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万历邸钞》又称《万历邸抄》,是研究明代万历年间重要的历史文献。该书是根据明代万历朝邸报编录的旧抄本。书中内容起于万历元年(1573)癸酉正月,迄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丁巳六月,分月纪事,每事下抄录奏疏及谕批全文,内容详尽。由于当下所存明代邸报较少,《万历邸钞》中的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该书有部分重要的朝政大事,人才进退,《万历邸钞》有而《明实录》无,因此可补《明实录》及其他史书之缺。
据谢国祯的《晚明史籍考》载“《万历邸钞》三十二册,吴兴嘉业堂刘氏藏明钞本、北京国立图书馆藏传抄本十八册。”[1]《万历邸钞》流传稀少,其中吴兴嘉业堂刘氏藏明钞本相对完整,在1968年由台湾正中书局影印出版,后于1991年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根据此版本影印出版,为当下流行之版本。该书分月系事为纲,为编年体史书。然而,小野和子在《明季党社考》中提出,《万历邸钞》中“万历二十八年的1193页至1212页改为了万历四十年闰十一月……恐怕万历二十八年(1600)到万历三十二年(1604)的记载已经散佚,全部处于混乱的状态,误将万历四十年(1612)的部分插入到这里。”[2]
当然,《明实录》《明史》等史书记载万历朝史事内容极为丰富,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的史事完全可以在其中找到,也可进行一系列的明史研究。然而,《万历邸钞》作为万历邸报的节录,同时作为一本几乎涵盖万历朝的编年体史书,其史料价值不言而喻。因此,若有书能够补充《万历邸钞》,则能为之后学者研究明万历朝史事提供便利。而文秉所撰的《定陵注略》便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万历邸钞》。
2. 《定陵注略》与《万历邸钞》关系
《定陵注略》作者为文秉(1609~1669),是明末清初的一本纪事本末体私家史书。之所以选择《定陵注略》作为《万历邸钞》的补充资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文秉在撰写《注略》时不厌其烦地抄录《万历邸钞》中内容,其在该书《小叙》中载“寒家遗书不薄,寄托非人,悉皆沉没。山居多暇,转就友人处借《神宗邸报抄略》阅之,参以家庭见闻,因妄以己意窃为编集。”([3]: p. 1a)该书因其考据充分、记载详实,颇受谢国祯等后世学者重视。同时《万历邸钞》与《定陵注略》的撰述模式一致。
《神宗邸报抄略》与《万历邸钞》是否为一本书,笔者认为是同一本书。王呈祥先生在其《〈万历邸钞〉圈点眉批作者考——兼论〈万历邸钞〉与〈定陵注略〉的关系》一文中将《万历邸钞》的圈点眉批与《定陵注略》的相关内容加以比照,得出《万历邸钞》中圈点内容与《定陵注略》中所载内容几乎是一一对应的关系[4]。笔者查证后认为,文秉在《定陵注略》的行文模式上保留了《万历邸钞》的撰述方式,仅在句中调换字词位置。如,《万历邸钞》中“河南矿监鲁坤进银内库矿银五千两,优旨奖之”[5],而《定陵注略》中“河南矿监鲁坤进内库银五千两,优旨奖之”([3]:卷四,p. 15a)两者仅从部分字词的使用上有所区别,对各地税监进奉内库的财富数额,文秉则原本地保留下来。只不过《万历邸钞》中各地矿监税使进奉内库的金银数额分散在具体年份之下,与奏疏等内容杂糅在一起,查找较为麻烦;而《注略》则将这些条目分门别类,统一归类到该书的第四卷,将税额条目一一按时间顺序整理,罗列出来。
而且,笔者通过对《明实录》与《定陵注略》中有关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1600~1604)的内容进行对比,得出《定陵注略》虽存在有些内容记载少于《明神宗实录》,但是《定陵注略》中时间、事件的记载与《明神宗实录》并无差别。由此笔者与王呈祥先生意见一致,认为文秉撰写《定陵注略》时所见《万历邸钞》为未混乱版本。同时也就证明,《神宗邸报抄略》和《万历邸钞》为同一本书,只是《万历邸钞》在其后的流传中更改了名字。
第二,文秉作为苏州文氏家族的一员,其幼时饱读诗书,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深受家族代代相传的书籍、典故的影响。文秉对明一朝掌故了如指掌,“幼承家学,于书无所不窥,而前明一代典故,尤了若指掌。著述廿种,每至国运盛衰、门户始末之际,未尝不三致意焉。”[6]文秉19岁时借着其父亲文震孟“以侍读召,改左中允,充日讲官”[7]的机会,携同妻儿,进京生活,同京城人士交往,“少侍文肃公京师游诸公间,数听其议论,遂悉谙万历以来诸故实。”[8]此段经历不仅为文秉积累了大量人脉,同时为其之后撰写《定陵注略》等史书提供了不少资料。文震孟去世后,文乘曾参与复社,其曾联名参与揭露阉党余孽阮大铖的《留都防乱公揭》,致使阮大铖“归潜迹南门之牛首,不敢入城”[9]文秉晚年虽然因家族的衰落及清朝的入主,过起了耕读著书、闲云野鹤的隐居生活。但是,文秉依旧与明遗民有较多的联系。康熙三年(1664)四月,文秉同徐枋、邹文江、高斗魁等遗民与著名儒学家黄宗羲会晤于灵岩山天山堂灵岩馆,“同馆者七八人,皆失职之士”[10]文秉与他们交谈七昼夜,席间怀念故朝,吟诗作赋,讨论明亡的根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定陵注略》与《万历邸钞》的关系较为紧密。但是这并不等于研究者可以将《定陵注略》中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1600~1604)史事全都植入到《万历邸钞》之中。《定陵注略》和《万历邸钞》经过明清鼎革及清代文字狱的摧残,原书原貌已然不见,《定陵注略》如今仅剩三个抄本,而《万历邸钞》则为孤本。故而贸然将一本书中所记之内容植入到另一本书既是对史料学的玷污,同时也污染史源,为后世学者研究带来麻烦。因此,用《定陵注略》所载内容反观《邸钞》之记载存在隐患,目前来看有两层隐患。
第一层隐患,笔者在校读《定陵注略》过程中发现,文秉在撰写过程中将《邸钞》奏疏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删减和拼接,所抄奏疏或直奔主题或仅保留标题和谕旨,或者只保留与《定陵注略》章节相关内容。例如,《注略·寿宫始末》,这一章节主要讲述万历皇帝在选择陵寝过程中大臣之间互相攻讦的事情。其中所引万历十九年八月福建佥事李琯疏参辅臣申时行的内容,《定陵注略》中“参辅臣申时行,王锡爵内云,寿宫之事,江东之、李植已尝有言……此与丁谓之包藏祸心者,何以异哉?”([3]:卷一,p. 8a)该奏疏的核心为李琯因万历皇帝择选寿宫问题与参辅申时行产生冲突,《定陵注略》也仅截取该奏疏中与“寿宫始末”相关的内容。然而《万历邸钞》中的记载更为全面,福建佥事李琯在奏疏中先将申时行所犯罪行和私人情绪带入“大学士申时行壅蔽权奸十罪,谓乙酉以前,时行犹在押之鼠……以大学士王锡爵为之党也。”([5]: pp. 570-571)然后再论述弹劾申时行等人的实际原因。文秉此举虽能紧扣“寿宫始末”这一主题,但裁剪后奏疏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后人判断。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研究。本文第三节将罗列出《定陵注略》中有关万历二十八年至万历三十二年具有典型性的奏疏,逐条与《明实录》《明史》《万历野获编》等书进行比对,从而考证出《定陵注略》一书所载奏疏的完整性,或者从《定陵注略》与《明实录》奏疏记载内容的差异性,以达补充明史的作用。最后,考证后的奏疏等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为后世学者引用《万历邸钞》时提供对照和帮助。
第二层隐患,文秉《定陵注略》中保留下来的数据有些也并不是一一对应。《万历邸钞》中载“万历二十五年十二月,河南矿监鲁坤进银内库凡七千四百余两……五月,山东矿监陈增进金银内库。矿银一百七十余两,金一百二十八两,金秀石六两五钱,优诏奖之。”([5]: p. 1091)此部分内容,若按照《定陵注略》史源即《万历邸钞》的逻辑,且文秉所使用的应为未混乱版本《邸钞》,那么《定陵注略》应与《万历邸钞》中所记应为一致,应以《定陵注略》中的记载为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定陵注略》中载“万历二十五年(1597)十月,河南矿监鲁坤进内库银八千四百五十两……六月,山东矿监陈增进内库金一百二十八两,银二千一百七十两,宝石六(两)五钱,优诏奖之。”([3]:卷四,p. 14b)从以上史料,我们可以得出《万历邸钞》与《定陵注略》中记载有出入,无论是月份还是进奉内库的钱额都存在差距,《定陵注略》中的记载并非完全正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定陵注略》虽然与《万历邸钞》有着明确的史源学关系,且在撰述模式上保持高度一致,研究者在参看过程中也应保持足够的谨慎,毕竟文秉转抄时并非一字不落的全文转抄,其加入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调换了一些词句。而且经过时间的流变,《定陵注略》现存三版本皆为抄本,其中不乏脱讹衍倒,同时《定陵注略》与《万历邸钞》之间依旧存在时间、数额等记载错误。因此,笔者仅能通过将《定陵注略》与其他史料进行对比,得出相对公正的考证结果,从而帮助之后的研究者省去些许功夫。
3. 《定陵注略》中所载《万历邸钞》内容考证
《定陵注略》中所载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1600~1604)之内容,主要为矿监税使。文秉用该书第四、五卷,两卷的笔墨来着重探讨万历朝矿监税使问题。
第四卷介绍矿监税使的人员构成,记录了从万历二十四年六月到万历三十二年八月(1596~1604)的矿监税使信息。然后撰述内库进奉数额,从万历二十五年一直记录到万历三十四年(1597~1606),逐条罗列,为研究万历朝皇室收入提供了珍贵的史料。
第五卷的内容主要讲述从万历二十五年九月记录到万历四十三年七月(1597~1615),矿监税使对明代地方行政、税收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各地官员中的有识之士纷纷上奏万历皇帝,陈述矿监税使的种种恶行,企图阻止万历皇帝进一步开矿抽税。但是,这一行为触怒了税监和宦官,导致官员无辜获罪,遭到罢黜。然而,万历皇帝的默许行为导致矿监税使更加肆无忌惮地毒害地方,剩余官员唯唯诺诺,仅能顺从矿监税使的种种行径,甚至帮助矿监税使征收税额,一系列的行为使得各地民不聊生。矿监税使的种种行径最终引发了军民激变,各地军民爆发暴动,诛杀矿监,一时盗匪横起,经济凋敝,动摇了明代统治的根基。
据笔者统计《定陵注略》中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1600~1604)内容之条目共有276条。其中非矿监税使的条目仅有六条,该书第一册第二卷共有3条,为卷二第18页,记述革除刑部主事谢廷瓒、降调礼部尚书陈其志、降调御史刘九经三事;卷六3条,记述万历三十一年(1603)楚王朱华奎疏犯宗典等事。而剩余条目皆与矿监税使相关,分布在《定陵注略》第四卷及第五卷中。在这些有关矿监税使的条目中,文秉转抄的奏疏有94条,进奉内库数额的条目有176条。
首先讨论文秉转抄的奏疏。这部分内容既有言官及各部大臣上奏的奏疏,也有矿监税使上奏开矿及弹劾各地官员的疏议。这些奏疏有详有略,虽然并非全文转抄,但是文秉转抄自《万历邸钞》时没有对原奏疏有过多的改动,《定陵注略》中奏疏保留较为完整,仅有少部分内容被文秉删除。此类奏疏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为裁撤各部官员的奏疏。如万历二十八年(1600)三月,革除刑部主事谢廷瓒职为民一事。“廷瓒疏言,册立东宫、皇长子冠婚及召补阁臣,考选台省,立罢矿税等事。奉旨,谢廷瓒违旨狂躁,出位沽名,要挟君上,好生可恶,本当拿问(重治) (“清抄本”补)。姑着革了职为民当差,永不叙用。堂上官各罚俸一年,该司官各降三级,调外任用。廷瓒系浙江司,该司郎中徐如珂、员外林曜、主事钟鸣陛、曹文伟俱降调。”([3]:卷四,p. 18a)《明实录》所载“上命太监田义传谕。上本自有旧规,如何沽名要挟君上,好生狂躁,着出去照例候旨。竟不报。”[11]其所述内容却为罢矿税、皇子冠婚等事,但对谢廷瓒的处罚为革职为民,司官各降三级与《定陵注略》记载不同。
再如万历三十年八月,万历皇帝降调御史刘九经到外地任用,以及讨论工部尚书姚继可上疏搭救刘九经被波及事。“奉旨,汪先岸妄劾大臣,已经薄处,刘九经如何摧折老臣,横反多官,朝廷将何倚用,着降三级,调外任用。卿宜安心供职,董裕、范醇、沈敬子木,俱着照旧供职。先是,佥事汪先岸有疏劾姚继可等。有旨降调。”([3]:卷二,p. 18b)《明神宗实录》中所载,降调御史刘九经外任用,为万历三十年(1602)九月,观其工部尚书姚继可所上疏言“臣推举子木在先岸未上疏二十四日之前,臣何由能知先岸参臣,而预推子木,以为报德地,自臣会推子木之后,先岸参臣之前,并无别疏投,通政司子木何从匿不以闻,又安有副封转送于臣,此该司僚友所共见闻,岂能掩众人之耳目乎?”([11]: p. 7059)此事载于《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年(1602)九月,为当月第一事,其主体事由应发生于万历三十年(1602)八月,因此《定陵注略》所记其实并无问题,但《定陵注略》以“降调御史刘九经外任用”为题,应以谕批为准,故应作万历三十年九月。皇上所下谕批语《定陵注略》相同,为《万历邸钞》之原文。但“董裕、范醇、沈敬子木”为《定陵注略》之讹误,其应为“范醇敬和沈子木”。
第二种为各部官员及言官上奏万历皇帝,请求停止矿税的奏疏,主要分布在《定陵注略》卷四。
赵世卿担任户部尚书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正月上《国家钱粮征输有额》疏,列举当时正课税及诸杂项课税每年总共进国库约四百余万两,足以支撑一年的支出。然而自从万历皇帝下令开矿,征缴矿税之后,地方将杂项课税的征收权挪移给了矿监税使,地方民众征缴的税款日益增加,但国库存银缺愈发空虚,同时“万历三大征”的费用已然超出预算,最后希望万历皇帝能有所改变“内释匮乏之忧,外弥无形之变,是在皇上一转移间耳。”此疏虽未见于《明神宗实录》,但却见于赵世卿本人所撰《司农奏议》卷三,其原奏疏标题为《经用匮乏有由疏》。文秉在转抄此疏时将开篇部分文字进行删减,直抒主题,表明国库空虚,税额问题较大。
李三才担任漕运总督于万历三十一年九月上《天变人离疏》,认为“迅雷击陵,大风拔木,洪水滔天”的“天变”解决办法在于“皇上速罢矿税而已”,并劝阻万历皇帝应当“大彰明信,一申前旨,凡属矿税尽行报罢。自近年以来,但有不便于民者,令各处抚按据实疏奏,一一改行。”该疏原载于吴亮所撰《万历疏抄》第三十三卷中,原名为《天变人离万懇省改疏》,文秉《定陵注略》中所载此疏并未删减多少,其也是将开篇部分内容删除,保留李三才原奏疏精华部分。
第三种为得罪矿监税使及反映地方民变之奏疏,主要分布在《定陵注略》卷五。
太监陈奉任湖广税监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正月上《武昌居民聚集千余》疏,讲述武昌民众从万历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二日开始,围堵抚按,击鼓控告,意图驱逐矿监,并抛出砖石砸伤随从,有的民众冲入房中,放火抢夺器物等事。《明神宗实录》则载湖广巡抚支大可的疏奏,其认为“群奸激忠鼓噪,议处税课,以安地方。楚地辽阔,民情扩悍,易动难安。近自采木派饷,又益抽税开矿,追取黄金,搜括积羡,小民赔累不堪,嚣然思乱,乃有积棍指称税监吓诈噬人。”此疏虽可从侧面证明武昌民变之事为真,但并没提及打伤陈奉一事,同时陈奉此疏未见于其他书籍,应独为《万历邸钞》所载。
山西税监孙朝疏劾山西巡抚魏允贞,认为其“枭獍恶臣,大蠹国记,首倡阻挠抗违钦命。”万历皇帝很快下旨要求“该部院参看来说”,然而吏部尚书李戴等上疏参看的“山西巡抚魏允贞禀性太刚,任事太执……允贞独行孤立,多执少与,即阁部大臣时有争论,其不能曲意奉内。”但是此奏疏。并未上报皇帝,魏允贞依旧被罢免。文秉在《定陵注略》此条奏疏之后认为魏允贞为官正直,“魏允贞居官如此,而竟以奄讦罢官,舆论极为不平云。”([3]:卷五,p. 7a)
第四种为锦衣卫将各地矿洞、财税情况通过奏疏反应给万历皇帝,或请求开矿,或请求征收税额等。万历皇帝则将上奏的各地矿洞、财税派遣矿监税使进行征收开采,满足皇室及内府需求。此类内容现罗列于下:
武功右卫千户谢应魁奏献湖广金银真矿,下陈奉开采。
指挥王承谟奏庐州四府遗税,下税监暨禄带征解进。
百户李鎜奏请开湖广铜矿,下税监陈奉,兼管铸钱解进。
百户张钦奏献彰德等府遗矿三十二处。下矿监鲁坤开采。
百户吴镇奏征长江遗税。下税监暨禄带官征收解进。
百户李体仁奏征湖广遗漏船料税课。下矿监陈奉征收解进。
内官监监官王朝奏开山西煤窑……有旨,准开,取以济工用。([3]:卷四,pp. 6a-11b)
该部分内容前文也有所提及,《定陵注略》与《万历邸钞》所载应为一致,如有差池也仅是字词调换位置,核心意思并未有所更改。
最后讨论矿税进奉内库数额。万历二十八至三十二年(1600~1604)是矿监税使最为严重的年份,也是矿监税使进奉内库钱额最多的年份。早在万历二十四年(1596),有官员上报的税源及矿源信息使明神宗及部分官员对矿税产生了错误估计。即使各地官员及矿监税使纷纷上报万历皇帝,矿脉并不容易开采,且遗漏税额没有上报的多,但是勾起了明神宗的贪婪。万历皇帝不断下诏,要求各地矿监税使按时按量将税额、银两上奉内库,严厉惩治阻挠开矿的文官,打击征收税额不力的宦官。一系列事件导致矿监税使在各地横征暴敛,进而引起各地民变,中央及各地官员纷纷上奏皇帝企图停止矿税征收,回归传统定额税收。直到万历三十四年(1606),万历皇帝才因各地民变难平,矿监税使愈发膨胀,撤回全部矿监税使。
方兴在其《矿税银两、正额税课与晚明财政》中指出“文秉《定陵注略》根据亲族、友邻收藏的邸报及其他资料,记载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10年间的矿税银两,共有银569万余两、金1.2万余两,平均每年约银60万两,约为《明史·食货志》所记2倍。”[12]该作者认为《定陵注略》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1597~1606)的矿税银两记载存在税种缺漏、税额缺漏和年份缺漏三个问题。然而,前文所述《定陵注略》在此部分抄于《万历邸钞》时原本就有所错误,而《万历邸钞》本就是孤本,笔者通过对《定陵注略》三个版本之间对校,确实存在错误,如“浙江矿监刘忠进内库银千八百两。”而清抄本则为“进内库银一千八百两。”笔者统计,从三版本之间互校的结果来看,《定陵注略》中载《万历邸钞》所缺时间段有明显钱额错误的仅有四条。而在其他时间段,《定陵注略》与《万历邸钞》相比,《定陵注略》记载错误较多,前文也有所列举,时间、税额、税种均有错误。因此,《定陵注略》中出现错误并不意外,应以《万历邸钞》为准。
综上所述,《定陵注略》中转载的奏疏虽然是经过文秉裁剪后的版本,但是主要内容并没有进行删减,其可以作为《万历邸钞》中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定陵注略》中所记矿监税使进奉内库的钱粮数额亦可相信,其单独条目数据应为正确,但是其内库进奉总体数额,存在漏记和缺失问题,需要结合《万历会计录》《明会典》等书一并参看。正如《定陵注略》书名所表达的意味,“定陵”即“万历皇帝之陵寝,代指万历皇帝”,“注略”意为略记史事,并解释说明。因此,《定陵注略》可以作为《万历邸钞》的“索引工具书”看待,万历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1600~1604)《万历邸钞》缺失的部分可以用《定陵注略》中的内容进行补充,而非此时间段内的记载则应逐条以《万历邸钞》为准。
4. 结语
《定陵注略》作为文秉的私家纪事本末体史书,在明末清初的动荡时期,依旧能引经据典,论述详尽,实属不易。谢国祯曾在《晚明史籍考》评价该书“保存史料,尤为精确。”([1]: p. 80)目前学界也多数认为《定陵注略》内容详实,记载丰富。而且,笔者通过上述研究得出《万历邸钞》为《定陵注略》的重要史源之一。书中不少内容为《万历邸钞》中内容的复刻,因此,从严格的史源学角度来说,《定陵注略》的史料价值并不是很高。
但是,《定陵注略》分门纪事,体例完善,十分有利于研究者引用参考,反观《万历邸钞》虽为明代万历邸报这一一手史料的节录,现存抄本字体模糊,批注、圈点较多,研究者使用起来较为麻烦。因此,笔者认为后世学者研究中可以先将《定陵注略》中的有关内容找到,再回到《万历邸钞》的相应章节中进行引用,从而保证史料的准确性,进而对下一步的研究提供应有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