲学家对待语言的看法。它的提出使人们重新去思考语言的本质,奥斯汀认为语言具有完成某种行为的功能,这也让人们开始从行为的角度去研究语言,在使用语言及探究语言意义时,开始考虑整体性,不仅仅只通过语言的形式,还要考虑到具体的语境及说话人有何意图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此外,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意义理论的研究更加多样,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意义理论的研究内容,与之前从语义学角度对语言进行的研究相比,言语行为理论从动态和联系的角度去研究意义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有说服力。因此可以说,言语行为理论在语用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促进了语用学的发展,该理论也逐渐成为语用学研究的重点内容。

4.3. 言语行为理论的应用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为如何在具体的语境下正确的使用语言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在语言学、语用学、外语教学、翻译实践和跨文化交际中都能发挥巨大作用。以下将简述言语行为理论在一些领域中的作用:

首先,对于普通人,是可以从言语行为理论中获利的。因为言语行为理论注重语言的使用,而我们就是使用语言去进行人类的活动的。比如通过学习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语境和会话原则等准确把握说话者的意图,作出一定的反应,让说话者的话语产生影响,圆满结束会话。有了更多这样积极的交流,自然可以增进感情,加强人际关系。

此外,言语行为理论能够在外语教学中得到应用。目前,言外行为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概念化学生体验的新方法。而且言语行为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语教学的发展。外语教学的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在一定的语境下理解言语,正确使用语言的能力。言语行为理论则是语言使用的基本理论,它对传统的语言教学模式和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并对外语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13]

当然,言语行为理论也对翻译实践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它可以使译文更精准地反映原文的目的和意图,因为翻译取决于原文在该语境中的意义,字面意义往往不是原作者的真实意图。

最后,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角度分析文化差异导致的语用失误,有助于减少跨文化交际中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跨文化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因此,当说话者和听话者双方来自不同国家,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时,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对话语的理解是有很大不同的,那就很可能导致失败的交际。因此,用言语行为理论来分析和减少跨文化交际中的语用失误是十分必要的。

5. 结语

本文把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作为主要论述对象,对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并简要总结了两者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些不同之处。最后对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评价并阐述其未来可能应用的领域。当今,有很多语言学者在不断丰富着言语行为理论,但奥斯汀和塞尔的理论作为基础,其地位是无法撼动的。虽然言语行为理论本身存在不足之处,但我们应不断地去学习和探索,对其不断修正和发展,从而让言语行为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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