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话语中的言据性使用研究
The Study of Evidentiality in the Discourse of Court Hearings
DOI: 10.12677/ML.2022.108243, PDF, HTML, XML, 下载: 188  浏览: 327 
作者: 胥 冉#, 李莉华#:东华大学外语学院,上海
关键词: 言据性庭审话语《现场》Evidentiality Court Discourse Court Hearings
摘要: 言据性是说话人对所说话语的来源以及可信度的说明。本篇论文以央视网法律节目《现场》为语料来源,分析法律庭审话语中的四类言据性表达以及不同诉讼主体对言据性使用的差异。结果发现,态度型据素使用最多。不同诉讼主体之间使用据素差异明显。
Abstract: Evidentiality is the speakers’ account of the source and credibility of what they are saying. This paper uses CCTV’s legal program Court Hearings as the source of corpus and analyses the four types of evidence-based expressions in the discourse of court hearing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se of evidential by different litigation subjects. It turns out that attitude-based data is used the most. There are obvious differences in the use of evidential between different litigation subjects.
文章引用:胥冉, 李莉华. 庭审话语中的言据性使用研究[J]. 现代语言学, 2022, 10(8): 1815-1821. https://doi.org/10.12677/ML.2022.108243

1. 引言

言据性是话语立场表达的重要手段之一,自1911年美国人类学家Franz Boas (1911) [1] 首次“evidential”一词,许多学者开始关注这一命题的研究。国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可谓是走在前沿,1957年,Jakobson (1957) [2] 在他的作品中将“evidential”据素与时态分开,作为语法范畴中的一个重要部分。1981年在美国伯克利召开的关于言据性研究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的论文集,确定了言据性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课题。现在,“evidentiality”言据性一词的研究范围涉及到和语义学、语用学、认知语言学等学科的交叉。

受国外研究的影响,国内的学者也开始关注言据性的研究。国内最早对言据性展开研究的是胡壮麟,可以说是胡壮麟将言据性的研究介绍到了中国。他 [3] 在论文《语言的可证性》中分别探讨了Chafe、Anderson以及Willett三人对于言据性一词的分类和研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内对于言据性的研究从理论的研究走向多样化。其中,有较多学者关注学术语篇的写作中言据性的使用情况。王美琪(2019) [4] 研究分析了中国英语语言学硕士学位论文中的言据性使用情况及作者身份构建。蒋德诚,孟梦(2021) [5] 对比研究了英汉学术语篇中言据性使用的差异。娄宝翠,邱梦瑶(2020) [6] 也将研究焦点放在写作上,研究分析了学习者英语学术写作报道据素的使用特征。另外国内对于言据性的研究也呈现出跨学科的特点。刘冲(2019) [7] 在论文《人际功能在学术语中的言据性研究》中从言据性入手,探究把握英语语言的人际功能。当然,对于特定的机构式会话中的言据性研究也不在少数,其中林馥嫌,阴小蓓(2020) [8] 在其论文《医生话语中据素的人际功能探析》中分析据素在医患社交关系中所起到的语用功能。林亚萍(2021) [9] 研究分析了直播带货话语中言据性的使用及身份构建作用。然而基于我国庭审这样的机构式会话言据性的使用情况以及不同主体对于据素的使用差异研究还比较空白,很少有学者关注,其中李卉(2020) [10] 年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对中国司法判决书中的据素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因此,本篇论文将立足于我国庭审现场的语料自建小型语料库,将央视网法律节目《现场》2021年1月至6月的庭审转录成文本,分析其中言据性的使用特征以及是否不同诉讼主体间存在使用差异及其原因。

2. 理论框架

关于言据性的分类,国内暂时还没有达成一致。但一般来说,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Willett [11] 持言据性狭义论,他把说话人对信息或知识的态度排除在外,将信息来源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是指说话人通过感官直接获得的第一手信息。“间接”是指说话人从第三方处得到的信息,包括“转述”和“推测”。Chafe [12] 是广义分类的支持者,他认为言据性既是对说话信息提供来源,也包含说话人对信息的情感态度。我国学者罗桂花 [13] 也进行了分类,她将法庭互动中的言据性标记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感官型、转述型、引证型和推断型。关于这三种分类方式在此不做赘述,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根据自建语料的特点,做出以下四种分类。

2.1. 直接型

第一类直接型,主要指说话者是一手信息的获得者,主要通过感官获得。常见的据素有:看见、看到、听到、听见、发现、闻到、见到等,如:

例1

审判员:被害人头部有没有流血?

被告人:当时我一点没看到血。

审判员:你有没有打扫?案发现场有血的痕迹。

被告人回答审判员的问题,被害人通过使用感官词的表达提高自己供述的准确性,并且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审判员立马结束这轮的问答,进入下一个问题的讯问。

2.2. 引据型

第二类引据型,即引用法律、法规、证据、证词、鉴定结果等法律材料。常见的据素包括:按照、依照、根据、依据、据等,如:

例2

审判员:被告人郎某某和何某某诽谤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引据型表达突出后面信息的来源是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的。

2.3. 传闻型

第三类为传闻型,指说话人将第三方拥有的信息传递给听话人。常见的据素有:说、听说、据说、告诉、供述等,如:

例3

证人:他们吵架,就因为茶楼的事吵。高国祥说刘某不认账,自己出了钱也没有落到好,就抱怨刘某。

“高国祥说……”这样的转述表达是对二手信息的传播,那么势必会影响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也暗示了说话人对信息的真实性不负责任,只是做单纯的转述。

2.4. 态度型

第四类态度型,表示说话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观点,常见的据素包括一些动词,如:相信、知道、认为、同意、拒绝、否认,以及一些表示因果关系的词,如:因为、所以、如果、既然等。请看下例:

例4

审判员:你就经常去刘某住所附近散步,守着。如果刘某和张某出来了,你就准备把他们两个都杀了是吧?

被告人:是。

例5

审判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

例4中审判员是基于被告人高国祥之前供述的犯罪预备过程以及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做出的法律推断。这样的推断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询问时间。例5的“经审理认为……”这类表达态度的据素通常是对前面信息的概括、总结,或者推断。这些概括、总结和推断一般是基于法律法规、法律事实或者证人证言等。

3. 研究方法与数据分析

本研究的语料来源于央视网法律节目《现场》2021年1月至6间的4场刑事诉讼庭审现场的话语转写,共计15,119字。使用检索软件AntConc3.5.7,对转写的语料进行检索。本研究首先根据言据性的四个分类的检索结果,探究高频类别的使用特征及其原因。然后,根据之前的词频检索,找出四个分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据素,并分析其使用特征。第三部分是根据四个分类进行词块检索,探究不同诉讼主体在庭审话语中对据素的使用差异,并探究背后原因。

Table 1. Use of various evidential

表1. 各类据素使用情况

Figure 1. Use frequency of various evidential

图1. 各类据素使用频率

以上表1图1显示庭审话语中,态度型使用最多,引据型使用最少。分别占总数的33.33%和14.1%。前文提到,态度型据素通常是一些具有因果关系的表达以及基于一定的法律、法规、证据以及法律事实的推断。那么在庭审中样的机构式会话中,显然话语逻辑的重要性是不可言喻的,以及对于会话专业性的要求也很高。因此,态度型据素使用最多符合庭审话语的特殊性。而引据型据素使用最少应该是因为,其作为一种引用法律、法规、证据、证词、鉴定结果等法律材料的表达,使用的主体是有限的,这个我们将在第三部分详细说明。

Table 2. The most frequently used evidential

表2. 使用频次最高的据素

通过词频检索可以发现(见表2),直接型中的“看(见/到)”一共出现了13次,其中证人证言中出现了4次;被告人供述中出现了5次,审判员/长的话中出现了3次。值得关注的是,审判员的这三次使用都是使用问句的方式,即对被告人的讯问。如:

例6

审判员:你在哪个地方看到被害人?

被告人:被害人在教室。

另外,作为目击凶杀案现场的证人,“看”这样的感官动词是对自己证词信息的可靠度做保证。“亲眼见到的”意味着信息的可信度极高,如:

例7

证人:我把车停下准备报警,头伸到窗外看,就看到被捅倒的女子上方大约五米左右,还有另外一名女子在地上尖叫。那个男的又转身去捅坐在地上的那个女的。

而被告人使用最多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审判员的讯问,他们要供述案发经过以及前因后果。那么作为当事人,他们的信息来源一般都是一手的,甚至会不自觉的使用直接型的据素。如:

例8

被告人:后来看到地上有血。

审判员:血是从哪里流出来的?

这里被告人的供述其实是不自觉的使用了直接型据素。作为加害人以及唯一的当事人,他在供述时无法避免会用到一些感官性的动词。

例9

被告人:他说的也不是全部是假话,我当时都没看到我身边有人。审判长,我这说的真话。

这里的“看到”虽然也是表示了信息的第一手来源,但结合语境反而没有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因为这里被告人是对证人证言的否认,他否认证人目击了他杀人的现场。然而根据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以及证人证言的逻辑性和可信度,既是被告人使用了直接型据素,审判员是对他的话也是持有怀疑态度的。

Table 3. The use of evidential by different litigants

表3. 不同诉讼主体对于据素的使用情况

在不同的诉讼主体中,据素的使用差距较为显著。根据表3可以看到,审判员/长是使用据素最多的主体,其中引据型的据素使用最多。并且引据型的据素只有审判员/长和公诉人使用,其他两类诉讼主体均为使用。首先,这可能是因为审判员/长在法院庭审中的角色就是上位性的,他们作为最终判决的决定者某种程度上就是权威和官方的象征。因此,对于引用法律法规、人证物证等的表达符合他们在庭审话语体系中的身份。其次,这类据素涉及权威性和专业性,那就决定了它会限制使用主体。并且在这样的话语体系下,被告人和证人作为非专业性普通人,不具备引据型据素的使用方法。另外,态度型的据素使用频率也较高。前文提到,态度型据素强调因果关系和基于法律相关做出的合理概括、推断。因此,作为原因同上,在庭审话语体系下,只有专业人士审判员/长具有使用要求。

公诉人是使用据素最少的主体,其中传闻型使用最多。因为在被告人回复公诉人问讯的过程中,公诉人常常需要转述被告人的供述再次展开接下来的程序和步骤。如:

例10

公诉人:从本案现在查明情况来看,只能说是被害人刘某和被告人高国祥之间是有这个情感的纠纷,但是远远达不到辩护人说的所谓的过错这种程度。

因为公诉人的身份认识,他们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对被告人所犯案件提起公诉,以及与辩护律师进行答辩。那么问讯和答辩阶段,经常会基于对方所说的话进行转述,因此传闻型据素就会使用较多。

此外,证人作为一类诉讼主体,使用的直接型据素和传闻据素最多。直接型据素使用较多的原因很好探究,前文也提到过“看”的使用频次较高的原因。其他感官性的动词也使用。因为他们是一手信息的来源,在庭审过程中作证时,通过使用直接型据素保证了信息来源的可靠和可信度。如:

例11

证人:大约(晚上)8点40分左右,听见说话的声音,转头就看见左某和她女儿,还有她女儿的前男友从电装公司路口广场的方向往攀钢焦化厂家属区走。为了描述案发当时的情况,说清楚事情发生的顺序。直接型的据素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证人对于传闻型的据素使用较多是有些出乎意料的。根据检索的结果,对照语境发现,非目击型证人在作证时通常没法使用类似“看”、“听”这一类的感官词。对于信息的来源,他们可能也不是第一手的,而是经过加工和传播达到他们这里的。当然,即使不是一手的,也不是多次传播和加工后的信息。例如:

例12 (同例3)

证人:他们吵架,就因为茶楼的事吵。高国祥说刘某不认账,自己出了钱也没有落到好,就抱怨刘某。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证人作为被告人的姐姐,并不是直接凶杀现场的直接目击者。那么作证证实被告人和刘某系关系不和时,她所获的信息其实是来源于她弟弟被告人的,是被告人告诉她的。因此,在这里她是使用了传闻型的据素去表达对第三人话语的转述。但是,证人虽然不是信息的第一来源,信息也只是仅仅进行了一次传播,并且是由直接当事人即被告人进行的传播。因此,这里的传闻型据素反而帮助证人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犯罪的因果关系。

4. 总结

通过对庭审现场话语的分析不难看出,言据性在法律庭审话语中的使用较为广泛和重要。其中态度型据素使用频率最高,不同诉讼主体使用目的不同。审判员和公诉人主要是为了表示案件细节以及被告人犯罪心理的推断。另外,不同诉讼主体对于据素的使用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审判员是使用据素最多的主体,公诉人最少。证人因其作证需要,使用的直接型据素和传闻型据素最多。并且引据型据素只有专业性的诉讼主体使用,证人和被告人均为使用。但是,由于篇幅有限,选取的庭审案件较少,语料库不够大,分析结果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NOTES

#共同一作。

参考文献

[1] Boas, F. (1911) Handbook of American Indian Languag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2] Jakobson, R. (1957) Shifters, Verbal Categories, and the Russian Verb.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3] 胡壮麟. 语言的可证性[J]. 外语教学与研究, 1994(1): 9-15+80.
[4] 王美琪. 中国英语语言学硕士学位论文中的言据性及作者身份构建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长春: 东北师范大学, 2019.
[5] 蒋德诚, 孟梦. 英汉学术语篇言据性差异原因及其对比探讨[J]. 今古文创, 2021(22): 110-111.
[6] 娄宝翠, 邱梦瑶. 学习者英语学术写作报道据素使用特征研究[J]. 外语研究, 2020, 37(6): 67-73.
[7] 刘冲. 人际功能在学术语中的言据性研究[J]. 黑河学刊, 2019(6): 46-47.
[8] 林馥嫌, 阴小蓓. 医生话语中据素的人际功能探析[J].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1(3):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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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卉. 判决书言据性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2020.
[11] Willett, T. (1988) A Cross-Linguistic Survey of the Grammaticization of Evidentiality. Studies in Language, 12, 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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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hafe, W. (1986) Evidentiality in English Conversation and Academic Writing. In: Chafe, W. and Nichols, J., Eds., Evidentiality: The Linguistic Coding of Epistemology, Ablex, Pub Corp, Norwood, 261-272.
[13] 罗桂花, 廖美珍. 法庭话语中的言据性[J]. 语言研究, 2013, 33(4): 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