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科融合视域下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问题研究
A Study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Univers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Discipline Integration
DOI: 10.12677/OJLS.2023.113255, PDF, HTML, XML, 下载: 161  浏览: 242 
作者: 薛双燕: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 镇江
关键词: 多学科融合高校教育惩戒改进路径Multidisciplinary Integr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ducational Discipline Pathways to Improvement
摘要: 高校教育惩戒与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程序以及范围均不一致,我国针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尚不完备,其运行过程仍存在较多问题。当前,高校教育惩戒存在目的异化、设定不合理、程序不规范和救济途径不健全等问题。已有研究多从单一学科视角出发,未能全面、深刻地探索高校教育惩戒的内在属性以及改进路径,本研究借助学科交叉逻辑,从教育学、法学、生态学的融合视角探索高等教育惩戒的改进路径。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subjects, procedures and scope of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not the same as those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the laws for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are still incomplete,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its opera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alienation of purpose, unreasonable settings, irregular procedures and unsound remedies i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in universities. Previous studies have mostly started from a single 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failing to comprehensively and deeply explore the inherent attributes and improvement paths of higher education discipline. This study utilizes interdisciplinary logic to explore the improvement paths of higher education disciplin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gration of education, law, and ecology.
文章引用:薛双燕. 多学科融合视域下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问题研究[J]. 法学, 2023, 11(3): 1789-179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55

1. 引言

作为一项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更多的是在社会意义上保障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而高校教育惩戒的首要目标是维持学生在校的纪律与秩序,其核心特征是对学生过去的行为作非难性评价 [1] 。教育惩戒的缺失不但对违纪学生的成长有不利影响,还会危害正常的教育与教学秩序,使得教育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阻遏教育目的的达成。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的理念逐步推进,教育领域的教育惩戒也上升到法律领域的教育惩戒权,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教育惩戒进行规范,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高校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与实施范围均不同于中小学教育惩戒,我国针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尚不完备,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权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问题探讨仍未停止。现有文献多从单一的学科视角对高校教育惩戒进行分析,主要从教育学视角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概念与内涵进行界定,或者从法学视角对高校教育惩戒的实施规范路径进行研究,现有研究缺乏整体性、可操作性,不利于高校管理者与教师全面理解与实施教育惩戒。高校教育惩戒在维持教育秩序、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多学科视角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 高校教育惩戒相关概念界定

2.1. 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行为,把育人作为根本目的。教育惩戒权的本质涉及到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和教师所拥有的是一种社会权力,学生是受这种社会权力管理的法律主体 [2] 。这种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主体间的不平等性,以此来保障学校与教师的权威性,同时为了避免学生受到权力的侵害,设定这种权力的行使原则、要求与程序。教育惩戒权以立法的形式为学校与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力作辩护,并界定权力的范围。

2.2. 高校教育惩戒

虽然我国众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惩戒”一词,但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尚未出现,因而学者们对高等教育场域内的“惩戒”有着各自的看法。教育法学界将高校教育惩戒划分为学术性教育惩戒与非学术性教育惩戒,张卫国质疑这种分类的严谨性,他认为高校教育惩戒基本内涵是一种纪律处分,本质内涵具有警示性与惩罚性 [3] 。劳凯声指出教育惩罚是高校赋予教师的权利,教师是具体的行使主体 [4] ;而刘旭东则认为实施高校教育惩戒权的主体是高校,不包括高校教师 [5] ;同样,申倩芳也指出高校教育惩戒的范围包括纪律惩戒与学业惩戒,不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批评 [6] 。戴国立从教育惩戒设定权与教育惩戒实施权这两个角度对高校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解读 [7] 。据此,本研究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主体不宜过宽,是在国家法律和高校自身校规的约束下,高校对违反规范或者未达到特定要求的学生进行教育,使其承担造成的影响与后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具体的惩罚。

3. 高校教育惩戒运行现状与困境

3.1. 高校教育惩戒目的异化

高校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旨在通过警示性与惩罚性举措敦促学生遵守纪律与规范,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达成教育目标。高校教育惩戒目的决定了惩戒的实施过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惩戒的实施效果。然而实践中,部分高校滥用自由裁量权,一味地追求严苛的规章,一旦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动辄从重处罚,以达到惩一警百的效果。教育惩戒目的逐渐异化,“惩戒”超出了必要限度,沦为“制裁”,过于倚重纪律处分,重“惩罚”而轻“教育”,侵害学生的正当权益,使得学生的发展自由受限。如某学生因在宿舍观看游戏直播高喊,引起邻栋宿舍楼学生群体的呼和,继而被该校领导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得到公平的学业评价与品德评价 [8] 。该同学虽然引起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但未发表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论,却被高校认定其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被顶格处分,使得学生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究其原因,高校墨守成法,拘泥于传统的行政思维,为惩戒而惩戒,“违纪必处分”错误解读了法律的原本要义,使得教育惩戒目的异化,不利于学生利益的长远发展。

3.2. 高校教育惩戒设定不合理

3.2.1. 高校教育惩戒规范模糊不清

高校校规是学生的行为指南,发挥着指引与评价学生行为的作用,也是高校进行教育惩戒的依据。校规的明确性直接关乎到教育惩戒实施过程的合法性 [9] ,因而明确性是对高校校规的基本要求。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高校校规对教育惩戒的规定内容欠明确,较为笼统,使得校规的指引学生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也极易导致高校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不规范。例如某些高校将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作为惩戒学生的标准,容易出现学校过度惩戒的后果,侵犯学生的权利。

3.2.2. 高校教育惩戒的设定不受法律控制

“大学自治”是现代高校普遍遵循的传统,即大学为了完成教学使命所做的一切决策,都应得到社会或个人组织最大限度的尊重 [10] 。该权利虽未被国家立法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是确实存在的。由于国家在宏观层面难以对学生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对高校教育惩戒的规制较为宽松,因而高校管理者具有更多的制定惩戒规则的权力。有学者认为:“为了保障学生宪法基本权利,对侵害到其受教育权等方面权利的行为,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单纯的纪律惩戒、成绩评定、校内必要的生活管理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以保证高校的自主性” [11] 。高校因其生源质量、校园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教育惩戒的内容与方式有所差异,教育惩戒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然而高等学校的特殊性,致使高校教育惩戒自主权较大,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部分惩戒设定不受法律的控制,侵害学生的正当权益。

3.3. 高校教育惩戒程序不规范

高校教育惩戒程序是高校用正当的手段或者途径在教育教学中对违纪学生实施处罚。程序不是单纯的手段与形式,它是理性管理与选择的保证,是对恣意、专断的限制 [12] 。由于我国高校类型与层次的差异较大,在依法治校方面的水平参差,部分高校教育惩戒涉及到学生基本权利时未能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致使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惩戒手段的实施。例如田永案中,高校依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校规进行处分 [13] ,而这与法律中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相关严格规范是不符的,并且一审法院认为该校将处分决定直接向学生宣布,未能保障学生的申辩权利,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不够完善,因而该惩戒不具合法性。此外,一些学校先做决定,后补充相关程序,又或者未将惩戒决定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惩戒实施程序不严谨,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益。

3.4. 高校教育惩戒救济途径不健全

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中,“有权利必有救济”是行政的基本原则。2017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进一步健全了申诉机制,对高校教育惩戒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诉进行自我救济。但是在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较少,单一且缺乏可操作性,学生面临司法审查途径不顺畅的困境。实践中,主导处分与申诉程序的仍是行政逻辑,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机制不健全,往往难以发挥申诉制度的预期作用 [14] 。在有些情况下,进行司法审查时,一些学生甚至拿不出正式的处理决定,导致案件难以进展。

4. 多学科视域下高校教育惩戒的改进路径

研究前沿的突破,往往需要跨学科的交叉;当今社会所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也需要综合性的方法与技术的合作 [15] 。基于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远景,依法治教的国家方针,以及高校的多元文化背景,从多学科视域下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改进路径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适切性。

4.1. 教育学视域下明晰高校教育惩戒目的

从高校教育惩戒的目的看,惩戒是以教育为初衷而采取的一项手段,旨在实现学生内在思想认知的转化与升华。高校在实施惩戒时,要以教育惩戒目的为宗旨,不能为了惩戒而进行惩戒,或者只惩戒而不进行教育。在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时代,德育是重要根基,缺乏德育容易使学生出现行为偏差,因而高校要正确理解与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要求,发挥教育惩戒的隐性价值,不能因其负强化的作用,就把它排除在育人范畴之外。

在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直至处分决定做出前,高校要与学生进行谈话,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学生承认错误,检讨与悔过。在确认违法违纪的事实后,高校还应做好家校沟通,发挥好父母育人的效用。同时高校也要重视惩戒时期的矫正教育,这是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的最佳时期。最后在惩戒解除后,高校也不能忽视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帮助学生重拾信心,开启新的学习生活。

4.2. 法学视域下保障高校教育惩戒的实施

从高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来看,教育惩戒具有行政属性,如何在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是高校面临的一个难题。

立法机关应完善《教育法》,将涉及到学生利益惩戒的内容纳入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同时引入行政法治的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限制高校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高校教育惩戒制度的审查标准与力度,高校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教育惩戒制度,通过司法监督倒逼高校教育惩戒实施的规范化。

4.3. 生态学视域下优化高校教育惩戒环境

教育不仅是学校特定的行为,更是整个社会的行为。高校教育惩戒作用的充分发挥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必须与社会环境影响达成一致。因而高校需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的校规,获得社会对高校教育惩戒工作的支持。然而当前公众对惩戒的认知仍较模糊,网络上有关教育惩戒的不实舆论误导了社会公众,直接影响并制约了教育惩戒的正当性与合理化发展。在此基础上,高校需加强公众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为教育惩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高校学生的自我观念以及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观念尚未成熟,可塑性较强,高校的人文环境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发展与正确观念的塑造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高校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惩戒理念,必将影响其教育惩戒的实施。因而要创造一种适宜教育惩戒实施的高校人文环境,促进学生的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徐键. 论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性质[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0, 38(3): 32-41.
[2] 周贤日. 论教师教育惩戒权[J].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 71-85+190.
[3] 张卫国. 高校教育惩戒权法律问题研究[J].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 22(4): 87-90.
[4] 劳凯声. 社会变革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M].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 376.
[5] 刘旭东, 张玉涛. 我国高校教育惩戒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路径[J]. 思想理论教育, 2019(8): 106-111.
[6] 申倩芳, 赵婧. 高等学校教育惩戒权的性质界定及规范路径研究[J].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3, 25(1): 146-149.
[7] 戴国立. 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J]. 东方法学, 2019(2): 129-137.
[8] 胡肖华, 徐靖. 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2): 20-26.
[9] 黄厚明. 高校校规的法律效力研究: 基于两种法学流派的考察[J]. 江苏高教, 2019(6): 61-65.
[10] 陈晓宇. 高校教育惩戒校内申诉程序的建构研究[J]. 高教探索, 2021(1): 20-28.
[11] 任海涛. 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法理分析——以“梅杰留级案”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中心[J]. 教育发展研究, 2018, 38(21): 70-76.
[12] 季卫东.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 中国社会科学, 1993(1): 83-103.
[13] 张冉. 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方式之探讨——以教育法律为例[J]. 教育学术月刊, 2012(1): 36-38.
[14] 申素平, 史三军. 我国高校学生惩戒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实践反思[J]. 教育发展研究, 2018, 38(21): 55-60.
[15] 朱丽·汤普森·克莱恩. 跨越边界——知识学科互涉[M]. 姜智芹, 译.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