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10岁女孩遇害被抛尸绿化带,身中七刀,凶手是一名13岁的初中少年。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对蔡某某采取收容教养。该案件一出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与讨论,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如此恶劣、其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修改、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等一系类问题随之而出。今天的中国,法治贯穿于各个治理环节。为完善社区矫正,提出“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正是中国法制建设进步的生动写照。但这些措施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分子?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当区别对待?天生犯罪人1该如何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更应该做到法律获得人民的普遍遵从,但前提是获得普遍遵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2. 法治社会与未成年人的联系
(一) 法治社会关乎未成年人品性的塑造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是个包含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网络刻不容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学校、家庭要纠正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切实把思想品德放在重要位置。现阶段的普法教育虽然注重对犯罪的预防,然而却被部分未成年人利用年龄条件去采取犯罪行为,所以现阶段对于未成年来说最重要的并非是普法教育,而是品德教育,不去伤害他人便是最好的预防犯罪的方式。
其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宣传媒体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奉献有意的精神粮食。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认真整治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
最后,认真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为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或重新犯罪,社会、学校、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学校应继续大力推进校园法制副校长制度建设,同时建立防治学生暴力工作组,探索建立由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部门的多方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治理校园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他们犯的错,家庭、社会、学校都必须承担一份责任,为了使未成年人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全社会必须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为他们营造一个更加安定的社会环境,帮助他们拥有一个更加灿烂的明天。
(二) 未成年人体现法治社会的水平
少年强则国家强,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同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更多体现在未成年人身上。在我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自1986年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以来,一直都把未成年人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把未成年人列为普法的重点教育对象之一。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江泽民同志强调:“在青少年中加强法治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宣传、教育、司法行政、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在联手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年龄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为什么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出大幅上升趋势,这里边虽然有着主客观各方面的原因,但我们应当思考在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是不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现有的法制宣传教育模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观念是否需要更新。
依法治国,关键在法治,基础是教育。法治教育是未成年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促进未成年人形成良好行为习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3. 未成年犯罪的实质分析
(一) 犯罪起因的多样性诱使未成年人犯罪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网络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手机不仅仅对成年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也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带来了变化 [2]。不可否认,这种变化有好有坏,但形形色色的网络世界中有太多不可控因素,青少年的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受到不好的影响。各类短视频和网络游戏的出现,无疑会对学生的身心带来极大的冲击。某些网络游戏过于血腥、暴力,这些画面会对年龄尚小、心智还不成熟的学生产生不良影响,是导致学生产生暴力倾向的重要因素。
(二) 犯罪成本的低廉性让未成年人无视法律
10岁女孩被害案,比起案件本身,更值得担心的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许会加深人们对于“未成年人杀人犯法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印象。而由此带来的种种连锁反应和后果,将不堪设想。毕竟,在国内这种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已经有过不少先例了,比如之前湖南发生的12岁男孩弑母案、不到一个月又发生的13岁少年锤杀父母案、在到去年的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案等等。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些杀人凶手受到的最大惩罚也只是收容教养。
似乎是发现了这一缺陷,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相关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法制越来越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保护措施是因为其心智尚未健全而且有改造教育的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加区别的统一对待,既要考虑未成年犯罪的特点,也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3]。
(三) 司法保护所固有的缺陷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伤害了未成年人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现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应注重其的完善发展。虽然国家从理论指导、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等不同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象更多的集中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而缺少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司法保护;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且大多散见与其他法律之中。对此,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弥补法律漏洞,细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规定,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主体观念,畅通未成年人诉求表达;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立法;提高少年执法队伍专业能力、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人员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实施。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我们不能无限的保护,不能不加区别的保护。因为有的是真弱势,有的是浑水摸鱼。如果我们不加区别的保护所有未成年人,最终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最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惩处,其实很多时候错过了最佳改造和教育他们的时机。越是小的时候,越是容易改造教育。而越是长大后,性格开始成形,越是不容易改造。因此,用这样一个年龄界限去一味地保护未成年人时,其实也是在害他们,因为我们自己白白贻误了最佳改造和教育他们的时机。
今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便弥补了这一缺陷,两部法律只有相互支撑、共同发力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
4. 针对未成年犯罪现状与司法现状提出的解决措施
(一) 针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犯罪心理评估。
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经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这样的人就如同一头野兽走进了城市,路上的红灯对他是没有意义的,他只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当然这是早期学者的思想,但这个“天生”就如同现在的痴呆、弱智等。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社会也存在这样一种人,他天生没有情感的能力,而我们也无法用人类最基本的情感来制约他,最可怕的是这种人同时在做自己的事情上却绝对到位,所以也属于“天生犯罪人”。针对这种人现有的法律难以进行预防与控制,所以必须采取犯罪人的心理评估,只要属于这种类型,一发动犯罪便要进行长期的监控。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进行犯罪人心理评估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区别对待的前提,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举措。
(二) 建立问题青年的信息档案,采取因人而异的教育和关心措施。
首先,对于信息档案应当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保管,采取绝对的保密措施,不可对未成年人之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却有以下值得改进的空间:第一,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封存对象范围过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二:就封存的执行主体来看,法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是适用该制度的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部分主体可能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未成年犯的管教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这部分群体所实际掌握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应当封存,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所以应当适度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以犯罪的社会危害陸和人身危险的大小为判断标准,打破“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的藩篱。应当尽快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可能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身份信息以及其他案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其保守秘密的具体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应当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促进各部门衔接与配合,确保该项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根据信息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犯罪起因、成长背景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以帮助他们走上社会。李鹏委员长曾在未成年犯罪座谈会上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给出路” [5]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也给予他们出路。少管所、工读学校、劳教所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根据不同的信息档案,进行分类研究,同时需要专业人才进行引导与沟通,这些单位在对青少年的管理上,要满腔热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他们转变,当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会后,不能歧视他们,要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要防止他们第二次犯罪。
(三)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护未成年的同时推进法治建设。
今年6月1日即将实行新修改的《未成年保护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1) 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增设“政府保护”专章,由各级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并且在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七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2) 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办案时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机关必要时应当实施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3) 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细化家庭监护职责,监护人应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至少每周与未成年联系交流一次。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从业禁止,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4) 防治网络沉迷,制止未成年网络欺凌,建立统一的未成年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与此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了大幅度修改:
1) 由五十七条调整为六十八条,包括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对不良行为由“预防”改为“干预”,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2) 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 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要求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4) 完善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新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规定。明确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等,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而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司法保护时可以国家亲权思想、儿童最大化原则、教育刑罚理论为基本理念、以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现状以及我国现有理论与不足为实践来源,建立起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 [6]。借鉴域外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优秀经验,借鉴其立法,从他们涉及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去摸索其少年法立法规律,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少年法体系,构建更加完善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维权机制,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并将司法保护与其他保护进行有效的衔接,充分发挥各个主体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指导作用。在未成年人司法组织建设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少年警察队伍、缓刑官制度,日本家事裁判所的调查官制度、少年矫正机构,以及德国和日本少年法院 [7] 的设置,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
5. 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世界是不完美的。正因为不完美,我们才需要法律;正因为不完美,我们才需要执法和司法机关;正因为不完美,我们才需要隔离罪犯,保护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同时,未成年人肩负着强国的使命,其应该是在父母、学校、社会以及国家的共同教育和保护下成长为优秀的一代,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且,我们90后已逐渐步入社会,走上不同岗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希望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制度更加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并辅之以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政策、制度等的落实进行全程监督,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体制的完善。
NOTES
1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经提出一个概念,叫天生犯罪人。他认为,有一种罪犯,在生理、心理或体质方面,与常人有着天生不同的特质或因素,属于天生犯罪人。为此,他还研究了3000多名罪犯的头盖骨,并进行了病理解剖学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天生犯罪人就是原始野蛮人的一些特征,在这些人身上返祖的反映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