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日本国土总面积37.77万km2,其中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约占总土地面积的80% [1],用于农业种植的耕地面积仅占总面积的13.5%,在这种自然条件下,日本却是农业现代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许多农业指标位居世界前列。日本与我国属于一衣带水的关系,不光体现在经济文化上,在发展农业方面也都经历了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多样化农业的一步步转型,因此日本农业转型成功的经验也为我国农业转型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2. 日本家庭农场的发展历程
第二次大战之后,日本自上而下开展了经济结构的改组和基础工业的建设,使得日本在战后最短时间内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工业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业作为与民生联系最密切的第一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因此日本政府展开了对农业的积极探索。
日本先后多次进行了农地改革,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收购土地,将收购的土地以最低价格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并允许农民进行土地的买卖活动,从而确立了自耕农体制。并在1952年颁布《农地法》来保证农民的权益,促使日本形成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农业经营形式。20世纪60年代进一步修改《农地法》,政府放开农地所有权、占地面积最高限额、土地代理经营等限制。20世纪90年代,为了进一步推动大规模经营,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新农业基本法》等法案。日本政府对土地转让的不断探索,促进了土地的大规模经营和日本家庭农场的发展 [2]。
3. 日本家庭农场发展特点
3.1. 政府对农业的扶持
在政策方面,日本政府注重通过立法确保农业发展。日本政府通过颁布《农地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农地政策,逐步降低农地管制门槛,鼓励农地流转和租赁,鼓励农民扩大经营规模 [3]。对于有土地规模意愿却缺乏资金流转的农户,政府制定《农业基本法》建立了土地信托制度以及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同时,为了促进农民的正常经营活动,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批发市场法》等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农业发展现状继续探索,为农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
在经济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通过工业化促进农业发展。日本作为一个发达国家,以工业带动农业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 [4]。此外政府还鼓励助农服务协会和企业加入农业发展进程中来,吸引相关涉农企业对农产品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和销售,促进日本优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使得整个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也有所改善。
3.2. 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
完善的组织体系确保了日本家庭农场的高效运作,并为家庭农场的运营提供了条件。1947年11月,日本颁布了《农业协同组织法》根据这项法律,政府自上而下建立了一个可以覆盖全国的农业协会。据统计,日本全国农业协会组织达多达2600多个,农协的成员包括99%的农民和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专业人员。同时日本农业协会根据国家划分的农业行政区域,建立“基层农协–都道府县联合会–全国联合会”的三级体系,意味着农民可以享受农协带来的便利,无论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是社会事务中,农协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业生产方面,农协为当地农民提供改良品种和种植技术。当农民购买大型设备时,农协可以提供高达50%的补贴。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农协为其会员提供销售渠道和市场服务与经营指导,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益率。与此同时,日本农业协会还设有相应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农民提供农业融资和保险服务,为农民提供双保障。
3.3. 农业科研机构的支撑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科学和技术的投入、研究和发展,据统计,近年来用于投入到农业科研和技术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为农业技术发展提供资金基础。日本的农业科研体系主要由三个主体构成:国立以及公共研究机构、大学、民间企业,其中日本国内有52所大学都设有农业部,其中包含农学类学部60个,为农业技术发展提供人才基础。日本政府鼓励农业研究机构实施新品种种植技术研发、生物技术开发、土壤测试和合成肥料技术研发,有效改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为改善当地土地贫瘠的状况提升日本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此外,日本将农业人才的培养与当地农业发展现状以及政策趋势紧密结合,大部分教育和研究人员来自农业推广机构以及农业试验场等机构,能够更好地将教学内容融入实际生产之中。教学采用的是产学研交替机制,让学生亲自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不断实践,为农业领域源源不断的输送人才,成为日本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的生力军。
3.4. 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
19世纪60年代以前的日本和我国都是小农经营为主 [5],农业种植生产能力低下。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推进,城乡的发展差距逐渐拉大,小农经营弊端逐渐日益凸显出来,同时这一时期日本破碎化的土地、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使得农业基础性地位面临严重危机。因此在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农业基本法》开始对土地规模化经营进行探索。首先,放开对自耕农土地规模的限制,出台相关法律允许土地租赁、委托和流转。随后,日本又出台了《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该法案规定地方政府应在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并向积极出售转让土地的农民提供62万日元的补贴 [6]。对于有规模化经营意愿的农民可以提供贷款和土地流转信息,为农户提供资金和资讯保障。对于有出让意愿的农民,除了给予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解决土地出让者的后顾之忧。
3.5. 品牌化经营的理念
日本非常注重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为打造极具品牌化的高质量农产品,使其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日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为培育品牌农业相关部门建立一整套评判标准,评选出全日本通用的安全安心的农业品牌发挥示范作用。其次,政府鼓励和支持涉农企业和农业组织,延长农业产业链和发展创新休闲农业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农业。例如,日本北部青森县的富士苹果、中部山梨县的葡萄桃果、南部爱媛县的柑桔等。通过特色农产品打造出独特的地域文化,发展“农业+观光农业”,促进三产业融合提高农业附加值。
4. 对我国家庭农场的启示
截止到2019年,我国家庭农场数量近87万家,经营土地1160万hm2,家庭农场的平均耕地规模13.33 hm2,从事家庭农场的成员达2101.17万人。在生产内容上,我国家庭农场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为主,从事种植业的约105.64万比去年增长2%,从事畜牧业的约40.87万比去年减少4.48%,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从事服务业的比去年增加4.89%,数量增加到15.37万。通过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家庭农场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从事经营的领域逐渐多元化,发展质量日益提升。但是,我国仍然依赖传统农业,农业产业链短,农业加工水平低,科技水平较低 [7]。因此,根据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参考日本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
4.1. 健全农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的农业服务体系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相对于农业服务体系健全的日本,我国的农业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单纯的依靠市场条件下进行的经营服务存在很多困难,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应该动员各村镇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联合起来,自下而上建立一个可以提供农地流转、农资、农业技术指导、市场信息、农业投入和信贷、农产品销售等的多元化综合性服务体系。在产前,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帮扶以及市场信息。在产中,为农民提供大型农用机械,提高效率减低单位成本。在产后,利用互联网、电商等联络销路,建立起共享共生的农业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形成从服务于农民生产到农业全产业链的利益共同体。
4.2. 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近年来,我国农科院研究所科研人员的流失率约为总量的3%~5%,科研成果转化率约为40%,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转化率可达80%以上。国家部委、科研机构和项目实施机构之间分工不清,经常出现课题重复、效率低下的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发展经验,首先,政府要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多元化科研资金体系以满足一线科研人员研究所需。其次是国家制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8]。
4.3.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规模的“进城打工潮”,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收入来源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其中截止到2021年第二季度统计显示,工资性收入为4348占总收入的47%,农业经营收入2635只占总收入的28%,由此可见农业的低收入与劳动力流向的问题,随着城镇化发展,大量劳动力转移,土地荒废现象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借鉴日本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1) 明确土地承包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建立公正安全的流转秩序。2) 鼓励当地的农业组织建立专门用于流转土地的平台,平台可以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合理的估价,为提高土地经营权高效有序的流转,建立物质基础。对于有流转意愿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上岗培训,并根据土地流转年限进行差异化补贴。3) 吸引金融机构进入到土地流转进程中,按照平台的估价作为金融抵押贷款提供依据,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发展提供资金储备。
4.4. 坚持适度规模理念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耕地总面积20.25亿亩,可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3.38亩。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和规模报酬递减规律,我国的人均耕地相对较小,在价格技术等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耕用地面积,可以增加平均每亩的收入降低每亩的单位成本。但是扩大超过一定量时,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正如朱启臻等所说,农业生产经营要规模更要适度,农业生产会经历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规模报酬递减3个阶段,规模过大会导致粗放耕作等土地利用的不经济性 [9]。所以,我国可参考日本发展“小而精”家庭农场经验,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地区的技术、经济、人口、土地肥沃程度、劳动力等要素综合考量,计算出最适合本地区的耕地面积。
4.5. 完善农村金融贷款体系
根据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农业经营实体研究小组在2017年发布的《新农业经营实体发展指数调查纲要》,5191个新农业经营实体研究样本中包括1343个家庭农场、12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个大型种植和养殖户、609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金融支持力度大的样本分别为128家和301家,仅占有效样本的8.82%。根据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重视和解决。政府需要依据当地农业发展情况给予财政和政策支持,出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抵押贷款、贷款贴息流程。其次,发挥农业基层组织的作用,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考察,综合评估给出合理的估价。再次,金融机构要及时了解政策走向,探索抵押物的处理和合理的贷款产品和还款期限。
4.6. 积极培育品牌化意识
品牌强农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品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农业市场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依据。我们建议借鉴日本“一村一品”以及发展传统农产品的成功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区域文化,大力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农副产品,充分发挥当地传统文化的优势,生产优质农产品,积极引导专业乡镇建立成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场,将规模优势、地域优势和市场优势有机的结合起来,推动实施品牌战略,促进家庭农场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联合发展,根据当地的农业生产状况、资源禀赋等要素,开发出具有高知名度的优质农产品。
5. 结论
家庭农场作为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对当今农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我国积极学习日本农业的成功经验。制度现行,为农户以及后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政策倾斜、科技扶持,为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健全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全方位服务;树立品牌化、合作意识,充分调动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增添不竭动力。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