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字幕组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探析
An Explor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Fair Use System to Film and Television Subtitling Groups
DOI: 10.12677/DS.2023.96420, PDF, HTML, XML, 下载: 105  浏览: 178 
作者: 程含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关键词: 影视字幕组著作权合理使用 Film and Television Subtitling Groups Copyright Fair Use
摘要: 影视字幕组是一种为国外影视作品制作本国语言字幕,并将其上传至网络供人们下载的团体。字幕组在为人们提供便利,促进文化交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字幕组难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抗辩事由,免除其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影视字幕组在宣传相关影视作品、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文化产品的需求等方面做出的贡献不可忽视,对字幕组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标准,能够更好地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也符合合理使用这一制度在使用者、传播者和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协调平衡的宗旨。
Abstract: Film and television subtitling groups are groups that produce subtitles in their own language for foreign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nd upload them to the Internet for people to download. While providing convenience and promoting cultural exchanges, subtitling groups inevitably infringe on the copyright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Moreover, under the current law, it is difficult for subtitle groups to invoke the fair use system as a defence to exempt themselves from legal liability. However, the author is of the view that the contribution of subtitle groups in publicising relevant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nd meeting the growing public demand for cultural products cannot be ignored, and that the appropriate relaxation of the fair use standard for subtitle groups can better promote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is also in line with the purpose of the fair use system of coordinating and balancing the users, disseminators and copyright holders.
文章引用:程含菁. 影视字幕组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探析[J]. 争议解决, 2023, 9(6): 3089-309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6420

1. 引言:影视字幕组的法律困境

据报道,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人人影视字幕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1本案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国外影视作品在国内的流行,影视字幕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影视字幕组翻译、发布国外影视作品的行为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影视字幕组一旦被查处,轻则关闭网站,删除所有资源,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字幕组常常在发布的视频中加上这样一段话:本站作品版权归电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个人或组织承担,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们认为,字幕组成员翻译作品并发布的行为是出于学习、交流的目的,因此,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援引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事由,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一般认为《著作权法》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这一情况是指在个人或家庭范围内使用作品,而字幕组将翻译好的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人下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法律,字幕组的行为并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当下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对于影视字幕组来说过于严苛,立法者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对影视字幕组其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标准。

2. 影视字幕组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

2.1. 实际情况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

除了上文提到的“人人字幕组侵权案”以外,我国近年来为打击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采取过许多措施。早在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就已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网络视听服务加以规制,并对土豆网等多家视频网站进行清理整顿。2014年,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发布了第三批、总计12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情况。当时国内最大的网络影视字幕下载网站——射手网也随之宣布关闭。之后的几年里,也不时传出字幕组关停整改的消息。在国际上,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著作权输出相对较大的国家也对影视字幕组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是,这种打击手段往往只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却无法根治侵权行为。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空间虚拟、开放、便捷的特点大大弱化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另一方面是由于公众对作品的共享需求和著作权人的独享本来就是相互矛盾的。随着公众对影视作品的需求逐渐多样化,传统的版权引进模式难以满足所有观众的需要,字幕组成为了观众欣赏某些作品的唯一途径。以日本电视剧为例,国内目前引进日剧最多的网站“哔哩哔哩”上可以观看的作品仅有174部,而某字幕组网站上可供下载的作品有1283部之多。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达到利益平衡,而不应该一味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忽视公众的合理需求。

2.2. 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一种法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理想状态下,交易双方不存在认知上的差异,使用者不需要任何激励就有着极强的产品使用欲望,愿意为此支付费用。因此只要将知识产权给定明确,就可以促使知识资源实现合理配置。 [1] 然而,对于知识产品来说,使用者所看到的知识有用性多会低于知识生产者,这种知识不对称会造成交易动力的缺失。此时,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偏向于保护生产者,使知识使用者存在成本叠加,科斯定理在一般产品中所描述的通过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情景将不会在知识产品中出现 [2] 。知识产品的这一特性在外国影视作品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国内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对外国影视作品的了解不足,无法预期使用后的收益,也就没有购买版权的动力。当公众无法从正常渠道欣赏外国影视作品时,盗版行为便成为他们的理性选择,这意味着,高保护等于没有保护。此时,就需要运用科斯第二定理,即考虑市场交易的成本,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进行正向的影响。字幕组恰好能发挥宣传外国影视作品,促进交易双方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在实践中,往往正是字幕组前期的工作,为外国影视作品在本国培养了一定的观众基础,使各大版权商看到了引进外国影视作品将会带来的收益,进而购买一些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对其进行翻译、传播甚至改编等,提高了作品的传播效率,也为著作权人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字幕组的盗版不仅仅是简单地为大众提供精神的娱乐,而且能激发他们创作的灵感,使普通观众(潜在的生产者)完成从消费者到生产者的身份转变。 [3]

2.3. 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3这就是著名的“三步检验法”。影视字幕组制作的许多外国影视作品在本国并无正常的欣赏渠道,也就是说,字幕组对此类作品的传播并不会导致市场替代,也就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对影视字幕组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标准,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精神的。

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法本就兼具保护著作权、激励创作和促进作品传播、提升公共福祉两个方面的意义。这两个追求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甚至可以相互促进。著作权一直以来被视为“传播之权”,正所谓“无传播则无权利”,著作权人作品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作品的广泛使用和传播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4] 为字幕组营造更为充足、合法的发展空间,既能满足公众欣赏外国影视作品的需求,又能促进外国影视作品的传播,实现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3. 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

对影视字幕组适当放宽合理使用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字幕组可以随意使用外国影视作品,为了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必须对这种合理使用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字幕组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已经通过各大视频网站等正规渠道引进本国的影视作品,字幕组不得再进行传播。当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视频网站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再将其发布在自己的平台,增加网站流量、吸引观众购买其会员服务。此时,如果字幕组继续发布此类影视作品供观众免费下载、观看,必然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第二,赋予著作权人追认权。字幕组的做法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来说,既有侵犯其翻译权、传播权的一面,又有宣传作品,提高其经济收益的一面,因此,由著作权人综合考虑自身情况,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对字幕组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是最为合理的。如果著作权人对字幕组的行为做出了事后追认,则可以将其视为合理使用;如果著作权人决定不予追认,字幕组就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其作品。

第三,禁止字幕组或其他使用者通过字幕组制作的外国影视作品盈利。字幕组行为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基础就在于字幕组是出于学习、交流的目的翻译外国影视作品。一旦有人利用此类影视作品获取经济利益,就会越过合理使用的边界,演变成无可争议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加以禁止,情节严重时,还应当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违法所得赔偿给著作权人。

4.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调和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矛盾是可行的。立法者在打击影视字幕组侵权行为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对文化交流做出的贡献, [5] 有条件地对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共赢。

NOTES

1唐艳:《字幕组一案敲响版权保护警钟》,《人民法院报》2021-12-12(002)。

2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

319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9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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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耀辉. 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J]. 中国社会科学, 2011(5): 53-60+219.
[3] 王彤, 陈一. 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 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J]. 传媒观察, 2014(4): 14-16.
https://doi.org/10.19480/j.cnki.cmgc.2014.04.002
[4] 蒋一可. 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探究——兼议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J]. 东方法学, 2019(1): 147-160.
https://doi.org/10.19404/j.cnki.dffx.2019.01.014
[5] 王虹桥. 影视字幕组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J]. 传播与版权, 2015(5): 182-183+188.
https://doi.org/10.16852/j.cnki.45-1390/g2.2015.05.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