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下的网络舆情法治化建设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under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DOI: 10.12677/OJLS.2023.112112, PDF, HTML, XML, 下载: 257  浏览: 489 
作者: 王 瑾: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算法推荐网络舆情法治化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Network Public Opinion Legalization
摘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网络舆情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媒介,制造和衍生出各类网络传播的表现形态,成为了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斗争的一种新形式。特别是随着算法推荐技术的不断推进,网络舆情以大数据为依托,通过同质化的信息推送,利用有害网络信息和网络杂音,影响网络用户的理性判断,导致网络空间衍生出大量的失范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如何对算法推荐下的网络舆情进行有效引导,强化网络舆论导向,构建良好法治化网络环境,成为网络舆情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nomy, online public opinion, with the help of emerging media such as Microblog and WeChat, has created and derived various forms of online communication, and has become a new form of ideological struggle in cyberspace. Especially with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technology, network public opinion relies on big data, uses harmful network information and network noise through homogeneous information push, and affects the rational judgment of network users, resulting in a large number of abnormal behaviors in cyberspace, which has a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yberspace. How to effectively guide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under the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strengthen the guidanc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build a good legal network environ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in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overnance.
文章引用:王瑾. 算法推荐下的网络舆情法治化建设[J]. 法学, 2023, 11(2): 778-78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2112

1. 引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强调法律在网络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切实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1]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公民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非理性的表达和极端化的观点阐述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演化成为不容忽视的网络舆论力量,导致网络空间中“群体极化”现象日益蔓延。特别是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助推下,同质化、圈层化的舆论信息不断聚集,网络用户的意见和观念不断交锋、融合并朝着极端化方向演进,演变成情绪化、非理性的网络舆论,导致网络空间中网络暴力的频发、网络谣言盛行,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网络空间法治化道路的建设。因此,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引导网络舆情向正确发展,成为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

2. 算法推荐下的网络舆论的现实困境

新时代以来,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下,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发展的进程,信息技术革命使得“人人都成为麦克风”,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享受多元的表达,聆听丰富的声音。但是互联网技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空间的失序,新一代的网络用户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接触到的信息内容纷繁复杂,不良舆论信息严重地破坏了网络舆情的传播秩序,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挑战了法律底线。

2.1. 舆论信息推送的“同质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看到什么、浏览什么”正在被算法推荐所操纵。算法推荐技术根据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的浏览记录、停留时长、关注信息、兴趣爱好等行为数据作为推送依据,并结合网络用户个体信息数据以及相似偏好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计算与分析,推测用户的信息需求,进而从海量信息中为用户选择和推荐信息 [2] 。长期处于“算法化”推荐的网络空间中,用户在娱乐信息、明星八卦、游戏直播中浏览的时间越长,算法推荐就会通过技术赋权为用户提供更多同质化、精准化的娱乐资讯和八卦信息,用户在无意识之中陷入算法设置的漩涡之中,理性思维不断弱化。算法推荐像一支“看不见的手”,利用精准化的信息推送,多元化的信息被排除在外,偏颇的舆论信息被不断加强,“标题党”、造“梗”、“饭圈”文化等不良舆论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使得用户逐步丧失独立思考能力和舆论信息分辨能力,渐渐地陷入到以偏概全的思维惯性中,甚至导致偏激、疯狂的网络行为,从而极大地影响网络空间的制度化建设和法治化建设。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网络空间中充斥着大量未经证实的疫情防控信息,部分疫情信息缺乏真实性,在算法技术的推荐下,这些虚假信息通过大众传媒不断传播、扩散,有甚者颠倒黑白,发布一些抹黑国家形象的不良舆论,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建设。

2.2. 网络舆论法规的“滞后性”

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方面已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包含法律条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商法等较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等等法律法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部分法律法规在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尚未做好统筹规划,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导致经常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应景式、被动式立法现象 [3] 。从现阶段的立法程序来看,我国一部法律的颁布需要层层环节,从法律的提案到颁布最快的立法周期是2年。复杂的立法过程和冗长的立法周期无法及时对网络空间中不良的新生事物和舆论进行有效约束,部分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明确的惩治依据,当法律条文颁布实施时,事物已经在网络空间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型的、法律尚未关注的事物和行为。同时,在现实网络空间中,往往是网络舆情集中爆发和冲击到某个领域,网络法律法规就紧急化和突击化地制定和调整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网络舆情法律法规的前瞻性预测和舆论问题的提前化防治。由于网络空间涉及多元主体、多头立法,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者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从而导致网络空间部分法规之间出现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形,法律法规的碎片化和空心化逐渐发生。

2.3. 多元主体力量的“不协调”

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传统社会中一元主体的网络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全媒体时代的发展要求,政府部门、网络信息平台、网络用户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多元主体,在网络舆论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当下的治理过程中,由于网络空间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各主体之间责任划分不明,导致不同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难以真正形成统一的治理共同体,进而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的合作共赢。网络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为了获得“流量效益”,部分网络平台漠视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钻法律的空间,发布和传播不良舆论来获得“眼球经济”。面对网络空间的舆论乱象,部分用户认为网络空间的不良舆论的制造和传播是由于政府部门监管的不到位以及网络平台没有积极履行自身的道德责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长期利用技术手段给用户推送不良的舆论信息,导致用户难以获得优质的舆论资讯。正是由于网络多元主体的立场的不同和利益诉求的偏差,导致各主体互相推诿,转嫁自身责任,治理的合力难以实现。

2.4. 执法监管责任的“不到位”

在开放化的互联网空间中,网络给予了公众极大的自由权,用户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和表达诉求,但是网络舆论的“无人监管”终将导致自由的滥用。在当前的网络舆情的治理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并未明晰自身的法治职责、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发挥出协同法治的优势 [4] 、甚至出现部分监督主体责任“缺位”的现象,造成网络空间频频出现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泄漏等“失序”乱象,严重影响了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和常态化建设。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5] 。然而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部分APP并未“以显著的方式”和“便捷的选项”告知网络用户算法推荐的服务情况和关闭算法推荐的选项,而是通过隐蔽的形式(隐藏在大段的用户须知中),或是通过具有引导性的话语引导用户点击和同意算法推荐,亦或是以复杂的操作流程需要用户手动关闭算法推荐等手段,使得网络用户在无形中接受算法推荐,获得大量同质化的网络舆情信息。

3. 算法推荐下网络舆情法治化建设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 [6] 。良好网络生态的建设,需要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建设,依靠健全的法律体系,多方的协同参与,全链条的监督系统,形成常态化的治理机制,推动互联网法治化发展。

3.1. 引导算法技术的有序推送

要规避算法推荐的弊端,解决网络空间舆论的无序性问题,必须要合理地利用算法技术,以法治化的手段约束算法边界,引导算法技术有序地传播舆论信息。首先,要合理利用技术赋能,引导算法技术推送优质的舆论信息,驱动算法技术实现由“娱人”到“育人”的转变。要引导算法技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轨道上运行,利用语义识别和筛选技术,筛选出虚假、低俗的舆论信息,通过账号引流,流量倾斜等方式,大力推送有内涵、有价值的娱乐精品。例如,加大对“主播说联播”,“国家宝藏”等传播主流价值观节目的推送力度,通过这些“出圈”的优秀作品,展现主流价值思想和算法技术的有机结合。其次,要规制算法技术,阻止算法“野蛮”推送。算法推荐的核心技术就是根据用户的网络行为痕迹,结合用户的兴趣爱好,大批量地推送同质化的舆论信息。因此,要引导算法行业不断加强自治,引导算法平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自觉遵守算法推送标准、数据收集、用户隐私保护等行业规范,驱动算法在良性的道路上有序发展。

3.2. 健全舆情防治的法律体系

作为现实社会的重要延伸,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要促进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健全网络舆情的法治化体系。首先,要加强网络立法的统筹规划。网络舆情瞬息万变,要加强网络舆情的法治化建设必须注重网络空间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依据互联网发展的现实规律,对网络空间进行结构化的分层,将传统法律法规创新性的运用到网络舆情的治理过程中,同时进一步加强新型网络法律法规的创新,通过对网络空间失范问题统计分析,总结归纳出不良网络舆情和网络失范问题出现的成因分析和传播特点,制定出具有前瞻性和实效性的网络法规。其次,要抓住网络立法的重点环节。网络舆情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征,算法推荐具有同质化、碎片化、片面化特征,快速发展的传播模式就要求网络立法要适应好网络舆情的传播方式,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法规不必追求面面俱到,追求全领域、全方位的全覆盖,而是应该对网络舆情中突出性、关键性、典型性的问题进行重点立法规定和强制约束,以此实现网络舆情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3.3. 坚持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

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要充分发挥好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推动网络舆情治理由单一治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形成网络舆情的治理合力。首先,要加强党对网络舆情法治化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管网治网,筑牢网络强国的法治之基。其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设置报道红线和宣传红线,引导大众媒介和媒体人牢牢把握好网络舆论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底线,积极引导大众舆论在重大事件、敏感话题等问题上的立场判断和价值走向,坚守网络舆论的法律底线。例如: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1“郑州120延误治疗”2等舆论事件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网》实时关注、跟踪报道,强力遏制了不良舆论的散播,维护了网络空间舆情的稳定。再次,要夯实大众媒体的主体性责任,引导网络从业者和互联网企业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底线思维,严守法律底线,明确网络空间中“可为”和“不可为”的法律界限,为网络用户提供积极准确、具有正能量的网络信息。最后,要加强网络用户的教育引导,通过网络空间的媒介教育,引导用户依法上网,自觉抵制造谣传谣、网络暴力等不良的失范行为,合理地看待网络空间的舆论信息,保持理性思维,自觉抵制算法推荐的渗透。

3.4. 压实网络监管的法律责任

自媒体时代,大数据、算法推荐、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给网络舆情治理带来极大的挑战,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进一步落实好网络舆情监督责任,强化重大舆情的事前预防、事中治理和事后防控,与成文的法律法规形成全链条的监督体系。首先,网络执法人员要加大网络执法力度,对于网络空间中侵犯用户个人隐私、传播色情信息,恶意营销的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打击,特别是对于网络空间中侵犯英雄人物名誉、荣誉,发布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舆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深化网络空间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国家网信办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清朗”、“净网”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和清除违法违规的舆论信息,处置不良账号,禁封违规直播,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同时执法人员要进一步严格按照《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的要求,对于部分APP强制用户授权,违法获取用户信息,制定“霸王条款”“免责协议”、违规推送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总之,执法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监管责任,对网络空间中不良舆论信心重拳出击,促进网络舆情生态向好发展。

4. 总结

新时代下,要加强网络舆情的法治化建设,必须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始终把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好法治强本固基的作用,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多元主体的协同发力,执法人员的严厉监管,引导大众传媒和网络用户依法上网、依法办网,推动我国网络空间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实现网络强国的伟大目标。

NOTES

1“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已抓获8人, 另一人正全力抓捕” [EB/OL]. https://wap.peopleapp.com/article/6741511/6612873, 2022-6-11

2“郑州120延误救治大学生”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当事人被开除[EB/OL]. https://wap.peopleapp.com/article/6732281/6604038, 2022-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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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志荣. 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90.
[4] 李佳玥. 依法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 法学, 2022, 10(2): 122-128.
[5] 李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N].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22-01-10(013).
[6] 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 人民日报, 2022-10-2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