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DOI: 10.12677/OJLS.2023.116691, PDF, HTML, XML, 下载: 234  浏览: 414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胡瑞竹: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杨 达: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困境完善路径Network Copyright Dilemma Perfect Path
摘要: 21世纪以来,数字信息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因此也不断成长。可是当前国家立法存在滞后,同时网络著作权问题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进行跨法域间的合作和协调,这给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围绕著作权法在大数据时代受到的冲击,讨论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相关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滞后、网络著作权保护边界难以明确、确定侵权主体困难等法律困境,对此提出完善网络著作权立法体系、明确侵权责任、立法应具备预测性来加强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建议,同时,将其纳入到《国际战略学》和《政治学研究方法》等政治学一流专业建设的教学之中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培育学生在相关领域的多元专业素养。
Abstract: Since the 21st century,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been iterated and updated continuously, and the field of digital culture industry has been growing continuously. However, there is a lag in the current national legislative activities, and the issue of Internet copyright also involves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requiring cross-jurisdictional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which brings great challenges to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mode. Legal norms in lin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ra of big data are the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normal and compliant network communication order.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legal dilemmas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such as the lag of relevant network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the difficulty of defining the boundary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difficulty of determining the infringing subject, based on the impact of copyright law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system of Internet copyright, clarify the liability of infringement and make legislation predictive.
文章引用:胡瑞竹, 杨达. 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 法学, 2023, 11(6): 4841-484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691

1. 引言

大数据时代是指数据的规模、类型、速度和价值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网络技术的进步为人们的创作、传播和应用各种类型的作品提供了便捷,也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对著作权的诉求,主张著作权在网络空间应与在现实空间一样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通过法律规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从而保护著作权 ‎[1]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而重要的著作权形式,在网络时代具有特殊的意义。它的保护涉及到法律、技术和文化等多个方面,包括网络特有的网页、博客、微博、视频等形式的作品,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实现。网络著作权保护通过法律、技术和行业规范等手段,旨在维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文探讨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将其引入到《国际战略学》和《政治学研究方法中》课程教学中,以便更好培育学生在相关领域的多元专业素养。

2. 大数据时代著作权法遭受的冲击

2.1. 数字技术冲击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复制概念

数字技术是以数字信号为载体,利用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处理等技术进行信息获取、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技术。著作人的作品经过技术复制会变得更简便,这也使得复制品与原件几乎没有区别。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只是针对物理复制形式而建立起来,其目的是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对原作者造成损害。然而,在数字环境下,复制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和追究,而且复制品也可能被进一步修改或再次传播,权益受到极大侵害的无疑是原作者,那么采用数字技术的这种复制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内容,是否该复制可以由权利人所控制,由此,全新的复制形式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2.2. 技术保护措施冲击著作权制度的合理使用

采取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阻碍使用人对作品合理使用的状况时有发生,甚至将技术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公共领域 ‎[2] 。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密码、加密、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或限制未经授权者对受保护作品进行访问或使用的措施。然而,技术保护措施在实行保护的同时也会对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造成冲击。合理使用原则即指在不损害原作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允许公众在一定范围内对受保护作品进行非商业性或公益性的使用,该原则是著作权制度中平衡双方利益的重要原则。在数字环境下,过度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可能会限制或阻碍公众对受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进而影响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2.3. 数字技术冲击传统著作权授权形式

数字技术冲击了传统著作权授权方式。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以书面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规定授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和费用等条款,需由双方签署或确认,在流程上具有双向互动的特征。过去,出版商和版权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实体媒体的分发来控制著作权的使用,这种方式适用于物理媒介上的作品。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作品的数量、类型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作者可以借助数字技术的帮助,直接通过自己的网站、博客或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和传播作品,单向即可完成该流程。现在,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地传播作品,传统著作权授权方式所经历的流程,面对快节奏的发行要求已不再适用,逐渐被摒弃。

3. 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3.1. 法律对相关网络著作权实施保护的滞后性

近年来随着网络著作权发生的侵权案件以及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加,相关网络著作权保护法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而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3] 。我国于2020年修订又一次《著作权法》,第三次进行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缺陷,并积极探索完善之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问题的立法已较为成熟,但还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仍存在法律规范滞后的缺陷。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在合理使用中所面临的情形,共12项。虽然以操作简便为出发点,但缺乏面对复杂的数字技术如何实现灵活应对,法律规范在概念上是滞后于实际社会,而与之相对的是不断更新的网络环境和技术进展。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快速变化和发展的时代,网络技术与业态不断创新和演变,导致一些新型或未来可能出现的网络著作权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规制或预防。现在网络著作权问题还会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进行跨法域间的合作和协调,需要建立统一或兼容的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和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在内容、标准和执行上存在分歧和冲突。

3.2. 网络著作权保护边界难以明确

网络技术发展,使得新型、疑难、复杂、前沿的著作权案件日益增多 ‎[4] 。网络著作权保护边界应当是在网络环境下,确定哪些作品、哪些行为和哪些主体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制约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首先,作品边界难以明确。由于网络技术使得作品的形式、内容和质量发生了多样化地改变,导致一些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著作权保护要件难以判断。例如,由新兴算法和技术生成的作品,由其他作品改编或混搭而成的作品等。其次,行为边界难以明确。因为,网络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多样性变化,导致一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合理使用难以判断。再次,主体边界难以明确。因为网络技术使得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发生了多样地变化,互联网络所具备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作品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增加了内容扩散的范围,在此过程中,身份的辨识出现问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人、侵权人或合理使用者等其中某一主体难以明确。

3.3. 侵权主体身份及责任难以判断

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确认难度大。首先,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侵权主体难以识别,造成无法采集和提供最直接有力的侵权证据。网络技术使得侵权主体可以利用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加密通信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行为轨迹,网络著作权人想要找到侵权主体变得十分艰难,也难以向法律实施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据。其次,侵权主体责任难以追究。网络技术使得侵权主体可以利用跨境传播、分散存储、多重转载等手段逃避法律的管辖和制裁,导致网络著作权人追究侵权主体的责任困难重重,也难以获得最有效的救济。同时,侵权主体通过网络技术来利用平台作为中介,以人工智能、用户参与作为手段,分散或转移自己的责任,网络著作权人靠自身是难以界定侵权主体的责任范围和程度,也难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随着侵权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网络著作权人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即需要逐一确认侵权主体的身份,这将带来惊人的成本 ‎[5] 。

4. 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法律完善之路

4.1. 建立健全的网络著作权立法体系

在当前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网络著作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保护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然而,目前相关的配套法律机制尚未完善。完善网络著作权立法体系应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制定或修订适应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需求的法律规范,构建统一或兼容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框架。首先,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和趋势就是不断地迭代发展,针对新型或未来可能出现的网络著作权问题,制定或修订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算法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协作创作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其次,提升立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以大数据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全球化和开放化特征来看,加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制定或修订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的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统一或兼容的网络著作权定义、标准和制度等。再次,实现立法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完善与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相配套的动态监测、认定和制裁机制,提高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以专门设立网络著作权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等。

4.2. 妥善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法律应明确侵权责任的问题,即哪些主体对哪些行为负有何种责任的问题,应是包含着三方主体,即权利人、互联网使用者、互联网服务商。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后,考虑我国合理使用认定的复杂性,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用户,均无法对作品传播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专业、准确的判断 ‎[6] 。在侵害民事权益纠纷中,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侵害,则应当由其所提供的信息主体来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要对间接的行为负责任。同时,在互联网使用者和互联网服务商之间,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而互联网服务商则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因此,一旦著作权人提出侵权诉讼,首先要承担的是互联网使用者,其次是互联网服务商。但现有法律对责任的认定仍无法作出精确判断。所以法律应当明确哪些方式和目的的复制、传播和使用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制约或允许,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哪些主体应当向侵权主体支付何种赔偿,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4.3. 网络著作权立法应具备前瞻性

网络著作权立法完善应该具备前瞻性,在制定或修订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时,应当考虑到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和业态可能出现的发展和变化,以及这些发展和变化可能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潜在影响和挑战,从而使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跟随技术发展而作出立法变化。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最新进展和趋势,如区块链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而这些技术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机遇和威胁,是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和调整的依据,以适应技术变革。

5. 结语

进入数字时代后,传统著作权保护对于如今已不再适用,数字化已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主流趋势,网络著作权也已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由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立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等因素影响了我国网络作品的可持续发展。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和数字版权技术的研发变革需要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因为网络著作权保护也是制约版权数字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网络侵权行为发生了多维度、多样性改变,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去中心化”特征,侵权主体出现多元化倾向以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存在法律空白等问题都阻碍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同时将其纳入到《国际战略学》和《政治学研究方法》等政治学一流专业建设的教学之中,研究和探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如何进行战略应对,从专业耦合、学科交叉的创新视角有效提高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基金项目

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项目:《国际战略学》(本-2021-0266);贵州省省级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国之大者”视域下《国际战略学》“课程思政”设计与教学“浸润”实践研究(2021010);贵州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十个一”精品建设项目:《国际战略学》“课程思政”设计与教学“浸润”实践研究;贵州省省级金课项目:《国际战略学》;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项目:《政治学研究方法》(KCSZ2022022)。

参考文献

[1] 姜福晓. 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著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D]: [博士学位论文].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2] 胡雪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D]: [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 复旦大学, 2013.
[3] 冯晓青, 刘政操. 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 50(6): 114-124.
[4] 范语嫣. 版权数字化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J]. 法制博览, 2023(19): 99-101.
[5] 王迁, 闻天吉.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20年[J]. 中国出版, 2020(23): 52-57.
[6] 杨加明. 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及其完善——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32(3): 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