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以其残忍手段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令群众触目惊心,难以服众,并且令人更加害怕的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以为然,丝毫没有一点的羞耻心和悔罪的表现,给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极大的挑战。
基于此类恶劣事件的发生,公众对此类案件的零容忍,不断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惩罚这些“小坏蛋”,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规定应运而生,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增加规定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
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之所以民众对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激愤是由于大众媒体夸大渲染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有一定的冲动性。为客观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结合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1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的数据来说明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2.1.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
从犯罪人数看,2021年较2017年增加2980人,增幅达57.4%。2
Figure 1. Propor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ged 14~16
图1. 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比
2.2. 犯罪占比变化差异较大
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七位的分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03%,与2019年基本持平。2021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5类犯罪人数共49,789人,占比达67.3。3
Figure 2. Distribution of juvenile suspected crimes in 2020
图2. 2020年未成年人涉嫌罪名分布图
Figure 3. Distribution of juvenile suspected crimes in 2021
图3. 2021年未成年人涉嫌罪名分布图
2.3. 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继续下降
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逐年呈下降趋势。2021年批捕、起诉人数分别较2017年下降86.02%、82.08%。4
Figure 4. Bullying and violent crimes on campus from 2017 to 2021
图4. 2017至2021年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
2.4.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有所下降
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1938人、2054人、2349人、2092人、2197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25%、3.52%、3.83%、3.83%、2.97%。5
Figure 5. Juvenile recidivism from 2017 to 2021
图5. 2017~2021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况
根据图1,可以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结论;据图2、图3显示,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和强奸罪率居高不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明了方向和重点。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率明显降低,说明犯罪几率与疫情防控形势关系密切,即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减少了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故意伤害罪的严厉打击;根据图4,可知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和加大校园安全保障力度的重要性是我们应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重中之重;根据图5,似乎可以得出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的结论,但事实上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大多数的涉罪未成年的司法处置通过刑事和解、行政处罚、收容教养等宽容的手段进行解决,从而造成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数量减少的假象,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仍迫在眉睫。
综上所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总体上呈现良好态势,但是也不能忽视未成年犯罪的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种“量降质升”的新态势,只有正确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才能更好的构建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 [2]
3.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诱因分析
研究调查发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首先法制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元凶,表现在家父母不能及时对子女进行法治方面的教育,在学校因文化课负担过重而忽视法制知识的涉及;其次在司法领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救助的问题上仍需要改进。
3.1. 家庭诱因
法治教育的缺失。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理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并对未成年子女的法治教育,使其明白即使实施违法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民事处罚,也不意味着“熊孩子”就能为所欲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例如:2021年6月,小甲、小乙等5名未成年人到原告处盗窃香烟、方便面等物品。事发后,公安机侦破并经鉴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2000元,但因损失问题迟迟未能与原告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以民事赔偿结案。6“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父母应对子女严加管教,从小对子女灌输诚信、守法的价值理念,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是非观,让每个孩子的生命之船在正确的航向上行驶。
3.2. 学校诱因
过度强调文化教育,忽视法制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法制教育。 [4] 从调查的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反映出学校多年来忽视法制教育的惨重结果。 [4] 首先学校法制课程存在形式主义,虽涉及法制科目,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开展相关课程,其次大部分学校的法制课程都由其他科目老师兼任,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和知识。
性教育缺失,校园性侵也被列入新的校园暴力中。数据显示强奸罪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中的比例不断增大。缺乏性教育,表现在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容易遭受性侵害两方面。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是性教育缺失是导致这些悲剧发生的最大凶手。家长和老师对性教育冷漠反对的思想深受我国古代“存天理、灭人欲”的影响。 [5] 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幼儿园和小学,学校多次接到家长因性教育书籍的图片露骨的投诉,反对中小学开展性教育课程,在家长眼中,不管多正经的书籍在他们看来都是有颜色的,性教育问题会随着孩子的成长而解决,但犯罪分子不会因为对象是未成年人年龄小而放弃犯罪。
3.3. 司法诱因
一是正确看待《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成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弥补了未成年人以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为起点不受刑事处罚的法律漏洞,使未成年人知法犯法。但也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也意味着降低了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的门槛,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刑事处罚,这一举措与全面贯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理念是相违背的,在提倡“保护主义”为主,“惩罚主义”为辅的原则基础上,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又与之相矛盾; [6] 其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以后,对于未成年的处罚的标准以及量刑的程度,是否合理。最后“一刀切”式规定具体刑事责任年龄的绝对刚性标准,是否应该以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来看待全部未成年人,是否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使用极其恶劣的方法进行犯罪的未成年时是极少数的,并不能代表全体的未成年人,所以这一举措在现实治理中还是会存在问题的。
二是缺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救助。“每个人开始踏人肩负一定责任的社会生活时,都怀着某种希望,这种希望有时会破灭,其原因往往由于它与个人的际生活处境不相适应。” [7]。特别是体现在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中,大部分未成年人对盗窃等犯罪认知程度较低,受家庭环境和即使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仍然铤而走险,进而构成犯罪。 [8] 从法律层面来讲,我们不可能对这一类孩子进行处罚,更多的应该是一种救助。面对这样的孩子,首先应该有专业的机构判断其监护人是否还有监护能力和监护资格,再者便要看孩子的亲属或者是其他机构有没有愿意收养这个孩子的,若是都没有的话,孩子的监护权便落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手里。另外最好是由专业的心理人员来介入,以免对此类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9]。所以我们要对初涉罪的未成年人加强社会救助。
4.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就像一张“蜘蛛网”,家庭、学校、社会就是将网编织起来的连接点,只有将未成年人置于这张安全网中,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4.1. 营造家庭法制教育环境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背后都折射出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生活就是课堂,生活就是教材。首先父母自己要做到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之事,让孩子在遵纪守法的环境下成长,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其次父母做到以身作则,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不钻法律漏洞,可以陪同孩子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10] 例如:参观少管所,以案说法,这样做的效果往往事半功倍,向孩子讲解违法犯罪的危害,使孩子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最后,父母发现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轻微的违法行为时,应进行严肃认真思想法制教育,让孩子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是触犯法律的,让孩子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好习惯,懂得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的道理。
4.2. 预防校园欺凌,共建平安校园
学校应该将法制课程积极落实到实处,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并增加课程数量。同时将法制老师与其他老师分离出来,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学老师,创新科学的法制教育活动形式,开展案例教学、组织模拟法庭、观看法制影片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活动。此外,普法课程应走出学校,走向社会,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发挥司法机关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例如:组织学生进行旁听,邀请政法干警讲授法律知识,并结合学生情况,针对校园盗窃、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犯罪着重进行教育和引导,树立他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加强性教育:1) 制定性教育目标:培养学生爱护他人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学习应对性侵害的方法。 [11] 2) 设置科学合理的性教育内容, [12] 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在性教育的内容上做到区别对待:幼儿园小朋友性教育内容可以通过简单的绘本形式介绍生命的起源;小学性教育内容有了解性别差异,养成符合自身性别特点的着装、行为习惯。中学性教育的内容为正确看待青春期朦胧羞涩的早恋的现象,把握与异性交往的距离。3) 转变家长性教育观念:打破性羞耻守旧的观念,让家长明白性教育越早越好,对孩子尽早进行性教育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
4.3. 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刑事年龄标准体系
1)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将犯罪圈扩大化,容易给未成年贴上犯罪的标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就业,增大犯罪的可能性。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盗窃、强奸、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五类犯罪,占比高达67.3%,针对性的解决这五类犯罪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大幅度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所以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的不同罪名进行硬性的刑事年龄分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不足之处:二级故意杀人罪从13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一级非故意杀人、一级盗窃、一级强奸、一级抢劫、一级二级寻衅滋事、一级二级聚众斗殴罪从14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一级故意杀人罪因可判处死刑而规定只有18周岁的人才能够构成;其他罪从16周岁开始负刑事责任。 [13] 这一举措不均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精准惩罚,而且对将要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2) 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救助
中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实践一再表明,严惩罪错未成年人,把他们同成年人一样送进监狱,会培养出大量的“少年犯罪专家”,而他们被释放后也往往成为教养所和监狱的常客。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过程中,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司法机关在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之前应该背景调查,如涉罪未成年的家庭背景、学习情况、社交等情况。基于涉罪未成年人共同存在的问题统一解决;如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深度教育。 [14] 涉罪未成年人相比处罚更乐意也容易接受教育,只要认真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完全可以转变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思想,使挽救工作落到实处,使其返回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同时,也达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司法工作人员应给予涉罪未成年人足够的信任感和鼓励,把树立重新做人的观念当成终极目标。基于不同的背景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到分类施治:例如,对于受过良好家庭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罚,应以家长监管和教育为主,以家长的法制教育为突破口;对深受恶劣家庭环境影响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罚,单纯靠家长管教达不到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 [15] 所以针对这一类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必要的;最后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是流浪儿童的,可以将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学习和道德的教育。
未成年人是标志时代的最灵敏的晴雨表,标志着社会发展的风向,是社会发展的未来与民族进步的希望,担负着构建和发展社会的重要使命,同时也传承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红色基因。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影响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势如破竹,需要家庭、学校、司法共筑起来的防护网,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NOTES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6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138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