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的法学思想研究
Research on Li Si’s Legal Thought
DOI: 10.12677/ojls.2024.128751, PDF, HTML, XML,   
作者: 朱佳琪: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李斯法学贡献法治建设秦朝Li Si Contribution to the Rule of Law Legal Construction Qin Dynasty
摘要: 李斯是中国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系辅佐秦王实现大一统的重要历史人物之一。李斯的法学思想以法治为核心,强调崇法尚刑与轻罪重罚、统一标准和道法合一的原则。其思想推动秦朝的统一,对后世法制建设、政治思想和文化与教育均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中国历史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Abstract: Li Si is a representative figure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ists and one of the important historical figures who assisted the king of Qin to achieve great unification. Li Si’s legal thought takes the rule of law as the core, emphasizing the principles of respecting law and punishing punishment and heavy punishment for minor crimes, unified standard and unification of Tao and law. His thought promoted the unification of the Qin Dynasty,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political thought, culture and education of later generations, and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process of Chinese history.
文章引用:朱佳琪. 李斯的法学思想研究[J]. 法学, 2024, 12(8): 5276-528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8751

1. 引言

在探讨秦朝统一的历史进程中,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与李斯,无疑为这一伟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秦帝国的政治统一,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其中,李斯与商鞅所秉持的法家思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两位杰出的政治家,在秦国的政治舞台上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使得秦朝深受法家学说思想的深刻影响[1]。尤其是李斯,作为秦帝国统一的重要推动者,其政治生涯和法家思想对秦朝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政治主张和改革措施,对秦朝的统一和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本人也因参与政治斗争而遭受悲惨的结局。李斯不仅在秦帝国的政治体系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更以其独特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为秦国的统一大业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然而相较于商鞅在学术界广泛研究,李斯的法学思想研究历来比较单薄,相关研究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李斯个人的相关研究,朱绍侯对学界关于李斯的争议问题——关于废扶苏立胡亥、毒死韩非、上《督责书》问题进行讨论,并明确李斯的功大于过[2];二是李斯法学思想内容的研究。王威宣[3]、曹英[4]、王明中[5]、高旭[6]和宁洁[7]先后从李斯法学内容的角度考察李斯的法学思想与商鞅、韩非子思想的异同;三是李斯法学思想对秦国影响的研究。基于国家整体的视角,魏彬[1]、杨国平[8]进一步指出李斯法学思想虽在当时秦国统一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却在秦统一后弊端凸显,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终至灭亡。本文将从其法学思想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李斯所代表的法家思想,以期更为全面、深入地揭示这一历史人物对秦朝历史以及当代法学的深远影响。

2. 李斯法学思想的内容

李斯的法学思想,主要源于法家,并在其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下是对其法学思想的详细论述:

(一) 崇法尚刑与轻罪重罚

法家的重刑主义早在商鞅变法中有重要的实践,成为“商法”核心内容之一([4], p. 24)。李斯延续这一主张,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的基础([5], p. 65)。他推崇法家崇法尚刑、轻罪重罚的理论,希望通过重罚使民众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崇法尚刑”指的是尊崇法律、崇尚刑罚的治理方式。在这种理念下,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刑罚则被视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尊崇法律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在这种理念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崇尚刑罚将刑罚视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理念下,刑罚的严厉程度被视为衡量法律执行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通过严厉的刑罚,可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轻罪重罚”是指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也施以严厉的刑罚。这种理念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地区有着广泛的实践。轻罪通常指的是那些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然而,在“轻罪重罚”的理念下,即使是轻微的犯罪行为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对轻罪施以重罚的目的是为了强调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犯性。在这种理念下,刑罚的严厉程度往往超过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例如,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对于乱丢垃圾等轻微行为也可能处以重刑。

为实现法治,李斯主张建立一整套精密的法律体系来管理官员和百姓,确保司法公正和权责一致。这种法律体系不仅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还强调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核心作用。

(二) 统一标准

秦始皇深感战国时代律令繁杂、法制不一的局面亟待变革,遂决定对法律进行统一。他委任李斯主持修订秦律,以期建立起一套全国通行的法律体系。李斯在接手任务后,依据先秦法家的核心思想,对秦国原有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完善与拓展,并将之推广到全国。他认为,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标准达到同一水平是实现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关键。他主张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各地的行为,以确保国家意志的贯彻和实施([7], p. 132)。这种统一标准的思想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上,还贯穿于公共建设、经济发展等多个领域。通过统一规划和协调,李斯期望实现国家整体的繁荣和进步。

修订后的秦律,其结构依旧保持了秦国时期的六大主要部分:具、杂、捕、囚、贼、盗。其中,针对“盗”的条款尤为详尽,这不仅是因为秦始皇对于维护地主阶级财产和安全的重视,更是对当时社会频繁发生的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值得注意的是,李斯将“盗”定义为那些侵犯地主阶级财产并危及他们生命安全的农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始皇对农民起义的深刻忧虑。

除了对“盗”的严惩,秦法还深入到了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军事、政治、社会等,都制定了详尽的法律规定。这套法律系统确保了“皆有法式”,即所有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准则,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和规范化。这一举措,不仅大大提升了秦国的治理效率,也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 道法合一

李斯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重视道德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他主张以仁爱、诚信、公义为基础,实施有利于广大人民的制度和政策。这种道法合一的思想体现了李斯对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深刻认识。在实践中,李斯不仅注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还强调官员的品德修养和道德自律。他认为,只有具备高尚品德的官员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虽然李斯主要被视为法家代表,但其思想中也包含了对自然的尊重,试图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中融入这些元素,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既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又兼顾民众的利益和感受。

综上所述,李斯的法学思想以法治为核心,强调崇法尚刑与轻罪重罚、统一标准和道法合一的原则。

3. 李斯法学思想的区别与联系

李斯的崇法尚刑、轻罪重罚、统一标准以及道法合一的原则,在秦朝的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原则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

崇法尚刑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的根本。李斯推崇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通过严格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轻罪重罚的核心是对轻微的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的惩罚。李斯在制定法律时,倾向于对犯罪行为采取重刑,以达到震慑和防止犯罪的目的。通过重刑使民众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统一标准的核心是在各个领域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在文字、度量衡等方面实行统一标准,如李斯负责的小篆推广和度量衡的统一,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交流,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道法合一的核心是强调法律与道德、自然法则的和谐统一。

同时这几者又存在联系,相互补充。崇法尚刑为轻罪重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支持;轻罪重罚则是崇法尚刑在刑罚领域的具体体现;统一标准则是为了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统一和稳定;而道法合一则试图在法律与道德、自然之间找到平衡点,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和民众需求。这些原则的共同目标是服务于秦朝的统一和稳定。无论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崇法尚刑),还是对轻微犯罪施以重刑(轻罪重罚),或是制定统一标准以促进社会统一(统一标准),以及追求法律与道德、自然的和谐统一(道法合一),都是为了维护秦朝的统一和稳定。在实践中,这些原则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例如,崇法尚刑和轻罪重罚的推行需要统一标准的支持;而统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又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道法合一的思想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式。

李斯的崇法尚刑、轻罪重罚、统一标准和道法合一的原则在秦朝治理中各具特色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秦朝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的基石。

4. 李斯法学思想的贡献

李斯的法学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历史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推动秦朝的统一与法制建设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前,各国法律制度各异,给统一后的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李斯主张废除六国旧法,制定统一的法律制度,并亲自参与了《秦律》的编纂工作。这一举措为秦朝实现全国的有效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李斯“以法治国”的政治思想。同时李斯通过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如连坐制度、户籍制度等,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实现了政治上的高度集权。这些制度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为后世的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借鉴([2], p. 107)。

(二) 对后世法制建设的影响

李斯所推行的法律制度,如《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律。其严刑峻法的特点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秦律》及其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促进法律普及与传播。李斯主张统一文字,这一举措不仅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也方便了法律的普及与传播。统一文字后,法律条文能够更加准确地传达给各地民众,提高了法律的实施效率。

(三) 对政治思想的贡献

李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这种法治思想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促使人们开始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推动了法治思想的传播与发展。他不仅是法治思想的倡导者,也是集权政治的实践者。他通过一系列政治改革措施,如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等,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些实践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也为集权政治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 对文化与教育的影响

李斯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政策,提高了法家思想的地位,使法律成为教育的重要内容。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时的文化教育格局,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提高。

因而李斯的法学思想不仅推动了秦朝的统一与法制建设,为后世封建法制奠定了基础,而且对政治思想、文化与教育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具体的历史事件中,更体现在对中国古代乃至现代政治文化发展的深远影响上。

综上所述,李斯的法学思想崇法尚刑与轻罪重罚、统一标准和道法合一。其思想推动秦朝的统一与法制建设,对后世法制建设、政治思想和文化与教育均产生重大影响。该思想不仅为秦朝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也为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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