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背景下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技术、新媒体技术和信息碎片化的共同作用下,简短且精悍的影视解说成为了人们了解影视作品的重要途径。影视解说短视频快速占据文娱行业半壁江山,在影视解说短视频行业快速壮大的同时,其中侵害著作权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二次创作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与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与利益上的冲突。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的定义,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频,简称二创短视频[1]。因为二次创作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会大量引用原作品内容,常常出现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与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与利益上的冲突。例如2017年,多家影视公司共同起诉哔哩哔哩up主谷阿莫的短视频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盈利[2]。随着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在各大平台的兴起,在判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如何判断此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能够用合理使用制度来调和创作者与原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等等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并不是某一个单一的因素所导致的。因此,想要解决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应发现问题的本质,更好的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 合理使用制度在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必要性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一定条件,第三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作者、利用和传播作品的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保障[3]。著作权法通过多种途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原影视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过分保护,将会阻碍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进步。而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可以使某些特殊情况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文化事业的创作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影视解说短视频在创作的过程中对大量经典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从而通过二创产生新的短视频,创作者将新的短视频配上自己写好的解说词,对经典的影视作品内容进行介绍或者进行深度的剖析。创作者一般将此类视频分为几个部分,每部分时长平均在十分钟左右,也有一些特殊的创作者将几十集的影视剧或者动漫剪辑成一个长达几个小时的视频。市面上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创作者一般都是个人,而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往往涉及整个团队或者单位,通过二次创作的解说类短视频很难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由于新的作品已经将原作品主要内容涵盖在内,直接性或间接性的影响原著作权人的收益,在创作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著作权归属争议。由于作品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文化性、继承性的特点,新作品的产生与创作不可能完全脱离在先作品的影响。受到已发表作品的启迪与感悟,通过对在先作品的二次创作产生新的具有优质内容的新作品,这有利于扩大优秀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实现公众表达自由[4]。因此,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与表达自由,这就需要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调整和平衡。
3. 现行立法对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规制
我国《著作权法》经过不断地修改与完善,在原则上仍然延续之前的立法形式,在具体表现上,《著作权法》第24条共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并以“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来增加法条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并且通过明文规定对不得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列举了三种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为报道新亮态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所用,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相关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以上为我国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的主要依据,其被称呼为“三步检验法”,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的检验:
1) 12种特定情形:《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不得超过这12种情形所涵盖的范围。
2)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即便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法律无法涵盖所有事情,在实践中仍会出现某些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我们要用法律将此种行为加以规制。
3)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句规定的检验关键在于是否合理,例如在使用的过程中,新的作品不可与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
在实践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观点作为抗辩理由,虽然新《著作权法》设计合理使用的部分增加了第13条的兜底条款,但该判断标准在适用上仍不够具体,无法直接得出结论[5]。
4.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判定面临的困境
对于影视解说短视频而言,解说词成为决定视频类型的关键因素。通过剪辑配音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解说词和影视作品的画面相互呼应,一部分的解说类短视频仅仅将原影视作品的内容大纲复述一遍,再讲剪辑好的视频与录制的音频相结合,此类短视频缺少独创性,例如哔哩哔哩up主谷阿莫的影视解说短视频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以下将此类短视频称为介绍型影视解说短视频);另一部分的解说类短视频将解说词融入了创作者对影视作品内容独到深刻的理解、编剧塑造人物形象的目的和导演拍摄手法的解读,相比于介绍型影视解说短视频更具有独创性,融入更多的智力成果。以B站上知名博主“电影最TOP”所做栏目《细读经典56:张艺谋的巅峰之作〈活着〉》为例,虽然解说依然按照剧情的发展顺序,但并不是直接通过字幕对剧情进行简单的描述,而是从电影创作背景、艺术角度、细节刻画等方面进行解说,给观众以全新的感受和认知[6] (以下将此类短视频称为解析型影视解说短视频)。
(一) “适当引用”的界定标准模糊
“适当引用”是指新的作品在创作时,对原作品的引用要适当,不得让原作品的内容成为新作品的核心内容,其引用的目的是发挥原作品的辅助作用,帮助创作者更好的完成新作品[5]。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共有12种情形,并且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以实施条例的形式确立了“三步检验法”,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其增加了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影视解说短视频而言,合理使用的认定不能单纯的分析其所引用的部分在新作品中的时长占比,而是应当综合考量作品的完整性,也就是对于作品情节的完整呈现,就算引用比例较低,也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适当引用。
以介绍型影视解说短视频为例,此类视频呢的时长一般在十分钟以内,其中原作品的时长占比高达90%,虽然创作者配以解说词,但从开头到结尾,内涵与原作品相差无几,该内容实质上是对原作品的浓缩式再现,没有体现出创作者明显的创新性,所引用的原作品对于新作品而言,并不是辅助性的存在,而是视频内容的核心,无论从视频所展现出来的情节还是解说词所表达的创作思想,都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替代。此类视频明显超出“适当引用”的范围,例如哔哩哔哩up主谷阿莫的电影解说视频,其通过对热门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再配上诙谐幽默的台湾腔解说词,使整个解说视频更加有吸引力,谷阿莫的视频虽然将原影视作品的主角都另起了称呼,但从整体上看,仍然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的剧情,不符合版权法上作品“创”的标准[7]。因此,介绍型影视解说视频对原影视片段的使用不属于“适当引用”。
以解析型影视解说短视频为例,此类短视频虽然也是通过对原影视片段进行剪辑,并配以解说词,但对原影视作品的使用,并不是以引用的片段为主,在整个视频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对原作品的分析,引用片段仅起到辅助作用。例如对影视剧《甄嬛传》的深度解读,《甄嬛传》里创作者刻画的人物形象众多,每个角色在剧中都有自己的故事,都是属于自身的主角,带给观众的印象都是非常深刻的。对《甄嬛传》进行深刻解读时,逐字逐句分析了台词分布对情节推动的作用,同时也对导演的拍摄手法、特定场景的布置都进行了全面细微的解读。观看此种类型的影视解说视频,更期待的是创作者对于影视作品各方面的解析,而不是原影视作品的演绎内容,从开头到结尾,均体现出创作者的创新性。因此,解析型影视解说视频对原影视片段的使用属于“适当引用”。
由此可以看出,“三步检验法”中“适当引用”的边界缺乏客观性、系统性的规定,对于“适当引用”的界定不能仅依据引用原作品的时长进行判断,而是需要考量作品的完整性,目前对于“适当引用”的规定还没有详细至此,因此,在适用“三步检验法”对影视类解说短视频进行判定的时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在目前的创作和发展过程中因构成合理使用的判定条件不明确而缺少法律保护。
(二) 是否影响原影视作品正常使用的判断因素复杂
我国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4条以“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认定的根本标准,列举了十二种具体情形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虽然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在一定程度对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进行开放性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限定,客观来说,无论是介绍型还是解析型影视解说短视频,在哪些层面构成侵权,在哪些层面又构成合理使用,实际上并没有绝对的判断标准,法律无法将所有的情况都涵盖其中,在实践的过程中,对于“正常使用”的判断出现较大分歧、判断因素复杂多变。
在如今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越来越快,没有耐心和时间看完剧情冗长的影视作品,此类短视频就成为了人们的代餐,看完几分钟的短视频就等于看完了这部电影,例如哔哩哔哩up主谷阿莫在介绍《唐人街探案》时,出现了很多在预告片中未曾出现过的片段,甚至还有很多删减的影视片段,在《唐人街探案》还未在影院正式上映的时候,谷阿莫就将其剪辑拼接,并加以配音,将短视频上传至网络[2]。占比高达百分之九十多的引用会出现影响票房的情况出现。因此,此种类型的引用将会影响原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二次创作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影响了原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在创作和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新作品代替新作品的情况;另一方面同样也会为原影视作品带来较高的流量,并提高观众对原影视作品的期待性、提高原影视作品的社会评价。而对于影视作品而言,流量、知名度、关注度等等因素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二次创作的影视作品是否影响原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
5. 构建影视解说短视频法律保护的合法边界
(一) 从制度完善角度: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1) 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在最新的《著作权法》中,立法者对于原来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加以更改,打破了原来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采用混合立法模式,对原合理使用制度中所规定的12种情形额外增加了第13种“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同时也对此条款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13条的增设一方面给《著作权法》面对新情况留下适用空间,另一方面也突出表现了立法者对于新时代新情况做出的回应。
但就影视解说短视频而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12种具体情形的任何一种,虽然立法者又新增了第13条兜底条款,由于对“其他情形”的合理使用并没有更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依据本身所述的“介绍、评论”“适当引用”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裁量弹性空间,并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会导致类似案件在同一个地区出现不同的判决,甚至在同一个法院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如何界定“适当”还需要结合实施条例中方法依据进行判定。
因此,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和我国对于著作权保护力度的提升,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解释范围应当进行一定限度的限缩,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来说,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识别引用是否超越限度,在避免著作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张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为了使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就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并结合新时代层出不穷的新的作品和新的创作方式,与时俱进,更好地解决《著作权法》所面临的新问题。
2) 适当融入“四要素标准”
本身影响原影视作品正常使用的判断因素就错综复杂,而“三步检验法”作为目前我国检验创作者的作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无法涵盖一切情形,对于那些“三步检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寻求利益平衡,而不能一刀切。面对这些特殊情况,可以结合我国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借鉴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标准,即“四要素标准”,主要包括使用目的与特点、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比例与实质性、对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四要素标准”对于合理使用的问题没有规定具体情形,而是用概括性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作品中对于其他作品的引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四要素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此种判决方法无法从立法途径对合理使用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要求,往往需要法官有极高的法学素养并对“四要素标准”有充分地了解和分析。但并不能因此说美国版权法所确立的“四要素标准”没有借鉴意义,而是应该结合事件和情形加以利用,当适用“三步检验法”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适当借鉴“四要素标准”进行判定,但是要注意不应过分夸大转换性使用的作用,否则将会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将“转换性使用”解释为“商业性质和非盈利教育目的”,而非以“价值和功能已发生转换”这种表述作为“转换性使用”的内涵,如此才能塑造符合我国国情的“转换性使用”规则[8]。
(二) 从短视频制作者角度:影视解说不可逾越的底线
影视解说短视频作为新兴的文娱产业,由于不需要系统的学习,制作流程简单,创作门槛低,并且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无需昂贵的设备,有的甚至只需要一部手机就能够进行二次创作。因此,在如今就业紧张的大环境下,影视解说短视频的制作已经成为一种广为人知的盈利方式,甚至在视频内容中,还会植入相关的广告,额外获取收益。影视解说短视频的创作者在制作短视频时要明确自身创作的目的,根据目的来挖掘视频的鲜明特点,提高版权意识。
从哔哩哔哩up主谷阿莫版权纠纷一案中,不难看出如今影视解说短视频不可逾越的底线就是采用的素材画面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9]。纵使谷阿莫个别短视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由于短视频素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以及谷阿莫凭借短视频背后的商业价值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收益,谷阿莫的短视频无疑构成侵权[2]。
因此要想在合法的范围内创作出有价值、有意义、受保护的作品,需要短视频制作者明确影视解说不可逾越的底线。为此,影视解说短视频的创作者应在选择素材上,支持正版的音频和影像,选择合法途径获取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尊重原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想法,不得为了博取流量对原作品进行刻意的抹黑;在创作内容上,要有创作者对原影视作品各方面独到的见解,区别于浓缩式再现,强调在文娱市场上的不可替代性;在创作目的上,要将解说词作为短视频的核心要素,以介绍、评论为主,制作出高质量、有水准的短视频。
6. 结语
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已经成为短视频行业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一席之地,但随着影视解说类短视频在文娱行业受欢迎度越来越高,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愈演愈烈,合理使用制度也应与时俱进,如何运用好合理使用制度,规避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仍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满足互联网时代创作要求的同时,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构建影视行业健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