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综艺节目版权现状
1.1. 综艺节目的版权特征
综艺节目尚处于未成熟的发展阶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2015年,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其定义为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传媒学的通说认为,综艺节目是通过电子科技的基础,以电视独特的声音画面造型为表现手法,对综合的艺术审美作品进行综合与再创造,通过屏幕形象的塑造,达到感动、宜人、悦人的艺术效果,形成和谐丰富的整体。
有关综艺节目版权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在国内,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参考占绝大部分,而其他国家为了避免节目被撤出,综艺节目制作公司必须从法律上从节目模式相似的角度来判定综艺节目是否撤出。德国联邦法院在1993年作出的一项有关综艺节目模板的判决确立了对节目模板的态度,判决中将其定义为,“节目所有独有的特色组成的整体,这些特色能够通过一种通用的模型适用于每一集,同时能使观众轻易地意识到这些单集系列节目的组成部分”。目前,按照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可以以一定程度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必须有固定的表达形式,而节目模式也无法实现这个问题,但若将其转化为文字或者创意书,则可以保护其著作权。所以在一些节目的判定上存在部分争议。
综艺节目是一种特殊的娱乐视频内容,它的特点是将多种艺术成分结合起来,是一种结合了多种元素的产物,通过现代传媒呈现,与其他单一的艺术形式相比较,拥有着更广泛的传播张力,同时也是这份张力为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要探讨综艺节目的版权,必须明确一个综艺节目能否作为版权对象 [1] 。国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是否具有可供复制的具体表达形式,就成为综艺节目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关键因素。综艺节目是创意、流程、规则、技术、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这些元素不是实体,属于智力元素,按照著作权法而言,综艺节目只有成为“作品”之后才受到保护。而综艺节目主持人以及嘉宾的台本、舞台美术设计等属于实体、并且能被观众感知的元素,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综艺的“内核”在国内法律中不属于“作品”范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创作者是通过参照和引进国外的成熟节目方式,而非原创,实现可观的利益和影响力。因此,这种发展趋势下,侵权和被侵权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它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难度。综艺节目是一种特殊的文艺领域,它在保护和监管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1.2. 综艺节目的侵权现状
在综艺节目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侵权现象。第一种侵权:抄袭。许多案例曾经陷入过综艺的抄袭的风波,都没有一家逃脱过抄袭的纠纷。每个大热综艺都可以在国外寻找相应的“模版”。例如,国内的一些哈音乐、选秀、慢综艺等节目,其中一些是“借鉴”,有的则是直接复制。在一定程度上,国内综艺在“学习”外国综艺上算是熟能生巧,原创综艺的难度太大,需要的前期准备工作过多,不如直接“学习”国外轻松,而有些综艺自身的文化风格又很契合国内,更容易产生热度,自然成为国内外争先“学习”的对象。虽然综艺抄袭的事情引发了原创综艺的不满,警告、起诉等手段却仍然不能制止这种行为的频繁发生。2018年,韩国出台了相关法律点名了诸多国产综艺。但事实上综艺抄袭的现状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国内综艺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学习”。在这样的市场现状下,做综艺节目变成了非常简单的事情——你只需要会复制粘贴。
比如2018年国内火爆的偶像选秀节目,就曾一度陷入抄袭风波。号称“国内首档偶像竞演养成类真人秀”,并且打着“自制”的招牌,却被指和韩国2017年推出的综艺《produce101》从节目设计到剪辑包装,竟然几乎一模一样。而就在2018年4月,该节目还以高达88分的相似度(满分100),刷新了世界抄袭纪录,被戛纳版权保护协会点名批评。在这之前的2017年,还有一档轰动全国的说唱类综艺节目也遭到了同种质疑。完全相同的节目海报、标志、奖牌以及赛制和剪辑手法,很难让人承认这是原创。连韩国原版都盖章抄袭的时候,该节目的制片却出面接受采访称“好的东西干嘛不拿来”。创作者对于侵权行为的不以为意,是综艺节目创作的最大障碍。
随着视频技术的迅速发展,综艺节目的侵权不仅表现在节目原创的范围,而且表现出更多的侵权类型,凸显了盗版视频和二次加工创作。有的节目必须付费或购买,这就意味着盗版视频的传播,有些使用者在没有获取作者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下载、使用、分发原创者的作品。网络的通信和连接也难以阻止它的传播,而且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人利用这些综艺节目的精华内容来获得自身的流量,也出现了短视频截取、解说等形式,这也侵害了创作者的版权。综艺节目的片段剪完会受到短视频的影响,关键内容的传播和正式节目的花絮也会有差异,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综艺节目的损失和曝光量,从而影响到创作者的收益。综艺节目的创作者无法确保原创的综艺节目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和挑战。
2. 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
2.1. 综艺节目确权难
综艺节目的可版权性存疑。首先,根据不同的综艺节目类型的选择,如果一个节目开创了新的综艺节目,但却无法禁止其他企业进行相似的综艺节目。其次,具体到综艺节目内容中,通常包括情节、台本、拍摄画面、音乐舞台美术等,而对这些部件或内容,则要注意是否具有独特的表达、是否可以构成版权法律。再进一步,则要考虑该内容的表达是否只有这一种形式,在制作过程中应该有选择性地区分,规避抄袭的嫌疑。
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既涉及综艺节目整体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也涉及综艺节目组成部分的著作权认定和保护。大致可以分为综艺节目模式以及综艺节目成品两部分。综艺节目模式也就是一档综艺节目制作的模板,其含有各种元素,而在我国法律保护范围下的只有综艺节目成品,综艺节目模式则是思想的一部分。根据版权来说,只有在制作综艺作品后,综艺节目模型才能得到保护。即,在一定程度上,版权事务只能在“产出”的情况下,不可以保护“想法”。
综艺节目的创意属于思想不存在争议,难点在于把思想输出后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还是表达难以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思想与表达,这二者也并非可以完全清晰界定。其次,综艺节目模式作为综艺节目的核心框架没有达到能够独立成为作品的程度,无论模式中的元素怎么样完整,在组合排序成为综艺节目的一部分后都不具有其完整性。同时对于思想与表达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些都为综艺节目版权的确定与归属带来了困难。
也正是因为综艺节目模式、内容的确权困难,而对于不同综艺节目之间相似的地方,属于题材相同,抑或是合理借鉴,还是恶意抄袭侵权,也需要视情况逐一分析和对照,在不同的案件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
2.2. 独创性难以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也明确说明过,“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与此同时,我国的版权事务实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拥有独特的特点,并且能够以特定的形式复制为基础的版权”。具备独创性是综艺节目模式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之一。如果要保护综艺节目,首先就要确定独创性在作品中的存在,其次就是独创性的含量。
一档“原创”的综艺节目并不需要所有内容都是未曾出现过的。在一档节目的制作过程中,会有很多普遍需要的元素产生重复,比如节目中涉及的游戏、道具,以及人物之间必要的互动环节,但是节目的“精华”部分,也就是该档综艺的显著特征以及表达,要具有独创性。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尚未规定明确的“综艺节目”的法律属性,也没有涉及对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判断综艺节目模式的独创性时,所判断的对象不同。德国将综艺节目模式的各个构成元素孤立看待,去判断单个元素是否具备独创性,但韩国法院不仅判断构成元素的独创性,还考虑各构成元素的排列、组合方式所产生的节目效果。
综艺节目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作品,但是综艺节目在内容制作上可以拆分成说明性脚本、舞台美术设计、服装道具使用等元素,并且针对不同的元素,对其独创性也应该区分开来,不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一个综艺节目中的所有部分。但对于综艺节目独创性的保护,我们需要从整体去看待,而不是将其拆分成单独的元素。第一,拆分保护方式不足以保护整个综艺节目模式。综艺节目中的有些元素构成完整的作品,可以受到保护。比如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但是文字、音乐等并不能完全作为综艺节目模式的“表达”。而且,不是综艺节目模式中的所有元素都可以构成作品。因此,单独保护可以构成作品的元素,并不能囊括整个综艺节目模式的内容。第二,如果仅仅针对元素个体,而不整体地去思考元素之间综合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出现单个元素相似程度不高,但是元素排列组合后的效果却实质性相似的后果。第三,将整体拆分成部分,可能会出现针对一个综艺节目不同元素的质疑,或者同个元素在不同综艺节目中的效果的质疑。以上都会为综艺节目独创性的保护判断造成影响 [2] 。
2.3. 赔偿标准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综艺节目侵权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该《解答》中认定,综艺节目模式中的文字脚本、舞美设计等构成作品的,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最多可酌情判处50万元的赔偿数额。
某视频App注册用户“80后挖剧君”将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通过其账号传播该影视剧片段122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已包含该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被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80后挖剧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7000元。大多时候由于综艺的热度、商业价值,以及受众广泛的特点,无法合理估量被侵权人的损失,相比侵权人获得的高额利润,被侵权人所获得的赔偿如同沧海一粟。
2019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提及“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各种关于版权纠纷的判决中,综艺的版权所有人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虽然不断完善的法律都在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立全面的侵权惩治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
3. 区块链技术对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引导机制
国内综艺的版权问题饱受争议,与我国权利的判断与保护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归根结底是综艺的“内核”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属于“作品”,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特殊的观点都有一个剽窃用而不能维权的风险。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合法制度,维护一个产业的发展,那么这个产业就无法健康、健康地发展。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既要健全综艺节目市场健康发展,又要从技术上规避综艺节目抄袭、侵权的风险实现高效地保护综艺节目版权。
区块链技术可以从综艺节目的创作早期来决定其版权的归属,从最初的创作想法、思路、综艺节目所需的流程、台本、道具等,除具有普遍性,对综艺节目的独特内容进行保护,从根本上杜绝借鉴和抄袭的可能性,给予作品最完善的保护。同时,要强化综艺节目侵权监管机制,互联网上的连接时间和空间界线,确保合法合理使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3.1. 区块链技术帮助综艺节目自动完成作品的版权登记
传统的综艺版权登记需要到专业的版权登记平台进行,需要通过几个步骤:根据作品类型填报登记表、等待受理、准备材料进行审查、接收证明。并且版权登记也会根据其作品进行收费。原有的版权登记制度能够对已经登记过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确权的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程序繁琐和周期长,表现为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没有很好的技术,往往需要创作者本人自行到版权局登记,通过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得到证书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通常在30个工作日能够拿到证书。成本高,表现为数字版权登记成本高昂,通常情况下,登记费用最低需要100元。如果还有后续的跟进程序,还需要投入更多时间成本。久而久之,作者在对成本做出权衡考虑之后,往往不会选择进行版权登记。而面对该问题,区块链技术能够利用其块链式数据结构存储数字版权信息,缩短传统数字版权登记周期,减少登记成本,增大其便利性。
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综艺节目上链,作品唯一的哈希值就可以被写入,同时具有公开、不可篡改等特性。当作品完成之初,用户可通过微版权进行作品确权,通过区块链加密技术,把存证主体、存证时间、存证过程和存证内容等生成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快速存储上链 [3] 。在该种模式下,从综艺节目的构建之初就可以进行区块链版权登记,之后的节目成品,以及其播出、转载、交易的所有信息都可以被全链记录、全链公示。也就是不仅可以将海量的综艺节目进行版权的保护,甚至从综艺节目的创作之初——想法,就开始提供保护。
将区块链注册,用来保护节目初期的创意想法,以及综艺节目中涉及的“硬件流程”。把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元素都进行版权登记,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一些综艺节目创意、流程相似的问题。
3.2. 区块链技术提高综艺节目版权监管的工作效率
区块链技术是点对点传输的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可利用各个节点实时性、协调性,提高版权监管的工作效率,并且降低工作成本。此外,由于“去中心化”的显著特征,数据信息不依赖第三方平台储存控制,作者可不经过第三方平台直接获取所需的信息,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密钥,数字资产和权属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验证 [4] 。
当作品完成登记后用户还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作品进行全网24小时侵权监测,自动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快速定位侵权主体,让侵权结果一目了然。当发现侵权后,创作者还可对侵权内容进行在线取证,包括网页取证、截图取证、视频取证和录屏取证等多种方式,就算侵权者早已删除,也无可抵赖。
传统的版权信息往往存在于第三方平台,与区块链技术不同的是,这种模式通常是中心化管理。平台掌握大量的数据信息,而用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处于一个被动的处境,这必然会提高版权保护的成本和难度。
3.3. 区块链技术帮助综艺节目鉴权
数字版权的确权,即赋予作品确定的归属权,实现数字作品与作者之间唯一的对应关系。这一过程并不复杂,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已经能够保障数字作品的作者快速、高效、便捷地确立对作品的所有权,以此获得正规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障。确权行为一旦成立,就意味着区块链版权存证平台能够通过时间戳为版权内容标记提供唯一的证明。当其作品被盗用转载时,平台可以全程跟踪追溯,为权利受害人提供证据,也为维权取证过程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在传统方式下证明作品作者以及盗用方式、盗用时间等信息具有一定难度,但如果作品的唯一性已经经过登记,被侵权的作者可以高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模式保证综艺节目各个节点登记版权后的信息安全性很高,难以篡改,如果被某一节点篡改会容易被发现 [4] 。且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也让整个交易过程处于监管之下,更具安全性。同时,区块链系统可根据加盖时间戳对每一交易记录排序组成区块链存储于各个数据块中,当综艺节目的部分或者整体被侵权时,可以迅速从区块链登记平台找到登记时的相关信息,提供证据链便于创作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区块链技术将有关的内容置于同一平台中,如果新作品注册,就会自动与数据池中的其他作品进行比较,这就需要所有的作品都要上链,而且在同一区块链上,可以充分地监控,覆盖到所有作品和所有节点,从而使区块链能够发挥出作用。例如,虎牙直播的主播撞车机制,就是把平台上的所有主播游戏账号汇总在一个相同的榜单上,如果发现有账号在同一场游戏,则观众就会知道。
3.4. 区块链技术帮助创作者维权
区块链技术也在维护创作者的利益上更为有效、准确、取证。当前,区块链对综艺节目的版权只是一种保护,它可以储存来自综艺节目的版权、在版权交易后进行节点信息的保护,从而用于保护综艺节目的数字版权、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区块链技术可以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的关键环节。加强区块链之间的协同合作功能,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依托区块链的节点拓扑实现对综艺节目传播的全程追溯,精准打击大量分散的侵权行为。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明确地对综艺节目进行确权,将信息上链接,在授权阶段记录好每一次作品交易记录,做到有证可查,降低综艺节目创作者维权成本,提升版权维护的效率。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点,调取数字作品的历史交易记录,防止非创作者擅自改编原创作品、违背协议等状况出现,损害综艺节目创作者的权益。
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强国际合作,健全国内与国外综艺节目权利人的沟通渠道,加强海外地区维权援助服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加强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等等。
区块链技术在有效应对数字版权传统保护模式不足的基础上融入技术元素形成新保护模式,不仅局限于综艺节目作品本身的保护,还贯穿综艺节目传播全流程,有效解决综艺节目确权、用权、维权难题。
基金项目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2年度版权研究课题(项目编号:BQ2022012);北京印刷学院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S20221001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