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法和道德同属社会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都可以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虽然在来源、性质、发挥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结果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并不完全分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厘清法与道德间的关系问题,有助于构筑新时期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的发展道路。
2. 法与道德的含义分析
2.1. 法的含义
法,可以说是国家治理的产物,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良序发展的一个关键之物。通常是一些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程序性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一般指的是已经成文的法律,往往通过规范性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宪法、法律、法规等等,作为一种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给人们带来的是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可供参考和执行” [1] 。其中,国家强制力是法有效的支撑,所谓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指的就是,当触碰法律红线时,国家相关部门会出手,对有关行为做出惩罚。
2.2. 道德的含义
道德通常指的是社会中的大家普遍认同和遵循的风俗习惯。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中的组成部分。往往根植于人们的内心之中,主要调节的是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法律不同的是,道德在调整人们行为规范时更多依靠的是人们的自觉性和羞耻心,“是一个人由内心发出的一种约束自己的力量” [2] 。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内心认同,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关于正义非正义、善与恶、对与错的一种判断。日常生活中一直提倡的尊敬长辈、真诚待人、团结有爱等等,这些都属于道德的表现形式。道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道德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该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文明和谐的程度如何。
3. 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3.1. 法与道德的区别
3.1.1. 来源不同
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共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发展的进程之中,法律并不是一直都存在的。事实上,在最早期的原始社会中并没有出现我们现在认为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原始社会的社会体制下,部落内部的风俗习惯和自我道德感构成了主要的约束标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人类社会逐步过渡至奴隶社会,法律也慢慢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开始具有雏形,一般情况下通过代表国家的某个组织制定并认可;与法律不同的是,道德在原始社会便与人类共同存在,比法律出现的时间要早,习惯实际上是最古老的道德形式,逐渐随着人们的自然生活和教育的不断培养进一步发展道德并非某个组织先行制定的产物。
3.1.2. 性质不同
法体现的是一种明确性、强制性、可适用性 [3] 。它是是国家权力部门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两种。其中,成文法中的法律条文较为清晰地、准确地概括了人类行为的具体模式。符合法定模式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相反,违反该模式做出的行为就会受到有权部门的约束或者惩治;而道德则具有明显的非成文性,它主要以善恶、对错、正义非正义为评价标准。道德影响人的方式通常是难以觉察且潜移默化的,一般通过社会地舆论风尚、人们地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来约束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只要没有做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就不会被称为不道德,因此,道德会具有一种软约束力,是一种非制度化的约束形式。
3.1.3. 作用不同
法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可以说是一种群体意志的产物,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一般情况下,道德发挥作用基于大家共同认可且遵守,但是这种作用是没有保障的。当有人肆意践踏道德红线以求换取利益时,道德发挥的是一种有限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精神谴责” [4] ,此时,集体意志的谴责也终究难逃利益的诱惑。而法则不同,其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通过譬如法院、检察院、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非法侵害他人权力的主体,法律会给予不同力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话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所以法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能够有力的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3.2. 法与道德的联系
那是否意味着法与道德之间全无联系呢?实则不然。二者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因此,二者之间会存在一些联系,它们间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2.1. 法与道德都是动态发展的
法与道德同属意识形态领域,虽然产生时间有所不同,但在发展的过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呈现出明显的历史性和动态性特征。法与道德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当下的发展状况。因此,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法与道德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内涵。
3.2.2. 法为道德保驾护航
道德作为一种软约束性的规范 [5] ,惩罚力度十分有限。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的人们的内心信念和集体意志去约束。但是,这种约束的力度是十分有限的,不排除社会中那些为了眼前利益不惜触碰道德红线的人,这个时候能够真正约束他们的就不再是道德而必须是法律武器,即通过国家强制力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通过外在约束的形式,弥补了道德约束的不足之处。因此,法律一直在为道德保驾护航,是维护道德地有力保障。
3.2.3. 道德为法提供养分
法虽然具有强制力,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是可以被随意捏造和杜撰的。事实上,法是来源于社会实践的,而根植于社会实践中的一些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都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法律制定的参考。亚里士多德也曾说过:“法律会有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不断地修正,修正的依据便是道德” [6] 。在这个层面上说,道德为法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养分,好的法律在各个方面中都能体现人们认可的一些道德。
3.2.4. 法与道德相互转化
既然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不小的联系,那么二者之间势必会相互转化。有人形象的将法与道德间的关系比喻为阴阳两极。虽然彼此之间存在明显的界线,但也会发生转化。不管是法向道德转化还是道德向法转化,在现实生活中都有所体现。针对赡养老人的问题,在道德层面,我们往往会谈论到“常回家看看”;在法律层面,仍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来保障相关亲属履行义务。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道德层面的诉求有了法律支撑,这就是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典型例子,这就是二者间的相互转化。
4. 对现阶段我国法与道德关系的几点思考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和法制建设正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但与道德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冲突的问题。比如“见死不救”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但在法的层面又是无罪的,究竟如何处理法与道德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和谐共生,可以从几下几大方面入手。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对多因素进行考虑,充分加强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社会的法律的形成与道德密不可分,因此,法律应当对道德采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本态度 [7] ,在顺应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对其中的糟粕成分予以剔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法的有效确立。但同时也要注意与当下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以防将过高的伦理价值上升为法律,除此之外,应当考虑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实质性需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充分协商。
第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重以人为本,使法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不断提升执法者的素质,可以通过相应的监督体系,对其存在的不足加以批评指正。还可以通过丰富相应的监督形式,达到对不符合规范的内容进行惩治是对法律进行惩治的效果。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想办法提升执法的科学性,极力促成执法与社会的双赢局面。
第三,应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在很多人的视角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依存的,有时道德也可以成为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但实际上,他们忽视了道德因自身存在的非确定性而导致的局限性,而法的强制性更容易适应社会的需要,可以为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自由的主体活动提供较为纲领性的规则,针对社会中出现的不同道德间的冲突局面,通过法律可以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第三,除了法治尚且不够,应当实现德治、法治的有效结合,使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危机问题的出现单靠法的力量显然无法解决。诚信危机的出现恰恰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不仅需要法律作为保障也需要强大的道德感进行支撑。因此,各阶层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维护宪法与各项法律的权威,将观念与国家政策有效融合。
第四,需弘扬社会道德,社会道德能够有效促进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可以对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加以吸收和借鉴,使其符合时代发展的方向,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实现道德的普遍内化,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在该基础之上可以达到积极守法的境界,有利于促进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方面的不断发展,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依法治国需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有些领域使法律触及不到,仅仅依靠法律是一种欠考量的做法。因此,需发挥道德的作用促进良性社会的形成,其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8] 。因此,只有探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二者进行良性运动,才能使二者产生合力,创造出人们向往的美好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