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in Civil Code
DOI: 10.12677/OJLS.2022.103032, PDF, HTML, XML, 下载: 340  浏览: 684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黄 磊, 庞 欢, 冯士琳:四川开放大学,四川 成都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关系法律路径法律规定Civil Code Marriage Relationship Legal Path Legal Provisions
摘要: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用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是新时期的法律典范。文章通过婚姻登记开始到结束的流程梳理,探讨《民法典》治域下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平稳定。
Abstract: As the first law named by code in New China, the Civil Code has made comprehensive legal provi-sions on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in China, and is a legal model in the new era. Through the process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end of marriage registr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under the rule of Civil Code, solves family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n a timely manner, and maintains social peace and stability.
文章引用:黄磊, 庞欢, 冯士琳. 浅谈《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J]. 法学, 2022, 10(3): 246-25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2.103032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1],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广泛适用于我国的婚姻法律关系之中,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保护的效力如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民法典在沿袭原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更多有益的探索。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已在老家举办婚礼,就会被公认为是“夫妻”,但这是否代表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成立?笔者认为法律并不会因为男女双方是否已共同生活、婚礼是否举行而认可夫妻的婚姻关系,也就是传统意义上说的事实婚姻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 [3]。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从该规定来看,是否共同生活以及举办婚礼并不是婚姻的必备条件。所以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时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不仅要有共同生活的实际关系,还必须要履行法律上的登记手续 [4]。

2. 婚姻关系法律保护的法律路径

2.1. 婚姻保护的实质要件

现实中的夫妻双方如何行使权利才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呢?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我国对于婚姻关系取得的形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婚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具体包括:

1) 男女双方必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达到法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 一夫一妻。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行为,也就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时都必须没有配偶。

由此可见,婚姻是基于双方完全自愿,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标。这是一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不能附条件的,缔结婚姻的合意也一样,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否则就违背了婚姻的基本理念。

2.2. 禁止性规定

我国目前法律对婚姻关系又做了些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以上三种情况都将导致婚姻被认定无效。

1) 关于禁止重婚的问题。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直接或间接出生关系的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比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等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往上溯源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往下数三代。例如:男方同舅舅、姨的子女即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向由自己往上溯源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自己的姨妈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就是第三代。因此男方与表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主要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优先生育方面的考虑。

在民法典之前的婚姻法中,还规定有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也会被认定婚姻无效 [6]。但是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中已经取消掉这种情形,转而被认定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

3. 无效婚姻的法律认定

3.1. 无效婚姻中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解释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法理学上就是指的夫妻双方,那么利害关系人推断也应包括如下主体:

(一)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那近亲属的概念是什么呢?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注意身份关系,是否具备诉讼法律主体资格。

3.2. 无效婚姻以案说法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黄通会和曾某的婚姻无效1。事实和理由:黄某于××××年××月与安岳县居民李某登记结婚,2020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黄某又于××××年××月使用黄通会的名字和曾某在青白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黄通会和曾某的婚姻是在黄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现请求法院判决黄通会和曾某的婚姻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某与李友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4月2日,经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黄某和李友伦离婚。在黄某和李友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使用黄通会的身份信息,于××××年××月××日与曾某在青白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核查,黄通会(身份证号:53×××80××××××××,户口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与黄某(身份证号:51×××77××××××××,户口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重户人员,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了黄通会的户籍信息,保留了黄某的户籍信息。现黄某起诉来院要求确认黄通会与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本案中黄某与黄通会系同一人的两个身份信息。黄某在与李友伦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使用黄通会的身份信息与曾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重婚。黄某(曾用名:黄通会)与曾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故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对原、被告婚姻关系效力的合法性依法作出裁判,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曾用名:黄通会)与被告曾某的婚姻无效。

4. 婚姻撤销的法律规定

4.1. 婚姻撤销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有如下两种情况的,将导致婚姻的撤销。

1)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两种情形都是一年内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应从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比较难以知悉相关情况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中,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者病症十分明显时其才获悉相关情况,则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有的患病当事人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如果一般人能够据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8]。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与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所区别。

4.2. 婚姻撤销以案说法

关于婚姻撤销的案例,一个是甄女士诉贾先生撤销婚姻纠纷案,一个是傅某诉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2。这两个案子主要内容都是一方隐瞒了自己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具体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结婚时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婚后另一方知晓后,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法律上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婚检的义务,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这样有利于保证夫妻关系的稳定。

5. 婚姻被撤销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9]。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对夫妻真实情况的了解有助于减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发生,且要履行相关合法手续才能从源头上避免问题发生。

6. 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一定要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是每个人的大事,每个人在经营婚姻时,会涉及到诸多如财产、子女、债权债务、家庭等等的问题,在当婚姻亮起红灯时,只有有效的婚姻关系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要为自己负责,一定要保证自己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基金项目

四川开放大学2020~2021年度校级教改课题“信息交互视角下远程学习活动的设计与开发”(XMKYC2020026Y)。

NOTES

1摘自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1106号婚姻无效纠纷。

2摘自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https://cd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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