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App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Educational Apps
摘要: 在数字科技和互联网线上教育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教育类App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也存在着违规收集、信息滥用、过度索取权限等问题,使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秉持着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通过分析教育类App应用现状和后台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边界的合法性,提出了公开信息采集方式、完善隐私政策、严肃监管规则以及明确信息收集边界等互联网背景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政策建议。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online education, educational apps have been widely used, but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such as illegal collection, information abuse, and excessive access, which challenge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legal, legitimate and necessary”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tatus of educational apps and the legitimacy of the authority boundary of background coll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internet background, such as the way of public information collection, improving privacy policies, strict regulatory rules, and clarifying the information collection boundary.
文章引用:汪灵熙. 教育类App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争议解决, 2024, 10(10): 162-171.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10420

1. 引言

随着数字科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线上教育不断普及,教育类App数量猛增,已然成为人们日常学习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互联网 + 教育”的发展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将“网络教育”写入报告,并在“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部分提出要高度重视网络教育1。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出,要“发挥互联网优势,实施“互联网 + 教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发展“互联网 + 教育”,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创新融合,这已经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把数字中国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智慧教育[2]。教育类App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教育资源与社会需求的结合,它能够帮助学生在线学习,听取线上的课程,并且也能够帮助更多的人获取与考试相关的学习资料。教学备案手机操作、名师课程点击播放都为师生提供了便利。但是教育类App违规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对用户信息滥用、过度索取使用权限等各种问题频发,侵犯了使用者的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挑战。

2. 教育类App应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2.1. 教育类App应用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 + 教育”的不断推行,教育类App迅速发展并且得到广泛应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3.42亿,占互联网用户整体数量的34.6%。2020年1月到2020年10月,我国在线教育企业新增8.2万家,新增占比在整个教育行业中达17.3%2。2020年我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为3807亿元,同比上升21.5%。2021-2023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增速有所放缓,2023年我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4191亿元3。同时根据国内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教育类App的数量已经高达4128款,在统计的教育类App中使用最多是中小学类教育,往后依次是教育平台、儿童教育、职业教育、应试教育、教育直播、兴趣教育、教育资讯4。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教育类App的使用用户规模较大,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建设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2.2. 教育类App后台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边界及合法性

1. 划清个人信息收集权限边界的必要性

当前教育类App快速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用户线上学习和查找资料的主要方式。为增强教育类App用户的体验感和收集信息的准确度,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教育类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成为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但是用户信息采集过度、滥用个人信息等现象在部分App中频频出现,个人信息保护遭遇挑战。因此划清个人信息收集权限边界,区分用户必要信息和用户非必要信息,划定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的合法范围和违法范围,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关键作用。

2. 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的合法范围

在我国法律法规方面,《宪法》第38条5、《刑法》第253条之一6、《民法典》第111条7、《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第22条8等法律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刑法》中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民法典》围绕着个人信息须得到当事人知情同意的原则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目的和法律法规出发,在总体上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规定。《网络安全法》从整体上明确规定要遵循用户明示同意原则[3]。教育类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该得到用户明示并取得用户的同意。在相关政策方面,我国出台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教育App的开发和运行,需要加强对其的事中事后监督和备案审查机制,保障App用户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同时,该办法也规定对于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教育类App,各地教育部门及工信部门都会先以约谈整改为主,一旦任意私自盗用用户个人信息尤其是侵犯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将其从备案名单中剔除。同时,对于通过备案后又因违规被工信部门通报了的教育App,且有意泄露个人信息,甚至借此谋利,应该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退出并列入黑名单。《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也从国家层面明确规定教育类App的行为,以此来解决教育类App数量泛滥问题。这些出台的法律政策均从不同层面对教育App中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4]

教育类App后台收集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具有合法性,为防止教育类App过度收集和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教育类App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能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缺少信息的情形下,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5]。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明确合理,采用对个人信息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都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且该同意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做出的。同时,针对39类常见类型App基本功能对应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学校教育类App,其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需要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是注册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6],这从法律上对个人信息收集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3. 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的过度范围

互联网用户在使用教育类App时需要同意平台提供的隐私政策并公开后台权限。但多数教育类App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明显违反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教育类App平台超越收集权限范围,过度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目前用户在使用部分教育类App时,多数App要求用户公开自己通话记录范围、位置信息、短信、相册等用户的隐私信息。通过公开位置权限、通讯录信息以便寻找匹配的好友,为其提供便捷社会关系。但是该条款的收集可能会导致用户个人私密的社交信息泄露,并且一部分教育类App为了盈利收集用户的数据信息和喜好,以至于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加以利用,甚至于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平台提供者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合法、正当、必要”这项原则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设定教育类App的隐私政策内容。事实上,隐私条款内容规定完全超出“正当、必要”的范围边界是目前多数教育类App存在的问题,如果存在教育类App用户不接受规定内容,其后台则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其App。此种“只能被迫接受,否则没法使用”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用户的选择权和同意权[7]

3. 教育类App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多款教育类App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统计

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近年来有多款教育类App被工信部点名通报。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第一批)通报》,在通报中有学霸君1对1、智学网、互动作业帮等多款教育类App上榜。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二批)》。在第二批通报中,教育App占据了三分之二。包括智慧树、Classln、TutorABC、纳米盒、乐学高考、洋葱学院、小盒家长、小盒学生、乐教乐学、彩云小译等10款App。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第三批)通报》显示,AI音乐学院吉他尤克里里、无忧课堂、沪江小D词典、卡卡日语以及词道这5款教育类应用程序存在不同程度侵犯用户权益行为。2023年工信部发布第1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在通报的名单中,小升初同步课堂、懒人驾考、星火英语、贝聊家长版、同桌100、宝宝日常安全、宝宝玩数字等教育App被通报。9

Table 1. Notification on Apps infringement of user rights in 2019 (first batch)

1. 2019年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 (第一批)通报

教育类App的名称

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

学霸君1对1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智学网

不给权限不让用

互动作业帮

过度索取权限

私自收集个人信息

账户注销困难

根据表1的数据显示,学霸君1对1存在“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的问题;智学网存在“不给权限不让用”的问题;互动作业帮存在“过度索取权限”、“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账户注销困难”的问题。

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作业盒子旗下两款APP——小盒家长、小盒学生均被点名通报,知米背单词涉及问题最多。大多数教育类App存在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给权限不让用、账户注销困难的问题。

Table 2. Apps report on infringement of user rights in 2020 (second batch of 2020)

2. 2020年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二批)

教育类App的名称

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

智慧树

过度索取权限

Classln

过度索取权限

不给权限不让用

洋葱学院

过度索取权限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Tutor ABC

过度索取权限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纳米盒

过度索取权限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彩云小译

过度索取权限

乐教乐学

不给权限不让用

乐学高考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小盒家长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小盒学生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云南招考

私自收集个人信息

不给权限不让用

知米背单词

私自收集个人信息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不给权限不让用

账户注销困难

金程网校旗舰版

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私自共享给第三方

Table 3. Notification on Apps infringement of user rights in 2021 (third batch)

3. 2021年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 (第三批)通报

App名称

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

AI音乐学院吉他尤克里里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无忧课堂

强制用户使用推向功能

沪江小D词典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卡卡日语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词道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根据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AI音乐学院吉他尤克里里、沪江小D词典、卡卡日语以及词道存在“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无忧课堂存在“强制用户使用推向功能”的问题。

Table 4. Notice on Apps infringing on us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2023 (first batch)

4. 2023年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 (第一批)通报

App名称

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

懒人驾考

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星火英语

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贝聊家长版

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同桌100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宝宝日常安全

App隐私政策信息明示不到位

小升初同步课堂

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宝宝玩数字

App隐私政策信息明示不到位

根据表4的数据可以看出,懒人驾考、星火英语存在“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的问题;贝聊家长版、同桌100、小升初同步课堂存在“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宝宝日常安全、宝宝玩数字存在“app隐私政策信息明示不到位”的问题。

3.2. 多款教育类App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分析

表1表2表3以及表4的数据中可以看出,被点名通报的教育App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侵害使用者的个人信息:过度索取权限、使用者不输入自己的信息不能使用、收集使用者的信息不在合法合理范围、私自将用户个人信息共享给第三方、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向功能、频繁多次向使用者申请权限、未向用户明示申请全部隐私权限以及账号注销难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8]。在被点名通报的多个教育App中,知米背单词存在的问题最多,包括“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不给权限不让用”、“账户注销困难”问题。其次是互动作业帮和Tutor ABC,互动作业帮存在的问题是“过度索取权限”、“私自收集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注销困难”;Tutor ABC存在的问题是“过度索取权限”、“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私自共享给第三方”。最后紧接着便是Classln、洋葱学院、纳米盒、小盒家长、云南招考、金程网校旗舰版、贝聊家长版、学霸君1对1、智学网、智慧树、彩云小译、乐教乐学、乐学高考、小盒学生、AI音乐学院吉他尤克里里、无忧课堂、沪江小D词典、卡卡日语、懒人驾考、词道、星火英语、同桌100、宝宝日常安全、小升初同步课堂、宝宝玩数字。教育类App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严重的阻碍和威胁。

1. 教育类App采集方式隐蔽性强

与传统线下的教育信息采集方式相比差距较大,线上采集方式隐蔽性强。传统线下的教育信息采集有着明确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维度,而互联网教育信息的采集与传统教育信息的采集不同,有些部分教育类App通过使用网络爬虫、大数据收集、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违规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收集用户通信记录、摄像机、语音通话等个人信息,普遍要求公开用户的手机存储权限,甚至于会读取、新建、修改以及删除用户的联系人,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不断被违法收集,这些违法手段严重侵犯教育类App用户的个人信息[9],加剧了教育类App用户个人隐私权益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在通报的28款教育类App中,存在“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私自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的App包括学霸君1对1、互动作业帮、洋葱学院、Tutor ABC、小盒家长、小盒学生、知米背单词、金程网校旗舰版。这8个教育类App教育类App采集方式隐蔽性较强,私自收集个人信息并且将用户信息共享给第三方,违反了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复杂性,严重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隐私政策内容和告知不明确

隐私政策的设立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App应该清晰阐明隐私政策的内容,并且有义务提醒用户注意隐私政策和相关条款[10]。一方面,部分教育类App提供标准化格式合同来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和相关授权条款,隐私政策内容笼统不明确。合同格式化的隐私政策内容繁多且复杂,大多数用户不会认真阅读隐私政策的全部内容,这就会导致部分关键条款被忽视。同时,在隐私政策中用户只能被动选择“全部接受”才能获得教育类App平台的服务。部分教育类App通过隐私政策大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用户的隐私权、同意权和知情权难以有效保障。另一方面,部分教育类App隐私提醒告知义务未完全履行,用户隐私权不能得到安全保障。用户在首次登录使用App时平台会以弹窗的方式来提醒用户注意隐私政策,但是具体的隐私政策通常字体较小,并且往往出现在底端,用户对隐私政策中具体内容的阅读往往会忽视。在通报的28个教育类App中,存在“App隐私政策信息明示不到位”问题的App包括宝宝日常安全和宝宝玩数字。用户第一次使用这两个App时,教育平台所提供的隐私政策内容不明确,隐私告知义务未完全履行。由于这两个教育类App存在“App隐私政策信息明示不到位”的问题,就会导致用户的大量信息被教育类App后台收集,同时由于平台未完全履行隐私告知义务,这就会出现用户对隐私政策忽视的情况,从而弱化信息保护,造成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同意权无法保障。

3. App应用监管力度不足

传统的教育行业监管方式难以适应教育类App行业的发展。对从事教育类的互联网行业而言,监管难度在具体实施上还是面临着科学技术支撑和行业规范方面的问题[11]。一方面,传统教育行业是一种面对面进行教育的方式,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实地考察手段进行线下教育的监管,但对于互联网教育类App而言,这些监管手段在线上教育方面可能无法取得满意的效果,缺乏相应的着力点。另一方面,目前教育类App行业规范的监管力度不够,平台对注册申请门槛的设置难度较低,不需要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与认证,缺乏相应的硬性条件,平台内容审核机制存在着缺陷,这就会出现教育类App性质和内容良莠不齐的现象。同时对违法教育类App只是采取下架的处理方式,对于不良信息发布者未采取有效的惩戒措施,这就会出现违法的教育类App反复触碰法律底线的局面,从而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管理。这些面临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类App监管的难度,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从表1表2表3以及表4的数据可以看出,包括通报28个教育类App在内的所有App,都存在着对App应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4. 个人信息收集边界不明确

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在享受着教育类App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自己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用户在使用教育类App收集资料和线上学习时,App平台会要求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录、短信内容以及位置等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属于用户个人非常私人和隐密的信息,与用户个人的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密切相关。教育类App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没有明确规定收集信息的范围和边界,用户对其范围并不知情,同时App平台在收集信息时往往没有区别使用App时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对用户信息进行大范围的收集。在通报的28个教育类App中,存在“违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取权限”问题的App居多,包括互动作业帮、智慧树、Classln、洋葱学院、Tutor ABC、纳米盒、彩云小译、AI音乐学院吉他尤克里里、沪江小D词典、卡卡日语、词道、懒人驾考、星火英语、贝聊家长版、同桌100、小升初同步课堂。用户在使用这些教育类App时,教育类平台超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边界,对用户的必要信息和非必要信息进行收集,这会出现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4. 教育类App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4.1. 法律政策模糊以致法律保护专门性不强

现行法律政策中对教育类App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从原则性方面进行保护,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较少。《宪法》《民法典》《刑法》从宏观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实践起着指导性作用。由于对于违法教育类App所承担的后果、法律责任以及用户的救济途径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当社会现实发生具体情况时,现存的一些规定就更难以具体操作和实施,处罚结果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虽然目前针对教育类App的个人信息问题已经逐渐得到社会的关注和立法者的重视,但是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法律法规政策还难以更好地保护教育类App的个人信息,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就目前立法而言,缺少针对性和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以致很难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从而有效地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救助和服务。

4.2. 原有的规定难以适应教育类App新行业的出现

教育类App是时代发展进步的产物,越来越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和实践效果认可。教育类App作为新事物,原有对教育行业的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对教育类App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就会导致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按照原有的现行规定对教育类App进行有效监管,并且对违法教育类App进行有效打击,由此出现教育类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因此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来适应教育类App新行业的出现。

4.3. 教育类App开发主体过多导致品质良莠不齐

在App应用中,存在着教育类App数量过多的情况,在教育类App开发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种类型多个教育类App的同质化风险,导致用户在选择App时难以辨明真假,甚至大多数并非是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由于开发主体过多就会导致部分教育类App品质良莠不齐。同时部分违规教育类App通过科技手段转变自身的形式和命名来重新获得用户的信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教育类App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小程序多次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山寨”一些知名教育类App,如“作业帮”被山寨为“作业帮小助手”、“作业帮搜题答案”,由此获取流量支持,得到用户的关注力度。由于教育类App开发主体过多,难以把握大量的内容和App的品质保障。

4.4. 社会公众难以区分个人信息的必需性与非必需性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各地区也不断地开展各种普法活动,但是在我们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社会公众对自己个人信息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用户使用教育类App进行学习和查询资料时,App后台会要求用户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以此来使用该App,但是由于App后台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的类型多样,大多数用户在使用教育类App时无法区别使用所需要的必要信息与非必要信息,由此会认为App后台大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最终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

5. 教育类App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建议

5.1. 提高信息采集方式的公开透明度

由于传统线下的教育信息采集方式与互联网采集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要提高信息采集方式的公开透明度,实现个人信息全面保护。第一,对于互联网教育类App中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要作出明确提示和范围界定。针对于教育类App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内容往往落入兜底条款,由于教育App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兜底条款过于宽泛粗糙,这就容易导致教育类App在设置相关标准时进而滥用相关规定而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过度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类型作出较为清楚明晰的规定和详细界定,甚至于在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时所涉及到的用户特别在意的信息内容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考虑[12]。第二,规范个人信息收集的程序和流程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信息采集的公开透明。教育类App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通过采取身份证实名认证、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系统等措施来保障信息采集方式的公开透明度。教育类App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都会有自身平台系统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了保障信息采集的公开公正,用户在使用该App时要通过较为明显的提示方式告知用户对于信息处理的范围界定、处理方式及最终目的,坚持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个人信息全面保护[13]

5.2. 明示隐私政策内容和告知方式

教育类App运营方要完善隐私政策内容,履行隐私告知义务,通过对隐私政策进一步完善,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14]。一方面,教育类App运营方要完善隐私政策内容。教育类App应当根据自身教学内容和性质的实际情况来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和相关授权条款,使隐私政策内容具体化和规范化。同时隐私政策内容的设置上要主次分明,清晰准确,重点突出隐私政策中的关键信息和条款。同时,在隐私政策同意权限设置上,教育类用户可以通过部分接受和部分不接受来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育类App运营方要履行隐私告知义务。用户在首次登录使用App时平台会以弹窗的方式来提醒用户注意隐私政策,运营方要将隐私政策设置在突出位置,通过履行义务告知用户对隐私政策中具体内容和重要关键条款进行阅读,从而全方面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

5.3. 严肃App应用监管规则

加强对教育类App的监管力度,促进教育类App规范有序发展,是增进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性的关键所在[15]。一是提高教育类App平台注册申请门槛的设置难度和条件,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与认证。不同性质的教育类App必须持牌经营并依法纳入监管,从政策上规范平台的准入机制和产品标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边界进行不断的规范化管理,能够保障教育类App用户的个人信息能够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监管下有序公开和运行。二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加大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建立自律行会组织机构提供人才保障。通过培养具有监管能力的人才队伍和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对教育类App进行科学化监管,实现教育类App规范有序发展。三是建立多方协同的监管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自律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的多方面监管机制。在政府的指导下,不断推进教育类App平台实现自律,通过教育类App平台的自律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收集的信任度。四是加大违法教育类App的惩处力度。对于过度获取并且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教育类App,必须要追究App开发方和运营方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5.4. 明确个人信息收集边界

明确用户个人信息收集边界,加强信息采集的安全性,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一方面,用户在使用教育类App收集资料和线上学习时,教育类App平台想要获取用户相关的个人信息。教育类App平台可以根据自己想要收集的信息与用户签订协议,App平台可以经过用户的授权和明示同意来收集信息。另一方面,不同教育类App应该根据App性质和内容收集信息。教育类App应当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作出“必要”和“非必要”的区分,只能收集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的必要信息,如果存在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这就必须得到当事人个人的知晓和同意。

6. 结语

传统教育与数字教育相结合已成为当今时代教育领域的产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线上模式进行学习。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发展,促进了教育类App得到广泛应用与普及,但是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和其他权益,因此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刻不容缓。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教育类App侵害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在维护使用者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教育类App的有序规范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机统一,只有正确处理好教育类App应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从而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实现。

NOTES

1360百科。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http://baike.so.com/doc/26977428-28349341.html)。

2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www.cnnic.net.cn)。

32023-2028年中国在线教育行业市场专题研究及市场前景预测评估报告(https://www.chinabgao.com/info/1250492.html)。

4易观千帆数据统计:https://www.qianfan.tech/sail/view/tuna/index.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8《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9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s://www.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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