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视域下的数字劳动
Digital Labor in the Perspective of Marx’s Theory of Alienated Labor
DOI: 10.12677/ACPP.2023.128263, PDF, HTML, XML, 下载: 229  浏览: 371 
作者: 程安琪: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数字劳动Marx Theory of Alienated Labor Digital Labor
摘要: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异化劳动这一概念在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了最核心、最关键的位置。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和广泛运用,催生了一种新的劳动形式——数字劳动。它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和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因此,必须以异化劳动理论为基石,厘清数字劳动的内涵,分析数字劳动异化的表征,并为破解数字劳动异化提供解决思路。
Abstract: In the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 Manuscripts of 1844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nuscripts), Marx elaborated on the theory of alienated labor. The concept of alienated labor occupies the most central and crucial posi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Marxist theor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widespread use of cloud computing, big data, mobile Internet and social media, a new form of labor-digital labor has been spawned. It is an effective fusion of Marxian alienated labor and modern scientif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refore, we must take the alienated labor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of digital labor,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gital labor alienation, and provide 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digital labor alienation.
文章引用:程安琪. 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视域下的数字劳动[J]. 哲学进展, 2023, 12(8): 1574-1579.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3.128263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信息化的蓬勃发展,移动支付、掌上阅读、视频聊天走进千家万户,购物、缴费、社交一键触达。不可否认的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确实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往的雇佣劳动也被数字劳动取而代之成为一种新的劳动形式。然而,异化问题并没有被消除,反而以更为隐蔽的形式暗含在你、我、他之中。与马克思的时代不同,数字化时代的工人的劳动场所不再固定于特定的工厂,而由这种固定场所扩展到整个社交媒体。不论是在微信、QQ等社交媒体上聊天的你,还是在淘宝、京东、闲鱼等交易平台购物的你,都在无意识当中充当了“数字劳工”。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回归到马克思主义,积极探寻数字劳动的前世今生。

2. 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

《手稿》中,马克思首次提出了“异化劳动”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系统、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异化劳动主要呈现为以下四大方面。

2.1. 劳动对象的异化: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

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下,工人把自己作为劳动力商品卖给资本家,资本家雇佣工人从事劳动并支付工人工资,工人表面上获得了出卖劳动力所换取的报酬,实际上这部分工资只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劳动过程所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价值,而价值增殖过程中所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却被资本家所无偿占用了。更为可悲的是,劳动产品或劳动成果亦全部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劳动产品即劳动对象却不归劳动者本人所有。于是,在这种生产关系下,劳动被异化了,本应该属于工人的劳动果实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生产的不仅是商品,他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他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 [1] , p. 47)工人通过自身劳动所生产出的产品越多,他就越会陷入贫困。这种异化劳动给工人带来的是灾难。

2.2. 劳动者自身的异化:工人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

马克思在解释异化理论时,是在批判性地继承费尔巴哈的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的前提和基础之下进行的。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的合理之处的同时,摒弃了其理论的欠缺之处,并实现了对费尔巴哈的理论的超越。在关于异化劳动概念上,马克思从不同视角对人的异化进行探讨,这是对异化理论的升华和推进。马克思另辟蹊径,在继承费尔巴哈的可用观点的基础上,从不同视角对人的异化进行分析。异化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寻求人类自身解放是对异化的扬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以前,劳动本来应该是快乐的、喜悦的、有成就感的。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越来越偏离了轨道。分工的发展、大机器的生产使得劳动越来越没有意思,越来越枯燥。劳动从之前的快乐逐渐走向枯燥乏味的过程就是一种异化。工人进行劳动不是出于本身的意愿主动进行劳动,而是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计而被动地劳动着。工人在劳动时,并不是自由地发挥着自己的体力、智力和脑力,而是使得自己的肉体和精神受到双重的摧残。于是,工人便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了。

2.3. 人的类本质的异化:工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

同样地,马克思的“类本质”思想亦是对费尔巴哈“类本质”思想的扬弃。马克思相比于费尔巴哈而已,更加偏实践、现实问题的研究,而非理论问题的研究。同时,费尔巴哈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更多的是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而马克思则代表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关于的“类本质”观点相比较于对费尔巴哈而言,其超越性体现在马克思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来阐述人的类本质的。马克思指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通过实践的对象性活动,人成为了“类存在物”。马克思还特别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1] , p. 57)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被资本所主宰,人成为了资本的附属物。人丧失了本来的个性,人的类本质成为了仅仅能够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手段,于是人的类本质就和人本身相异化了。

2.4. 人与人的异化

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相互敌视的状况。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所占有的一切正是从工人身上剥削得来的,因此,这种异化集中表现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异化。同时,由于前三种异化的出现,导致了人与人关系的异化。

3. 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

当前,人类社会从农耕时代、工业时代迈向了信息时代即互联网时代。一方面,随着智能手机、大数据、5G、社交媒体、云计算的广泛运用,这类型的数字化技术逐渐融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并不断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正不断对传统产业进行着前所未有的改造,并催生了数字经济。数字劳动也因此应运而生,数字劳动是互联网、大数据与马克思主义异化劳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3.1. 数字劳动的概念辨析

迄今为止,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国外学者泰拉诺瓦认为数字劳动属于非物质劳动范畴,她认为所谓的数字劳动主要指“互联网上的在线劳动” [2] 。国内学者黄再胜认为“数字劳动是通过网络化数字化技术加以协调的一种非物质劳动形态” [3] 。可见,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就数字劳动的定义问题尚未达成统一的、明确的规定,但总的来说,数字劳动主要分为专业技术劳动、网络平台的线上劳动以及数字平台的无偿受众劳动这三种类型的劳动。就第三种类型而言,主要是指在线受众无偿地为互联网公司创造价值的活动。事实上,能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的不仅仅有员工,还有每天早起看抖音、躺下刷微博、晚上逛淘宝的你,只不过,你是一位“数字劳工”。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主要靠广告收入为生,而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用户在使用微信、QQ、知乎、豆瓣、微博等网络平台时,无偿为互联网公司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大数据。就以上三种数字劳动形态而言,第三种劳动形态是目前最为广泛也最为隐蔽的一种数字劳动形态。本文的研究重点也主要聚焦于第三种。

3.2. 数字劳动异化的三重表征

3.2.1. 剥削过程隐蔽性

在马克思的时代,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使之成为商品,资本家雇佣工人从事劳动,资本家支付仅仅能够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作为“工资”,而资本主义的主要生产过程——价值增殖过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更为甚者是,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所“偷”来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并不是用于生产消费,而是将剥削的部分剩余价值进一部分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生产在扩大规模中进行。本金越多,“利润”越多,资本家就越来越富有,对工人的剥削就越来越严重。如果说在马克思的时代背景下,“利润”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那么在当今互联网背景下,这种剥削表现得更为隐蔽了,这种剥削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覆盖于形形色色的人群中,而绝大多数人都从未意识到他们被剥削了。与此同时,相较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条件下,当今数字化时代“工人”的内涵扩大化了。“当日常生活的闲暇时间和社会条件整合进资本积累的生产–消费关系中时,用户作为图片、文本视频、故事的无偿生产者而被具体化,而后被转化成商品出售给广告商和公司。” [4] 互联网的员工在为互联网企业创造价值,微博、知乎、抖音、闲鱼等APP的用户也在不断为其创造价值。互联网的员工不论是“996”还是“007”,起码他们还有下班时间。而这些用户连上网冲浪的时间都在不断为互联网企业生产数据、创造价值。这样一来,用户随时随地都在生产剩余价值。

3.2.2. 主体关系不平等性

上文提到,在数字化、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公司对平台的在线用户的剥削是更为隐蔽性和深层性的。所以大部分的用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使用抖音、小红书、闲鱼、淘宝、百度网盘等APP时产生的数据被互联网公司所利用并为其产生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在线用户并没有意识到互联网公司和用户之间形成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体现在用户在为互联网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并没有收到来自互联网公司支付的同等价值的报酬。这种劳动通常是无偿的,有时也表现为有偿的,比如抖音极速版、快手极速版、今日头条极速版、米赚等软件。这种有偿软件所获得的报酬与用户为互联网平台所创造的价值相比是微乎其微的。信息化时代的数字劳动将进一步导致贫富差距拉大。互联网企业的大资本家越来越富有,互联网员工和用户越来越赤贫。贫富差距本质上也是不平等的一种表现。“从长远来看,日趋严重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带来的种种问题丝毫没有好转的迹象。我们很难认为社会富裕程度的差异是上个历史阶段的残留。这种差异显然是由数字资本主义本身造成的。” [5] 也就是说,信息化时代将进一步催化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

3.2.3. 主客体相互依赖性

这种依赖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体现在数字劳动对信息技术、用户具有依赖性。另一方面体现在用户对数字劳动也具有依赖性。马克思曾对机器大生产有过阐述“这里包含的,不仅是科学力量的增长,而且是科学力量已经表现为固定资本的尺度,是科学力量得以实现和控制整个生产总体的范围、广度。” [6] 由此可见,整个生产依赖于机器大生产。进而可以推出,数字劳动同样依赖于数字时代和信息技术。同样地,这种依赖性还表现为数字劳动对用户的依赖。同类型互联网公司之间只有通过不断改进技术、开拓领域并不断强化看家本领。如腾讯和阿里巴巴、美团和饿了么、微信和QQ等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才能增加点击量、播放量、用户数。为了在互联网企业站稳脚跟并获取更多更高的利润,技术革新成为了这些资本家所竞相追逐的对象。

这种依赖性还表现为互联网平台在线用户对数字劳动的依赖。信息时代下,手机支付、移动电话、健康通行码的需要使得手机成为了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与此同时,通过用户对各种APP的频繁使用,平台积累了越来越多关于用户本人的数据,这些数据连接在一起,形成越来越精确的算法。进而就会发现各种APP甚至比我们自己还要了解自己。社交平台凭借对我们的了解,向互联网平台在线客户投放更加精准的广告、更具吸引力的内容。由此,用户得了“手机病”并对其产生严重的依附感。数字化的到来,使得人与手机之间主客关系颠倒了,手机日益成为了人的主人。逐渐偏离了自由自主的状态。

4. 破解数字劳动异化的几点思考

在当下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避免资本家对无偿受众用户的隐形剥削,减轻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不平等性,缓解互联网平台和在线用户的双向依赖是当下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

4.1. 禁止用户数据被互联网企业所滥用

目前,一些手机APP存在在后台擅自获取用户敏感权信息的问题,手机相册、聊天记录、通讯录、购买记录、位置信息等用户的隐私被手机后台APP所擅自窃取了。面对上述情况,政府需加大对用户有权查询并了解自己的数据来源和数据内容的政策支持,并对本人的数据设置使用权限。用户数据可以对谁进行开放、开放多少数据,用户本人都有权利决定。用“权限最小化”换来用户的“隐私安全最大化”。与此同时,用户本人也应强化对自己的隐私安全和数据内容的保护意识。对于非必需的APP,关闭位置信息、联系人、电话、通话记录、录音等敏感权限,当确有必要时再次打开权限设置。

4.2. 确立用户数据的集体所有权

面对数字化时代下互联网企业与互联网在线用户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以及这种剥削关系所体现出来的不平等性被掩盖了的事实。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加以管控。将社会成员的所有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一个数据集合,这个数据集合属于全体数据贡献者集体所有,这个数字集合规模越大其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就越大。通过有效且公平的分配机制对集体所共同创造的价值来回馈给数据贡献者。因此,面对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不平等性和隐蔽性,政府应发挥“有形的手”,制定保护性的法律、加大财政力度的支持和保障以及采取恰当的实施方案保证法律和政策的有效执行。

4.3. 构建和谐的新型劳资关系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主要依赖云(云计算、大数据基础设施)、网(互联网、物联网)、端(用户直接接触的终端设备)等新基础设施进行的数据记录、量化、分析和预测。” [7] 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劳动的解放,实现了劳动的“去空间化”,员工不用拘泥于固定的工作场所,可以随时随地在家办公。互联网在线客户也同样无时无刻、随时随地在进行价值创造。然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某种程度上代替了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数据分析比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更快速、准确和便捷。正如过去工人被机器大生产所替代一样,当今的工人又再一次被信息化生产所取代了。数字劳动的进一步发展必将会导致工人的失业,这也将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构建和谐的新型劳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传统劳动转变为数字化、智能化劳动大势所趋,企业和政府在面临这一局面的同时应当积极发挥调控作用。一是针对互联网上的免费的数字劳工,积极宣传数字劳工的内涵、特点和利弊,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意识地进行数字化劳动。其意义不在于避免和阻止网民进行网上冲浪,而是要有数字劳动的意识,这样才能规避网络成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二是要加大对普通工人的技术培训,以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时代。新型制造业的发展对劳动的技术水平提出了不同以往的要求。同时,我国制造业升级转型的实现也同样要求培养更高水平的新型产业工人。

5. 结语

数字化、信息化、数据化的迅速壮大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给资本家和普通用户都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带来了红利。然而,也催生出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用户数据隐私被窃取和滥用、增加了工人失业的风险、互联网大企业对信息技术的垄断等等。诸如上述问题仍需要学界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同时,基于互联网在线用户的“无偿”劳动是否真的“无偿”仍需学术界更多的研究和关注。用户通过网上冲浪所获得的回馈更多是体现在精神层面上而非物质层面上的,集中体现在网友心理上的喜悦感、满足感和成就感以及通过网络共享平台收获的各种信息和知识。那么这种精神上的回馈是否能够等价于物质性的奖励,仍需学界进行深入思考。然而,理论研究终究包含不了现实的不可预测性,减少和规避数字劳动所带来的异化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8: 47.
[2] 周延云, 闫秀荣. 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6: 154.
[3] 黄再胜. 数字劳动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拓展[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7-04-27(004).
[4] 埃克曼. 理解资本积累: 马克思之原始积累理论在媒体与传播研究中的相关性[M]//福克斯, 莫斯可. 马克思归来.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 85.
[5] 丹∙希勒. 数字资本主义[M]. 杨立平, 译.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下[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8: 268-269.
[7] 阿里研究院. 平台经济[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6: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