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贯彻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意义非凡的历史性任务,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1],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振兴”“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逻辑地联系在一起,为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塑造切实可行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奠定了坚实可行的基础[2]。
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加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大力推行,农村的法治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农村法治建设也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逐渐走上正轨,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正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然而,面对新时期的法治需求,如何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当前关于农村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也是当今社会面临的又一大挑战。承担着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部分职能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我国治理体系能否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壮大。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群体的生机活力,提高其生产活动积极性,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实际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的目标和价值,深入分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面临的困境,以农村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提出优化策略,从根本上改善传统的乡村法治管理模式,也可以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现代化规划前进的路线。
2.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面临的困境
构建一个稳健有序的农村法治环境主要基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抵制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二是为迎合当今的法治发展趋势,养成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氛围,提醒农民遇到侵权事件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已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从根本上来讲,仍然面临着服务资源不均衡、供应保障不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一)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
资源不均衡最显著的一个因素就是农村法律专业人才大量匮乏,导致后勤得不到保障,农村居民无人可诉,诉求无法解决。由于城乡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加之以往村民对法律认知的缺乏,无法获取充沛的法律知识,也没有足够的优势吸引法律专业人员来村发展,导致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少之又少,专业的律师在农村更是罕见,尽管各地方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法规政策来予以弥补,但是就目前来看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目前驻村的有限的司法工作人员大多年纪偏大,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化学习,以往大都以经验决断思想固守老旧,缺乏新兴的、信息化的学识熏陶,面对新兴的农村纠纷矛盾束手无措,缺乏相应的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现在大部分年轻人都愿意去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不仅工资高、环境舒适,而且发展的空间也比较大,这无疑给未来的农村的法治发展又带来一波不小的挑战。
与此同时,长时间稳定有序的法律服务要求政府不断地进行财政供应,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经济环境的恶劣促使财政救济经常得不到保障,现有法律工作者的工资都得不到有效解决,何谈引进法律专业人才?何谈能够稳定有序的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
(二)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保障不足。
公共法律服务供应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想改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密切相关,但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由于地区偏远贫困,又没有有力的政策予以推行,与此对应的有限的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必要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得不到重视,部分地方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难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率,发展进程缓慢[3]。更有一些地方虽然已经展开了法律服务建设,但通常照搬上级政府政策,缺乏对于地方法律服务需求的实际考虑,脱离了法律服务的目标本身,盲目的进行不相匹配的法制建设,难以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资源,浪费时间精力以及有限的资源,影响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建设。
另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缺乏相应的组织机制保障。虽然政府现在已经颁布了法规政策来为法律服务提供机制保障,但是政府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没有社会各力量的大力支持,不可能无限的发挥资源协调权力,因此不得不需要与市场、社会机构的相互配合,以保障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能够同等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好处[4]。
(三)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位不清晰。
公共法律服务的属性与目标定位体系在实践中的推行与适用密切相关。然而,承担着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部分职能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与教育、卫生等公共物资的供应存在着较大差异,教育与卫生在政府公共服务中有着独立的、明确的定位与划分,分别被赋予了不同的职能使命并在各自的职能发挥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各地方对于公共法律服务所代表的行政性质与所授予的职责目标却存在着怀疑与讨论,理论和实践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每个地方政策解读与实践应用中较大的质疑与推测性造成一样的内容,但是不一样的表述不一样的做法,造成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政策与法规的不统一性,政府、社会公众以及法律工作者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职责定位受到动摇,权威受到挑战,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乡村振兴战略有序推进[5]。
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的目标和价值
(一)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目标
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都重点强调了乡村振兴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引导作用,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始终明确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目标:全面覆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多元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1) 全面覆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全面覆盖就是指各地各处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服务平台,无论身处哪里,都能第一时间得到必要的法律帮助,解决自己身处法律漩涡的“燃眉之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高层次严要求成立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乡村振兴的发展中呈现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在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建立让农村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的法律服务,确保法治人人,人人法治,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2) 多元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
业务齐全、时空涵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促成了多元化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业务齐全是指传统的救济方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的时代变化需要,增加诸如人民调解、司法审查、法律援助咨询等专业性的机构,专业的事儿专业的人来办,确保各类法律纠纷都能得到有效解决;时空涵盖是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全方位的解决村民的法律需求;精准化要求准确出击,以节约人力物力为前提,在保证公正合理的情况下有效地解决冲突矛盾[6]。
3)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完善的保障主要体现为,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齐全,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完备,法律软硬件设施安排妥当,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稳定有序,农村法治环境和谐稳定。
(二)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价值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迫在眉睫,作为农村发展的必经过程,是夯实乡村法治的基础,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得益彰,互为辅助,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指明方向,切实提升农村社会的发展水平。
1) 推动农村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首先,利用开展顶层设计的方式发展农村经济。在进行针对性帮扶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主动向地方人大、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以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性、专业性更强的现代农村法治体系。第二,全面贯彻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下的农村经济一定是法治经济,因此培育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农村居民群体是现实需求,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最后,推动农村经济快速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切实发挥好在农村法治环境中的职能定位,牢牢利用好自己的专业优势,把握好时机,对引进的某些企业进行优劣选择,在抓好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环境保护。
2) 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农村地区传统的经济结构与利益结构将被打破,农村居民传统上主要依赖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现实需要,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不再局限于土地的束缚,开始了一轮又一轮的创业潮,由此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成为了他们的必备要件,面对复杂多样的生意场,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成了他们不可或缺的一项生存技能,提前得知相应的法律知识,以防范创业风险带来的损害。第二,对于普通农民来讲,当今法治社会,不可避免的会迎接一次又一次的农业纠纷,例如民间借贷、土地租金、宅基地转让等,都离不开法律服务的帮助。
3) 保障农村社会环境的持续和谐、稳定。
在法治环境的熏陶之下,农村生活也会获得极大的舒适,有了法律的约束,个人的自由、平等都获得了极大的保障,没有了村民之间的武力矛盾冲突,传统的暴力、胁迫受到法律的惩处,取而代之的是法律对其行为的规范。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定期开展以“诚信、友善”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教育,从小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既能自觉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为将来持续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奠定基础。
4.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策略
(一) 协调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服务供应质量。
面对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农村地区,要想从根本上留住人才,一是解决人才城乡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为给农村居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政府可以利用上级政府下发的就业补贴、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法律专业人才相应的补助救济;二是政府依托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招商引资,产业蓬勃发展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居民的就业压力,提高村民的就业积极性,使得更多年轻人愿意留在乡村,而且可以以此引进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到村发展,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健康的公共法律服务。
身处农村,不可避免的遇到农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可以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促使高校法学教师开展对涉农法学的研究,培养一批农业与法学交叉学科的法学教师,在研究涉农知识的同时培育新一批的法律专业人才,并与时俱进地借助新型数字化方式,集合各类法律服务人才资源满足农村法律需求。同时,为使他们更好地服务于居民,寻求各种优质途径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对其行为进行更好地调整与规范。
(二) 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保障机制,强化服务体系。
我国当前对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不够重视,并未在城乡均衡配置资源,因此,应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思想上意识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对改善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性作用,基层政府要不断增强自身的职能作用,准确定位自身在乡村治理的位置,给予乡村自治应有的财政支持[7],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补贴,确保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硬件设施满足要求,立足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保障机制,使其更够更均衡、更合理的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其次,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线下平台立体化覆盖,规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核心建设,促使村民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救济服务。
从组织机制上保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资源协调权利,以较高的政府层级实现对各部门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市场、社会机构的联动作用,寻求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保障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好处,更好地强化农村法治服务体系[8]。
(三) 明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定位,确定职责范围。
明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责定位是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关键,也为之后在农村实行各项体系的构建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以确立政府、市场以及社会机构在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为前提,确立其在职能发挥过程中具体的职责与服务领域。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的独特优势,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弱势条件,巧妙地与其他公共服务相融合,更好地发挥政府公共服务的执行力,从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的角度出发,结合现实情况,更公平更合理的服务于农村居民,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5. 结语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对乡村振兴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要充分意识到优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面对各种各样的现实困境,立足于现阶段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调整法治化落实措施,运用合理的渠道与举措同步落实农村社会各项治理的法治化工作,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必须充分协调平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高服务供应质量,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应保障机制、强化服务体系,明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定位、确定职责范围,充分发挥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与引领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现代化规划前进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