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体系解释的掌握与运用,对法官办案效能与限制法官随意司法大有裨益。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多使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却将体系解释等更正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置于一边。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初步位阶的亵渎是这种方法的典型体现。穷尽其他解释手段仍无法得出解释结论下无奈时方能选择社会学解释,辅助功效是它的自身定位。鉴于体系解释理论上的重要性和实践中的边缘化,使我们迫切需要详细研究体系解释的特质,在解释方法体系中的位阶,体系解释的具体构成规则,体系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误)用等问题,以期为法官的裁判工作提供些许帮助。
2. 文献综述
现实生活状况中大量制定法律的背后,首先法律自身的不足、其次语言转化成文字进入法律文本会发生歧义,目前有大量的疑难案件亟待合理进行解释,单纯直接使用社会学解释不是长久之计,体系解释具有融贯性的优点,对体系解释的研究十分需要。本文将从所见所到的文献材料为基础,综述近年来学者们对体系解释的研究,对于完善体系解释在案件中的运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体系解释认识方面,陈金钊教授将体系解释归入文义解释,认为它是宽泛意义上的文义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那种“不能就条文孤立地理解条文”的解释 [1]。梁慧星先生 [2] 则认为,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编、章、节、条、款、项、目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看出来两者对体系解释看法的维度不太一样,但这两种都属于体系解释的组成部分。王东海把刑法体系解释分为条文内部、条文之间以及整个刑法典之间、法秩序统一性、法的规范逻辑与情理价值之间四个层次,即“微观”“中观”“宏观”“全局”,因此可见反映了体系解释有多个层面。他认为刑法条文是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不可断章取义,不可只见单个条文之“树木”、不见整个刑法体系和法律体系之“森林”。下一些案件引起争议,主要根源在于没有科学理解和合理运用刑法体系解释方法。他对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关于刑法的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所谓的体系解释中,并不是单独地孤立观察某个法律规范,而是要观察这个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联;这个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都是共同被规定在某个特定法领域中,就此而言,它们共同形成了一个“体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体系解释的方法又称为语境解释方法,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依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结合相关法条的法意进行解释 [3]。这些可见王东海学者对体系解释认识层面的深入,也反映了体系解释的各个层面。关于体系解释在法律解释的定位,对于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是否有某种位阶关系,有人持否定说。他们认为法律解释方法都是法官可以自由选择的方式,如何选择使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因为各种解释方法发挥着各种不同的作用,德国学者 [4] 认为解释方法中没有一个优先的顺位,只要一种解释方法更有利于得出一个正确结论,即为可适用的办法。各种解释方法不存在优先顺序的问题,也不存在你效力强弱的问题。日本学者有认为各种解释方法都只不过是服务于法律解释妥当性的需要,只要某种或某些方法能得出最妥当结论,就应当采用此种方法进行解释。有人持肯定说。彼得林斯基赞成在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存在适用的先后顺序。王泽鉴采取折中立场,不认为各种解释方法具有一定不变的位阶关系。也不认为解释者可以任意选择一种解释方法以支持其论点。每一种解释方法分量不同,但须相互补充,共同协力,始能获致合理之解释结果,于个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之理念。综合上述,否定说存在严重不足,各种解释方法存在初步性的或推定性的优先次序,这一点的明确是进行法律解释下一步的前提。在体系解释的具体方法这一块,关于体系解释的具体方法,王利明 [5] 提到的规则有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推定规则、借助整体来理解个别的规则、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他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在另外一方面也可以说成是法律的位阶,陈金钊 [1] 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很多解释规则,如上下文解释规则、整体法规则、尊重法律构成的诸多原理规则、不一致的政策、遵循先例原则、黄金规则等。杨铜铜 [6] 在体系解释的思维依据中写到的有同一术语同一解释规则、概念相对性规则、单独概念不能生成裁判规范规则、同类解释规则,又提到关于共性的法律解释规则有明示其一排斥其他规则、上下文解释规则、相同事项规则和无赘言规则。所以我们可以归纳到关于具体规则主要普遍认知包括同类解释规则、一直用法假设规则、禁止冗余规则。
总结如下,体系解释又可以称为整体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相关法条的,阐明法律条文含义。体系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其的初步位阶,除非有相反例子且加以证明,否则应该按初步位阶进行使用,放在法律解释的第二位。体系解释主要的具体规则包括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无赘言规则。体系解释在疑难案件中体系解释有其独特的优点。随着立法进一步完善,掌握体系解释方法是为了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提升效率的有力手段,不限于错误地孤立使用形式逻辑推导,保障规则中心主义。我国对体系解释处于继承他国的状态下,体系解释最早的译法由德语翻译过来,出自台湾杨仁寿的著作 [7],除此外还有组织解释、系统解释等别称,两大法系对体系解释有着解释活动应该遵守的思维标准和指令,早年对体系解释的具体规则研究不多,后来对具体规则的研究的界定如此纷繁,目前研究是国外研究的中国大杂烩,理论分歧导致难以进行实践应用,所以急需合理界定具体规则。
3. 体系解释的概念
体系解释从整体出发,是指凭借法律条文所处位置及有联系的条款之法意的解释手段表明条款意义。这种解释透过制度的体系性出发来论述文本含义归结于体系制度自我完善。
罗马时期就有了体系解释的思想,罗马法谚:“没有考察法律的全部内容,而只引用了该法律的细微部分就进行评价和解答,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看来是不正确的。” [8] 彰显体系解释的基准是体系的共同性。
解读是在外在体系还是内在体系,在此基础上体系解释被卡纳利斯归为两类。“以外在体系为基准解读,延伸了文义解释;内在体系前提下的解释拉长了目的解释,换言之指它的更高程度……” [9]。彼得林斯基认为法律体系凭借法律的外在体系,不该归入内部体系 [9],可见学者相异较大,但内外体系的划线意义非凡,因为前者归入目的和文义解释,后者归入体系解释。
学者对合宪性解释能否纳入体系解释看法不一。合宪性解释被有些学者不再以外部系统考虑。狭义方面上理解,体系解释具有独特的含义是王利明的观点,它局限于部门法内部,把借助宪法来解释部门法排除在外。我将合宪性解释归入体系解释特定情况。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被用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即解释现有法律通过遵循宪法的精神来,也属于体系解释的组成部分。一些德国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仅仅是体系和目的解释。但也要将合宪性解释区别于宪法解释,其目的是看法律条文的解释与宪法是否冲突,对法律解释的结果做合宪性考量。将解读后掌握的宪法内容放到释明法律过程中,宪法解释必然首当其冲,毕竟合宪性解释手段不可摆脱最初对宪法内容的解读。
4. 体系解释的位阶
不同解释手段可否存在位置秩序,凭借这一点能来弄清各类解释手段运用的的先后吗?这在解释手段上起着很大的困惑。
有人持否定说。他们认为法律解释方式能够自由被法官选择,一律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还有怎样挑选抉择,是因为不同解释方法发挥着各异的作用。解释方法中没有一个优先的顺位是一些德国学者的观点,只要结果是有利于得出一个正确结论那么不论何种解释方法,即被称作可适用的办法。各种解释方法不存在优先顺序的问题,也不存在效力强弱的问题。而日本界的学者也有类似各类解释方法都是为解释妥当合理性的需求。获取的十分妥当结果是在这些手段的运用下,便应当采取该手段来解读 [10]。
有人持肯定说。法律解释各类手段中存在运用秩序被彼得林斯基所认可 [10]。
处在中立位置的王泽鉴,他保守角度不赞同解释者在支撑观点时可随意选取手段,也辩证地不支持有僵化不变的前后顺序来匹配各类解释手段。各种解释手段要在个别案件中适当处理双方权益,贯穿正义信念,由于分量有所不同,便需要联合协助与补给,恰当解释成果才能显现 [11]。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各类解释手段具有第一步的或者换言之是默认性的优级秩序。对于初步的优级秩序意味着特殊情况会受到较为匹配的解释手段的冲击,该法律解释手段一般被看作处在领先位置。
(一) 体系解释适用基础——确定文义可能包含
从断定文义涉及涵盖的内容、社会成果、探究创立法规的意义等三个维度考量法律解读。之所以把认定文字含义涵盖内容当成体系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因为① 解读文义是运用法律条文不可或缺的,认定法律文义涵盖内容为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件打下基础。② 认定法律文义涵盖内容为了彰显法律威严和供给精确凭据于裁判。③ 认定法律文义涵盖内容对法官肆意曲解法律起到遏制效果。④ 解读势必忠于文字,摆脱含义曲解它的意义是万万不可的,必须坚守实际且不盲目。⑤ 法律文义涵盖内容就算做把狭义法律解释围起来在一起。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被区分开来,确认法律文义涵盖内容后,下一方法是进行狭义的法律解释还是应该进行漏洞填补才能被确定。
正因为认定文字含义涵盖内容,这把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划分界限开来,那么文义解释就该处在第一位。如果条文确切内涵不能被文义解释手段揭出,则体系解释手段理应被琢磨使用。体系解释获取解读的办法是连接法律条款上下内容、在某项制度的位置等要素,对文字上所有内涵的探索是该行为要做的,它排在各种解释手段中的第二位,同样一点是出于遏制解读背离文本的考虑。
(二) 体系解释优先于其他论理解释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先后顺序被确定的因素主要有下列几点:
1) 各种解释方法对于立法本意的尊重程度。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转达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结论,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配备联系决定法律解释手段 [12]。法治社会司法权力必然不超过立法权力限度,所以尊重立法者意志较高的解释方法应当处于较为优先的序位。
文义解释是为确保明白条文含义通过坚定依照立法者设计出来的法律条文来实现,裁判者对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尊重在此体现,最为优先是其该放的地位。确定相关法律规则的含义通过上下文是体系解释的体现,仍然是依据法律文本且直接尊重了文本的含义,便列在第二位。而目的解释依靠文本可能确定的立法者目的,以此来探明法律条文,历史解释凭借的解释依据脱离法律文本本身,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因素被探究时存在一定推断的因素。司法者自由裁量的因素明显过高在社会学解释并不罕见,因此来说目的、历史和社会学解释位于体系解释的后面。
2) 各种解释方案在解释人员之间的共同了解程度。此处的共同了解程度,涵义有准确发现妥当的解释结论方面的解释方法的功能,具有明显差异。
与共同了解程度较紧的解释方法序列较为优先,解释者价值共识的要求最高,所以应当处于最为优先的地位便是文义解释,之后为体系解释,再次便为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个体主观性较强表现的解释方案列于末尾。研究法律解释学目的之一就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排列有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的实现与传承 [12]。
3) 各种解释方法与法律文本程度的多大结合。文本作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任何法律解释偏离以文本为中心的目标都是大忌 [12]。凡是能够从文本中得出解释结论的,就不应当采取过多的价值评价。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首当其冲的必然是文义解释。与文字关联繁密的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反面解释手段等,都应当优先于别的法律解释手段来运用。
5. 体系解释具体规则举要
(一) 同类解释规则
罗列的具象事物的前面规定了一般种类,一般种类需要和罗列的人或物便是相同性质的种类,这就是所说的同类解释规则。
例如,比较法上,有法律规定:饲养狗、猫、鹦鹉和其他动物必须申请许可。此处的“其他”动物为类动物,所以在同类解释规则下,“其他动物”应当是与被列举的动物属于同一类别的动物,应当属于“动物”的下位概念。狗、猫、鹦鹉等动物属于宠物,其功能在于供人们消遣和娱乐,那么自然猪牛羊等畜牧业动物不包括在内 [13]。
同类解释就是用力免除概念含义的冲突,凸显概念系统化。将概念和术语置于特定语境中同一表达叙述是同类解释的要求,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存在。举个例子,放置于过错责任和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所表达含义差异显现。正如英国的法律解释规则三种常见规则中的字面规则,法律制度含义需要参考上下文来确定 [13]。
例示性规定中的“等”字起着兜底作用是因为经常出现事物不完全罗列 [13]。首先是考虑罗列的项目被总括,或者罗列项目性质类似的状况被略过了,即里面有两种概率。一般是进行总括的“等”字,表达“等内”意味的如小红、小明、小王、小黑等四女孩。“等”有着后者的意思在法律条款中常常出现,表达“等外”的含义表明类似状况相的内容依然存在。比如《刑法》第320条供给伪变造的护照、签证等进出证件被规定在“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中,这是立法人员主动存留的做法,表明蕴含着别的影响情况 [13]。
第一是设定立法技巧被立法人员遵守,第二是依赖条款具象化发展状况,这两点是讨论运用同类解释规则的基石。相反举例不多就很难弄清共同项目,当条款特别列举项目十分具象且丰富时可以总结运用半径,这样将会导致同类解释规则效力发挥不足。再次,适用时因为概括性词语本身的抽象性,所以需要对概括性词语本身进行限定,否则容易导致将本来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项包括进来,会违背不赘言的要求。
(二) 同一解释规则
同一解释规则,字面上理解“同一词语、同一含义”,这一要求被规定在立法的法律解释规则中。法谚中云:同词同义,异词异义。“同一概念尽量使用相同词汇”是立法人员在进行法律起草中所遵守的。立法的过程中的立法人员,凭借立法技术这一视角,本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系设计法律,也遵守法律用语含义的一惯性。表现在司法适用上的该标准,解释过程中的语言规则也被称呼。
同一术语同一解释规则具象要求做解释时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部门中相同的词语或概念一同对待,该办法不仅使得法律意义具有安定性,而且利于统一法律概念。必须做出一样的解读结果就针对相同词语来说,这是我们要做到的,不论文本所处地方,乃至各类法律部门,同一个语词得到相反的解释绝对有问题,映衬出解释的无矛盾。
一种方法是依文本内容,另外一种凭借解读探求其确切意味,上述方法是针对相同法律部门内相同学术用语的,如《刑法》97条对“首要分子”进行了界定,那么第103、104、105、170、240条等相关条款中的“首要分子”的解释要与97条含义界定作同一解释 [13]。
在有些会存在允许“同词异义”的情况,刻意为之是裁判者所想。两种情况会有“同词异义”现象:第一,尽管是同一法律语词,但是在各种不同部门法中的含义可能相差甚远。如对“占有”的理解在民法和刑法中不同。第二,特定利益诉求或裁判语境在纳入考虑范围时,常常存在目的对文义的突破,此时现“同词异义”的现象也会产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扩张解释,以及动物侵权中对“动物”的限缩解释等 [14]。
同一解释规则也有制约因素。体系解释的运用受国家立法项目制约较大,体系解释日趋完善的基点是创设法律项目的进一步发展。第一,自我言语习气在立法人员或多或少涉及。第二,较多文本语句早已不再是旧的一套已跟着年代更替,多种含义的现象在各类情境下也不罕见。立法人员制定法律进程内墨守同一规则是同一解释手段的前提假定。运用这项手段要慎之又慎。在假定没有证成的情况下,若不一致的结论被其他解释手段的结果解读出来,固执坚守不同词语不同含义难以让人信服,更有可能不符合通常事理。所以,其他解释手段的纠正作用应被发挥出来,在运用过程中必须对结论进行检查和强调,来真正保证同一解释规则发挥其该有的功能。
(三) 禁止冗余规则
法律语言不会剩余,这一点与体系解释的不赘言相匹配。使条款简洁要以符合任何一词确切前提,精确的解读是我们的追求,做到前后相同,条款颁布后必然带有强制的力量是凭借立法人员仔细商讨法律条款的这一缘由。
该规则假定立法者在立法进行过程中是精确使用法律词语的,法律条文每个字、每个词都是文本不可缺少的。但是从现实来看立法者不是完全的理性,并且创设法律需要考虑立法时的社会历史因素,毕竟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与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早期时候,再者也许会受到政治政策与利益倾向引导,所以可能会出现于真实意图矛盾的情形,任何文本不能完全表达立法者意图的,所以适用还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每个规则拥有着其适用半径,它若解读成容纳另一规范的大圈便是错误的。认定多余的言词情况有无产生是采用该手段的必备之策。如裁判书生效的外延涵盖裁判确定,但确定绝不指裁判书生效 [13]。
在没有赘言要求下,第一,法律文本的理解不可随意抉择,任何词句应该被理解。不能灌入个人意念到解读内,任何跨越文本的解读都是不认可的。第二,没有赘言需要条款符合且发挥作用,因此法无明文规定外,别的调整覆盖没有出现,也就是说我们所称明显示例一种便排除他者情况。明示其一帮助了裁判官给其提供较大指导,这是凭借着阐明规范外的项目不包括在内这一点。既明白法律整制半轴,又限制了解读人可以发挥自由裁量的方法来排斥无确切规定,甚至将法律解释限制在文本字面含义轴圈内有利于树立法律文本的权威。
6. 体系解释的运用——以“北雁云依”案为对象
(一) “北雁云依案”的判决理由
2009年吕晓峰与妻子张瑞峥在家乡济南市结婚后,随着女儿在家乡医院的出生,因为夫妻二人平时对研究兴趣在诗词颇深,女儿被两者商量取名字为北雁云依。北雁云依是为了表达一种美好的意义,据夫妻所说从四首著名古典诗词中选出北、雁、云、依四个汉字。被济南市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民警在其上户口之时以法律规定不得取父亲与母亲之外的姓名的理由不予上户口。
吕晓峰认为为孩子起名字是自己与妻子的权利,不服决定向法院起诉,让公安局为女儿登记户口。公安局这边认为作出不登记是按法律规定办事的,其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范中姓名权的条款。因为适用疑难问题存在于在该姓名权行政案,所以此案还曾中止审理一段时间,期间探讨如何解读成了有关机关的任务,实属是中国第一起。
一系列的如民法通则、婚姻法条款的立法解释随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第一天组织的集会顺利过关了。“符合一般道德和公众权益是公民行使姓名权的条件,姓名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一项权利,一般原则便是应随父母的姓,择取超越父母姓外的前提主要有有关直系长辈的姓、抚养你长大的大人的姓、正当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缘由。例外是可以根据文化风俗中对待公民的姓,但限制是少数民族。”1
既然前面两项都不能匹配,也不能归入少数民族。允许在父母姓名外选择姓氏是规定的下属情况。最后一点要符合恰当目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这一项如何解读成了关键。
法院判决的理由分为三点:
1) 社会管理效率的高效正是因为传承姓氏,社会管制支出在任意创造姓氏下不可估量,有害于社会及公众,会致使整治的不稳定性因子激增,
2) 善良风俗贯穿择姓过程。崇尚姓氏沿袭十分普遍,优渥的风俗人文被运送,而除了显露在血缘与亲属关系外也匹配社会理念,投射出中国人团结一心。传统大部分姓是重视祖先而沿袭最后承接下来,彰显血缘传接与伦理序位。父母姓被民众大方向上跟从,公众志愿选择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倒过来,大大背离风俗与道德的前提是按照好恶冲破文化伦常。
3) 使用姓名权利前提是符合一般道德和公众权益。一般而言,改变的抚养状态、人身自尊的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考量等状况是其在父母姓外选择姓的出发点。
此案例中,姓北雁,名云依,女儿被赋予北雁云依,吕先生庭审过程中接连总计两次直言。仅仅是寄语女儿未来成长所以原告及其同伴选取“北雁云依”,这是从四首古典诗词借鉴来的,甚至新创北雁这个姓。第三点状况难以匹配和受到支撑,毕竟这个说法任意的性质过度,如私自取姓还有从自身好恶着手。
归结起来,法院从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管理、姓氏传承文化传统、保护公众权益三方面出发来解读有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件,从而认定原告自创姓氏具有随意性不符合正当性。
(二) 社会学解释的过度使用
法院的三个方面的理由大都开始点在社会学解释,法律文本解释出现复杂状况时运用社会学解释,解释文本在现实社会生活应该包括的意义,阐明法律条文含义的途径是把社会影响等要素加入。法律适用中要实现的效用就是追求妥当,社会学解释手段的衡量判断准则是社会妥当性,法的安定性并不是社会学解释手段追求的唯一目标。不同于常规解释其次,社会解释透过文字之外的因素来探究法律含义,不受文字理解所局限,从社会学方面的效果、民意角度来考虑。并且,社会学解释手段仍是局限于文义波及的距离来解读。
从社会效果的考量,认可任意取姓乃至随便自创新姓氏,会致使整治的不稳定性因子激增,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在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下是如何显示的即是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在不同学者中认知有差,有着重于法律条文正确的适用,还有些对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很重视。这里所称社会效应包括案件对经济、文化发展来达到稳定的社会。有两方面关于是否符合社会效果的因素,一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以使当事人上诉纠诉,最终稳定受到威胁。从可察觉到原告在一审判决后,竟未提出上诉,案件处理时公正被证明,也就是承认得到社会效果。二是案件解决为社会服务,社会需要背面烘托出一个国家特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趋势和需求。如能够和解或重组的,尽可能不宣告企业破产是符合经济危机时代的。三是要对社会公众的法情感适应,考量社会学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因素之一便是社会公众朴素的法意识,导致公众不满的情形便是做出违背社会大多数人的法感情。本案中公众普遍认知随父姓、随母姓是文化继承,并未导致多数人的不满。法律解释时应该将主流民意进行考虑,尊重民意不代表适用法律完全适用法律,以民意代替审判,民意是裁判的重要参考,但不能将其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进行夸大。试想如果随意创造姓氏,取不雅的姓氏必然会使社会公德则会受到侵害。因此法院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道理。
但上述涉及的社会学解释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一种是容易扩大解释者的自由裁量权力,因为脱离文义范围容易导致文义范围外考虑。忽视合法性是其很大弊端,实践中法官对立法律与社会效果,以注重社会效果来重心导致的法律曲解。第二,社会学的解释方法标准难以量化,易产生主观性。可谓属于好的社会效果的情形难有定论,法官任意解释法律也是由其主观想象的社会情形来出发,法律的安定性极难保障与维护。正是我们所熟知的在立法为中心的国家,要极力克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遵守与尊重立法为核心。第三,社会学方法的不低的社会成本。社会解释学方法在很多方面劣势尽显。繁琐的运行程序,复杂的步骤,运作方式成本较高。重要体现便是既耗时又耗力。较难断定影响法律文本的社会因素的真实来源。
特定的步骤应被社会学解释手段遵循,运行时妥当的解释无法有各种解释方法得出时且有多种解释出现。考虑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情形是滞后的法律规范无法得到历史解释得到解决。那么,本案中可通过体系解释得出妥当性结论时,则应该将体系解释优先考虑。该案中法院判决的理由较少从体系解释出发,难以发挥体系解释维护法律规定之间和谐统一的作用。在适用法律解释方法时应该将体系解释排在第二的位置,社会学解释可以起验证的功能。本案却没有做到这一点,没有尊重初步推定的适用排序,且直接优先适用社会学解释也没给出充分的论证说明。但体系解释是为了法律的融贯性,是使法律意义稳定的基础,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三) 本应运用的体系解释规则
体系解释运用时,裁判依据能被搜寻以致适用,明确法律概念和规则适用的范围也是其的作用。允许在父母姓名外选择姓氏是规定的下属情况。最后一点要符合恰当目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对这一项如何解读成了关键。
同类解释规则,是要关于其他正当理由是指第三项的概括内容与第一、二项的性质相同,所以正当理由具体范围要受到一二项的限制,那么问题就是是否可以从前两项抽出相同的性质内容。看到一个是姓跟随别的直系长辈;还有则是选择姓跟从抚养人。目的都上为了让孩子可能由于失去亲人,为了使孩子希望其能够健康成长做出的例外。而吕晓峰为了其女儿取名只是凭自己的喜好,也不一定为了孩子以后更好健康成长,所以与前两项性质不一,不能够得出其符合第三项的兜底条款。
同一解释运用同样的解释在相同的词语或概念,那么首先应该把公序良俗解释成《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相同的概念。民法中公序良俗只需要很低的限度,所以没有其他能推翻其不符合公序良俗。那么原告吕晓峰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成立。
无赘言规则本质上要求法律没有废话,每个词语精确。那么很容易得出,法律的每个词语都是有意义的,对关于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另外的恰当理由应该不放过解释每一个词句。该语句不仅仅是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而且对理由加上了“正当”这一限制。
不背离公序良俗当然符合正当,毕竟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很低的标准。那么根据法无冗余,正当被排除出来。可以这么说将它解释成只要符合正当理由,与不违反善良风俗同性质的即可。
原告可以主张只要符合与公序良俗同类的正当理由即可,把该处的善良风俗当成民法中的善良风俗进行理解,达到比较低的程度即符合民法中提到的善良风俗。
被告主张无赘言,既然法律是精确的,考虑正当理由便是下一步思考内容。对公序良俗的破坏的体现是随便改变姓氏。维护社会管理、传承姓氏文化传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善良风俗所涉及的,所以原告没有正当理由,即不符合第三项,因此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当使用体系解释同一方法具体规则出现冲突时就需要进行衡量,某些具体规则要与其他规则相辅相成,如无赘言规则的前提是立法者的立法语言是精确的。所以权衡具体规则,原告吕晓峰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7. 结语
体系解释关于其具备的初步位阶是其作为解释方法的地位,除非有相反例子且加以证明,否则应该按初步位阶进行使用,放在法律解释的第二位。体系解释重要规则涵盖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禁止冗余规则。从体系解释方法的位阶、体系解释的具体方法来分析北雁云依的案例,层层分析得出原告吕晓峰的要求派出所上户口的做法不能得到支持。了解并尊重、适应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是法官裁判中的自我要求,不可突破其排序,也不可以只使用社会学解释,社会学解释需要配合其他解释方法使用。
NOTES
1“北雁云依”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85731.shtml, 201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