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区业主集体行动的逻辑探析——以宁波市蔚斗一区为例
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of Owners in Grass-Roots Community—Taking the First District of Weidou, Ningbo City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OJLS.2021.94073, PDF, HTML, XML, 下载: 499  浏览: 936 
作者: 汪 瑞: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城市社区集体行动行动逻辑Urban Community Collective Action Action Logic
摘要: 基层社区业主集体行动的逻辑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对宁波市蔚斗一区业主的集体行动的探索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解释城市社区中公众参与和集体行动困境,并对业主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行探析,发现行动精英、共同利益、社会资本与制度规则这四个因素保证了集体行动的发生与进行,从蔚斗一区一个小社区的研究发现了城市社区业主集体行动背后的深层逻辑所在,从而一定程度上探寻了“搭便车”问题的出路。
Abstract: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of grass-roots community owners has always been a hot issue of social concern. Through the method of case study, the exploration process of collective action of owners in Weidou No.1 District of Ningbo City is deeply analyzed, to further explain the dilemma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urban communities, and analyze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of owners, and find that the four factors of elite action, common interest, social capital and institution-al rules ensure the occurre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llective action. Through the study of a small community in Weidou District, this paper finds the deep logic behind the collective action of owners in urban communities, and thus explores the way out of the problem of “free rider” to a certain ex-tent.
文章引用:汪瑞. 基层社区业主集体行动的逻辑探析——以宁波市蔚斗一区为例[J]. 法学, 2021, 9(4): 514-51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1.94073

1. 集体行动的背景介绍

(一) 理论背景

国内学者和专家普遍认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主要受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我国的社区治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位制到街居制的历史变迁,目前正处于从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变的过程中;二是社区管理方式由于私有产权房的出现而发生巨大改变。“城市商业小区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出现,使学者认为‘三驾马车’(即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将改变社区治理结构。” [1] 二十世纪以来,国内学者们对于城市社区治理确实投入了很多精力和时间,但是社区管理中的基础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现如今的小区中,只有居委会与物业“两驾马车”有真正动起来的痕迹。其中物业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承接了传统居委会治安、卫生、设备维护等日常事务,呼应了以经济市场化为主要维度的国家改革模式。而作为第三驾马车的业委会则存在着主动性不够、地位不够、监督不够等一系列问题。

业委会自诞生以来,其运作与发展主要是这两个方面:维权与自治。成立方式一是自上而下推动成立,上海较多采取这种模式,由于上级推动成立导致其行政化色彩较浓,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二是自下而上成立,这就是前文提到的由于维权而自发性成立的业委会,这种类型的业委会在短期内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力,但后期维权结束以后继续发展成自治组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主要是要真正动员业主广泛参与的难度较大 [2]。

在实践中,社区的公众参与是个难题。社区中业主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哈丁的“公地悲剧”认为,“在一个信奉公用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趋之若鹜地追求他们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就是所有人的目的地” [3]。曼瑟尔·奥尔森的理性选择理论也提出,个人理性并非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个人理性在达成集体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倾向于选择“搭便车”。奥尔森认为,“集体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可以等同或类似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4] 出于“经纪人”假设的考虑,每个人都会尽可能的消费和使用公共物品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控制和减少自身在公共物品上的投入,从而做到自身投入最少而享受最大的公共服务。而且一般个人的行为在集体之中能很好的隐藏,所以很难发现其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共享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存在着巨大的“搭便车”诱惑力,“公地悲剧”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道格拉斯·诺斯、约翰·卡特等“意识形态”理论学派则认为奥尔森等人的理性选择理论对于集体行动的看法过于悲观。他们认为,人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灌输传授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以及社会习俗和伦理道德法则会约束人们的行为,避免集体行动的困境 [5]。除此之外,有研究表明,影响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有无意愿去提供公共物品,当一个人是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时,“搭便车”的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就很小,这就能看得出公平的环境对个人的决策有重要影响。

社会资本理论也常被用来解释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奥斯特罗姆认为,在个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的困境时,除了意识形态,还需要有作为社会资本重要形式的规则和制度的有效运行,否则很难克服“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奥斯特罗姆结合社会资本理论,构建了以声誉、信任和互惠为核心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提出声誉、信任和互惠是影响利益集团成员合作的重要因素,且三者之间相互影响 [6]。

总的来说,理性选择理论、“意识形态”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这三种理论都为解释集体行动的困境从各自角度做出了深刻的分析理解。本文将以宁波市蔚斗一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转为例,进一步分析城市社区中业主集体行动的逻辑。

(二) 现实背景

蔚斗一区位于戚家山街道蔚斗社区,小区建造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宁波开发区建设初期,是北仑最早规划和建立的居民住宅小区之一。蔚斗一区是个典型的无物业老小区,有居民楼17幢、居民583户。2010年之前,蔚斗小区都是由物业来管理的,由于物业管理人员的不作为,小区内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楼道堆放杂物造成安全隐患、车棚灯损坏长期无人修理、邻里纠纷频发、小区环境卫生差等问题。治理主体的问题主要包括主体的参与问题和结构问题。其一,治理主体主要包括物业、小区居民,2010年之前的蔚斗一区,居民们大多处于一种潜在的状态,他们并没有意识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并且也没有供他们参加公共事务的平台和渠道。其二,主体结构问题是由于蔚斗一区居民老龄化严重,而且流动人口也比较多,所以要将他们组织起来参与小区治理之中十分困难。

2. 集体行动的逻辑探析

(一) 行动精英:社区集体行动的领头羊

社区集体行动想要克服“搭便车”问题带来的消极性影响,首先需要一小部分积极行动者自愿加入到集体行动中,以他们的影响力来带动剩下的一大部分社区业主进一步投入到集体行动中。而这一小部分的积极行动者通常被称为“关键群体”或“积极分子”,他们以自身的经验和财富去负担着集体行动最初所需要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是金钱基础,也可能是风险成本,群体也自然会认同这些积极行动者的前期付出,并在后期予以声誉的相应回报。他们这一小部分人之所以能够勇敢担当起集体行动的领头羊责任,是因为他们具有可贵的公民勇气、无私的奉献精神、高效的行动能力和坚强的品质基础,他们被称为“行动精英”是理所应当的。一个社区就是由一个个互不认识的小家庭所组成的一个小型的“陌生人社会”,刚开始大家都互相不认识,自然很难相信身边的街坊邻居,信任障碍使得社区联系网难以构建和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有待提高,由此引发社区社会资本不够和社区动员网络构建的困难。总而言之,城市社区治理需要社区行动精英起好带头示范作用以激活社区内的社会资本。

在社区党委的带领下,让小区党员主动揽起责任使命,争当业委会成员。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也根据蔚斗一区业主委员会中党员比例高、奉献精神强的特点,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红色”业委会成为小区自治的核心力量。

业委会成立之后,蔚斗一区出现了一批积极热心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人物,如小区业委会主任程明法、蔚斗社区毛毛虫亲子故事会发起人、女童保护公益宣讲人:丫丫妈妈、党委书记唐永良等。

2018年8月,蔚斗一区在社区、业委会的支持下,三天时间已向400来户居民家庭发放了垃圾袋和桶。小区业委会主任程明法带领居民把小区管理的井然有序,在居民中有着很高的威信,从桶位改造开始就跑前忙后张罗分类的事,通过微信群和张贴通知的形式使小区业主都能清楚知道垃圾袋和垃圾桶的发放时间和地点,以进一步做好垃圾分类的工作。由于做好了垃圾分类方法的宣传工作,小区居民被充分调动了起来,纷纷表示要参加到垃圾分类的行动中。“如果我们大家都能提前在家将垃圾归好类。”居民梁丕贞说,“长期保持并成为一种生活习惯,社区环境也将变得更加整洁美好。

丫丫妈妈发起的毛毛虫亲子故事会自2015年开始,每年的国庆后到元旦前的这段期间,都会发起“援助西部,捐衣暖冬”的爱心行动,共回收衣物二百余包近千余件。“毛毛虫亲子之家”还会组织亲子家庭登上爱国教育名山戚家山开展“我为戚家山代言”之公益行系列活动。50余户亲子家庭在毛毛虫社团创办人丫丫妈妈的统一安排下沿着戚家山游步道对白色垃圾进行清理。社团成员通过寓教于乐的现场知识抢答和游戏项目宣誓了一同加入实现“绿色浃江畔、森林戚家山”小城镇规划建设发展目标的决心和愿望。

行动精英一般都具备以下两个重要特质:

1、积极行动和公共服务精神

现如今的业委会组成人员,他们都是来自各自行业的精英人士,比如医生、老师、律师等,因其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较高的经济水平,他们在社区中相较于普通业主是更愿意积极投入到社区公共事务中的,不仅是为大家服务,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在蔚斗一区中,扮演行动精英角色的是以程明法为主要行动者的业委会筹备组成员。业委会组成人员一直都尽可能的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去帮助整个社区。正是由于这些行动精英的无私奉献、积极行动和公共服务精神,使得业主感受到了集体行动的成果,业主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互相之间也越来越信任,“搭便车”的问题进而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2、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集体行动想要顺利进行,不仅要有积极的心态和无私的奉献意识,更需要行动者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只是和丰富的经验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是拥有一腔热血和排除万难的决心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律师、教师等职业便利在这种时刻就充分体现了出来,由于拥有了蔚斗一区业委会成立及运作各方面所需要用到的管理、法律权力等方面的知识,相关行业的业委会成员就能更好的处理公共事务和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业委会才能合法合规的和各位业主进行沟通和合作。

(二) 共同利益:社区集体行动的活力源

共同利益是一个集体能够一起活动的活力之源。一个独立的业主在活动时会面临两个选择:一个作为个体参加集体行动,这时他所享受到的是共同利益;另一个就是作为个体单独行动,这时他追求的就是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比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当两者之间的成本收益存在巨大差距时,业主自然能够据此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选择。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蔚斗一区或多或少也存在着一些小的问题,但是并未发生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大问题,所以业主们自然是选择追求自身个人利益而放弃公共利益,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使得业主委员会在很长时间内都形同虚设。在此期间,业主们的集体行动之所以没动起来,就是因为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成本收益比方面,个人利益占上风,追求个人利益收到的损害并不是很大。而在第二届业委会开始之后,之前所累积的一些小的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慢慢变大,导致业主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如:维修外墙漏水的大额经费使用不透明,电梯使用故障频发等。问题的升级使得集体行动一触即发。

(三) 社会资本:社区集体行动的连接器

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中,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现 [7]。社会资本的逐步累积对于社区成员而言是有巨大好处的,资本增加成员之间的信任也会随之提升,进而制度也会进一步加强。蔚斗一区在实践中也得出了这个结论:社会资本的增加使得业主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增强,长期以往自然互相之间的信任感也会增加,这样整个蔚斗一区的氛围也会变得和谐起来。

业委会建起来了,怎样才能管好社区?新一届业委会认为人心齐是一切事情开始的基础,为此,业委会用一个月的时间挨家挨户上门沟通交流,征求意见。通过走访,业委会发现,很多矛盾的产生其实都源自沟通不够。

找对了“病症”,就可以“下药”了。2017年下半年,业委会接连策划了两场活动。一场是组织小区100多个8周岁以下儿童过集体生日,一场是组织小区60周岁以上老人一起过中秋节。“成效非常明显。这一年,小区物业费终于收齐了。

疫情暴发以来,北仑蔚斗社区蔚斗一区业委会副主任程明法放弃个人休息时间,围着“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打转,成了小区里的“守护人”。面对汹涌疫情,在老程带领下,蔚斗一区业委会迅速出台一系列防疫措施。不仅开展防疫宣传,在所有楼道口张贴宣传通告和疫情防控宣传画,在业主群、管家群里群发疫情的实时动态信息,并且提醒业主做好相关防护;对小区内所有公共区域、楼道及业主能接触到的地方进行消毒;摸排了疫区返乡人员,在接到消息有居民可能是从重点地区返回小区,不愿接受居家隔离信息后,第一时间与小区居民核实情况,实地走访邻居确定此人是否返回当地,是否与本小区人员接触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导该居民做好居家隔离。

(四) 制度规则:社区集体行动的稳定剂

合理合法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要素,在法治社会中的我们,做什么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制度规则是集体行动的重要参考标准和社区的稳定剂。相比于其他小区在维权时采用的拉横幅、喊口号等表面形式主义的这做法,蔚斗一区业委会的成员采取的是普及政策法规、明确权利的方式正确引导广大业主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合理维护权益。

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业委会通过空间挖潜,将小区停车位从原来的106个增加至178个。在遵循就近和登记先后原则的基础上,在车位分配上,业委会还定下了积极配合小区工作、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优先分配原则,并规定,如违反规则,已分配到手的停车位将被取消。如今,走进蔚斗一区,只见一车一位,秩序井然。这种把垃圾分类和小区车位挂钩的做法成为了小区治理成效的最好体现。

小区治理要投入感情,也要运用智慧。业委会成员不仅在和小区居民的沟通交流、走访劝导上投入了很多精力和感情,而且还运用了一些激励措施把垃圾分类和停车位挂钩起来,合理有效的解决了两大难题。

3. 结论

集体行动的逻辑探析得出的结论就是要综合四点重要因素的作用,行动精英、共同利益、社会资本和制度规则都是集体行动有效进行的必不少的条件。行动精英是集体行动的发起者,他们是打破“搭便车”现象的关键所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也能更好的动员广大业主。共同利益是社区业主联合起来的原因,正是由于共同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他们才会毫不犹豫的选择投身于集体行动中来。“由于产权私有化,才出现了哈贝马斯所言的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和私人独立性、自主性基础上的公共事务决定问题。” [8] 社会资本是让社区居民连接起来的关键之处,积累够了充足的社会资本,社区居民之间的联系才能更紧密,联系多了就能消除掉很多小的摩擦和分歧,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更好的参与进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制度规则在社区集体行动中发挥的是维持稳定的作用,是业委会维持社区稳定活动的重要保障。

蔚斗一区在探讨基层社区业主的集体行动逻辑的过程中,走过不少弯路,也经历不少挫折,最后得以成功,全靠以上总结的四点因素的推动作用。其中,对业主利益的强调和精英的动员、业主的广泛参与是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两个基本要素。当代基层城市社区业主集体是建立在维护自身和群体利益这一共识基础上,反过来说,完善的集体行动也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得以保障的条件所在。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业主的集体行动中看到利益要求向权益诉求的逻辑转变,这是否预示着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某种特征及趋势,还需要在以后的时间中进一步的求证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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