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System Design of Adjacent Rights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DOI: 10.12677/DS.2024.103160, PDF, HTML, XML, 下载: 145  浏览: 229 
作者: 莫家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佛山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保护著作权邻接权 Legal Protection Copyright Neighboring Right
摘要: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问题逐渐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重视。但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获得相关法律保护,不仅相关司法实践造成困扰,而且极大地阻碍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法律属性的厘定,应为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要求的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由于传统著作权理论要求作品应包含自然人创作性贡献,因此使用著作权保护对其保护存在理论难题。在狭义著作权无法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发现邻接权制度价值与功能与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高度契合,因此应对邻接权进行一系列制度设计,包括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与权利保护内容及其保护期限。
Abstract: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However, at presen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cannot obtain relevant legal protection, which not only causes confusion in relevant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greatly hinders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In this regard, it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which should be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works” in objective form. Since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theory requires that a work should contain the creative contribution of a natural person, there are theoretical problems in the us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case that the narrow sense of copyright cannot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it is found that 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the adjacent right system are highly compatible with th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so a series of system designs should be carried out for the adjacent right, including the object of the right,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 the content of the right protection and its protection period.
文章引用:莫家明.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 争议解决, 2024, 10(3): 14-20.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3160

1. 引言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chatGP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讨论达到了高潮。目前,人类只需简单地输入想要的生成内容的一些关键词,人工智能根据关键词即可生成相关内容。但也因此引发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与权利归属问题,学界对此的看法纷繁杂乱,未能形成统一的观点,现行法律也未作出回应。目前学界部分学者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对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构成要件,若对其采用著作权保护则会动摇著作权理论基础。本文将从司法实践与产业发展两个角度剖析当前人工智能面临的现实困境,基于现实需要,厘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发现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龃龉,从而论证引用邻接权保护的适格性,最后对其进行制度设计。

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现实困境

2.1. 司法需求

由于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在外观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无二异,在没有明确表明来源的情况下难以区分 [1]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作品,没有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对于著作权处理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辨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中具有极大的困难,也会必然地加大司法成本,使得原本就高负荷运转的法院更加负荷运转。同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由于其在外观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难以甄别,因此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或者所有人很大可能不会主动披露该生成物由人工智能生成,而是对外申明其由人创作。在这种情况下,该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并获得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应然性与实然性相分离。

对此,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外在形式上已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无法辨别的情况下,若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则司法部门将会花费大量时间金钱成本在甄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作品上,不仅会导致司法成本爆炸增长,而且将会引发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冒充人类创作作品的现象发生,极大地破坏司法秩序。且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趋完善的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物或许发展到与人类创作作品并无差异的水平,届时司法实践也无法甄别其差别。

2.2. 产业需求

相比人类,人工智能效率更高,且可以持续不间断地生产,因此人工智能在新闻报道、美术和音乐等领域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多。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如彭博社、路透社等媒体在利用人工智能撰写财经类文章。若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应的法律保护,则会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属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从而引起相关权利人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此时大量的“无主作品”大量涌入市场,不仅会引起大量的著作权争议,破坏原有的著作权市场秩序,而且也会打击相关主体的积极性,阻碍人工智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1。不被明确界定的财产权利会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交易成本,最终阻碍创新。对此,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无法被认定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但也应对其予以法律确认,并明确权利归属,不仅是对原有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的保护,也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不仅于此,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应的法律性质确认与法律保护,由于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在外观形式上已难以辨别,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涌入市场的情况下,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如果有足够多的无接触成本的处在公有领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供他们无偿使用,他们便尽可能地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时尽可能地不去使用具有一定接触成本的人类创作的作品 [2] 。除了少数文学艺术等价值非常高的作品能够在充斥着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市场中有一席之地,其他人类创作的作品将大量地被人工智能生成物取代。此时,人类创作作品的积极性将逐渐减弱甚至消失,而人工智能所进行数据学习的主要由人创作的作品也不断减少,将会导致一个难以接受的局面:人类创作物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断减少,最终导致著作权市场秩序失灵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停滞。

3.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性回归

3.1. 法律属性的厘定

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厘定是选择何种法律保护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进行详细探讨。首先必须明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明确概念,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本文论证的基点。国内对于人工智能较为权威的定义是:“利用数组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而人工智能的首次创作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1956年,美国作曲家理查伦·希勒尔与数学家伦那徳·艾萨克合作,首次创作了被视为真正的“计算机音乐”的《伊里阿克组曲》。经过了漫长的发展以及伴随着大数据、算法、深度学习等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目前已取得巨大突破,已经在文学、绘画、书法等领域向人类发起冲击,如最近方兴未艾的chatGPT,人工智能已展示出其表达的“智慧”。然而,不是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都是本文所讨论的对象,如果人工智能在生成过程中未产生任何“智力成果”,如用于记录语音转文字的人工智能程序,在记录转化的过程中未产生任何“智力成果”,则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对象。同时,若由人类创作的内容也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则这些内容由机器创作也无法取得著作权,如未达到“独创性”标准的创作物。因此,本文所指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是在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要求的生成物,即外观上人类无法区分由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智力成果。

其次明确讨论的前提,明确区分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与辅助创作。目前国内各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长期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将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和辅助创作混为一谈 [3] 。虽然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未给出明确定论,但其在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经修订的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人工智能问题的议题文件》中表明“人工智能生成”与“人工智能自动创作”是可以互相交替使用的术语,系指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生成产出。人工智能辅助完成需要人类大量的干预和引导,其生成的内容凝结了人类的创作贡献,在构成独创性的前提下当然属于作品。

对此,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应为在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要求的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

3.2. 狭义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龃龉

在我国“思想–表达”二分法体系下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著作权没有对独创性进行明确定义,但学界实务界达成基本共识:我国所指的独创性应是达到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即可。因此,如果同样成果的创作主体是人类,该成果可被认定为作品,则该成果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也应承认其具有独创性。然而,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并不代表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并得到著作权保护。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受到了大陆法系的影响,而大陆法系中著作权尤其强调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映射,而作品的首要价值应是作者人格,人格权属于著作权的主权利 [4] 。因此,我国著作权规定,作者应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其中蕴含了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人格的基本理念。而人工智能生成原理主要基于深度神经网络,通过训练大规模的数据集,从中提炼数据的本质规律和概率分布,最终生成模型并产出。在模型已经生成的情况下,人类只需将内心所想内容的提示词输入模型中,模型基于关键词开始运转,其间属于“黑箱操作” [5] 。模型在其中如何运转不得而知,最终模型产出内容,我们便得到生成物。其中,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具有随机性的特点,输入关键词等指令的人并不能预见生成物具体内容,只能通过改变关键词等指令来缩小生成物的范围。输出指令的人的没有直接参与到生成物的生成过程中,其内心的情感表达无法体现在生成物中,其人格也无法映射生成物中。因此,在我国大陆法系影响的著作权权法体系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体现作者的人格与内心的思想感情表达,缺乏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即使在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生成物已具有独创性,但缺乏人类的创作贡献,因此不能认定为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在域外实务中,今年二月,美国版权局在“黎明的扎利亚版权注册案”(以下简称“Midjourney”案),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问题做出否定裁决。美国版权局对此回应“用户利用Midjourney这一AI绘图工具生成的漫画内容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在图像的生成过程中未涉及自然人的创造性贡献,而是由‘Midjourney’随机自动生成的2”。随后美国版权局在3月16日新发布的注册指南也再次明确,“当AI只接收来自人类的提示文本,并输出复杂的文字、图像或音乐时,创作性表达是由AI技术而非人类确定和执行。上述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不得注册未作品3。”这意味着目前美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将不能被注册为作品。近期埃默里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数据科学Matthew Sag教授在美国国会召开的第二场“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听证会中提出:“为什么简单的文字提示不足以让AI使用者成为作者?因为这种情况更像是给助理下达指令,让他创作一部作品。但使用者不知道Midjourney等AI模式会将哪些元素整合在一起创建图像,也不知道用何种方式将这些潜在因素组合在一起。”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对作者与作品的联系的要求并不高,但也坚持一个基本理念:只对含有自然人创作性贡献的作品进行保护。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中,自然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到生成过程中,更不用说作出创造性贡献,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能认定为作品,这点我国与美国的主张是一致的 [6] 。

4. 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适格性

人工智能生成物若无法明确其法律属性与赋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则会导致司法实践出现困境,也会给原本正常运转的著作权市场秩序带来破坏,更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缺乏自然人的参与,不具有构成作品的充分要件,若强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则会破坏著作权的传统理论根基。但如上所述,人工智能生成物又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急迫性,而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对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面临新事物时,成本最低且效率最高的方法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以灵活的解释和调整赖应对新问题,因此需要寻求现有体系下的其他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7] 。

我国著作权法体系沿袭了大陆法系,设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双轨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类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包含了人格权与财产权,是保护水平较高的权利;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客观上无法构成作品,但又具有一定财产利益的事物。除了表演者权具有部分人格权外,其他邻接权均不包含人格权,并且邻接权中的财产权也不是完整的,仅具有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是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的权利。邻接权最初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传播者的利益,是为了保护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创作作品但参与到作品的传播中的人。正是这类作品传播主体的存在,作品才有了相应的商业化市场。因此,大陆法系中著作权法不仅保护创作作品的作者,而且还保护对作品的传播作出贡献的传播者。但随着邻接权制度的逐渐发展,“邻接权就是保护作品传播者的观念逐渐被打破” [8] 。在许多国家,邻接权保护的客体逐渐发展为不具有独创性但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事物,因此渐渐成为著作权相关客体保护的兜底性制度 [9] 。因此,邻接权可分为狭义邻接权和广义邻接权。狭义邻接权是指与作品传播相关的权利,而广义邻接权是指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或者无法构成作品,但又具一定的“思想的表达形式”的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10] 。

通过对邻接权的制度功能分析,恰好发现人工智能生成物与邻接权保护的制度安排设计契合。首先,前文已经论述到,在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过程中,人类并没有实际参与其中,仅仅是输入了一些关键词提示,人工智能在接受到关键词提示后根据已训练好的模型输出相关内容,在整个内容的生成过程中人类并无作出贡献。人类在其中更像是扮演传播者的角色,通过输入关键词提示,人工智能根据自身模型自动输出相关内容,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与它接受训练使用的训练材料关系紧密,因此可看作人类此时将训练材料再次通过人工智能中间的输出传播相关内容,这与邻接权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初衷相一致。其次,从著作权法发展历程可知,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但又需要赋予其相关法律保护的事物。如伴随着广播技术和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出现新型利益群体,保护广播组织和录音录制者的权利随之设立。当前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问题与此前出现的权利扩张背景和制度保护初衷相似。广播组织与录音录制者虽然不是在进行创作行为,但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努力,因此有权享有一定程度的权利。人工智能使用者支付了许可费用,从而获得授权许可使用相关人工智能创作软件。不仅于此,人工智能使用者通过输入相关关键词,选择模板以及后续一系列修改行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与贡献,根据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人工智能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渗入了自己的劳动,因此人工智能使用者有权享有权利。

综上所述,邻接权的概念、保护客体、制度功能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契合,因此运用邻接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合理性。但目前我国邻接权并没有具体的权利内容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对具体制度安排设计进行进一步分析。

5. 人工智能生成物嵌入邻接权的制度因应

前文已经论述了邻接权制度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契合性,因此选择邻接权制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不失为一种合理做法。确定了制度选择后,则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进行相关制度设计,首先应确定权利客体,其次确定权利主体,最终确定权利内容与保护期限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权利客体问题,即哪些人工智能生成物才能获得邻接权保护。目前我国邻接权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和版式设计者权,其客体分别为录音录像制品、表演活动、广播信号和版式设计。通过比较可知,人工智能生成物使用者对生成物的生成没有作出创作性贡献,与上述主体所作的贡献相似。上述客体虽不具有独创性,但均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此需要赋予相关法律保护。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都具有财产价值,因此需要对权利保护客体进行类型化分类,对于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邻接权保护。对此,前文在辨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中,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缩在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要求的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研究对象应与权利客体范围在概念上遵循一致性原则。因此,只有在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要求的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才能成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其次,权利主体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对于该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对此国内学者众说纷纭。基于激励理论,我国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若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本身由于没有意识,无法受到激励,与我国著作权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且在我国民法中只有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能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并不符合成为权利主体的主体资格。基于上述法律缺陷,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对于该问题,域外实践可为我们提供借鉴。英国早在《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修订中作出了相关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应是操作必要程序,使得作品得以产生的自然人。”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生成过程来看,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程序或软件进行了必要安排,即进行了操作了必要程序,因此使用者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而人工智能设计者只是针对人工智能本身进行了投入与贡献,但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无直接联系,甚至不知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存在。且人工智能设计者对于人工智能本身已享有著作权,若再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则会产生双重获利问题。因此基于上述正当性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归属于使用者。同时,具体的权利配置,可由相关利益人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立法应充分考虑意思自治的重要性,承认只有利益主体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贡献确定利益归属 [11] 。因此,基于上述因素考量,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应以合同约定为原则,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再归属于使用者。

最后,权利内容以及保护期限问题,即权利人可享有具体何种权利与权利的具体保护期限问题。由于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客观上无法构成作品,但又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事物,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性质上从而决定了邻接权保护力度应小于著作权。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邻接权人除了表演者享有部分人格权外,其余的邻接权都只享有财产权。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因此不具有人格权。但基于自然人可以对人工智能进行反复训练与练习,从而使得人工智能形成独特的风格,因此可以保留“署名权”。财产权方面,可以具体参照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的具体权利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应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以及许可、转让他人的权利。由于人工智能生成效率、成本低、生成物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基于权利人与社会大众利益平衡的考量,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不应过长。鉴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与数据库的生成以及运用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因此可以参考欧盟数据库保护期限,规定自发表之日起15年内受著作权保护但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数量之多,为了避免著作权过度扩张,应设置在5年左右较为合适。

6. 结语

著作权与邻接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相互平行的权利,但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邻接权保护的是客观上无法构成作品,但又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内容,因此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与范围高于邻接权。在对一项新型客体进行著作权保护时,应先讨论著作权保护,在无法适用著作权保护时再考虑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由于缺乏自然人的创作性贡献,即便在客观形式上满足独创性要求,也无法被认定为作品。但邻接权的概念、保护客体、制度功能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契合,因此运用邻接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具有适格性。在具体制度调整中,应从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进行制度设计。权利客体应为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的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权利主体应为使用者,同时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权利归属,最后权利内容应为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以及许可、转让他人的权利,保护期限应为5年左右。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3年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基金重点项目“创意赋能视角下AI绘画使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NOTES

1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7%91%E6%96%AF%E5%AE%9A%E7%90%86/100273?fr=ge_ala

2https://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3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03/16/2023-05321/copyright-registration-guidance-works-containing-material-generated-by-artificial-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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